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1
被告: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沈某6、姚某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為沈某侄子,被告沈某2、沈某3、沈某4、沈某5、沈某6、姚某為沈某的弟弟和妹妹。2016年5月,沈某因故死亡,遺產有銀行存款350000元,分紅保險款項5000元,政府補助金36000元,現金45000元。
原告認為,沈某在世時,多次強調過世後的事情由原告全權處理,一切遺產歸原告所有。沈某於2010年3月1日,向原告出具書面授權書一份,並親筆寫下日期,蓋上個人印章和按手印。原告理應獲得沈某的遺贈遺產。
被告認為,原告所稱沈某於2010年出具給其的委託書不真實,當年原告還在部隊當兵,沈某不可能給其出具委託書,且沈某生前從未提起過委託書的事情,委託書不真實,不產生遺贈效力。原告作為沈某的侄子,其也無權繼承沈某的財產。沈某所有的費用都由被告方承擔,原告沒有支付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籤名。」
原告主張稱沈某不會寫字,故遺囑內容列印而成,加蓋個人印章及按手印。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遺囑既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構成要件,又不符合其他遺囑形式的相關構成要件,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主張,原告提供的《授權書》並不能產生遺囑的法律效力,故而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自書遺囑又稱親筆遺囑,是遺囑人親筆製作的遺囑形式。按照文義解釋,親筆書寫應指親自用筆書寫。筆,可以是鋼筆、毛筆、原子筆、鉛筆等;書寫的應當是文字,可以是中文、外文、民族文字等;承載文字的物質載體可以是紙張、布片、毛皮等。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後,應當籤名,並註明年、月、日。不籤名,無法判斷系誰書寫;不註明年、月、日,無法判斷書寫遺囑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籤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按照該條規定,遺書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視為自書遺囑。這樣的遺書與繼承法的自書遺囑的區別主要是名稱的區別,應當作為自書遺囑。
遺囑人自己用打字機、印表機列印的具有遺產處分意思內容,且籤名並註明年、月、日的遺囑可否作為自書遺囑,是否有效?目前通說以及司法案例多數認為列印遺囑不能作為自書遺囑認定。理由主要是,繼承法明確規定自書遺囑應當是遺囑人親筆書寫。打字機、印表機不是「筆」,打字、列印也不是「書寫」;自書遺囑因系遺囑人親筆書寫,通過字體字跡容易認定書寫者系遺囑人,而通過列印遺囑上的列印文字無法辨別列印者的身份,列印遺囑容易被偽造、篡改。
筆者認為,《繼承法》對於自書遺囑的內涵的界定有一定的時代性。今天,越來越多的書寫手段替代了用筆書寫的方式,對於「親筆書寫」應做擴張解釋。首先,製作工具不應當局限於「筆」,計算機、打字機、印表機等電子多媒體都可以成為訂立遺囑的工具;其次,文字物質載體不應當局限於「紙」等,遺囑也可以電子文檔形式存儲於計算機、移動存儲工具等;製作方式不應當局限於「書寫」,在電腦程式中打字等方式也可以作為訂立遺囑的方式。當然,以新的技術手段製作的自書遺囑,權利人應當對遺囑的真實性負舉證責任。只要有充分證據證明遺囑的真實性,那麼遺囑人自己用新技術手段製作的遺囑也可以認定為自書遺囑;反之,以傳統技術手段製作的遺囑,如果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的,其法律效力同樣可以被否定。
代書遺囑又稱代筆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製作的遺囑。代書遺囑主要是用於遺囑人無文字書寫能力或因疾病等原因無法自行書寫的情況。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具備以下構成要件:首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次,其中一人代書;再次,註明年、月、日;最後,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籤名。
情形一:如果見證人有兩名,其中一人代書,但代書者未籤名,籤名的見證人非代書人,這種情況的代書遺囑是否有效?筆者認為,這種代書遺囑未完全具備第四個構成要件,有瑕疵,不符合《繼承法》的規定,是無效的,但未必不可補救。在訴訟中,可以申請兩位見證人提供證人證言,詳述遺囑見證的事實,那麼該遺囑的內容尚有可能被認定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情形二:如果代書人未籤名,而見證人有兩名以上並在遺囑上簽名,這種情況的代書遺囑是否有效?筆者認為,雖然不符合第二個構成要件,但因為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籤名見證,該代書遺囑應當認定為有效。代書遺囑雖以代書為主要特徵,但誰代書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並籤名。
列印遺囑,並非繼承法規定的遺囑的法定形式之一。因此,列印遺囑只有符合其他法定遺囑形式的構成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則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中的授權書(遺囑)並非遺囑人自行列印,不符合自書遺囑的規定;系他人列印,但缺少見證人,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規定。因此,該授權書不具備遺囑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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