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飛:血統·國統·道統·法統——《聖經》神人「聖約」之法理透視

2021-02-09 歷史與秩序

內容提示:《聖經》是解讀西方法律文化的一個窗口。《聖經》由八大神人「聖約」組成。神人「聖約」是一種法律關係;「血統」、「國統」是其主體要素,「道統」是其客體要素,「法統」是其內容要素。「聖約」藉「血統」得以訂立,「血統」藉「聖約」得以延續;「國統」藉「聖約」得以奠定,「聖約」藉「國統」得以承傳;貫穿前後「聖約」的中心,是永恆不變的「道統」;「聖約」的內容,蘊含獨特的「法統」。「聖約」對西方法律傳統產生深遠影響。 

宗教對法律常有重要影響,世界上最大的宗教基督教更是對西方法律傳統影響巨大。基督教的這種神奇力量,最根本的一點在於其教義經典《聖經》被西方人視為上帝之「聖言」,是上帝對人類的「特殊啟示」。事實上,《聖經》在全世界被公認為「書中之書」;在被視為「人類進步之階梯」卻又浩如煙海的眾多書籍中,《聖經》的發行量最大、讀者最多、流傳範圍最廣也最為久遠,因此對人類文明的影響也最大。「沒有希伯來《聖經》,世界文明的歷史將會重寫」;同樣,沒有基督教,以「憲政」、「法治」為根本特點的西方法律傳統也難以形成。《聖經》是解讀西方法律文化的一個窗口,「約」是《聖經》的主要內容,整本《聖經》就是由八大「聖約」組成。從法理的角度看,「聖約」就是神人之間的一種「法律關係」。其中,「血統」與「國統」為這一法律關係的主體要件,「道統」是這一法律關係的客體要件,「法統」則由這一法律關係的內容所產生。本文試圖從法學的視角,探討《聖經》神人「聖約」的主要內容及其蘊含的法律原理、法律原則、法律精神,並概略梳理其對西方法律傳統的影響。

 

一、《聖經》中的八個神人「聖約」

 

《聖經》中「約」有四種形式:神指著自己的誓約、神與人的聖約、人與人在神面前的聖約、人與人之間的契約。第一種約的主體只有一個,即上帝自己發誓而成的誓約。第二種神人之約是《聖經》中約的最主要的形式;「揀選——立約」是上帝做事的一貫方式,因此《聖經》就是一本上帝與人立約的書,又稱為《新舊約全書》。第三種約的立約主體雖是當事人雙方,但有上帝在其中作見證人或保證人;如亞伯拉罕與亞比米勒之約,大衛與約拿單之約等。第四種約是純粹的人與人之間的立約,排除了上帝在約中的參與,如雅各為娶拉結與拉班所立之約; 這種約的當事人由於缺少對神的敬畏,常利用立約欺騙對方以獲取私利。前三種約由於有上帝的介入而被稱為「聖約」(covenant),最後一種約排除了上帝的介入成為世俗之約因而被稱為「契約」(contract)。本文主要討論第二種約,即神人之間的「聖約」。《聖經》中這樣的約共八個,即伊甸之約、亞當之約、挪亞之約、亞伯拉罕之約、摩西之約、巴勒斯坦之約、大衛之約和新約。

 

1.伊甸之約。該約是八大聖約之首,規定了人類在上帝所造世界中的權利義務。該約主要內容有:(1)由於上帝造人是「照著我們(上帝)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因此人類具有萬物靈長之尊貴地位;(2)上帝要求人「生養眾多,遍滿地面」,人類因此擁有婚姻權、生育權、家庭親權、遷徙自由權等基本權利;(3)上帝將新世界委託給人類管理,要求人「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因此人類有管理世界的權力;(4)上帝「將遍地上一切結種子的菜蔬和一切樹上所結有核的果子」,全賜給人作食物,因此人擁有生活保障權;(5)「耶和華神將那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因此人有修理看守伊甸園這一美好家園的權利與義務;(6)「耶和華神吩咐他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人享有充分的權利自由,但必須遵守一條禁止性規範:不得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7)規定了違約責任及刑罰:吃了禁果一定死亡。

 

2.亞當之約。由於人濫用自由意志,觸犯了伊甸之約禁食禁果的律條,其身份從原來的「天之驕子」跌落為上帝面前的「階下囚」。上帝為信守聖約不得不對人施以審判與刑罰;該約實際就是一份「判決書」:(1)蛇由於成了撒但的工具,「就必受咒詛,比一切的牲畜野獸更甚」,而且從此「必用肚子行走,終身吃土」,從一種美麗的動物變為令人厭惡的爬蟲。(2)婦女的地位被改變:不僅增加了「懷胎的苦楚」,而且「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從此在家中以丈夫為首,受男人轄制;男女平等關係被打破。(3)男人因為「聽從妻子的話」甚於神的律令,其命運也發生變化:必須「終身勞苦」、「汗流滿面」才能獲得「餬口」的生活保證,從此不得不承受繁重的勞動。(4)人不得不承受違約之後果:死亡;不僅靈性與上帝隔絕,而且面臨身體的衰老死亡,「直到你歸了土」;「你本是塵土,仍要歸於塵土」。(5)因人犯罪的緣故,大地遭受咒詛,「長出荊棘和蒺藜」,世界變成人類的大監獄。(6)刑罰中依然給人以生活保障,可以「吃田間的菜蔬」。(7)應許人類有打破厄運的盼望:「女人的後裔」將和罪惡之源撒旦「彼此為仇」,女人的後裔(指耶穌基督)要打傷魔鬼的頭,為人類勝過黑暗的勢力。(8)首次宣告上帝的救贖恩典;「女人的後裔」、「皮子作的衣服」預表新約道成肉身的耶穌基督,同時啟示人類「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的救贖之道。

 

3.挪亞之約。由於人在地上的罪惡極大,上帝用洪水毀滅了全世界的人,唯獨拯救了敬畏上帝的義人挪亞一家八口。本約就是於挪亞一家出方舟之後,上帝在亞拉臘山附近與其所立。此約主要內容有:(1)亞當之約中大地因人的罪開始受咒詛,現在因挪亞築壇獻祭敬拜上帝,上帝就不再繼續詛咒大地。(2)上帝設立自然界的秩序,「地還存留的時候,稼穡,寒暑,冬夏,晝夜就永不停息」。(3)承諾不再以洪水滅絕世界。(4)賦予人類生養權、居住遷徙自由權。(5)再次確立人類萬物靈長的地位,所有的動物都交給人類治理。(6)設立人類生活保障法:一切動物、菜蔬「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7)設立生命權保障法:「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人的生命神聖,受聖約保護,殺人者必償命。(8)以彩虹為「立約的記號」,此為該約必備的形式要件;彩虹是和平的象徵、是折光的燦爛,也是囊括全球的表徵,預表後來的人類救主耶穌基督;神人雙方均以此記念上帝對人類的救贖。

 

4.亞伯拉罕之約。該約於公元前2100年耶和華上帝與以色列的血緣祖先亞伯拉罕所立;該約揭開上帝救贖人類啟示的新篇章,有關「揀選」與「血統」之工自此連續不斷。立約的前提,亞伯拉罕「要離開本地,本族,父家」,往上帝所指示的地方去。即在聖約中,神要求人順服他。具體內容有:(1)上帝應許亞伯拉罕成為大國,確立他作「多國之父」的地位;表現在兩個方面:屬血氣的子孫即以色列民要「如同地上的塵沙那樣多」,屬靈的子孫即因信仰成為亞伯拉罕的子民要「像天上的星星那樣多」。(2)上帝承諾必賜福亞伯拉罕;也體現在兩方面:屬世的福,神要賜給亞伯拉罕及其後代土地與財產;屬靈的福氣,亞伯拉罕因信仰上帝而得稱為義。(3)為亞伯拉罕祝福的,上帝必賜福與他;咒詛亞伯拉罕的,上帝必咒詛他。(4)「國度從你而立,君王從你而出」,承諾亞伯拉罕將成為以色列國之父與該國君王之祖。(5)該約的權利義務對亞伯拉罕的後代同樣具有效力:「我要與你並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作永遠的約」,「你和你的後裔,必世世代代遵守我的約」。(6)該約訂立必須履行「割禮」之儀式;亞伯拉罕及其所有的男性子孫,「生下來第八日,都要受割禮」;該形式要件是強制性規範,「不受割禮的男子,必從民中剪除」,因為他違背了聖約。(7)「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預示亞伯拉罕那特別的子孫耶穌基督將給全人類帶來救贖之恩。

