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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佔有請求權、原物返還請求權與回復佔有請求權
如果例一中的甲拒絕乙的追討,甲此時的佔有即由善意佔有轉化為惡意佔有;例二中的牛主向甲追要,而甲不予,此時甲對牛的佔有也轉化為惡意佔有。 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在法定權利、義務上存在明顯區別:善意佔有人有權對佔有物使用、收益,在權利人請求返還佔有物時,善意佔有人應當返還原物及孳息,但有權請求權利人支付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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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一點看|物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來保護自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羅萬象,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中國建設報特推出「一典一點看」專欄,帶您了解民法典中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相關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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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依據《民法典》第236條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時應...
權利人依據《民法典》第236條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時應注意哪些問題?1.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的條件第一,權利主體是所有權人或者依法律規定行使所有權權能的人以及他物權人。所有權人包括共有人、財產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他物權人參照本條規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 第二,權利行使具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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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編《物權》
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的返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的處理】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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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 |《民法典》中的不動產物權制度
按照《物權法》第18條的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但是,《物權法》並沒有對利害關係人在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中的義務作出規定。為防止和避免利害關係人不當使用、洩露權利人不動產登記資料的現象,《民法典》物權編專門增加第219條,規定:利害關係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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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應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季婕與邱憨為夫妻,結二人婚後,雙方購買了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子。但在季婕懷孕後,感覺邱憨慢慢地疏遠自己。一天季婕無意中聽到邱憨在打給人電話時說到賣房子的事,內心對邱憨產生了懷疑。【解答】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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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27:不動產的「變更登記」,不是動賓短語,是偏正短語
預告登記失效的情形有2個,一是債權消滅,二是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債權消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債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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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不動產登記的規定,從2021年1月1日施行
歡迎購買本專欄,購買專欄後您可以完整地學習、深入地學習;本專欄「乾貨」很多、用處很大,不僅可以隨查隨用,還值得反覆學習、時常複習,「學而時習之,不亦悅乎」(每學一遍都有不同的收穫)。】不動產登記,是指經權利人申請,由法定的登記機關依法將不動產的客觀狀態和不動產上的權利及其變動情況記載於登記機關專門設置的登記簿的事實。我國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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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非真正權利人的認定
【分歧】 本案審理過程中,針對爭議焦點王某購買該房屋時的產權歸屬問題及購房合同的效力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本案中不動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因此,第三人趙某系該房產唯一合法的所有權人,張某與王某所籤署的購房合同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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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一起來學習吧
法學家帶您提前學習《民法典》關於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一、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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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臺》中有西安話和秦腔,還有法律知識:佔有人VS所有權人
雖然《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第四百六十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具體涉及到《裝臺》劇情,秦腔團基於與演出方的合同關係取得設備佔有,如無特殊約定,設備應當返還給演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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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的登記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時,該物權應該怎麼認定?
不動產的登記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時,該物權應該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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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 | 看圖學法(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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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學習筆記(物權編——第一分編:通則)
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有學者提出的物權法建議稿建議不區分所有制,在物權法中不區分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謂之「所有權一元論」,但之後通過的物權法第五章仍然規定了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現《民法典》從之。個人認為,《物權法》和《民法典》的這一做法是科學的和必要的,而且這樣規定並非說明三種所有權在保護力度上存在差別。現第207條加了「平等」二字,更加突出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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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用益物權的立法建議
本文試結合現行法規定,聚焦改革實踐,就民法典物權編用益物權的立法提出具體建議,以供立法機關參考。 一、用益物權「一般規定」的完善 從比較法上看,絕大多數立法都沒有使用「用益物權」這一概念,也無有關用益物權的「一般規定」,這與擔保物權立法上設置「一般規定」的做法存在明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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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典》草案與現行《物權法》、《合同法...
第二節 動產交付第25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第226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七章 相鄰關係第92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第296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 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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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佔有、取得時效、佔據空屋運動與所有權積極行使義務
眾所周知,取得時效是來源於羅馬法的大陸法系的制度,它通常要求佔有人誠信,也就是在佔有他人財產時以為佔有的是自己的財產;反向佔有是英美法的制度,如以上兩個案例所示,佔有人都是明知財產為他人所有仍佔有之,具有惡信的主觀狀態,所以,不能把反向佔有與取得時效劃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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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讀(二)
濟寧新聞網訊 今天,繼續對《民法典》不動產登記相關內容進行解讀。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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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存款非法佔有的法益侵害本質及其處理
其中,掛失提取自己名下「他人存款」的行為性質認定及其處理,因其頻發並時常見諸媒體報導,更是不斷引起各界廣泛熱議,僅丁某提取其名下9萬元他人存款一案,就有無罪說、盜竊罪說、侵佔罪說、詐騙罪說等4種觀點,真可謂眾說紛紜,令人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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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你了解嗎?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無權處分其佔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將該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人或設定他物權,如果該人於受讓所有權或取得他物權時為善意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則將如同處分人有處分權時那樣,取得所有權或他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