在線專題研討會
境外仲裁機構在境內仲裁的十個問題
2020.10.29(周四)
19:00-21:00
對有意進入中國內地開展仲裁業務的境外仲裁機構來說,2020年是極不尋常的一年: 6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大成產業氣體株式會社一案中裁定,當事人約定「由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在上海仲裁」的仲裁協議有效;8月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布蘭特伍德案裁定,國際商會仲裁院在廣州作出的仲裁裁決是中國涉外仲裁裁決,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73條申請執行,而不是按照《紐約公約》申請承認和執行。有論者認為,以上案例所取得的進步意義非凡——圍繞境外仲裁機構在內地仲裁問題的迷局逐步明朗,境外仲裁機構在內地仲裁已經可以破冰起航,即將迎來新的發展機遇。
在這一背景下,BIAF本場在線研討會邀請了知名專家、律師、仲裁機構代表齊聚一堂,討論境外仲裁機構在境內仲裁的法律框架、程序管理方面的十個具體問題,期待碰撞出激烈的火花。
議程
18:45
會場開放
19:00
開場致辭
盧松教授,外交學院國際法系教授
19:05
小組討論(上):境外仲裁機構在境內仲裁的法律框架
主持人:胡科律師,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盧 松教授,外交學院國際法系教授
王生長博士,匯仲律師事務所資深顧問
師 虹律師,方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範銘超博士,國際商會仲裁院北亞區代表
第一問:如何確定仲裁地在中國內地?「中國」是否應當解讀為「中國內地」?
第二問:境外仲裁機構在境內仲裁的案件是否應當有涉外因素?如何識別案件有沒有涉外因素?
第三問:境外仲裁機構是否可以受理特許經營協議等行政協議糾紛仲裁?如果涉及的不是中國的政府而是境外政府,是否可以仲裁?
第四問: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糾紛的時間和條件限制,是否適用《仲裁法》第二十條?
第五問:如何確定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管轄法院?
19:50
問答環節
20:00
小組討論(下):境外仲裁機構在境內仲裁的程序管理
主持人:楊雪瑜律師,匯仲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楊 玲博士,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副秘書長
朱華芳律師,天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馬志華律師,達輝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趙慧麗律師,安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第六問:仲裁庭是否應當適用中國的國際私法規範來確定適用法律?如果案件與中國內地有聯繫,仲裁庭是否須適用境內法的強制性規定?
第七問:境內仲裁的仲裁庭有沒有權力作出臨時禁令?
第八問:民訴法274條下的「仲裁規則」包括哪些規則?違反仲裁規則外當事人之間關於仲裁程序的協議,是不是撤裁或不予執行的理由?
第九問:境外仲裁機構的仲裁,可以與調解相結合嗎?
第十問:「枉法仲裁罪」是否適用於境外仲裁機構境內仲裁案件中的中外籍仲裁員?
20:45
問答環節
20:55
結束致辭
信息源於:國際仲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