 

5.摩西之約。又稱「西乃之約」, 大約訂立於公元前1450年,在以色列人出埃及後、漂流曠野之時,上帝於西乃山(何烈山)通過摩西與以色列民族所立。摩西之約就是《摩西律法》,即猶太教的《律法書》或「託拉」 ;主要由三部分組成:誡命、律例和典章:

 

(1)誡命,即「十誡」。 誡命是生活的一般普遍原則,也是社會生活和宗教生活的基礎。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人對神的責任;涉及敬拜的真正對象,敬拜的正確方法,敬拜的正確態度,敬拜的聖日。二是人對人的責任;規定了「孝敬父母」作為人倫的首條;「不可殺人」,因為人是按神的形象而造;「不可姦淫」,確保以色列人的行為符合倫理;「不可偷竊」,禁止用不正當手段取得利益;「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確保司法公正;「不可貪戀人的妻子」,確保家庭秩序的穩定;「不可貪圖他人的房屋、田地、僕婢、牛、驢並一切所有的」,則從總則地位上確立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則。

 

(2)律例,即社會生活律法。其包括民事、刑事、司法、國際關係等各個方面,涉及司法審判、懲罰罪犯、財產權、善待窮人、教導兒童和其他事宜。規定了潔淨食物的條例、豁免年的條例、對待奴婢的條例、審判官的設立、審判的原則、證人作證的條例、兇殺案件究察的例、刑罰禁止株連條例、立王的條例、祭司利未人的產業條例、逃城的設立條例、娶妻條例、長子繼承條例、頑梗兒子懲戒條例、助人條例、安全條例、婦女貞潔條例、姦淫案件審判條例、軍營潔淨條例、恤貧條例、立子嗣條例、獻土產條例、離婚再婚條例、贖地贖房產例、借貸條例、賣身自贖條例等方面的內容。

 

(3)典章,即宗教、禮儀生活的律法。其對宗教敬拜場所——會幕的結構作了詳細的設計要求,對約櫃、香壇、陳設餅桌、燈臺、洗濯盆、祭壇等聖物的材質、形狀、功用作了詳細要求。規定祭祀權專屬於祭司,其他任何人不得僭越;詳細規定了祭祀的類型、程序、適用範圍。設立了逾越節(無酵節)、七七節、住棚節三大節期制度以及安息日、月朔、吹角日、贖罪日、安息年、禧年等其他宗教節期制度。典章也規定了以色列人生活的食物、生育、麻風、血漏等潔淨之律,以及寄居者、親屬、鄰舍、家庭等相交之律。全部律法中這部分內容最多。

 

6.巴勒斯坦之約。本約為以色列人進入應許之地後所應遵守的行為規範,核心內容是向以色列人強調:在日常生活中,遵守聖約必受祝福,違背聖約必遭咒詛。此約之要點:(1)要求以色列人守約;否則,他們必被「分散在萬民中,從地這邊到地那邊」,在那些寄居的列國中,「必不得安逸,也不得落腳之地」,這樣,他們將「在天下萬國中拋來拋去」。(2)以色列人將來要在散居列國的悲慘境遇中悔改歸向神。(3)以色列人悔改即重新遵守聖約時,上帝「耶和華你的神必憐恤你,救回你這被擄的子民。」(4)以色列人將回歸故土,重新回歸耶和華獨一真神信仰,重新遵守聖約,「你必歸回,聽從耶和華的話,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5)迫害以色列民的國家將受上帝的審判。(6)若再守聖約,以色列國將再次興旺發達。(7)再次強調以色列人要愛神守約,生死禍福繫於以色列人是否遵守聖約中的「誡命」、「律例」。

 

7.大衛之約。該約是以色列人於公元前1000年建立王國之後,耶和華上帝與大衛王在耶路撒冷所立。此約的內容有:(1)神承諾建立大衛的家室;(2)大衛去世後,其後裔將接續王位;(3)「我也必堅定他的國,他必為我的名建造殿宇」,即上帝通過大衛所締造的以色列王國將是一個神權統治的國家;(4)「我必堅定他的國位,直到永遠」,即這一國度及其王權都不是短暫的、而是永遠的。就「血統」而言,大衛的後裔耶穌基督所創永遠榮耀的國度,即根據此約而建立。

 

8.新約。該約是「道成肉身」的基督在耶路撒冷與眾人所立。該約明確被賦予「新約」之名;相對而言,此前的諸約均為「舊約」。此約主要特徵是:(1)舊約均有瑕疵,新約為「更美之約」 。(2)新約以耶穌流血犧牲之救贖為根基,以基督設立聖餐禮為標誌。(3)新約的遵守,不是僅靠人的因素,而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德」。(4)新約的對象不僅是以色列人,而是全人類;基督要求門徒將新約福音傳遍全世界,使「萬民」都作他的門徒。(5)新約之下,上帝要將「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人因信仰獲得新生命,從而使人與上帝具有生命的內在聯繫,使人甘心順服神並遵守誡命。(6)新約為眾約之總結,是上帝與人類的終極之約,永不改變,永遠完全。

 二、神人「聖約」下的「血統」、「國統」、「道統」、「法統」

 

基督教的上帝是一個願意與人建立關係的上帝。對於人類,上帝並不是高高在上、不聞不問,因為人是他的精心創造物。但這位上帝並不隨意與人建立交往關係,而是通過締約的方式,與人結成一種「聖約」關係。「聖約」本質上就是「法」,因此上帝與人結成的實際是一種「法律關係」。作為這一法律關係的要約主體,上帝並不隨意與人立約,而是精心「揀選」其立約的對象。自亞伯拉罕之約開始,上帝揀選的對象逐步從個體轉向群體;上帝使不能生育的亞伯拉罕生出承受聖約之以撒,以撒則生雅各,雅各又生出十二個兒子,如此生殖繁衍,「血統」不斷流傳,終於形成一個人丁興旺的以色列血緣種族,藉此「血統」以傳承「道統」。在組織上,透過「摩西之約」,以色列「血統」得到規範整合,逐步形成一個神權統治的國家,從而奠定一種特殊的「國統」,以便更有效地傳揚耶和華獨一真神信仰之「道統」,以期實現上帝救贖世界的目的。「道統」是「聖約」神人權利義務的中介,是「聖約」這一法律關系所指向的根本目標,因此是「聖約」法律關係之客體。「聖約」的內容對神人雙方都具有「法」的效力,隨著「聖約」的代代流傳,特定的「法統」自然形成。「血統」、「國統」、「道統」、「法統」分別作為主體、客體和內容共同構成了「聖約」這一法律關係的全部,在「聖約」傳承中它們是缺一不可、有機結合、無法分割的。

 

(一)「聖約」藉「血統」得以訂立,「血統」藉「聖約」得以延續

 

「血統」乃血緣生命的流傳與延續。八個聖約的締約主體,一方總是上帝,另一方是具有生命延續關係的特定之人,分別是犯罪前的亞當、犯罪後的亞當、挪亞、亞伯拉罕、曠野中的以色列全族、即將進入應許之地的以色列全族、君王大衛以及全人類。為結成特定的「聖約」法律關係,上帝立約的對象,一定屬於其「揀選」的「選民」範圍,否則就不與之立約。《聖經》十分重視對上帝所「揀選」選民的「血統」譜系記錄。亞當到挪亞之譜系記載,顯示出「血統」流傳中生命之河生生不息、延綿不絕:

 

