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新收入準則應用指南的規定,企業因轉讓商品(服務)收到的預收款適用新收入準則進行會計處理時,不再使用「預收帳款」科目及「遞延收益」科目,而是使用「合同負債」科目。
2、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印發)第十二條的規定:
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
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籤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
3、根據財稅〔2017〕58號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不再發生納稅義務,但需要按照規定在項目地或者機構地預繳增值稅。
此處需要注意,不發生納稅義務的預收款,僅指工程實際開工前發包方支付的款項,財建〔2004〕369號提到的「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的預付款,應屬於應稅行為發生後收到的款項,收到之日納稅義務即發生。
4、不發生納稅義務的預收款,可以向業主開具編碼為「612」的不徵稅發票,當然如果建築企業出於種種考慮,收到預收款時開具了帶稅率或者徵收率的發票,開票之日即發生納稅義務。
5、例 某建築企業2020年5月1日與業主籤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為一般計稅,合同含稅價10900萬元,2020年5月19日收到預收款1090萬元,2020年5月28日工程開工,根據合同約定,工程計量款達到3270萬元之後在次月工程進度款中一次性抵扣。
情形一:收款開具不徵稅發票(增值稅預繳略,下同)
(1)2020年5月19日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1090
貸:合同負債 1090
(2)計量達到3270萬元時,假定按計量開票和收款
借:應收帳款 3270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3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70
借:銀行存款 3270
貸:應收帳款 3270
收入確認應當按照履約進度,此處略。
(3)次月計量工程款假定為1090萬元
借:應收帳款 1090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1000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90
(4)抵扣預收款,此時納稅義務發生,應向業主開具9%稅率發票。
借:合同負債 1090
貸:應收帳款 1090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9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0
情形二:收款開具9%稅率發票
(1)2020年5月19日收款時,開具發票,納稅義務發生
借:銀行存款 1090
貸:合同負債 1090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9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0
註:有觀點認為此時應對合同負債進行價稅分離,即確認合同負債1090÷1.09=1000萬元,確認銷項稅額90萬元,筆者認為如此處理不利於施工企業和業主之間的對帳,因此仍將合同負債反映為價稅合計數,銷項稅額對應借方科目確定為「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
報表列示時,可將合同負債和待轉銷項稅額抵消以1000萬元的淨額,在「合同負債」或者「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列示。
(2)計量達到3270萬元時,假定按計量開票和收款
借:應收帳款 3270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3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70
借:銀行存款 3270
貸:應收帳款 3270
收入確認應當按照履約進度,此處略。
(3)次月計量工程款假定為1090萬元
借:應收帳款 1090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1000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90
此時,「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貸方發生額為90, 餘額為0。
(4)抵扣預收款,不用再開票。
借:合同負債 1090
貸:應收帳款 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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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何博士說稅,作者:何廣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