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智通財經網
智通財經APP訊,信基沙溪(03603)發布公告,於2020年12月30日,上海紅星美凱龍商用物業投資有限公司(上海紅星)提出申請(申請)後,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上海國仲)針對若干被告(該等被告)發出《合作開發協議》、《合作開發協議(補充協議一)》、《合作開發協議補充協議二》爭議仲裁案仲裁通知:
於申請中,上海紅星聲稱:
1.根據上海紅星與信基公司(為瀋陽信基實業當時的權益持有人)於2017年6月訂立的《合作開發協議》(合作協議),訂約各方同意彼此合作開發展覽及商業綜合體(項目);
2.於2017年8月,廣州沙溪酒店成為瀋陽信基實業的權益持有人;
3.於2017年10月,通過分割瀋陽信基實業,廣州沙溪酒店設立遼寧紅星作為項目的項目公司;
4.於2017年12月,廣州沙溪酒店將其於遼寧紅星的全部股權轉讓予廣東迎賓;
5.該等被告隨後籤訂合作協議的第一份補充協議和第二份補充協議(連同合作協議,統稱該等協議),據此:
(a)上海紅星自廣東迎賓收購遼寧紅星的51%股權;
(b)廣東迎賓承諾於2018年6月30日前促成將兩幅地塊的指定土地用途由工業用途變更為商業用途(土地用途變更);
(C)及倘廣東迎賓未能於2018年6月30日前促成土地用途變更,則上海紅星有權終止該等協議,該等被告(瀋陽信基實業、廣州沙溪酒店、張漢泉及遼寧紅星除外)則應就違背該等協議而向上海紅星支付損害賠償;
6.上海紅星已就項目向遼寧紅星出資人民幣2.04億元(投資資本);及
7.該等被告未能促成土地用途變更,從而使得項目無法完工。
因此,上海紅星在申請中要求:
1.該等協議就此終止;
2.廣東迎賓、信基公司、信和國際、梅應培、梅及遼寧紅星向上海紅星退還投資資本及其應計利息;
3.廣東迎賓、信基公司、信和國際、梅應培、瀋陽信基實業及梅就違背該等協議向上海紅星支付損害賠償人民幣2000萬元;及
4.上海紅星的法律費用人民幣125萬元及仲裁程序所產生的費用概由該等被告承擔。
截至本公告日期,上海國仲尚未審批此案。
公司正就上述仲裁徵求法律意見,並將積極採取各項措施維護本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申請,本公司認為瀋陽信基實業的潛在最高負債金額約為人民幣2000萬元;且即使仲裁結果對本集團不利,其不會對集團的營運、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將就上述仲裁的進展適時作出進一步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