亞當活到一百三十歲,生了一個兒子,形像樣式和自己相似,就給他起名叫塞特。亞當生塞特之後,又在世八百年,並且生兒養女。……塞特活到一百零五歲,生了以挪士。塞特生以挪士之後,又活了八百零七年,並且生兒養女。……以挪士活到九十歲,生了該南。以挪士生該南之後,又活了八百一十五年,並且生兒養女。……該南活到七十歲,生了瑪勒列。該南生瑪勒列之後,又活了八百四十年,並且生兒養女。……瑪勒列活到六十五歲,生了雅列。……瑪勒列生雅列之後,又活了八百三十年,並且生兒養女。……雅列活到一百六十二歲,生了以諾。雅列生以諾之後,又活了八百年,並且生兒養女。……以諾活到六十五歲,生了瑪土撒拉。以諾生瑪土撒拉之後,與神同行三百年,並且生兒養女。以諾共活了三百六十五歲。瑪土撒拉活到一百八十七歲,生了拉麥。瑪土撒拉生拉麥之後,又活了七百八十二年,並且生兒養女。……拉麥活到一百八十二歲,生了一個兒子,給他起名叫挪亞,說,這個兒子必為我們的操作和手中的勞苦安慰我們。這操作勞苦是因為耶和華咒詛地。拉麥生挪亞之後,又活了五百九十五年,並且生兒養女。……挪亞五百歲生了閃,含,雅弗。

 

上帝為「立約」才進行「揀選」,只有在「揀選」的血緣鏈條上,才會出現神人「聖約」。從亞當到挪亞,亞當及其後代繁衍的子孫支系繁多,但被「揀選」的譜系只有一支,即從亞當到挪亞之間的單線譜系。開闢人類新時代的「挪亞之約」,便是在這一「血統」線條上訂立。從挪亞到亞伯拉罕,顯示出同樣的特點:

挪亞的兒子閃,含,雅弗的後代,記在下面。洪水以後,他們都生了兒子。……閃的後代記在下面。洪水以後二年,閃一百歲生了亞法撒。閃生亞法撒之後,又活了五百年,並且生兒養女。亞法撒活到三十五歲,生了沙拉。亞法撒生沙拉之後,又活了四百零三年,並且生兒養女。沙拉活到三十歲,生了希伯。沙拉生希伯之後又活了四百零三年,並且生兒養女。希伯活到三十四歲,生了法勒。希伯生法勒之後,又活了四百三十年,並且生兒養女。法勒活到三十歲,生了拉吳。法勒生拉吳之後,又活了二百零九年,並且生兒養女。拉吳活到三十二歲,生了西鹿。拉吳生西鹿之後,又活了二百零七年,並且生兒養女。西鹿活到三十歲,生了拿鶴。西鹿生拿鶴之後,又活了二百年,並且生兒養女。拿鶴活到二十九歲,生了他拉。拿鶴生他拉之後,又活了一百一十九年,並且生兒養女。他拉活到七十歲,生了亞伯蘭(即亞伯拉罕),拿鶴,哈蘭。

《聖經》之所以不厭其煩地記錄這一「血統」細節,就是因為即將出場的人物亞伯拉罕是下一個「聖約」的立約主體。這種「捨去旁支、直錄主線」的「血統」記述法,直接受聖約訂立對象所左右。承受聖約者生養兒女眾多,只要與聖約前後延續無關,就捨棄不計。從亞伯拉罕到大衛乃至耶穌基督的「血統」記載,更是一種「直線式」記述:

 

亞伯拉罕生以撒;以撒生雅各。雅各生猶大和他的弟兄;猶大從他瑪氏生法勒斯和謝拉;法勒斯生希斯侖;希斯侖生亞蘭;亞蘭生亞米拿達;亞米拿達生拿順;拿順生撒門;撒門從喇合氏生波阿斯;波阿斯從路得氏生俄備得;俄備得生耶西;耶西生大衛王;大衛從烏利亞的妻子生所羅門;所羅門生羅波安;羅波安生亞比雅;亞比雅生亞撒;亞撒生約沙法;約沙法生約蘭;約蘭生烏西亞;烏西亞生約坦;約坦生亞哈斯;亞哈斯生希西家;希西家生瑪拿西;瑪拿西生亞們;亞們生約西亞;百姓被遷到巴比倫的時候,約西亞生耶哥尼雅和他的弟兄;遷到巴比倫之後,耶哥尼雅生撒拉鐵;撒拉鐵生所羅巴伯;所羅巴伯生亞比玉;亞比玉生以利亞敬;以利亞敬生亞所;亞所生撒督;撒督生亞金;亞金生以律;以律生以利亞撒;以利亞撒生馬但;馬但生雅各;雅各生約瑟,就是馬利亞的丈夫。那稱為基督的耶穌,是從馬利亞生的。

 

此類記述在《聖經》中俯拾皆是,《歷代志上》更是用了巨大篇幅詳細記載了自元祖亞當到以色列十二支派的詳細血緣族譜,以此證明以色列先祖與各大聖約之關聯,同時強調以色列全族這一「大血統」都是「摩西之約」與「巴勒斯坦之約」的約民。血緣家譜族譜,見證了「血統」生命的延續;這一延續與「聖約」的前後相沿合而為一。值得注意的是,一個人並不是僅與聖約主體具有血緣關係就能進入「血統」之列,他自己必須同時與「聖約」有份才能進入「血統」統系之中。因此,「血統」實際是「約民」或「選民」的代稱,是上帝特別選定的「聖約」法律關係之主體。「血統」是「聖約」之下的「血統」,是基於「聖約」的「法律人」之統系;離開了「聖約」,「血統」就不存在。「聖約」的發展決定著「血統」的流向,「血統」的延續承載著聖約的發展;「聖約」藉「血統」得以訂立,「血統」藉聖約得以延續。

 

(二)「國統」藉「聖約」得以奠定,「聖約」藉「國統」得以承傳

 

「國統」是組織化、集體化了的「血統」或「約民」,是「聖約」法律關係中組織形態的主體。血統的流傳,自然會形成民族。一個民族一旦被法律與政治支撐起來,就會形成一個國家;以色列王國正是如此。《聖經》全部「聖約」顯明,上帝計劃中有「國統」之流傳。首先是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及其後代形成以色列國,其次由以色列國發展到以耶穌基督為王的彌賽亞國,最後實現創世之前就預備的「完全的天國」。以色列國度是彌賽亞國度的預備,彌賽亞國度是以色列國度的歸宿;而「以色列——彌賽亞」國度僅僅是「天國」的鋪墊,「天國」是上帝計劃的中心,是以色列國度、彌賽亞國度的最終目的。「亞伯拉罕之約」中這兩個國度已經啟示出來:

 

論福,我必賜大福給你。論子孫,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如同天上的星,海邊的沙。你子孫必得著仇敵的城門,並且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

 

亞伯拉罕後裔中「海邊的沙」代表以色列——彌賽亞國度,「天上的星」代表「天國」。「摩西之約」給希伯來民族帶來了完備的法律體系,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聖約之法的規範下,以色列國度初步形成;「巴勒斯坦之約」的訂立,強化了希伯來民族的法律屬性,即他們是受聖約保護與約束的特殊國度,是一個特殊的「法律國」:

 

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萬民之上。你若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這以下的福必追隨你,臨到你身上,……你若不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不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這以下的咒詛都必追隨你,臨到你身上,……

「大衛之約」,標誌著以色列國度正式形成,同時預言以色列王國將向彌賽亞國度邁進:

 

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我從羊圈中將你召來,叫你不再跟從羊群,立你作我民以色列的君。你無論往哪裡去,我常與你同在,剪除你的一切仇敵。我必使你得大名,好像世上大大有名的人一樣。我必為我民以色列選定一個地方,栽培他們,使他們住自己的地方,不再遷移。兇惡之子也不像從前擾害他們,並不像我命士師治理我民以色列的時候一樣。我必使你安靖,不被一切仇敵擾亂,並且我耶和華應許你,必為你建立家室。你壽數滿足,與你列祖同睡的時候,我必使你的後裔接續你的位。我也必堅定他的國,他必為我的名建造殿宇;我必堅定他的國位,直到永遠。我要作他的父,他要作我的子。他若犯了罪,我必用人的杖責打他,用人的鞭責罰他。但我的慈愛仍不離開他,像離開在你面前所廢棄的掃羅一樣。你的家和你的國必在我(原文作你)面前永遠堅立。你的國位也必堅定,直到永遠。

