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活動中,合同中附有質保金條款或質量保證條款非常常見,對質保金何時確認收入,質保金用什麼科目掛帳,新收入準則按履約義務來界定。
收到錢不一定能確認收入
新收入準則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對於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評估該質量保證是否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外提供了一項單獨的服務。企業提供額外服務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質量保證責任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評估質量保證是否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外提供了一項單獨的服務時,企業應當考慮該質量保證是否為法定要求、質量保證期限以及企業承諾履行任務的性質等因素。客戶能夠選擇單獨購買質量保證的,該質量保證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質保金
關鍵看質量保證活動的性質、時間、以及客戶是否有單獨的選擇權,比如我們買手機,一年內免費保修,這種通常是質量標準保證,期限也在一年之內,不具有選擇權,因此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在銷售手機時一次性確認收入,不需要對保證條款單獨分拆確認收入。但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計提相應的銷售費用和預計負債。
如果銷售手機約定,一年之內屏幕損壞包換一次(及時非正常損壞,如摔碎),這種銷售模式通常保修條款應作為一項單項履約義務,收到的價款應當在手機及屏幕更換的公允價之間分攤,分別確認收入,更換屏幕在更換活動發生時或期限過後時點確認收入。
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質保質條款,質保活動通常是簡易的維修義務,未收的質保金可以按照應收帳確認。質保條款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已收金額應作為合同負債,在確認收入時轉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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