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策略 本基金一方面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對基金的資產配置、久期管理、類屬配置進行動態管理,尋找各類資產的潛在良好投資機會,一方面在個券選擇上採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通過流動性考察和信用分析策略進行篩選。整體投資通過對風險的嚴格控制,運用多種積極的資產管理增值策略,實現本基金的投資目標。(一)資產配置策略本基金將自上而下地實施整體資產配置策略,通過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況、貨幣政策變化、市場利率走勢、市場資金供求情況、經濟周期等要素的定性與定量的考察,預測各大類資產未來收益率變化情況,在不同的大類資產之間進行動態調整和優化,以規避市場風險,提高基金收益率。(二)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策略1、久期與期限結構管理策略利率風險是債券投資最主要的風險來源和收益來源之一,衡量債券利率風險的核心指標是久期。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狀況和貨幣政策的分析,對債券市場走勢作出判斷,並形成對未來市場利率變動方向的預期,動態調整債券組合的久期。在久期確定的基礎上,根據對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情景的分析,分別採用子彈型策略、啞鈴型策略或梯形策略,進一步組合的期限結構,使本基金獲得較好的收益。2、類屬配置策略在保證流動性的基礎上,本基金將通過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可分離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回購和銀行存款等資產的合理組合實現穩定的投資收益。類屬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國債與金融債之間的利差、交易所與銀行間的市場利差、企業債與國債的信用利差等,尋找價值相對低估的投資品種。3、個券選擇策略(1)流動性策略本債券型基金對流動性的要求比較高,因此將通過各類流動性監控指標對流動性做深入的針對性分析,管理由於基金的申購、贖回或個券的交易難易程度而引致的潛在損失風險。(2)信用分析策略為了確保本金安全的基礎上獲得穩定的收益,本基金對企業債、公司債、金融債、短期融資券等信用債券進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過三個角度完成:①獨立第三方的外部評級結果;②第三方擔保情況;③基於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數量化公司財務研究模型的內部評價。該模型在信用評價方面的主要作用在於通過對部分關鍵的財務指標分析判斷債券發行企業未來出現償債風險的可能性,從而確定該企業發行債券的信用等級與利率水平。主要關鍵的指標包括:NET DEBT/EBITDA、EBIT/I、資產負債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經營活動現金流/總負債。其中資產負債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主要分析企業債務水平與結構,其他的指標主要分析企業經營效益對未來償債能力的支持能力。4、回購策略該策略在資金相對充裕的情況下是風險較低的投資策略。即在基礎組合的基礎上,使用基礎組合持有的債券進行回購融入短期資金滾動操作,同時選擇適宜期限的交易所和銀行間品種進行投資以獲取騎乘及短期債券與貨幣市場利率的利差。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本基金通過分析資產支持證券對應資產池的資產特徵,來估計資產違約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的現金流支付,並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線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估值。同時還將充分考慮該投資品種的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控制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的風險,以獲取較高的投資收益。6、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策略中小企業私募債票面利率較高、信用風險較大、二級市場流動性較差。中小企業私募債不強制第三方評級。基金管理人通過內部信用分析系統,分析發債主體的信用水平及個債增信措施,量化比較判斷估值,精選個債,謀求避險增收。信用分析系統分為行業、企業盈利水平、負債水平、擔保增信四大子模塊,對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人所處行業,所在行業地位,持續盈利能力,未來負債償債能力,債券增信措施進行量化評價,同時結合企業實地調研,上下遊盡職調查等基本面考察,對債券風險收益進行綜合評定。本基金可能投資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其信用風險一般情況下高於其他公募債券,其流動性一般情況下弱於其他公募債券。7、中期票據投資策略投資策略通過浦銀安盛信用分析系統,遴選收益風險平衡或被市場錯誤定價的中期票據,兼顧流動性,以持有到期為主,波段操作結合的方式進行中期票居的投資。 分紅政策 1、由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類別基金份額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4、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5、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