 

既然大衛那特定後裔的國位「永遠堅立」,這位未來的君王必定能不囿於普通人短暫生命之限制,因此他必定既是大衛的後裔,同時又有神性,以此預言訂立「新約」兼具神人「二性一位」耶穌基督的來臨。因此,以色列國度肇始於「摩西之約」,實現於「大衛之約」,但最終成全於基督的「新約」。

 

彌賽亞國度,即耶穌基督的國度,「新約」也稱之為「天國」。耶穌傳道之初,第一件事就是告訴人們:「天國近了,你們應當悔改」。在彌賽亞國度實現之前,還有一段「奧秘天國」時期,就是人類歷史的教會時代。從這一時代開始,上帝建立的「國度」不再局限於猶太民族,而是全人類;這也是基督在「新約」中所明確的:

 

耶穌進前來,對他們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或作給他們施洗歸於父子聖靈的名)。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

 

根據「新約」的國度觀,「世界末了」就是教會時代的終點,其後會進入「大災難期」;經過大災難的熬煉,基督彌賽亞國度將會降臨人間。

 

可見,不同的聖約,決定了幾個相互關聯但又不同的國度。「聖約」的傳承決定著「國統」的形成,「國統」的存在承傳著「聖約」的內容。「聖約」下所有形態的國度均有兩個神聖使命:一是承受、遵行「聖約」,二是向外傳揚、傳遞「聖約」。在「舊約」時期,作為「選民」的以色列國除自身遵行摩西律法外,還承擔著其他民族的「先知」角色;他們有責任將上帝聖約的內容教導傳遞給其他民族使其獲得拯救。「新約」時期,「奧秘天國」中的成員除自己「歸主得救」外,更是有責任將「新約」內容即「福音」傳遍世界的所有角落,以使各族人獲得救恩。到了「彌賽亞國度」時期,「認識耶和華的知識要充滿遍地,如水充滿大海」;神人「聖約」將遍及全球,全世界都在上帝法律的統治之下。

 

(三)八大「聖約」的共同所指,是永恆不變的「道統」

 

「道統」是上帝與人建立起「聖約」關系所指向的具體目標,是「聖約」這一法律關係的客體。《聖經》被視為上帝對人的「特殊啟示」;這種啟示隨著時代的推移、透過前後相延的神人「聖約」漸成體系。各個獨自的聖約在歷史中具有不同內容與鮮明的時代性,但貫穿整個人類歷史長河的聖約之「統」則體現了啟示的連續、不變與永恆。縱觀全部聖約,前七個構成聖經的「舊約」,最後一個為「新約」。舊約是新約的基礎,新約是舊約的目的;舊約如地基,新約如大廈;舊約蘊藏著新約,新約則顯明了舊約。貫穿新舊聖約的主題只有一個:獨一真神耶和華上帝對人類的救贖;該救贖計劃透過耶穌基督捨命流血訂立「新約」得以最終實現。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凡是接受耶穌基督救贖之功者,均可獲得上帝的拯救,重新獲得上帝之子的尊貴地位,並將承受永恆的基業。因此,基督是八個聖約共同指向的中心,聖約之「統」實質就是獨一上帝拯救人類之「道統」 。每次立約,上帝的「道統」不斷明晰,直至耶穌基督與人類立下「新約」,「道統」的啟示方告完成。

 

上帝與人訂立「聖約」,根本目的是使其「道統」在人間流傳。訂立「亞伯拉罕之約」時上帝自己曾說:「我眷顧他,為要叫他吩咐他的眾子和他的眷屬,遵守我的道,秉公行義,使我所應許亞伯拉罕的話都成就了」。即「聖約」的目的是為了叫人遵守「聖道」;聖約內含聖道,聖道寓於聖約。八個聖約雖然表面呈現出一定差異,但內涵於其中的「道統」卻是一脈相承。「血統」、「國統」之流傳,莫不以傳承獨一真神之「道統」為宗旨。「道統」者,「道」之統系也;何為「道」?

 

太初有道,道與神同在,道就是神。這道太初與神同在。萬物是借著他造的。凡被造的,沒有一樣不是借著他造的。生命在他裡頭,這生命就是人的光。

 

可見,「道」與「神」是一物二面之關係;「道(Word)」是「神」之言、之理或某一思想體系,「神」是發出「道」之主體。由於「神」不變,所以「道」亦不變;「道統」就是前後相沿、相繼相承、延綿不斷的上帝關於人類的聖道統系;這種「道統」,在每個聖約中均有體現。「伊甸之約」表明,開天闢地後第一重大事件就是上帝確立人為萬物之首的尊貴地位;同時人也有遵守上帝誡命的義務,遵守神法聖道才會有生命。「亞當之約」表明,違背聖約必定受刑罰,同時也啟示:人類雖然墮落,但上帝為人類預備了救恩;「女人的後裔」即耶穌基督將打破撒旦的權勢而將人類救贖回來。「挪亞之約」證明,人類若不信仰上帝,其血氣生命必然是敗壞無比,結果只能遭受上帝正義的審判與毀滅;但虔誠敬拜上帝者被視為「義人」,上帝必定救贖之。儘管人的天性已經敗壞,但上帝仍確立人類為大地之主,立約記號之彩虹,乃是基督救恩之象徵。「亞伯拉罕之約」,揭示出「因信稱義」的聖道綱領;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亞伯拉罕的「後裔」得福,該「後裔」專指上帝早已預定的那一位,即耶穌基督,他將是全世界的救主、是全人類得福的源泉。「摩西之約」,上帝通過摩西為以色列民族設立了律法,一方面律法具有法的評價作用,使人知道自己在上帝面前是不完美乃至有罪的;但如何才能得救?所以另一方面,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因此,律法是為「因信稱義」的新約福音作鋪墊,目的是使人接受新約福音。「巴勒斯坦之約」,上帝在以色列民進入巴勒斯坦之前再次和以色列全民立約,照著神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之約中的應許兌現承諾:立以色列人作他的子民即「選民」,聖約之主作他們的神。該約反覆強調,若有人離棄神違背聖約,神必將聖約所寫的咒詛都加在他身上;當咒詛臨到之後,若能在外邦萬國中歸向神、重新遵守聖約,神必救被擄的子民,把他們招聚回來,並除掉他們心中的汙穢,好叫他們盡心愛神,繼續存活。同時也告訴人們:聖約中的誡命並不難行,也不遙遠,聖道就在人的口中、心中,人可以也應該謹守遵行。 相對於其他聖約,該約對人的警告極重,因為聖約的遵行與否關係到以色列人的生死禍福。先知摩西呼天喚地地作見證,呼籲以色列人要選擇生命而不是災禍,要得祝福就要愛神、遵行他的道、聽從他的話即聖約,因為上帝是生命之源。怎樣對待上帝的聖約就是怎樣對待神;因神的聖約就是神的道,道就是神,人活著就是靠神的話,也是靠著神。「大衛之約」與「新約」有極大關聯,應許大衛子孫的王位及國度都是永遠的,隱含著國度之王的神人二性;他是大衛之後代,亦是上帝之子。「新約」則是「道統」的本體——「道」親身顯現,「道成肉身」,耶穌基督之言之行將上帝的道統完全彰顯出來:「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全部聖約之「道統」,就是上帝對人的救贖計劃以及人對救恩回應之責任。正式為了此「道統」之弘揚,上帝才與人締結「聖約」關係。

 (四)「聖約」內含獨特的「法統」

 

「法統」即法律之傳統。與「法系」側重於法律規範、法律制度不同,「法統」專指某一法系的基本精神。「立約」本身就是「立法」;聖約首先是一種契約、一種協議,因此「聖約」首先屬於「法」的範疇。作為締約一方的選民,有遵守聖約的義務,聖約內容就是選民的在人間最高的法律。由於「聖約」在內容與形式方面都迥異於其他形式的法,其所承載的法律精神具有鮮明的特殊性,因此伴隨歷代「聖約」的流傳,獨特的「法統」也得以形成。

 

1.「聖約」內含「契約神聖」之法律精神

 

