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重組是上市公司開展資本化運作與現代化經營的重要方式。企業開展對外併購投資時,往往更關注對投資標的的選擇、投資價格的談判、交易結構的設計等,這些是併購過程中非常關鍵的環節,但有一個環節往往被擬開展併購的公司所忽略,即併購主體的選擇與設計。
而實際上,選擇什麼併購主體開展併購對公司的併購規模、併購節奏、併購後的管理、及相配套的資本運作行動均有十分重大的影響。以下推文整理了三個併購案例,分析說明一下上市公司在併購中核心環節和方案的設計。一起來學習吧!
案例一:北京海蘭信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一、方案概況
海蘭信擬向智海創信、珠海勞雷、永鑫源、上海夢元、杭州興富、杭州宣富、上海豐煜、王一凡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海蘭勞雷45.62%股權。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上市公司已有海蘭勞雷54.38%的股權。本次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將取得海蘭勞雷的100%股權。根據東洲評估出具的《海蘭勞雷評估報告》,以2017年9月30日為評估基準日,採用收益法對標的公司進行評估,截至2017年9月30日,海蘭勞雷母公司報表帳面淨資產為125,848.14萬元,評估價值為145,360.00萬元。經交易各方協商,確定標的資產海蘭勞雷45.62%股權的交易價格為66,315.37萬元。
二、方案看點
1.通過交易對方增資海蘭勞雷所得現金收購勞雷產業45%股權的原因和必要性
勞雷產業為境外公司且其部分股東為境外自然人,海蘭信不能直接向其發行股份在海蘭信控制勞雷香港和Summerview的100%股權前,勞雷產業的股權結構如下:
股權的談判過程中,楊慕燕及方勵對收購資金需求較為緊迫,要求儘快取得收購現金對價。因此,海蘭信無法直接通過向楊慕燕(香港籍)及方勵(美國籍)發行股份的方式收購勞雷產業45%股權。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蘭信合併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科目餘額為29,331.52萬元,故海蘭信無法在短時間內籌集收購所需的現金,故海蘭信無法直接通過現金方式收購勞雷產業45%股權。
2016年以來,我國對於對外投資監管政策進行了相應的調整。2016年12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四部門發布了《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就當前對外投資形勢下中國相關部門將加強對外投資監管答記者問》。根據相關監管政策及與相關主管部門的諮詢溝通,如由海蘭勞雷以外的其他主體收購勞雷產業45%股權,在對外投資的審批方面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結合海蘭勞雷2015年收購勞雷產業55%股權及海蘭勞雷的實際經營情況,通過海蘭勞雷收購勞雷產業剩餘45%股權符合境外投資監管政策調整後的相關要求,能夠有效推動對勞雷產業剩餘45%股權的收購。
本次重組交易架構的設計系綜合交易對方的特點與需求、上市公司貨幣資金缺口、境外投資監管政策等多方面因素考慮所做出的,本次交易不屬於《重組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構成重組上市,亦不存在規避重組上市監管的情形。
2、鎖定安排
珠海勞雷、永鑫源、上海夢元、杭州興富、杭州宣富、上海豐煜、王一凡承諾:
(1)滿12個月,12個月內不轉讓;不滿12個月,則自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
(2)在上述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後,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本次非公開發行獲得的股份總數,不超過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本次非公開發行獲得股份的,減持數量不超過持有的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50%。
智海創信承諾:「1、上市公司擬在本次交易中向本企業發行股份(以下簡稱「本次發行」)。本企業承諾在本次發行結束之日起至以下日期孰晚之日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自本次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屆滿之日,(2)在海蘭勞雷完成《業績承諾及補償協議》項下全部業績承諾或本企業履行完畢《業績承諾及補償協議》項下全部業績補償、減值補償義務(如有)之日。2、本次交易完成後,由於上市公司送紅股、轉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使本企業增加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應遵守上述承諾。」
3、業績承諾及補償安排
基於對海蘭勞雷及上市公司未來業績的信心,智海創信作為上市公司關聯方,對本次重組做出如下業績承諾及補償安排:
智海創信承諾,海蘭勞雷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合併報表中扣除非經常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分別不低於8,929.91萬元、10,163.27萬元、11,072.00萬元。
當期應補償金額=(截至當期期末累積承諾淨利潤-截至當期期末累積實現淨利潤)/業績承諾期間內各年度承諾淨利潤數總和×智海創信取得的交易對價-累積已補償金額
4、關於涉密信息披露的相關事項
根據《軍工涉密業務諮詢服務安全保密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為軍工單位涉密業務提供諮詢、審計、法律、評估、評價、招標、設計、施工、監理、載體製作、設備設施維修、展覽展示、物資採購代理、信息系統集成和安全防範工程等服務的法人單位或組織,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保密條件,在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備案;諮詢服務單位的涉密人員(包括外聘專家)應當通過國防科工局組織的軍工涉密業務諮詢服務安全保密專項培訓和考核,獲得軍工保密資格認證中心頒發的《安全保密培訓證書》。
