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 Liberalism)的思想基礎,源自個人生存在群體社會當中,個人的意見優先,群體不能以任何理由來限制個人的思言行為。在群體與個人的關係中,主張群體是為了個人。這也就是說,自由主義基本上源自個人主義( Individalism)。這主義所要爭取的是在個人的權益與國家社會的權力有所衝突時,個人的利益優先;其理由是:是國家為了個人,而不是個人為了國家。
自由主義原本的興起是西班牙的自由黨,後來由洛克( John Locke,16321704)在教育的理論上,主張個人的教育優先於國家的教育,發展了哲學性格的自由主義。洛克的主張使西方人開始反省人的個別性和群體性之間的相互關係。洛克主張人的獨立性、個別性是人性的第一義,而人的合群性、群體性則是人性的第二義,於是主張私人興學重於國家辦學。當然,在首先肯定了個人的獨立性和個別性的優先地位之後,群體的參與,或是參與集會結社,都是人的自由;也就因此,主張個人的自由重於國家的自由。
在這種理論和實踐下,就成了「自我主義」( Egoism)或是「自私主義」,或是「自我中心主義」( Egocentricism)。一旦自由主義由自私主義或是自我中心主義所註解,對「自由」的定義就成為「我要做什麼,就做什麼」;這定義把自由看成了放任,而自由主義也就成為放任主義了。
自由主義本身,如果以理性為基準,則「自由」的概念應有「限制」來制衡,在行為的表現上出現「我要做什麼,就偏偏不做什麼」,來證明自己是自己的主人,自己不是自己情緒的奴隸。這種自由的表現,才是真正的自由,因為它才著實證明自己的主導性。
英國開始的自由主義,後來配合了功利主義( Utilitarianism),才算是在個人的存在和群體的存在之間,找到了連接點,而使個人的群體性,逐漸表現出來自由主義通常在對「自由」的詮釋落實到具體的政治社會生活中,強調個人在行為上不受拘束的自由。當然,自由如果被詮釋為「我要做什麼,就做什麼」時,社會上自然產生許多自私自利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或多或少地妨礙著別人甚至侵犯別人的自由的行徑。也就因此,在群體生活中,除了「自由」之外,還有規範」,還有「法治」的概念。
這也就是「從心所欲,不逾矩」的理解。一個人如何能在「我要做什麼,就做什麼」時,卻不會違反規矩,不會妨礙他人,的確不是件容易的事。也就因此,自由主義者應該先了解「自由」的含義,獲知「自由」並非實體,它只是依附於人的心靈的一種狀態,它不是去追求就可獲得,亦不是別人可以贈送,而是內心修煉成的一種境界。這內在的自由,才是自由的根本,從這內在的自由往外發展,就有外在的自由、言論、集會、結社、信仰宗教等等。
再來就是個人外在自由的擴展,家庭、社會、國家、全世界,一層層地緊扣著,直到全人類、全世界都有自由時,自由主義才算完成當然,就針對過去的奴隸制度,或是殖民政策來看,一個人當然有天生的權利,追求擺脫外來的束縛,使自己恢復自由的權利;自由主義的原意,如果在這立場上,爭取個人的、民族的自由,則是非常偉大的構想,其精神值得讚揚;但是,若只是為了突顯自己在群體中的個人意識,則違反了自由本身的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