首先,聖約是上下之約。《聖經》中的神人聖約並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而是一種縱向的或不平等的法律關係。上帝與人類的關係,乃如父子;上帝是萬王之王、萬主之主,「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敬畏耶和華心存謙卑,就得富有、尊榮、生命為賞賜」, 因此人類自然應當對上帝敬畏順服。為了人類自身的永恆利益,上帝主動與人類訂立聖約。上帝是神聖的,其思、其言、其行必然都是神聖的;上帝的神聖,決定了其所締結的契約自然也是神聖的。

 

其次,聖約特別強調締約雙方誠信守約。《聖經》中的上帝具有多種屬性,如公義、慈愛、信實等。上帝的「信實」決定了他必須受自己話語的約束。「信實」指上帝所作、所思、所言和他的「真實」(reality)是相符的,因而是可信的;「真實」表示「符合其所代表的事物」,包括誠實、忠實等含義。《聖經》文本中多有這類刻畫上帝言出必行性格的經句;如舊約「神非人,必不致說謊,也非人子,必不致後悔。他說話豈不照著行呢?他發言豈不要成就呢?」「以色列的大能者必不至說謊,也不至後悔;因為他迥非世人,決不後悔。」「新約」中耶穌也宣告,「天地要廢去,我的話卻不能廢去」。因此,上帝自身信實的本質屬性,決定了他必須遵守與人類訂立的聖約。

 

上帝自身誠信守約,也要求人類誠信守約。人是按照「神的形象」和「神的樣式」所造,也應當信守與造物主訂立的聖約。這種「法統」在八大聖約中一以貫之;如果人類違背聖約,將承受聖約中的違約責任與後果。亞當夏娃違背了「伊甸之約」,得到的結果就是聖約中的「死」;以色列人違背「摩西之約」與「巴勒斯坦之約」,後來的歷史命運果然就是「在萬國中被拋來拋去」,其厄運之慘以二戰期間德國納粹屠殺達600萬猶太人達到刑罰的頂峰。《士師記》一卷書,記錄了以色列人「違背聖約——遭受刑罰(如異族的壓迫、奴役等)——困苦中向神呼求、重新遵守聖約——神興起士師進行拯救——國泰民安後又重新違約——再次遭受刑罰」這一循環往復的歷史。如果不遵守聖約,就是對上帝尊嚴的褻瀆,於是誠信守約便具有一種宗教意義上的神聖性。在這一深層意識的主導下,「契約神聖」、「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法律原則之形成就是必然的。

 

2.「聖約」顯明人性之尊嚴與價值

 

由於人具有「神的形象」 與「神的樣式」,「伊甸之約」、「挪亞之約」均確立人為世界萬物靈長的地位;因此,人在上帝眼中特別尊貴。即使人因違約而墮落,上帝也不徹底棄絕,而是為人積極準備救贖的途徑。「亞當之約」中上帝給元祖遮羞的「皮子衣服」,代表流血赦罪的的救恩之道;「女人的後裔」則專指耶穌基督。「新約」則明確顯示:「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耶穌基督用流血犧牲的方法與人類訂立新約,告訴人們:任何一個卑微的人,在上帝心中都是舉足輕重的,甚至達到上帝自己為之去死的程度,可見人的價值之巨!上帝將人的價值尊嚴與自己的神聖相連,任何人在上帝眼中都極珍貴。上帝反對人欺壓、侮辱或傷害他人;耶穌曾告誡門徒:「你們要小心,不可輕看這小子裡的一個;我告訴你們,他們的使者在天上,常見我天父的面。」人若對其他人作了善事,上帝認為,「這些事你們既作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我身上了」;人若對他人冷漠,在善事上不作為,上帝認為,「這些事你們既不作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不作在我身上了」。甚至基督徒之間,也不能因為生活方式的不同而相互輕視或隨意侵犯他人的人格,「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為主能使他站住。」可見,人的各方面狀況都牽動著上帝的心腸;上帝對人的神聖關懷,自然賦予按其形象被造的人以人性尊嚴與價值。

 

3.「分權制衡」的法治思想在「摩西之約」中已顯端倪

 

「摩西之約」標誌著以色列民族之「國統」初步形成;其後的以色列民族與政治國家的體制框架就是建立在此聖約的根基上。聖約之下以色列的政治權力分為先知權、行政權、祭司權三個部分。以色列君王並不具有至上的權威,國家最高權力並不集中在君王一人身上,而是「權力三分」:王權、祭司權與先知權。祭司為神人之間的中保,在神的面前代表人祈求贖罪,在人的面前代表神向人施恩;先知為神的代言人,把神的法令直接向人宣告或釋明;君王則為神的代表,把神的計劃付諸實施。所以,在制度設計上君王不是大權獨攬,先知、祭司並不是在王權之下來執行職務,而是平行地與君王分別在不同領域履行職能。王權、祭司權、先知權彼此獨立,又相互制衡。特別是王權受到祭司、先知權二權的制約。從祭司權對王權的制約來看,其一,祭司「權力法定」、「權力神授」。聖約規定祭司只能由利未支派中亞倫的後裔擔任,擁有獻祭、教導律法、司法審判、重大事情決斷等權力。在沒有違背律法的情況下,君王無權剝奪祭司的職權,也無權幹涉祭司的正常工作,祭司只忠於神和律法,而不是王權。因此,祭司權力專屬而強大,在「巴比倫之囚」後,祭司階層甚至掌握了教、政、司法三方面的大權。這種權力分配格局,必然使其對王權產生極大制約。其二,祭司從神得到的決斷,君王要執行。「摩西之約」記載,在約書亞被選立為摩西的繼承人時,神就命令約書亞站在大祭司和全會眾面前,大祭司憑烏陵作出的判斷,約書亞和以色列全會眾都要遵從。其三,君王僭越祭司權會受到處罰。君王雖是一國之尊,但無權替代祭司的工作,祭司權直接歸屬於神,是專屬的、排他的。從先知權對王權的制約來看,其一,先知擁有特別啟示權。「摩西之約」嚴禁以色列人聽信通靈的佔卜、巫術者,而是聽先知之言。無論何人若不聽先知奉神的名所說的話,上帝就要追討他的罪。上帝的特別啟示是給先知而不是君王,神的特別旨意只有先知才能知道;先知的信息君王也必須聽從,否則就是悖逆上帝。其二,先知擁有法律監督權。先知來自各階層的普通百姓,是民族良心的維護者;「先知們特別強調統治階級的罪惡」,對王權有著巨大制約力。先知密切關注國家的政治、宗教動態;君王權力的行使,無論是關於其個人生活,還是涉及國家大政,一旦偏離聖約,神就興起先知對君王及時發出警告。君王若及時悔改,重新回到聖約法律的軌道,神將繼續祝福他;否則,到了一定時候,神就會按照聖約對其進行審判並施行懲罰。

 

「摩西之約」為古代以色列國確立的上述政體,已經暗含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制衡」的架構。其中,先知權代表立法權;上帝對選民之立法,唯獨通過先知這一渠道予以頒布;「律法」是上帝通過摩西這一偉大先知賜給以色列民族,其後歷代的「特別法」也都是通過先知頒布,君王、祭司均無權染指。祭司權代表司法審判權;祭司的權力雖有多種,但除去其祭祀等宗教性權力外,主要就是法律教導權與司法審判權。歷史也證明,自「摩西之約」訂立後,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司法審判權主要由祭司行使。雖然《聖經》也記載了以色列君王審判案件的個別事件,但並不影響日常的司法審判權由祭司行使的制度格局。作為由神直接統治的「選民」國度,先知權與祭司權與「神權」距離更近;相比之下,掌握行政權、軍事統帥權的王權距離「神權」相對距離較遠,具有更濃的「世俗」色彩。儘管王權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在後來的以色列歷史中也較為強大,但聖約從制度上為其設定了邊界範圍:王權只能在先知、祭司權之外行使。

 

4.「聖約」關注人的「權利」保障

 

