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裡約奧運會,剛開始就被孫楊刷屏了。從霍頓事件,到對媒體宣稱不認識霍頓,自己才是王者,再到今天的200米自由式決賽,終於為中國遊泳隊的裡約之行拿到一枚冠軍金牌,孫楊再一次成為「國民英雄」,媒體把孫楊捧上了天,全國人民把孫楊捧上了天,一時間在裡約的賽場上,孫楊變成了努力、霸氣、與完美並存的男神,可是,在孫楊的背後,不只是「天之驕子」的世界冠軍,他也曾是那個麻煩纏身的「問題少年」。
魔鬼與天使,一線之差,孫楊則在這中間,被神化,也被埋葬。2013年,是孫楊在12年倫敦奧運會取得輝煌成就之後,麻煩纏身的開始。
戀愛門」其實是孫楊師徒矛盾的導火索。夜不歸宿,缺席訓練,這些矛盾的逐漸累積讓教練朱志根大怒。而孫楊則採取了更欠考慮的做法來處理和教練之間的矛盾。公開在微博上秀恩愛,變本加厲的缺席訓練,最後在和教練的爭吵中,言語過激的說道「你的訓練太落後,我不跟你練了。 」自此,朱志根與孫楊的關係徹底惡化。果敢的直面自己的戀情並公之於眾,能夠與自己的教練直面鬥爭。但幼稚不是灑脫,少不經事更不是所謂的直率。傷害了把自己當成孩子一樣教育、關愛的教練,也耽誤了自己成為一個本應頭頂世界冠軍輝煌,成熟而精明的泳壇健將。好在,最後以冰釋前嫌收場。但烏託邦心理作祟的孫楊,卻依舊是那個長不大的大男孩。
2013年11月3日,孫楊駕駛一輛小型越野客車被公交車追尾,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民警發現孫楊有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嫌疑,並最終被拘留7日。6日,國家體育總局遊泳管理中心宣布,取消孫楊國內外的比賽資格,並將其暫時開除國家隊。孫楊在事後稱此次事件是由於自己「法律意識淡薄。」這樣的說辭未免顯得太過無力。在事故發生的現場,孫楊向交警說明的情況是自己將駕駛證遺忘在家中,而非無照駕駛。有過而有意為之,不是法律意識淡薄,而是自我感覺太過良好。在2013年,這個奪金速度超越了製造麻煩速度的22歲少年,親手把自己推向了人生的最低谷。
孫楊母親楊明365天為兒子煲湯的事情早就被外界熟知,即使在孫楊父親遭遇嚴重車禍的時期,母親在照顧孫楊父親的同時,為孫楊煲的湯也是沒有一天落下的送到孫楊手中。楊明也曾自己坦言,在孫楊六年級的時候,還會為其繫鞋帶。孫楊除訓練外的所有事情均由母親打理,而正是因為如此,楊明的身份,逐漸成為了眾矢之的。武漢進行的全國遊泳冠軍賽,楊明要求搬進運動員酒店同住,遭到了中國遊泳隊的反對,但在孫楊退賽的威脅下,隊伍最終讓步。上海遊泳世錦賽,孫楊和教練朱志根的溝通越來越少,而楊明參與孫楊訓練的時間越來越多。比賽期間,楊明幾乎擔任了教練的角色。賽後,孫楊在獲得400米自由式冠軍之後身穿私籤的運動品牌運動服出席新聞發布會,引起中國遊泳隊的不滿,次日媒體見報,楊明立刻動用各種關係刪掉網稿。母親楊明與媒體之間的爭端太多,一時間,媒體與孫楊的關係一再對立。而近段在孫楊麻煩不斷這些日子裡,媒體們也不再手下留情。
2020年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宣布孫揚因興奮劑事件禁賽8年,一時間國內議論紛紛,都在為孫楊打抱不平。真相是什麼只有少數人知道,冠軍理應受到尊重,第二第三也無可厚非。而我們現在談的,是到底何為奧運精神?最後我選取了知乎小聶同學Ricky對本次事件很公正客觀的一段分析:
1.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對孫楊禁賽的理由是「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幹擾興奮劑檢測程序),並非有證據證明孫楊服用了禁藥(否則也不會裁定他之前的比賽成績有效)。
2. 國際泳聯(FINA)和孫楊在此次仲裁中站在同一方,對方是 WADA(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仲裁由三名仲裁員的決定做出,雙方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仲裁庭主席)由CAS上訴部主席指定。
3. 孫楊團隊的主要質疑點為,當晚 International Doping Tests & Management(國際泳聯授權的一家第三方檢測機構)的三名檢測人員不具備檢測資質。他們懷疑的依據是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ISTI血樣採集指南》)中的「These individuals must be trained and authorized for their assigned responsibilities.」(「採樣小組中的每個人都是應該是受到培訓並被授權以實施其各自分配的職能」)。
