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與主權間的關係:法律反映國家主權,並為其提供合法性依據,還對其進行各方位的保護與規定。
2、超國家法和國內法的關係可以反映帝國架構。帝國是一個政治主體,它的穩定運行需要超國家法和國內法的「配合」來保證,所以,法律是很能反映帝國架構的。
3、決定法律變化的多方面因素就是帝國演變的那些因素。法律上的轉變有效地指出在世界秩序的物質構造中發生的轉變。這一轉變為讀解帝國社會總合化過程提供了框架。
4、法律提供了一項有關帝國機制進展程度的有用指數。法律總是「當代」的,在運作中發揮功能和作用。如果說法律「過時」了,通常指的是它與社會政權制度發生了脫節。
5、法律是價值觀的體現。什麼是正義、什麼是底線、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這些都在法律中有清晰的規定。研究法律,相當於在研究帝國的價值觀(尤其是「正義」觀和對警察權力的態度),儘管這種價值觀並未被完全確立。而向讀者展示帝國的價值觀,有利於大家從上層建築的角度俯瞰帝國。
6、法律是成文的規定,十分真實可感。
二、國際法具體有哪些變化?分別對應哪幾個國際形勢的節點?關於國際法,有些學者宣稱其誕生於拿破崙戰爭時期,有的則認為起源於維也納會議和神聖同盟的締結。但是,至少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之後,國際秩序的觀念就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提出。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和國際聯盟成立之時,國際秩序的觀念就已經明確建立了起來。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聯合國的成立再一次突出了國際秩序。
在從國際法律結構到全球法律結構的譜系中,聯合國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一方面,聯合國尊重各個國家的法律與主權。事實上,這也是聯合國存在的根基。另一方面,只有在將國家主權轉移到一個真正的超國家中心時,這一立法程序才能夠生效。可以說,雖然聯合國並不是我們設想的國際法律的實現者,聯合國所制定的章程並不完全符合我們對國際法的理解。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聯合國至少向理想前進了一步,而且是裡程碑式的進步。就像本書的作者所說的那樣,「我們的興趣之所在是把它(聯合國)視為促成向適當的全球體系轉變的歷史槓桿,而不是把它們自身視為目的。」
3、關於國際秩序的三種設想:凱爾森式、霍布斯式和洛克式20世紀前20年裡,凱爾森提出:國際司法體系應成為各國司法結構和組成的最終源泉,民族國家的法律的地方性秩序必然會導向更具普遍性和客觀性的國際秩序。而後者的出現能夠結束由於國力不均帶來的國家衝突,確定國家間的平等,這種平等才是真正的國際社會的原則。在這種凱爾森式的必然導向背後,存在著一種現代化的驅動力,反映了一種權力觀:將最高道德和理念合二為一的全人類的組織原則。從這個權力觀出發的話,每個獨立國家在法律上都被視為具有平等地位的實體,那麼由這些國家組成的世界將會是一個「大同社會」。
而霍布斯式思想基本關注國家管理權的轉移。按照這一思路:想要克服混亂,必須在軍方手中集中起一種新的支配力量。洛克式思想恰恰相反,認為相同的過程會以更分散權力、更多極化的方式進行,在此過程中地方反制力量會崛起。洛克式思想提出了全球立憲,是新的跨國民主。霍布斯強調契約的締造過程,造就一個新的單一超國家力量,是君主制國家形式;洛克式思想聚焦於支撐起超國家力量的反制力量,是自由主義國家形式。兩種假設均未認識到帝國力量的本質。
三、當下的國際法為何且如何承認「正義戰爭」的合法性?西方正義戰爭理論可追朔到古希臘時期,此時的正義戰爭更多的是一種哲學或文學思想,直到古羅馬時期才成為一種法律理論。古羅馬時期由「祭司團」負責其他國家是否對羅馬違反義務,並由元老院和全體公民決定是否進行戰爭,而決定進行的戰爭即為「正義戰爭」。隨著羅馬對外擴張的加快,正義戰爭理論也逐漸在古羅馬銷聲匿跡了。
真正將西方正義戰爭理論化並發展的是以奧古斯丁和阿奎那為代表的基督教學者。奧古斯丁巧妙地將基督教與正義戰爭結合了起來,他認為戰爭是一種上帝懲處世俗社會罪惡的手段,其目的是為了恢復良好秩序,而只有符合正義的戰爭才是合法的。他總結道:正義戰爭的首要目的不是勝利,而是匡扶正義、締造和平。
近現代國際法將自然法理論與早期西方正義戰爭理論相結合,提出了開戰正義、交戰正義與戰後正義。開戰正義有六個標準:合法權威、正當理由、正當目的、最後手段、對稱性、成功可能性。交戰正義強調的是如何作戰的問題,可歸納為三個原則:必要性原則、相稱性原則、區別和不傷害平民原則。戰後正義主要涉及戰後秩序安排和對遺留問題的處理及其倫理評判標準,一般還包含非正義方對正義方的賠償、對不公平正義狀態的修正以及對責任方的審判懲罰。