為本次交易提供軍工涉密業務諮詢服務的中介機構均已取得了國防科工局頒發的《軍工涉密業務諮詢服務安全保密條件備案證書》。同時,本次交易中介機構項目團隊配備了具有《安全保密培訓證書》的相關人員,已具備開展涉密業務的資質。
三、併購重組委審核意見
請申請人結合報告期及2018年1-8月收入實現情況等因素,說明標的公司主要資產持續盈利能力及預期業績可實現。請獨立財務顧問和評估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四、觀點
本案例實質上是收購標的公司少數股東權益。這個案子從開始做到上會,歷時較長。標的公司、方案設計的特殊性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項目推進的時間。從收購少數股東權益角度,該項目應當為比較簡單且具備充分理由的項目,但是從方案設計及反饋意見關注重點來講,項目推進過程中也是存在一定的壓力的。
案例二: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為:上市公司以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王義波、彭澤斌等45名自然人合計持有的聯創種業90%股權。
開元評估出具開元評報字(2018)284號《資產評估報告》,以2017年12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對聯創種業90%股權進行了評估,評估方法包括資產基礎法和收益法,並採用收益法的評估結果作為最終評估結論,最終評估結果為聯創種業90%股權的評估值為138,746.84萬元,交易各方協商確定標的資產交易價格為138,690.00萬元。
二、方案看點
1、股份鎖定期
本次交易中交易對方取得的隆平高科新增股票,自本次發行結束之日(即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屆滿36個月之日和《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履行完畢之日中的較晚日之前不得轉讓,但如果中國證監會、深交所等監管機構要求延長鎖定期的,則以監管機構的要求為準。
2、業績補償主體及利潤補償期間
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業績補償方為王義波、彭澤斌等27名自然人。利潤補償期間為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三個會計年度。若本次交易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能實施完畢,則業績補償方的利潤補償期間作相應調整,屆時依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由交易各方另行籤署補充協議。
3、利潤承諾及盈利預測數額
標的公司在利潤補償期間的預測淨利潤數額分別為2018年不低於1.38億元,2019年不低於1.54億元,2020年不低於1.64億元。業績補償方承諾的標的公司在利潤補償期間實現的歸屬於母公司的淨利潤(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中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歸屬於母公司的淨利潤數確定,為避免歧義,標的公司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品種所有權轉讓或授權使用所得計入經常性利潤,下同)將不低於上述預測淨利潤數額。
若本次交易在2018年12月31前未能實施完畢,則業績補償方利潤補償期間作相應調整,屆時依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由交易雙方另行籤署補充協議。報告期內,聯創種業不存在其他品種所有權對外轉讓或授權使用所得業務。
4、業績補償實施
若在上述利潤補償期間,經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標的公司第一年或第二年實現的淨利潤未達當年度承諾淨利潤的90%,或三年累計實現淨利潤未達到累計承諾淨利潤的100%,上市公司應在其每個利潤補償年度或利潤補償期間結束後的年度報告披露後的10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業績補償方,業績補償方應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後的30日內按以下方式補足上述承諾淨利潤與實現淨利潤的差額(即利潤差額)。
每一業績補償方各自需補償的當期應補償金額按其於協議籤訂時各自用於參與本次交易的標的公司股份的相對比例(即業績補償方各自參與本次交易的標的公司股份佔業績補償方合計參與本次交易的標的公司股份的比例)承擔。如業績補償方任意方未能按協議約定及時履行補償義務,王義波、彭澤斌和陸利行負有連帶補償責任。
三、併購重組委審核意見
無條件通過
四、觀點
本案例從方案設計角度來講,沒有特別特殊的地方。但是由於標的公司為農業企業,因此財務核查還是下了比較大的功夫,要求獨立財務顧問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如下事項進行了核查:客戶、供應商、標的公司之間的關聯關係;付款人與客戶的一致性;銷售真實性核查、採購交易真實性核查、即是客戶又是供應商的情況;現金交易情況、存貨真實性等。從核查角度及內容,基本覆蓋了農業企業IPO財務真實性核查的範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2018年第39次會議於2018年8月16日上午召開。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獲無條件通過。
案例三: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煙臺萬華化工有限公司(控股股東)
一、方案簡介
本次交易的具體實現方式為:萬華化學通過向控股股東萬華化工的5名股東國豐投資、合成國際、中誠投資、中凱信、德傑匯通發行股份的方式對萬華化工實施吸收合併。萬華化學為吸收合併方,萬華化工為被吸收合併方。
