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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手機和電腦等電子證據的普及,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時也會用到列印遺囑的方式,在頒布的民法典繼承規定中,錄音錄像也列入了遺囑的有效形式。這給當事人訂立遺囑提供了更多的方便,那麼民法典列印的遺囑有錄像法律承認嗎?
一、民法典列印的遺囑有錄像法律承認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而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對照上述遺囑成立的條件,遺囑人在立列印遺囑時,是否在每頁列印遺囑上都籤了名註明年、月、日,是否在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就成了遺囑是否有效的形式要件。如果是錄音錄像遺囑,遺囑人和兩名見證人在錄音錄像時必須準確記錄其姓名或肖像才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有效遺囑需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列印遺囑作為一種新的遺囑形式,今後將不再嚴格區分是被繼承人自己列印的(自書遺囑),還是他人列印的(代書遺囑),只要見證人符合規定的條件,遺囑符合形式要求,就可以認定其合法有效。
來源:華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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