一戰期間,各國由於戰爭都蒙受了巨大的損失,生靈塗炭,人們也普遍地產生了反戰心理。因此,正義戰爭論再度為人們所重視。首先,國際法對於戰爭的性質往往會做出相對合理的定位,從而決定對其如何處理。比如將德國及其盟國的侵略行為認定為一種非法行為,並要求德國對非法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義務。其次,國際法在條文中體現了對於正義戰爭的合理性的肯定與默許。《巴黎公約》默許自衛權。《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只在兩種情況下使用武力是合法的:一是單獨或集體自衛;二是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組織的、旨在履行集體安全職責的武裝行動。
今日戰爭已變成一種自己為自己提供合法性的活動,在「正義戰爭」這一概念中融入了兩種鮮明的成分:首先,只要有倫理依據,軍事設施就具有合法性;其次,以軍事行動去取得欲求的秩序和和平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做法。它將決定帝國的基礎和新傳統。
帝國既是網絡系統,又具有等級結構。它以集權形式構造常規,又在廣闊的區域內生產合法性。為了控制和支配這種完全處於流動之中的情形就必須賦予幹預的權威和權力。這種權力以重建社會平衡為目的,它解決衝突的能力就是構成它的基礎。在這種幹涉行動之後不僅是永久的緊急事態和例外狀態,而且這種緊急事態和例外狀態更因對「正義」的諸種根本價值的訴求而得到合法化。帝國權力之特殊,在於它將倫理與法律的契合性和普遍性推到了極致:帝國境內天下太平,帝國保證所有民族得到公正。因此,「正義戰爭」在帝國中永不會絕跡。
助教:那我大概簡述一下第二場匯報的邏輯。這組首先是從邏輯上面入手,也就是說宏觀的法律和秩序,這兩者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關係。那作者的意思呢,他覺得法律和秩序是一個硬幣的兩面,或者說法律可以作為秩序的一種徵兆或者符號。大家如果能接觸到一些符號學的理論的話,他們會有一些專用的術語,叫能指和所指,那法律其實就是作為所指的秩序的一個能指。我們考察,比如當我們說這是「水瓶」的時候,其實我們用「水瓶」這兩個字指的是這樣一個物體在腦子裡的一種形象。那法律和秩序的關係也是同樣的道理,當作者討論法律的時候,其實就是在討論一個帝國在他心裏面架構的這樣一種形象。那麼從邏輯上說,張同學已經總結了很多點,首先法律是為「主權」這個概念提供合法性的。我這個主權怎麼建立,它必須是要由許多的法律來把它的自主性給體現出來。然後在帝國這個架構裡面,每一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國內法,那國家的國家之間,就有國際法。但是在帝國的框架裡,我們管它叫做超國家法。國內和超國家,這兩者的關係是什麼樣的,就直接反映出了帝國是如何統攝它下面一個一個很小的單位的。再進一步,如果考慮法律它成型頒布的過程中涉及到的各種各樣的因素的話,那這些因素本身同樣就是帝國為什麼會變成現在這個樣子,背後涉及的那些多方面因素。最後最重要的一點是,法律其實是在為帝國構造著一種價值觀,這個價值觀在帝國的秩序裡面最重要的就是「正義」的這個概念。只有被法律認可的東西,它才能被稱作「正義」。
我覺得這一組他們做的特別好的地方,就是把「正義戰爭」這個概念,從古希臘,古羅馬到近代,然後再到當下後現代的帝國,這種概念的演變勾勒出來了。到了最後自然引出的問題就是,在帝國這樣的架構下,「正義」到底是誰來定義呢?他們的定義邏輯其實是這樣的:我自己說我這個行為是正義的,然後以我這個正義的標準去界定你是非法的,你是例外情況,我要對這些例外情況動用警力,動用幹涉權,然後又在這種行使幹涉權或者動用警察的過程當中,確證了自己是正義的。那大家就發現這是非常荒謬的一個事情:自己界定了正義,自己操作正義,最後反過來又確定了自己原來真的是正義!那麼這個問題就變成了究竟是誰在建構正義這個概念,而不是是正義本身究竟有什麼樣的內涵。我們需要把這本書他到底是想把這種建構正義的主體歸在誰身上這個問題弄清楚。
這裡就不得不提到,明天那場讀書會的第九組,他們的題目是「《美國憲法》與世界警察角色」,他們報告裡面有一個觀點就非常有趣。這本書本身從來都沒有說過是美國在界定正義概念,但是他們的報告人就認為,其實就是美國啊,美國憲法嘛,他們那個憲法的特徵完全就是現在帝國的特徵,那你說不是他們在建構正義,還會是誰呢?其實我們在讀這本書的過程當中也很有這樣的同感,也不知道因為什麼原因,兩個作者也許是有一些難言之隱,或者是用了一些比較委婉的說法在確證著什麼,所以如果大家感興趣的話,明天可以接著來聽聽。
(上述文本由袁元根據張錦澤同學發言稿和現場錄音整理)林倩伊組成員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