本次交易完成後,萬華化學為存續方,將承繼及承接萬華化工的全部資產、負債、合同及其他一切權利與義務,萬華化工將註銷法人資格,萬華化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將被註銷,萬華化工的股東將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本次交易標的資產為萬華化工100%股權。萬華化工成立於2018年1月30日,系上市公司原控股股東萬華實業存續分立後新設公司。萬華實業分立的審計、評估基準日為2017年10月31日,該次分立已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並實施完畢。根據《分立協議》,本次分立,萬華實業聚氨酯化工產品生產業務進入到萬華化工,其他業務保留在萬華實業中。即萬華實業分立前所持有的萬華化學47.92%股權、萬華寧波25.5%股權、新益投資100%股權、萬華國際資源100%股權、新源投資100%股權、辰豐投資100%股權劃歸萬華化工名下,其餘的與聚氨酯化工產品業務不直接相關的資產保留在萬華實業。
萬華化工為持股型公司,截至本報告書籤署日,其股權架構如下:
本次吸收合併完成後,萬華化工註銷,上市公司新的股權結構如下:
根據中聯評估出具的並經煙臺市國資委核准的《萬華化工資產評估報告》,本次交易以2018年1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評估對象是萬華化工股東全部權益價值。經交易各方協商一致,本次吸收合併的對價為萬華化工截至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值,即5,221,758.20萬元。
二、方案看點
1、本次交易方案的簡要介紹
本次交易是萬華化學抓住國家「一帶一路」重大戰略發展機遇的關鍵一步。通過吸收合併控股股東萬華化工,上市公司將實現三個目的:第一,積極響應國家號召,布局「一帶一路」實體業務。第二,通過收購全球第八大MDI生產商匈牙利BC公司,萬華化學將成為全球MDI第一大生產商(以產能計算)。第三,本次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將徹底解決與控股股東下屬BC公司之間存在的潛在同業競爭問題,是控股股東履行證券市場承諾的重要舉措。
2、業績承諾及補償安排
本次交易涉及採用基於未來收益法評估的業績承諾資產包括BC公司100%股權、BC辰豐100%股權、萬華寧波25.5%股權和萬華氯鹼熱電8%股權。
本次業績承諾中上述四部分業績承諾資產合計計算淨利潤數(包括實際淨利潤和承諾淨利潤)。本次交易涉及的業績承諾方、補償義務主體為全部交易對方。
根據中聯評估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業績承諾資產的合計評估值為1,960,328.90萬元,本次業績承諾資產的交易作價即為1,960,328.90萬元。根據《吸收合併協議》,若本次吸收合併交易於2018年實施完畢,則本次吸收合併業績承諾方對萬華化學的業績補償期間為2018年、2019年、2020年;若本次吸收合併交易於2019年實施完畢,則本次吸收合併業績承諾方對萬華化學的業績補償期間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承諾淨利潤如下:
3.異議股東保護機制
(1)在本次吸收合併方案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後,萬華化學將確定實施本次現金選擇權的股權登記日。萬華化學將向在萬華化學股東大會表決本次吸收合併方案的相關議案和就關於合併雙方籤訂合併協議的相關議案表決時均投出有效反對票,並且持續持有代表該反對權利的股票直至現金選擇權股權登記日的異議股東派發現金選擇權。取得現金選擇權的異議股東在現金選擇權申報期內可以進行申報行權。異議股東在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之後發生股票賣出行為(包括被司法強制扣劃等)的,享有現金選擇權的股份數量相應減少;異議股東發生股票買入行為的,享有現金選擇權的股份數量不增加。若本次合併最終不能實施,異議股東不能行使該等現金選擇權,異議股東不得就此向合併雙方主張任何賠償或補償。
(2)獲得現金選擇權的異議股東在現金選擇權申報期內有權以現金選擇權價格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權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申報現金選擇權。對於萬華化學異議股東持有的已經設定了質押、其他第三方權利、被司法凍結或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其他情形的股份,未經合法程序取得質權人、第三方或有權機關相關的書面同意或批准,不得行使現金選擇權。如在定價基準日至現金選擇權實施日期間發生除權、除息的事項,則現金選擇權價格將作相應調整。
(3)萬華化學將在本次合併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另行公告異議股東現金選擇權方案的實施細則(包括但不限於申報方式、申報期等)。
(4)在《吸收合併協議》生效後,現金選擇權提供方應當於現金選擇權實施日受讓成功申報行使現金選擇權的異議股東所持有的萬華化學股份,並按照現金選擇權價格向異議股東支付相應的現金對價。
(5)因行使現金選擇權而產生的相關稅費,由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東、現金選擇權提供方等主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承擔,如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則各方將參照市場慣例協商解決。
三、併購重組委意見
無條件過會
四、觀點
本項目為上市公司吸收合併控股股東同業資產,實現同業資產的整體上市的案例。吸收合併項目較普通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項目要複雜一些,本方案存續主體為上市公司,較非上市公司吸收合併上市公司程序上簡單許多,與一般的案例差別在於收購對象將註銷,因此存在債權債務處理方案及異議股東保護條款。
綜上所述,我國併購市場即將進入爆發成長期,上市公司必將成為其中一股非常重要的參與力量,上市公司應將併購主體的選擇作為整個併購結構設計中的重要一環,綜合評估自身資產、市值等情況,標的企業盈利能力、成長性、估值等情況,選擇、設計合適的併購主體開展併購,打開公司併購成長的通路。
來源:投資併購風險管理
作者:俞昊
微信號:zf_w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