聖約還蘊藏著深厚的「權利自由」之法律價值取向。「伊甸之約」中,除了「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不可吃」這一禁止性規範外,其餘「各樣樹上的果子可以隨意吃」,用西方的法律言語表達就是「法無禁止則自由」之法律原則,給人充分的生活保障權。除此之外,人類還擁有婚姻權、治理權、管理權,科研創作權(可以自由給各種動物命名)。「亞當之約」的主要內容是人類違約責任與後果;人類之所以違約,是濫用了自己的自由意志,同時證明上帝創造人時賦予了人以意志自由,人有吃禁果的權利與自由,也有不吃禁果的權利與自由,自由選擇的權利掌握在人的手中,上帝並不幹涉,只是在聖約中明確不同選擇的責任與後果。如果沒有意志自由,就不會出現人的違約。即使是刑罰,上帝依然為人設立權利性規範;如妻子有尊重丈夫的義務,也有受丈夫撫養的權利;丈夫有管轄妻子的權利,但也有保護妻子、養家餬口的責任與義務。勞動雖是謀生的一種手段,同時也是一種權利。「挪亞之約」再次明確人類的生存權、生活保障權,婚姻權、生育權,而且對健康權、生命權亦予以保護。「摩西之約」是在以色列人脫離埃及法老壓迫的背景下訂立的;上帝帶領「選民」出埃及進曠野,這一事件本身就表明上帝願意受壓迫者得自由。至於「摩西之約」的權利本位性,宗教改革家加爾文曾予以總結:「神給以色列人律法並不是要約束他們,而是要在基督降臨前給他們救恩的盼望」。此約中權利性規定非常具體;如「十誡」中第四誡「安息日」條,實際賦予全民休息權以及宗教文化活動權;第五條「孝敬父母」賦予父母人格尊嚴與受贍養權;「不可殺人」保障生命權;「不可姦淫」保障婚姻家庭不受侵害權;「不可偷盜」實際保障他人的財產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不可作假見證害人」,意在保護他人的名譽權、財產權;「不可貪戀人的房屋」等誡命更是從思想心理層面要求人除去一切的惡欲與動機,以保證他人的相關權利不受侵害。「摩西之約」的律例部分,也有許多權利保障的規定。如土地法方面,「以色列人的產業,不從這支派歸到那支派,以色列人要各守各祖宗支派的產業」,在法律上限制土地的兼併。「地不可永賣(絕賣),因為地是我(耶和華神)的」,這樣,限制權貴豪強對百姓土地的巧取豪奪,以確保以色列百姓對賴以生存的土地之佔用、使用與收益的權利;即使存在土地買賣,到了禧年,卻「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 君王為政,不得侵犯百姓的利益;甚至分給王子的產業,也只能從王自己的產業中賜給,卻「不可奪取民的產業」。 勞動關係方面,上帝反對人對人的長期奴役,保障勞動者的自由:「你弟兄中,若有一個希伯來男人或希伯來女人被賣給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勞動者離開僱主之際,僱主「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要從你羊群、禾場、酒榨之中多多地給他;耶和華你的神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樣給他」;即從法律層面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權利。到了「新約」,這種權利本位色彩達到頂峰。「道成肉身」的神子耶穌傳道之初就宣告:訂立新約的目的,是讓「被擄的得釋放,瞎眼的得看見,叫那受壓制的得自由,報告神悅納人的禧年。」

 5.「聖約」確立神前「人人平等」

 

《聖經》中神人之間是創造與受造的關係,其界限、地位涇渭分明。神人聖約體現的是神人之間的上下關係,但正是神人之間的不平等決定了人與人之間的平等。「伊甸之約」開人類文明之肇始;它向人類宣告,人都是上帝所造,都具有上帝的「形象」或「樣式」,人作為受造物在上帝面前的地位並無不同;女人被造之材料,不是取自亞當之首部與足部,而是取自適中部位之肋骨,表示男女之間也是平等關係。從「亞伯拉罕之約」到「摩西之約」,以色列民族被凝聚成一個特殊的「誓約共同體」,每個以色列人都是「血統」或「國統」中的一份子,在上帝「聖約」面前並無本質不同。在法律面前,聖約也確立平等原則;法官適用法律,「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即「窮人」與「有勢力的人」 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新約」更加凸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首先,上帝面前罪性人人平等。作為有罪性的人,任何人在上帝面前都是一樣的,「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即所有的人作為墮落、有罪的受造物這一點並無二致。其次,上帝面前恩典人人平等。對於救恩,上帝「不願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救贖功效,平等地給予世界上每一個人,沒有高低貴賤之分。每一個人在神眼裡都珍貴無比,甚至他的頭髮都被神數算過。再次,上帝面前獲救之條件人人平等。在「因信稱義」基本教義問題上,對於每一個人都是「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每個人信靠耶穌基督為救主,就一定獲得屬靈的永生。所以在救贖的問題上,也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都在基督耶穌裡成為一體了」,也就是說,不論人的民族、種族、性別、出生或社會地位如何,在上帝的眼中大家都是平等的。在新約基督教會的組織生活中,「紀律運用在眾人身上,君王和百姓都不能免除」,以致羅馬皇帝狄奧多西在帖撒羅尼迦屠殺群眾時,主教安布羅斯按照教規堅決剝奪皇帝領受聖餐的權利,並責令其悔改;直到皇帝公開認罪,才被重新接納進教會。該事件中,安布羅斯執行教會法規時有句名言:「任何人,即使是羅馬皇帝,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被西方學者視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經典名言,該事件也成為這一原則運用的第一例。可以說,相比於古希臘羅馬文化,「新約」給西方法律文化精神的影響是巨大而獨特的。法國著名哲學家勒魯在研究柏拉圖、亞裡斯多德等人的法律思想後,明確提出:「古代不存在平等」;真正給西方社會帶來平等精神的是基督教新約,「耶穌是社會等級的摧毀人」。

三、《聖經》神人「聖約」對西方法律傳統的影響   

                       

《聖經》「聖約」對西方法律傳統的影響深遠而廣泛;前述聖約「法統」的各個方面都直接或間接地決定了西方法律傳統的走向。「聖約」為後世的「社會契約論」提供了靈感源泉,為其預備了前提條件,並為西方憲政實踐提供了終極精神資源。「聖約」對人價值的肯定,奠定了西方人權理論的神學基礎。「聖約」的分權理念,成為後世「教俗二分」政治理論的法理依據;「聖約」中的權利保障,也決定了西方法律向「權利本位」邁進;「聖約」暗含的人與人平等,也賦予西方法律以平等精神。此外,作為上帝意志的體現,「聖約」在西方被視為「神法」,豐富了西方自然法理論的內涵,並賦予自然法理論以新的生命與活力。可以說,西方法律傳統的方方面面均與《聖經》聖約精神有承傳關係,林林總總,不一而足。礙於篇幅限制,本文僅著重討論以下兩點:

 

1.「聖約」為「社會契約」理論及實踐提供了精神資源

 

隨著基督教在西方社會影響的深入,《聖經》的聖約思想給西方社會契約理論也產生深遠影響。聖約對古典社會契約論的產生預備了前提條件;古典契約論以自然狀態下人擁有理性、自由、平等為前提,而這些正是神人聖約所貢獻出的法律精神。近代社會契約說的創始人霍布斯將其社會契約的起源追溯到《聖經》的神人聖約,他認為使國家得以建立、聯合和組織起來的那個公約或盟約,就等於上帝創造世界時所宣稱的那個命令,從而賦予人與人之間締結的社會契約以神聖性。洛克聲稱自己是堅定的基督教信仰者,始終強調自己的學說得益於基督教;《政府論》認為政府是統治者與人民自由契約的產物,統治者自身也是契約中的一方;這種契約的主體結構與《聖經》神人聖約如出一轍。洛克的契約理論以限制國家權力為宗旨,在統治者違背契約時,人民具有革命、推翻政府或重新組建政府的權利。古典社會契約論為近代西方國家創立憲政制度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而且,在西方尤其是英美憲政實踐的過程中,社會契約理論的應用常以神人聖約理論作支撐。1582年,英國清教徒首領羅伯特·布朗提出契約思想:「建立的或集合成的教會是一群或一些基督徒和信教者;他們按自己的志願,與他們的上帝訂立契約,受轄於上帝,並在神聖的共同體中得到了上帝之法,」從而闡明教會形成的神人聖約基礎。布朗進一步將這種宗教契約思想進行延伸:「對於教會神職人員,必須有教會協議;對於民事行政官,必須有人民的協議或共同體的協議」,也就是政治團體與教會一樣,權力來源於契約,無論是教會或政府均是被治者同意的產物。奠定美國憲法傳統根基的「五月花號公約」,明確立約目的:一是「為了神之榮耀,竭誠盡力以推展信仰」,二是「於神面光之中及眾人之面前,吾等立約,以更美善之秩序、維護達成上述目的為名,籌建一公民政體」。即締結契約組成新政治社會之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履行遵守與上帝締結的聖約。如此,神人「聖約」賦予人與人「社會契約」以正當性與合法性,從而確立其後美國憲法作為一種社會契約必須受制於神人聖約之法律原則,由此形成了美國憲法必須具有「高級法」 背景的傳統。

