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不去換不動產證,還真不知道自己的房子是商業用途只有40年產權,有的是綜合用地,那就是50年,開發商坑慘了業主。」9月3日,寶雞通天河小區多名業主告訴華商報記者。買房的時候和開發商籤的是70年的產權住宅合同,但在更換不動產權登記證的時候,卻發現產權只有40年。
業主:購房合同寫著70年產權,換證卻成了40年、50年
業主呂女士稱,2009年,他們買下了陝西華盛實業有限公司開發的通天河小區的房子,開發商一直宣傳為70年產權的普通商品房,在合同上載明的產權也70年。2011年他們相繼拿到房產證,但舊房本並沒有標明使用期限。直到更換不動產權證,他們才發現其中的「貓膩」。更換後有的業主產權證書上的用途為 「城鎮住宅用地/住宅」,而且原來開發商承諾的70年產權,卻變成了40年,使用期限截止2044年。呂女士發現這一情況與主業們籤的合同不符,就將信息告知了小區其他業主。
「3號樓臨街一二層是門面,三層以上是住宅,發現產權只有40年的時候,我們也翻了合同,發現業主籤署的合同中規劃用途有兩種,一種是綜合,另外一種是商業,根據國家規定,綜合為50年產權,商業就是40年產權,但是我們購房合同卻標明了70年,截止到2078年。」業主楊先生說,他們以為籤了白紙黑字的合同應該不會被騙,而且房產證也拿到了,不會被騙,沒想到開發商一直再欺騙,他們一直被蒙在鼓裡。
「房產證上只有用途『住宅』兩個字,我們都認為住宅有70年產權,如果不是換證,我們也許一輩子都不知道自己的房子產權縮水成了40年。」一位業主說。
開發商:需要一月時間調查 希望媒體不要參與
9月3日,記者與多名業主來到位於渭濱區玉泉花園內陝西華盛實業有限公司了解情況。一名辦公室工作人員稱,他們是後來才來的,對於前期項目土地性質並不知情,公司搬到西安了,她已經聯繫到了負責人向業主回應此事。
針對業主們提出的70年「縮水」成了40年,陝西華盛實業有限公司一吳姓副總說:「對於通天河小區業主反映的問題,自己並沒有參與此項目開發建設,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的需要一個月的時間進行調查,其他的並不知情。我們在積極處理中,希望媒體不要參與」。
根據業主提供與開發商初步達成意見,1.陝西華盛實業有限公司同意履行購房合同義務,辦理128戶業主房產證土地使用年限由「2004年8月31日至2044年8月31日」變更為「2008年8月31日至2078年8月31日止」;該項變更產生所有程序及所需費用由陝西華盛實業有限公司承擔,業主配合辦理手續。2.陝西華盛實業有限公司於一個月內完成事情處置方案及時間節點,後續嚴格按照處置方案,履行變更義務。並於每周書面通報業主代表事情處理進程。3.陝西華盛實業有限公司不如實履行以上承諾造成的法律後果及損失由該公司承擔。
對於開發商的目前回應,部分業主並不認可,小區在建設初期土地性質已經是定好的,為什麼還會出現業主合同中標明70年產權,而且還在規劃用途中卻寫兩種,開發商顯然在欺騙業主和我們玩文字遊戲,我們花錢買房就應該享受應有的權益,但開發商這樣的回覆顯然是在拖延時間。
律師:涉嫌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業主買70年產權房卻得到一本40年不動產證的問題,根據規定,住宅用地年限是70年、商業用地年限是40年,綜合用地年限是50年。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本事件中開發商合同約定的土地性質與年限不一致已經涉嫌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趙良善表示,房屋使用性質是開發商拿地建設之前就確定了的,如果事後即使進行補救,也不影響當前違約責任的形成。因此,業主還是有權通過訴訟方式,依法共同維權。
華商報記者汶威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