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治理中的「三治」結合:理論意義和基本原則

2021-01-10 人民論壇網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必須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其中,「治理有效」就是要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治理,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實現政府、社會和居民良性互動,確保廣大農民安居樂業、農村社會安定有序。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對推進新時代鄉村社會轉型發展、治理能力現代化有著重大意義。

理論意義

「三治」結合鄉村治理體系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的重要途徑

「三治」結合治理體系發源於浙江嘉興桐鄉,2013年,桐鄉率先推出「三治」建設,並於2014年推向浙江全省。2017年,隨著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的出臺,這一治理體系正式走向全國(陶克強,2017)。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鄉村振興戰略,並明確表示新時代要建立自治、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三治」和「三共」是治理方式和治理體制的關係。三治是方式方法,自治、法治、德治都是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方法。自治增活力、法治強保障、德治揚正氣,優勢互補、相輔相成,三者結合、融合形成社會治理的強大合力。「共建共治共享」是屬於體制性的範疇,指的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和政府指導之下共同參與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共同分享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的成果。「共治」從方式方法看,核心就是自治法治德治的結合,共建共治共享總體上包含了自治法治德治(張文顯,2018)。自治、法治和德治相融合的探索,是培育基於村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治理體系,形成基層治理的內生動力,使村民自治制度有效地運轉起來,切實承載起鄉村治理基本制度安排的功能的成功實踐(何顯明,2018)。

「三治」結合鄉村治理體系是推進中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創新實踐

「三治」結合鄉村治理體系抓住了時代之題,摸到了中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基本命脈,既符合中國鄉村社會的「鄉情」——德治 ,又體現了現代社會治理的發展方向——自治和法治(景躍進,2018)。

實踐證明,設計、建構一種制度,與把這一制度切實運轉起來,並實現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完全是兩回事。新世紀以來浙江湧現出來的大量在全國產生廣泛影響的基層民主試驗,究其實質,都在於補救自上而下的以選舉為中心的村民自治制度在運行過程中暴露出來的缺陷,探索使基層自治制度運轉起來的有效路徑,緩解村民自治制度難以有效承載鄉村治理的現實困境。比如,奉化等地探索的村務村民公決制度、天台民主決策的五步法,嘗試為鄉村公共事務治理建立規範化的民主秩序;溫嶺的系列「民主懇談」實踐,著力將協商民主引入基層治理過程,以協商增強公共事務治理的公共理性;武義的村監會及寧海的「村級小微權力36條」,嘗試為鄉村公共權力的運行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新昌的鄉村典章則致力於揉和村民自治制度與村規民約,培育鄉村秩序的內生機制;等等(何顯明,2018)。

「三治」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既堅持以村民自治這一基本政治制度為本體,又注重其在實踐層面的有效運行;既積極推進基層治理結構的開放化、彈性化,又注重實現治理方式的民主化、法治化;既全面推進基層治理的法治化、現代化,又注重挖掘和弘揚中國基層治理的優秀傳統,在新時代的基層治理創新中具有獨立的範式性意蘊(何顯明,2018)。

「三治」結合鄉村治理體系是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需求的內生追求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在鄉村治理的實踐中存在一些亟待改進、深化完善的問題,比如,鄉村治理的頂層設計不完善,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社會保障水平不高,鄉村治理的體制機制不完善,群眾參與不足等等(魏後凱,2018)。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人民群眾在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更高要求的基礎上,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需求也不斷增長。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嚮往的增量部分更多地體現為社會事務參與、合法權益保障和精神心理滿足等方面。就鄉村社會而言,有效的鄉村治理,要能夠滿足鄉村群眾在民主、法治及公平正義方面的現實需求(裘有度,2019)。

構建「三治」結合鄉村治理體系,發揮自治、法治和德治在鄉村治理中的各自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達到有效的鄉村社會治理,滿足人民群眾新時代的多元化新需求。鄉村自治即是滿足人民群眾對關涉鄉村重大事項的參與權,突出強化基層民主,真正實現基層群眾當家做主,實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鄉村法治則通過構建法治化的鄉村社會治理機制,滿足人民群眾在保障合法權益方面的正當要求;鄉村德治則是突出強化傳統文化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充分尊重基層群眾的主體地位,滿足群眾在精神心理等方面的現實需求。因此,「三治」結合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有利於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裘有度,2019)。

基本原則

以黨建引領為前提,營造鄉村良好政治生態

堅持和完善黨對鄉村基層治理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在鄉村工作的具體貫徹,將其作為貫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善治道路的一條紅線(姜曉萍,2018)。在鄉村治理中,應始終堅持黨的政治建設,維護鄉村黨組織治理鄉村的領導核心地位,加強黨對鄉村治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發揮把握鄉村治理方向、制定政策、謀劃大局、促進改革的主心骨作用;堅持黨管鄉村的原則,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鄉村延伸,保證鄉村治理的廉潔高效,推動鄉村治理跨越式發展(白啟鵬,2019)。