 

2.「聖約」確立了權力者必須受法律約束的法治原則

 

《聖經》中神人聖約對締約雙方都提出了必須守約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上帝一旦與人立約,自己也必須受聖約的約束,不能違約。《聖經》中的上帝雖然全能、全知,卻不能恣意妄為,必須根據誓約自我約束,否則他就不是自己向人類所啟示的那位上帝。「我必不背棄我的約,也不改變我口中所出的」。正因如此,「亞當之約」中承諾給人類的救贖之恩,雖經數千載也要兌現,最終上帝的獨生子耶穌基督親自「道成肉身」進行踐約。以色列人雖然屢屢背約,但上帝必須受與其祖先亞伯拉罕所立聖約的約束,不能憑著情感給以色列人過重的刑罰。因此,《聖經》中的上帝是個守約的上帝。如果說神人「聖約」是雙方共同的「法」,那麼連上帝也必須在法律之下;儘管上帝權力巨大,但他必須守法。在這一點上,人可用聖約中的「權利」去制約上帝之「權力」;人不僅可以根據聖約「祈求」上帝,甚至可以根據聖約「命令」上帝必須履約。這一法律原則並非人的發明,而是上帝自己向人做出的承諾:「耶和華以色列的聖者,就是造就以色列的如此說:『將來的事你們可以問我;至於我的眾子,並我手的工作,你們可以命令(order)我』」。上帝尚且如此,人又怎能例外呢?論到權力者與法律的關係,早在「摩西之約」中上帝就要求「選民」的君王必須受法律約束:「他(君主)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存在他那裡,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這樣,依照「摩西之約」建立起來的以色列王國的政治實踐,也遵行著「王在法下」的法律原則。「新約」中,上帝也曾嚴厲譴責那些擁有地位與權力的文士與法利賽人「能說不能行」,「他們把難擔的重擔,捆起來擱在人的肩上,但自己一個指頭也不肯動」。所以按照聖約的要求,掌權者如果對別人有什麼要求,自己首先要身體力行。在西方,雖然柏拉圖、亞裡斯多德、西塞羅等古希臘羅馬先哲提出過「法治」理論,但伴隨著羅馬帝國的倒塌,古希臘羅馬文明就此掩埋,真正確立西方「法律至上」傳統的是基督教及教會。基督教會首先身體力行,遵照聖約原則在教會內部建立了「教會憲政」:雖然教會內所有的權力都集中於教皇,但教皇不能違背基督教義,不能違背教會法,不得從事與教會地位相反的行為,不得從事與教皇身份不相稱的活動,否則就有被廢黜的可能。因此,基督教的聖約觀本身就具有「王在法下」、「法律至上」之法治原則,並且這種原則先後在古代以色列王國與基督教會率先被付諸實施,其法治理論與實踐,無疑為西方世俗社會的政治理論與實踐樹立了榜樣與標杆,「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的法律思想逐漸滲透到世俗社會領域。在羅馬法與日耳曼法的傳統中,君主遵守法律僅是道德上的要求;在法律上,一般規定他免於法律的約束。由於基督教神人聖約法律思想的影響,權力者必須服從法律支配的信念在西方被廣泛接受;基於此,西方產生了君主必須守法的法律思想。羅馬基督徒皇帝狄奧多西和瓦侖蒂尼安寫信給地方長官論述到:「如果君王自承受法律的拘束,這是與一個統治者的尊嚴相稱的說法,因為甚至我們的權威都以法律的權威為依據。事實上,權力服從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中世紀羅馬教皇也發布教令:「無論何人,如為他人制定法律,應將同一法律應用於自己身上」;所以,歷代教會法學家都強調法律對君王的制約,如格蘭西在12世紀就明確提出「君王的法令不可凌駕於自然法之上」、「君王受自己所頒布的法令的約束」等法治觀念,13世紀託馬斯·阿奎那認為:「按照上帝的判斷,一個君王不能不受法律的指導力量的拘束,應當自願地、毫不勉強地滿足法律的要求」。奧古斯丁曾主張世俗的法律從屬於超驗的上帝的法律,阿奎那則將之發展為政治權力不僅要受彼岸超驗法律的約束,而且要受自身設定的人定法的約束,從而明確將世俗政治權威置於雙重法律限制之下。無論如何,《聖經》神人聖約的內容及其宗教政治實踐賦予中世紀這些偉大的法學家以靈感源泉與巨大啟迪;可以說,法律制約權力的西方法治原則,是在教會法學家對基督教神人聖約之法意充分挖掘的基礎上才真正得以建立。

 結  語

 

《聖經》「聖約」本質上是神人之間的一種「法律關係」,是「血統」、「國統」、「道統」、「法統」諸統系的綜合載體,蘊含著豐富的宗教、法律等方面的內容。「契約」之「法統」、「一神」之「道統」、「神選」之「血統」與「國統」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其中,「血統」隱含著「國統」,「國統」來自於「血統」;「血統」是為「國統」,「國統」是組織化了的「血統」。此二者為「道統」的傳揚預備了主體條件;「血統」、「國統」是「道統」流傳的管道,「道統」是「血統」、「國統」賴以存在的生命與血液;「聖約」的內容是「血統」、「國統」的至高之「法」。「法統」寓於「聖約」內容之中;「聖約」是「法統」之母,「法統」是「聖約」之子。宗教與法律的關係正是如此;在西方,基督教給法律貢獻了諸多思想與制度源泉,西方法律傳統很大程度上正是由基督教所形成。對此,法學巨匠伯爾曼早有定論,本文充其量只是為大師的驚世宏論作一小小註腳,甚至還算不上。 

 

該文收錄於2010年《外國法制史研究》,在2011年被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評為「優秀論文二等獎」。普世社會科學研究網首發,注釋略去。


在信息爆炸,學術脫變的時代,本公眾號精選政治學、法學、歷史學論文為讀者提供適應時代的跨學科知識服務。公號主敘拉古之惑,也將持之以恆的堅持「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宗旨,致力於為關注者提供耳目一新的知識生產,在這裡,你未必能看到喜歡的觀點,但一定是挑戰性的視野。

