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將要求FB、亞馬遜等大型科技公司履行更多網際網路監管職責

2020-12-12 新浪科技

來源:新浪科技

據報導,根據即將於下周發布的法規草案,歐盟將要求Facebook和亞馬遜等大型科技公司承擔更多的網際網路監管責任,否則將面臨巨額罰款,罰款金額或高達營業額的6%。

根據媒體獲悉的這份機密文件,大型科技公司將必須審查第三方供應商(比如在亞馬遜出售商品的店家等),並與監管機構和研究人員共享數據,以了解這些公司如何管理非法內容。

大型在線平臺必須確保更大程度的廣告透明度,讓用戶「以清晰明確的方式且實時地」知道,他們正在觀看廣告。平臺還必須告知消費者,廣告背後的商家是誰,並為他們提供「有意義的主要參數信息來判斷」他們為什麼會看到該廣告。

除此之外,這份文件顯示,布魯塞爾的監管機構首次將「大型平臺」定義為擁有超過4500萬名用戶(或相當於歐盟總人口10%)的平臺。該草案主要針對這些公司,是因為它們對歐盟的網際網路用戶具有「不成比例的影響」。

「大型平臺在擴張和塑造在線信息流方面發揮著系統性作用。」法規草案寫道。

根據草案,大型平臺(其中大多數位於美國)必須任命「一名或多名」合規官員,以確保公司遵守新的《數字服務法案》。不遵守該法案,將被處以上一財政年公司總營業額6%的罰款。草案還寫道,罰款的金額將取決於違規的嚴重程度,違規發生的時間以及違規是否會再次發生。

這也是歐盟二十年來首次對該地區的網際網路規則進行全面修改,內容涉及方方面面,如刪除非法內容時在線平臺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如何遏制平臺日益增長的市場影響力。

文件稱,大型在線平臺「可以觸達最大規模的受眾,並可能造成最嚴重的危害。因此,這類大型在線平臺應根據它們的社會影響和財富,承擔最高標準的盡職調查義務」。

負責推動對大型科技公司採取更嚴格監管的法官專員蒂埃裡·布雷頓(Thierry Breton),在去年六月份表示:「在線平臺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經濟和民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能力越大,責任也越大。但是,這一切的發生,離不開針對數字服務的現代法規。」

消費者團體曾一再警告說,在沒有在線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在線欺詐和有缺陷的產品不斷威脅著消費者的利益。

消費者協會傘式組織Beuc的總幹事莫妮卡·戈耶斯(Monique Goyens)表示,《數字服務法案》將「賦予歐盟更好的工具,來確保數字經濟始終對消費者有益,而不是最大化科技巨頭的利潤。」

她補充說:「現在是時候終止科技巨頭利用數字經濟來滿足自己狹隘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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