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指對未成年人的一種教育手段,如打屁股、打手心、罰站、罰跪、鞭打、蹲馬步、操場蛙跳等。
體罰在中國由古至今,在教育歷史中的「體罰教育」現象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主要是成年人對未成年人進行的生產、 生活方面的技能、習慣和氏族部落中的思想道德與行為的規範和糾正。
在 《學記》 中提出分段進行考查和教育方面的禮儀要 求, 並稱為 「教之大倫」 。教之大倫的七件事情主要是對教 師的教學所提的要求, 其中第七件事就是 「應備好教鞭、 戒 尺等體罰用具使學生視而生畏, 謹而循章……」。看出「體罰教育」在中國教育歷史上有著深層次的「地位」。
體罰的定義:罰站、罰跑、罰跪、罰蹲、罰面壁、罰體力勞動、用東西故意砸學生等是直接體罰。罰抄寫、威脅、呵斥、諷刺、挖苦、辱罵、刁難等心理攻擊是變相體罰。
如果得知孩子在學校被老師體罰,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收集一些孩子被體罰的有利據證,如受傷照片或見證孩子被體罰的學生的口述錄音。這些都是防止以後的不時之需,最好還是以和平的方式解決。
二要問明孩子被體罰的原因,一般情況下,在孩子沒有犯錯時老師是不會進行體罰的。找到原因後要及時幫助孩子改正自己的問題。
三要找體罰孩子的老師和學校溝通。
四,如果家長能夠確定老師體罰傷情比較嚴重的,就及時先帶孩子去醫院進行檢查,最好開具相關的證明報告信息。
五,如果學校硬要抵賴的話,可以直接到相應的政府部門舉報,其次也可以到法院來進行起訴,要用法律的途徑來保護個人權益。
我國有關體罰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