狡兔三窟,掃二維碼可關注本人另外一個公眾號:新保守主義和敘拉古之惑

相關焦點

  • 南嶽衡山道院到北京白雲觀迎請全真法統
    受南嶽衡山道院方丈黃至安道長委託,8月11日,湖南省道協副秘書長嚴惠、南嶽衡山道院監院曾高清道長一行5人到北京白雲觀迎請全真法統。        當日上午10時,在北京白雲觀老律堂舉行了莊嚴的迎請全真法統儀式。北京白雲觀經樂團依科行法,龍門開派祖師丘祖神位供奉於供案之上。在莊嚴的誦經聲中,北京白雲觀管委會陳崇皓道長與曾高清道長分別拈香叩拜。
  • 注意:統借統還的稅會處理及涉稅風險
    財稅〔2019〕20號自發布之日2019年2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該文件規定執行。 3.僅適用於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關聯企業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對於企業集團以外單位之間無償借貸行為仍按一般規定執行,即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貸款服務,應視同銷售,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 朱衛東:臺海兩岸從「必然統」到「統什麼、怎麼統」
    在朱衛東看來,習近平講話大致包含兩方面意涵,前半部分回首過去,闡明「『獨』不了、必然統」的大勢與定論;後半部分展望未來,闡發「統什麼、怎麼統」的藍圖與路徑。首先,講話全面總結了兩岸關係70年特別是《告臺灣同胞書》40年來大陸對臺工作取得的五大歷史性成就,向世人雄辯地證明,臺灣「獨」不了,祖國「必須統、必然統」的歷史定論。
  • 對改革宗某體系論「直統」的反思|陳大衛
    (徒20:28)     對於宗教改革的後代,我們幾乎都承認一個事實,就是接受「使徒統緒」或「使徒信仰的傳承」,離開了這一點我們的信仰就不是《聖經》中的信仰,也不是使徒所認信的信仰立場,更不是基督所建立的教會。
  • 孫子兵法之始計篇:兵者就是指統兵、用兵之事
    直到有一天我突然拍案而起,大呼神人哪,神人哪。直到那個時候,我才知道,為什麼孫武會被尊為兵聖,為什麼孫子兵法會被尊為經典,為什麼如此這麼多人對它痴迷不已? 正如我前面說過的,它是我們組織建設的指導原則,文化建設的基本框架,幹部管理的統領藍圖,人才布局的錦囊妙計。
  • 國科微與統信UOS完成產品兼容性互認證
    日前,國科微與統信軟體完成產品兼容性互認證,雙方聯合測試結果顯示,國科微全國產固態硬碟310C-Y系列、磁碟管理軟體GKBox與統信桌面作業系統V20、伺服器作業系統V20兼容良好,達到性能、可靠性要求,滿足用戶的應用需求。
  • 【讀書】讀《金華文統》緒言有感
    願輯其文以著其人,愚為考焉,得賢而有文者若干人,其文正而粹者若干篇,題曰金華文統,乃讀而序之,曰:淵乎浩哉!」《金華文統引》的結束是引文的所作年號及作者署名:正德六年十二月朔旦。賜進士出身中順大夫金華府江都趙鶴書。
  • 土魯斯不再是法乙最年輕的球隊。根據法乙官方數據統...
    懂球帝首頁>足球新聞> 土魯斯不再是法乙最年輕的球隊。根據法乙官方數據統... 土魯斯不再是法乙最年輕的球隊。根據法乙官方數據統... 加龍河紫羅蘭花園 10-10 23:18 土魯斯不再是法乙最年輕的球隊。
  • 達旗王愛召鎮南紅橋村 統耕統種 坐收分紅
    今年是增勝社第一年實行統耕統種,全社1180畝土地,村民們徹底甩手,由社裡統一經營管理,現在年底玉米賣了錢,每人領到了6畝土地共計6600元的分紅。「今年4月份,我們通過王愛召鎮政府推薦與『中化』合作,進行規模化經營,效果非常理想,每畝地純收入能達到1100元,目前已經把紅利全部給社員分發到位了。」南紅橋村增勝社社長楊永說道。
  • 告別影片中,馬「囧」統終於回應自己的「死亡之握」
    首當其衝的,便是「死亡之握」。 相信「死亡之握」對於大陸網友來說,再熟悉不過了,不懂內涵的童鞋請移步此處,自行學習。馬英九擺出一副「好傻好天真」的表情,「哇,原來我的這雙手,這麼厲害,那我要好好保養。」說著,馬英九從身後拿出一大瓶護手霜,猛搓雙手。
  • 美利堅的「治統」與「道統」之爭 ——評亨廷頓《美國政治》
    當我翻開這本寫作於上世紀60年代的著作,想到如今已成燎原之勢的「Black Lives Matter」(黑人的命也是命)運動,仿佛在見證著巫師通過水晶球透視未來。一、激蕩美國政治的理想與現實劇變的時代是最好的提問者。本書寫作的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同樣是一個美國政治生態經歷震撼和重組的時代。
  • 清朝的都統,究竟是個多大的官?
    都統,清朝武官,官階從一品,有著八旗都統與駐防都統之分。八旗都統,即八旗其中一旗的最高軍政長官。所謂「八旗」,就是正黃旗、鑲黃旗、正紅旗、鑲紅旗、正白旗、鑲白旗、正藍旗和鑲藍旗,每旗分滿洲、蒙古、漢軍三旗,如正黃旗就有滿洲正黃旗、蒙古正黃旗、漢軍正黃旗。
  • 蘇貞昌的「小編」與「統編」
    臺灣中時新聞網快評說,臺行政機構負責人蘇貞昌為了倡導三倍券快到期,趁著參訪臺灣漫畫基地的機會幫孫女買了9本漫畫,沒想到媒體「礙事」,拍下店員以行政機構「統編」開立發票,蘇貞昌稱沒有要報公帳,是「有人多此一舉」,看來有人要倒黴了。蘇貞昌有「酷吏」之稱,為打造親民作風,可說煞費苦心。
  • 以自然之道統攝技藝之事,這是莊子「道藝論」的基本宗旨
    這個規律和原則,就是「道」。故下文提出:「以道泛觀,而萬物之應備。」意即只要用「道」去對待,萬事萬物皆可應付自如。「萬物之應備」,就包括技藝:「故通於天者,道也;順乎地者,德也;行於萬物者,義也;上治人者,事也;能有所藝者,技也。技兼於事,事兼於義,義兼於德,德兼於道,道兼於天。」自上而下言之,道通於天,施於地,行於萬物,貫穿於政事,支配者技藝。
  • 奮力譜寫依法治統新篇章
    ■ 湖北省荊門市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 董良華    近幾年,湖北省荊門市各級統計機構和廣大統計人員始終以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方法制度為準繩,堅持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忠實履行獨立調查、獨立報告、獨立監督的職權,為推動荊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統計保障。
  • 「武統」臺灣話題很熱,會發生嗎?
    尤其是今年以來,中美雙方在臺海、南海、東海博弈頻度之高、強度之大,更加凸顯出大陸在西太平洋對陣美軍的實力。美國一次次展開和大陸近距離的軍事博弈,實質上是一次次「壓力測試」,測試大陸的戰略決心和國家意志。美方在一次次的壓力測試中,一定感受到了大陸堅如磐石的意志和強大的軍事實力。盎格魯-撒克遜的後裔不是傻子,虧本生意是絕對不會做的。
  • 清朝的將軍、提督、都統相當於現在什麼級別軍官?
    我們在看關於清朝時期電視劇的時候,經常會看到裡面一些人物是某某將軍、某某提督、某某都統,這些都是清朝武官的職務,那麼這些職務相當於現在什麼級別軍官呢?清朝官制共分九品十八個級別,每個品級裡有正、從之分。將軍、提督、都統全是高級武官。清朝的將軍分三種。
  • 北京高一新生9月啟用統編教材
    2020年9月開學時,高中語文、歷史、政治三科的統編新教材在北京等六省市高一年級投入使用。北京青年報記者從首都師範大學日前召開的「新課標、新教材、新教法、新高考——普通高中歷史教學研討會」上了解到,高中三科統編教材將在2022年前在全國所有省份全覆蓋。
  • 臺灣是要「武統」還是「和統」?學界又起爭論
    文/歐尼(鳳凰網《臺灣日月談》特約作者)首發於鳳凰新聞客戶端兩岸學界最近爆出「武統」「和統」之爭,大陸重量級涉臺學者章念馳被近來表態尋求武統的學者李毅槓上,臺灣涉兩岸學界觀察,大陸近來支持武統聲浪明顯升高,但對臺政策仍維持基本論調。
  • 法統之爭,佛教的傳承譜系,佛學學習筆記第5天
    而佛教的佛法和法統並非從一部佛經就開是記錄在案。今天我們要說的是,在一次滅佛運動之後,漢傳佛教的法統,是如何被一位信奉佛教的皇帝確立起來的。說佛教傳承,就必須說一部《雜阿含經》,因為他是最早集結的佛教經典之一,雖然成書已經是佛陀涅槃之後幾百年,但是如果我們要尋找佛教在早的教義,必須從這幾部阿含經典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