4. 而 WADA 則認為檢測人員的身份沒有問題,他們的依據是《ISTI血樣採集指南》只是一份指導性的建議,並不是具有強制效力的規定,而 WADA 認可的強制規定為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ISTI),其中關於檢測人員的資質文體的解釋為:
「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shall hav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provid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evidencing their authority to collect a Sample from the Athlete, such as an authorisation letter from the Testing Authority. DCOs shall also carry complementary identification which includes their name and photograph (i.e., identification card from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driver’s licence, health card, passport or similar valid identification) and the expiry date of the identification.」
「採樣人員應該有樣本採集機構授權的官方文件,證明其有資格抽取運動員相關樣本。樣本採集人員應該攜帶包含其姓名和照片能夠證明其身份並在有效期之內的證件(如樣本採集機構的身份卡、駕照、醫保卡、護照或類似證件)。」
站在 WADA 的立場上,他們認為 ISTI 這條規定中的「採樣人員」是作為一個整體(也就是「採樣小組」),他們出具了由檢測機構(FINA)向採樣機構(IDTM)發出的一份授權文件,另外的兩名檢測人員(血檢官和尿檢官)分別出示了護士資格證和身份證。在 WADA 看來,檢測人員的身份符合 ISTI 規定。
5. 從上面兩點可以看出,雙方的爭執主要在對於規則的理解上。但孫楊方安排出庭的證人都是「事實證人」(證明現場發生具體事件的證人),對規則的理解並沒有什麼實際用處。而 WADA 方派出的證人是 ISTI 的撰寫者,他們都參與了 ISTI 的制定,從這一點上來說,WADA 就佔據了主動。
6. WADA 另外兩點非常佔優勢的陳述是,
(1)IDTM 自 1995 年開始已與 FINA 合作,代表 FINA 對運動員進行樣本採集共計 19000 餘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樣的格式授權文件(且在 2018 年,與本案一模一樣的格式授權文件被使用過逾 3000 次),FINA 也從未表態該授權文件有瑕疵,但卻在這一次認為該格式授權文件不合規。
(2)孫楊作為國際頂尖運動員,接受過多達 180 次興奮劑檢測程序,其中 60 次由 IDTM 通過出具和本案無異的授權文件執行,但孫楊卻僅在這一次,對該格式授權文件提出質疑。
這兩點對於孫楊很不利,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就真的回天乏術了。
7. 拋開上面的爭議不談,孫楊團隊犯的最大的問題就是,他們基於自己對於規則的理解(有可能不準確)就採取了一個 100% 會讓運動員付出巨大代價的決定。就連孫楊方指定的仲裁員也在仲裁時問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萬一你們對於規則的理解有偏差,特別是在 2014 年孫楊已經因為誤服被禁賽過一次的情況下,採取了一種有極大可能讓運動員付出巨大代價的行為,你們在行動前是否曾經有一秒鐘想過這個問題?」
8. 遊泳一直是「禁藥」的重災區,但其他國家(特指那些遊泳強國)是通過科技和政治的手段來規避風險。一是研發現有檢測手段無法檢測出來的能提高運動員成績的藥物,二是通過本國在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或者國際反興奮劑機構中的「人脈」或「能力」為某些特殊藥品開設「白名單」。
9. 上訴成功的可能性幾乎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