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熊: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

2020-12-23 中國財經信息網

大地熊: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戰略投資者專項核查報告 大地熊 :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戰略投資者專項核查報告

時間:2020年07月09日 19:31:08&nbsp中財網

原標題:

大地熊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安徽

大地熊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戰略投資者專項核查報告

大地熊

: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安徽

大地熊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戰略投資者專項核查報告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

安徽

大地熊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戰略投資者專項核查報告

安徽

大地熊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發行人」、「

大地熊

」或「公司」)

擬在中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以下稱「本次發行」)。

大地熊

已與華泰聯合證券於

2019年

10月

31日籤署了《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

安徽

大地熊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保薦協議》,

華泰聯合證券為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華泰創新

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華泰創新

」)為實際控制華泰聯合證券

證券公司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根據《上海證券

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上海證

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的相關規

定,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華泰聯合證券通過

華泰創新

參與

大地熊

本次發行的戰

略配售進行跟投。

華泰創新

參與

大地熊

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進行跟投外,

大地熊

本次發行無

其他戰略配售安排。

一、

華泰創新

投資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

1、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

華泰創新

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穎

設立日期:2013年

11月

21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

28號樓

15層

1501

註冊資本:350,000萬元人民幣

主要業務描述:在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的框架下,使用自有資金開展《證券

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股權等另類投資業務。

經核查,

華泰創新

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

及公司章程規定須予以終止的情形,其經營資金均系自有資金,不存在以非公開

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情形,不存在資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

擔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

華泰創新

不屬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

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

金備案辦法(試行)》規範的私募投資基金或私募管理人,無需按照相關規定履

行登記備案程序。

2、與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關聯關係

經核查,截至本專項核查報告出具日

,

華泰創新

與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華泰

聯合證券為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相關子公司,

華泰創新

與華泰聯合

證券存在關聯關係;

華泰創新

與發行人不存在關聯關係。

3、與本次發行相關承諾函

根據《實施辦法》、《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規定,

華泰創新

就參與本次戰略

配售出具承諾函,具體內容如下:

「(一)本公司為本次配售股票的實際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

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參與戰略配售所用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

(三)本公司不通過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內轉讓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與發行人或其他利益關係人之間不存在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五)本公司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

之日起

24個月。限售期屆滿後,本公司的減持適用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

所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六)本公司為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另類投資子公司,屬於自營投

資機構。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資金參與新股申購,不涉及使用產品募集資金或私

募備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獲配股份取得的股東地位影響發行人正常生產經營,不

得在獲配股份限售期內謀求發行人控制權。

(八)本公司開立專用證券帳戶存放獲配股票,並與本公司自營、資管等其

他業務的證券有效隔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不與其他業務進行混合操作。上

述專用證券帳戶只能用於在限售期屆滿後賣出或者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

交易所有關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獲配股票,不買入股票或者其他證券。

因上市公司實施配股、轉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及相關合同規定禁止或限制

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4、保薦機構(主承銷商)關於

華泰創新

基本情況的核查意見

(1)

華泰創新

具備良好的市場聲譽和影響力;

(2)

華泰創新

具備較強資金實力;

(3)

華泰創新

認可發行人長期投資價值;

(4)

華泰創新

同意按照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本公司承諾認購數量的發

行人股票;

(5)

華泰創新

為本次配售股票的實際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

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6)

華泰創新

參與戰略配售所用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

(7)

華泰創新

不通過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內轉讓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8)

華泰創新

與發行人或其他利益關係人之間不存在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

為;

(9)

華泰創新

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

市之日起

24個月。限售期屆滿後,

華泰創新

的減持適用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

交易所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10)

華泰創新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另類投資子公司,屬於自營

投資機構。

華泰創新

完全使用自有資金參與新股申購,不涉及使用產品募集資金

或私募備案等事宜;

(11)

華泰創新

不利用獲配股份取得的股東地位影響發行人正常生產經營,

不得在獲配股份限售期內謀求發行人控制權。

二、戰略配售方案和戰略投資者的選取標準、配售資格核查

1、戰略配售方案

(1)參與對象

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僅為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跟投機構為

華泰創新

無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參與本次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

劃及其他戰略投資者安排。

(2)參與規模

根據《業務指引》,

華泰創新

將按照股票發行價格認購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

股票數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體比例根據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規模分檔

確定:

①發行規模不足人民幣

1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

5%,但不超過人民幣

4,000

萬元;

②發行規模人民幣

10億元以上、不足人民幣

2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

4%,

但不超過人民幣

6,000萬元;

③發行規模人民幣

20億元以上、不足人民幣

5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

3%,

但不超過人民幣

1億元;

④發行規模人民幣

50億元以上的,跟投比例為

2%,但不超過人民幣

10億

元。

華泰創新

最終認購數量與最終發行規模相關,保薦機構有權在確定發行價

格後對

華泰創新

最終認購數量進行調整。

(3)配售條件

參與跟投的

華泰創新

已與發行人籤署配售協議,不參加本次發行初步詢價,

並承諾按照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其承諾認購的股

票數量。

(4)限售期限

華泰創新

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

市之日起

24個月。

2、選取標準和配售資格核查意見

經核查,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僅為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無發行人的高

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參與本次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及其他戰略

投資者安排,且本次戰略配售對戰略投資者參與規模、配售條件和限售期限進行

約定。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認為,戰略投資者的選取標準和配售資格符合《實

施辦法》《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規定,

華泰創新

作為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參與

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符合本次發行戰略投資者的選取標準和配售資格。

三、戰略投資者是否存在《業務指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業務指引》第九條規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承諾上市後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未

上漲將由發行人購回股票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2、主承銷商以承諾對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發行人戰略配售、返還

新股配售經紀佣金等作為條件引入戰略投資者;

3、發行人上市後認購發行人戰略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

4、發行人承諾在戰略投資者獲配股份的限售期內,委任與該戰略投資者存

在關聯關係的人員擔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但發行人的高級管

理人員與核心員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戰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外,戰略投資者使用非自有資金認購

發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

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間接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

經核查,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認為,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

股票不存在《業務指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對於戰略投資者的核查結論

綜上所述,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認為,本次發行戰略投資者的選取標準、

配售資格符合《實施辦法》、《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規定;

華泰創新

符合本次發

行戰略投資者的選取標準,具備本次發行戰略投資者的配售資格;發行人與主承

銷商向

華泰創新

配售股票不存在《業務指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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