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國十月革命勝利,標誌著一個新世界的建立。無論是革命,還是其後建設取得的成果,都需要以法律方式鞏固,最根本的是以蘇維埃憲法給予確認。在這個社會主義國家存續70多年的時間裡,先後制定的憲法包括:1918年蘇俄憲法,1924年蘇聯憲法,1936年蘇聯憲法,1977年蘇聯憲法。隨著蘇聯解體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制度崩潰,蘇聯憲法也退出了歷史舞臺。
這其中,1936年蘇聯憲法,又稱《史達林憲法》,既是1924 年憲法的發展完善,也是1977 年憲法制定的基礎;它的形式與內容更為完備,施行的時間也最長,產生了廣泛影響,比較而言也有其特色;它是蘇聯一國建設社會主義的憲法,是典型的蘇維埃社會主義憲法。
1936年憲法制定發揚了民主隨著兩個「五年」計劃的成功實施,蘇聯已建成為一個以大工業和農業集體化為基礎的新社會。這個新社會中,計劃經濟徹底取代了商品經濟,公有製成為經濟基礎,國家的經濟和政治生活發生了深刻變化。1935年的蘇聯,資本主義私有制基本消滅,國家、集體農莊和合作社掌握了96%的生產資料,個體經濟無足輕重,沒什麼地位。這些成果要有新的憲法來確認。
在當時國際上,如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家所預想的世界性革命並沒有發生,即使是匈牙利1919年創立了蘇維埃共和國,也只存在了幾個月就被推翻了。到1930年代,國際形勢的深刻變化說明世界革命不可能到來。於是,蘇聯共產黨放棄了世界革命目標,專注於一國建成社會主義實踐,因此與資本主義國家的關係也從對抗逐步轉為和平共處。這意味著,以世界無產階級革命為預期的1924年憲法已不合時宜,有必要制定淡化世界革命精神、反映蘇維埃社會新的現實結構的新憲法。
1935年2月6日,蘇聯成立了由31人組成的憲法委員會,由史達林擔任主席,莫洛託夫與加裡寧為副主席,並設立了12個分委員會負責新憲法相關條款擬定工作。史達林提出要徹底改革憲法,並提議將為現行根本法(憲法)所規定的統一的權力架構分為立法與行政兩個分支。由於意見分歧等原因,後來史達林停止了與全體憲法委員會委員繼續合作,將起草憲法的任務委託給斯傑茨基、雅科夫列夫、達裡等他完全信任的人。尤其是,史達林本人不僅領導憲法起草制定工作,還親自對憲法草案具體條款進行修訂。檔案留存記錄表明,1936年4月17日史達林對憲法草案的兩編二十幾個條款進行了修改。
1936年蘇聯憲法制定的最大亮點,是充分發揚了民主,在頒布之前全民參與了憲法草案討論。有統計顯示,1936年8月15日至10月19日,參與討論的共有48000次蘇維埃全體會議、近80000次蘇維埃分組討論會和代表團會議、超過40次勞動者集會,參加的人數超過5150萬人次。這佔當時蘇聯成年人總數的55%以上,提出的修改或補充憲法草案的建議多達15.43萬條,其中登記在冊的建議案共計13721個,涉及各方面議題。
這次立憲中的全民參與討論,規模之大前所未有,是一次廣泛的憲法宣傳普及,大大增強了人們的憲法認知。1936年12月5日,第八次非常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了新的蘇聯憲法,並通過決議規定12月5日為蘇聯全民憲法日。
1936年蘇聯憲法的特色何在?在文本上,1936年憲法共13章146個條文,它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1918 年蘇俄憲法和1924年蘇聯憲法所確立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制度。該憲法首先確認蘇聯的經濟基礎為兩種社會主義所有制形式:一是國家所有制,即全民的財產,二是合作社和集體農莊所有制,即各個集體農莊和各個合作社的財產。
這部憲法既有舊憲法的傳承,也有創新。比如,在聯盟與加盟共和國的關係上,與1924年不同,1936年憲法頒布時蘇聯加盟共和國已從4個增加到11個,聯盟成員不斷擴大,這符合聯盟條約設計的初衷。憲法規定了各加盟共和國在立法、國民教育、國民衛生保健等領域的共同權限,也規定了加盟共和國享有自由退出聯盟的權利,還專門確定了屬於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絕對管轄的主要事項。各加盟共和國根據聯盟憲法規定,在1937年3月至1938年1月間完成了新憲法制定工作,這些憲法都得到了所在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的核准。
比較而言,1936年憲法的創新和發展表現為:(1)確認最高蘇維埃為聯盟唯一最高立法機關,其主席團也無此項權力。與此相應,聯盟政府即人民委員會,也就是失去了立法權能,讓其回歸到了行政機關的職能定位。這是對舊憲法所規定的立法體制和程序缺陷的修正,也符合當時蘇維埃社會主義建設的要求。
(2)規定了新的選舉原則和選舉制度。與以往不同,新憲法擴大了公民的選舉權,取消了階級限制,沒有選舉權的公民只有精神病患者和被法院判決剝奪選舉權這兩類人。這體現了普遍性,也有現實社會階級結構的依據。同時,新憲法還取消了城鄉差別,實現了平等的公民選舉權;取消了多級選舉,從村蘇維埃到蘇聯最高蘇維埃,所有代表都要直接選舉產生;具體選舉程序上,從工作地轉而實行居住地投票,並從公開改為秘密投票制。
(3)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在1924年憲法中是沒有的。新憲法設專章較全面地規定了蘇維埃社會主義國家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老年和喪失勞動能力者的物質生活保障權、受教育權、言論自由、通信秘密等;義務則為遵守憲法、執行法律、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和鞏固社會主義所有制、保衛祖國,誠實對待社會等。
(4)最大突破是規定了聯共(布)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第126條規定:「由工人階級、勞動農民和勞動知識分子中最積極最覺悟的公民自願結成蘇聯共產黨,即勞動者為建成共產主義社會而奮鬥的先鋒隊,是勞動者所有一切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領導核心。」這在蘇維埃政權史上是首次得到國家根本法的確認。可能,這最能體現蘇維埃憲法制度本質,但從內容上只有這一條,並未像其他國家權力機關一樣設專章予以規定。
憲法實施與文本存在很大差距從文本和程序看,1936年蘇聯憲法在當時堪稱「各國最先進、最民主的憲法」,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實際情況與該憲法規定的情形還是有較大差距,甚至很多方面就沒有得到落實。
比如,雖然規定了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等自由,但實際是處處受限,甚至那些嘗試行使權利的人遭遇了嚴重後果;雖然規定了普選權,但實行的是等額選舉,在實際投票時沒有真正選擇餘地,讓選舉淪為形式主義的禮儀;雖然規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則,但並沒有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係,集體領導越來越頻繁地為首長個人意志所左右,造成了權力過分集中與個人崇拜盛行;雖然規定了民族自決原則和加盟共和國的退出權,但各加盟共和國權限極為有限,有研究者稱為「變形的聯邦制」等。
顯然,在文本上,1936年史達林憲法是世界憲法史上的經典之作,被譽為當時最民主的憲法也不為過。但是,在現實中,權力不受約束,憲法和法律成為「擺設」,這也是後來造成蘇聯解體的根本原因之一。這樣明顯的反差表明,建設法治國家、推進國家治理,制定出良法重要,但憲法和法律的嚴格遵守與施行更重要,否則法治就是空話。
(作者系上海市委黨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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