加強黨的建設,尤其是政治建設,為構建「三治」結合鄉村治理體系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以黨的領導保證基層治理的正確方向,以精準服務強化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以黨組織為核心構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以基層治理成效檢驗基層黨建(姜曉萍,2018)。在黨的領導下,推進「三治」結合鄉村治理體系的構建,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實現。

以人民為中心,尊民意靠民力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帶領人民創造美好生活,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鬥目標」。在鄉村治理中,群眾既是治理的客體,更是治理的主體。沒有群眾的參與,自治形同虛設;沒有群眾的遵從,法治舉步維艱;沒有群眾的自覺,德治難有成效。現代鄉村治理,必然是在黨的奮鬥目標指引下,遵循中國鄉村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契合區域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的基本現實,回應民眾對美好生活的訴求(姜曉萍,2018)。

在構建「三治」結合鄉村治理體系過程中,應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尊重民意,維護民權、依靠民力,從群眾身邊的困難問題著眼,從與老百姓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項目做起,以群眾得實惠、增進民生幸福為出發點,把創新基層社會治理與滿足居民群眾需求緊密結合起來,把解決問題的過程變成尊重民意、化解民憂、維護民利的過程,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姜曉萍,2018)。

以自治為主體,發揮群眾首創精神

在眾多關於鄉村治理的理論與實踐中,村民自治是實現廣大農村地區村民群眾自我管理與自我服務的依憑,其最終目標指向村民當家做主,因此自治既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方式,也是鄉村治理現代化最終要達到的目標(吳理財、楊剛、徐琴,2018)。

在基層民主的導向下,村民自治成為廣大農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偉大創造,開創了一條在十多億人口的大國裡通過基層群眾自治實現人民直接管理公共事務的民主道路。這一道路不僅在中國歷史上沒有過,就是在世界歷史上也具有獨特的價值(徐勇,2018)。在推動村民自治深入發展的過程中,大力推進村民小組自治、屯自治等以及各種活動自治、載體自治,尋找多種類型、多樣化的村民自治實現形式,建構多元化、多層次、多樣化的中國農村村民自治體系,真實有效地實現村民自治(鄧大才,2014)。通過探索不同的自治道路,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助力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實現。

以德治為基礎,推動鄉風文明建設

改革開放以來,在市場化浪潮的衝擊下,廣大鄉村呈現出一種前所未有的社會變革和轉型。以利為本、金錢為本的不正之觀滋生,傳統鄉村社會的優良風氣與道德價值被漸漸削弱,農村社會不和諧現象日益增多,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流,注入優秀的傳統文化資源,促進文明鄉風的培養迫在眉睫(吳理財、楊剛、徐琴,2018)。

德治是鄉村治理的思想道德基礎,是建立「三治」結合治理體系的重中之重。村規民約重在通過道德教化規範社會行為,從而實現對鄉村的治理。它具有以傳統家教文化形成家庭美德、以日常生活倫理培育個人品德、以揚善懲惡方式弘揚社會公德的德治功能特徵。新時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村規民約中的道德文化資源,構建具有正確價值觀支撐的鄉村道德體系,發揮村規民約的德治功能在構建「三治」結合鄉村治理體系中重要作用(高豔芳、黃永林,2019)。

以法治為保障,合理規範群己界限

人類社會完全實現自治,尚是一個理想狀態。這在於人類是以社會的方式存在的,「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其中,利益關係是最根本的關係,由此會產生利益矛盾和衝突。這就需要相應的力量加以調節。市場經濟的發展擴大了社會的交往,促進了生產發展和物質充裕。社會形態表現出三個突出特點:一是個體的獨立性,二是利益導向,三是開放流動性。隨著社會形態的變遷,依靠傳統習俗已無法實現社會的自我調節,需要成文法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加以界定,合理規範群己界限,調整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利益關係。也就是說,自治這一本體需要引入法治元素加以固本,實行依法自治(徐勇,2018)。在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過程中,應注重培育法治意識,充分發揮「法」的作用,運用法治的力量調節利益關係,將法治內在地寓於自治之中,以法治助力新時代鄉村治理體系構建。

因地制宜,實現「三治」有機統一

自治、法治、德治都是鄉村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關鍵路徑。「三治」結合鄉村治理體系既不是三條路徑的平行,也不是簡單的三種治理之道的合併(姜曉萍,2018)。一方面,基層社會治理必須因地制宜,要處理好政府自上而下統籌和基層社會自下而上探索之間的關係,政府不能「一刀切」,不能違背基層經濟社會條件過度幹預(鬱建興,2018);要圍繞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探索和建構既符合時代發展潮流,又切合鄉村治理的現實需要,能夠廣泛形成村民的認同感,調動村民自主性的鄉村自治秩序(何顯明,2018)。

另一方面,「三治」結合是一個有機整體,不能搞還原論,不能分而治之,而要堅持整體論,通盤設計、統籌兼顧,將「三治」工作融合到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全部基層社會治理工作中去。當前,已有大量的自治、法治、德治載體,但大多還是「三治」簡單組合的 1.0 版本。「三治」結合鄉村治理體系要求自治載體中體現法治德治,法治載體中體現自治德治,德治載體中體現自治法治,即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實施載體(鬱建興,2018)。

【整理:賀勝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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