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打分表」落地 事關高管薪酬、企業工資總額!

2021-01-09 新浪財經

來源:北京商報

我國商業銀行績效評價制度體系迎來全新優化,2021年1月4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做出完善和修訂,《通知》將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四類指標,調整為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類,同時進一步擴大負面清單,新增發生風險事件評價降級指標,突出了防範風險的目標要求。

風控、經營等四類重點指標迎調整

現行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是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制度中四類(銀行、保險、證券、其他)評價類別之一,建立於2009年,2016年曾進行修訂。針對此次修訂,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現行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局限性逐漸凸顯,有必要根據新形勢需要進行修改完善。

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修訂後的《通知》將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四類指標,調整為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類,且每一類權重均為25%。

細化來看,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指標分為服務生態文明戰略情況、服務戰略性新興產業情況、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兩增」完成情況、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兩控」完成情況四項二級指標,佔比權重分別為6%、6%、7%、6%。

發展質量指標分為經濟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潤率、 人均淨利潤、人均上繳利稅四項二級指標,佔比權重分別為7%、6%、6%、6%。風險防控指標則包括了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增速、撥備覆蓋水平、流動性比例、資本充足率五項二級指標,佔比權重均為5%。而經營效益指標則分為(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淨資產收益率、分紅上繳比例三項二級指標,佔比權重分別為10%、8%、7%。

談及監管部門此次調整四類重點指標的考量,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監管此舉意在增強商業銀行績效評價制度體系的科學性與導向性,針對國內經濟產業結構和金融體系變化,國內需要對具有導向作用的績效考核體系進行調整。

周茂華進一步指出,從導向看,《通知》引導商業銀行轉向高質量發展,注重金融服務質量和競爭力提升;引導商業銀行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夯實發展基礎。引導商業銀行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進行創新,尤其是加大實體經濟薄弱環節與戰略新興製造業等環節支持;引導銀行加快發展模式轉型,增強創新能力,提升經營效率。

負面清單擴大、新增風險事件評價降級

據了解,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根據商業銀行功能特點建立評價指標體系,運用適當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對商業銀行一個會計年度響應國家宏觀政策、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情況,以及發展質量、經營效益情況進行的綜合評價。

為了有效防控風險,《通知》進一步擴大負面清單,新增發生風險事件評價降級。在《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有關說明》一文第五項「績效評價加減分事項」中將發生風險事件降級表述為:商業銀行及其負責人發生屬於當期責任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重大資產損失事項,造成重大不利社會影響的,根據影響程度下調評價級別;正常的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在此列。

除此之外,《通知》還設立了違規受罰、無序設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項。例如,商業銀行違反有關監管規定或工資管理規定的,根據相關部門的處理處罰情況扣1-5分;違反有關監管規定盲目無序設立具有投資決策權的三級以上(計算層級時不含SPV)子公司的,根據設立情況扣1-5分。

從內容來看,新增風險事件評價降級無疑對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起到了前瞻性作用。看懂研究院研究員卜振興指出,《通知》突出強調了支持實體經濟和風險風控等內容,範圍覆蓋更加廣泛,圍繞風險事件做評價,尤其是評價降級、子公司等,將使得未來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更加關注對實體經濟,尤其是對普惠、小微企業貸款的相關指標,也反映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目標和宗旨;此外,《通知》突出了防範風險的目標要求,將會使商業銀行更加關注風險防範。

而出現信息質量問題的商業銀行也將被扣分或降級,《通知》提到,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提供評價基礎信息,或提供虛假基礎信息,根據相關部門的處理處罰情況扣1-5 分。情節嚴重的,下調評價級別。

引導銀行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如何確定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結果?據了解,績效評價結果以評價得分、評價類型和評價級別表示,評價得分用百分制表示。評價類型分為優、良、中、低、差五種類型,分別對應A、B、C、D、E五個字母。評定類型判定的分數線為80、65、50、40分。評價級別是對每種類型再劃分級次,以體現同一評價類型的不同差異,採用在字母後重複標註該字母的方式表示。比如,評價得分達到80分及以上不足85分的為優(A類A),85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為優(A類AA)。

上述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結果運用更加突出與高管薪酬、企業工資總額、領導班子考核等事項掛鈎,進一步完善「薪酬與績效匹配、激勵與約束並重」機制,有效發揮指揮棒作用。

《通知》明確,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結果是商業銀行整體運行綜合評價的客觀反映,應當作為商業銀行改善經營管理和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是確定商業銀行負責人薪酬和商業銀行工資總額的主要依據。

新版績效評價機制的「出爐」,無疑為商業銀行穩健運行,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屏障和支撐。在周茂華看來,《通知》強化監管,引導銀行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和細化考核機制、合規經營,具有「指揮棒」作用。可以預見,未來商業銀行績效評價體系將隨之調整,商業銀行內部業務規範、流程,以及業務員的考核機制調整將迎來統一規範。

據了解,《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按照《辦法》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證券、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企業的「新版」績效評價辦法亦在路上。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除商業銀行外,其他類型金融企業如主權財富基金、政策性金融企業,以及證券、保險、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業性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制度,目前已啟動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後另行印發實施,在新的辦法實施前,繼續執行《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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