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談|學者、律師、網友熱議「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的自覺與擔當」

2020-12-23 澎湃新聞

來源:檢察日報

編者按

「天下興亡,我有責任」!3月11日,《檢察日報》發布的一文,在業內外引發廣泛關注。3月14日,作者發布了續寫的。一些讀者有感而發,圍繞刑事錯案及其責任人的界定闡發觀點、發表留言。《檢察日報》特闢專欄,就此展開討論,以期匯聚眾智,共謀法治,推動檢察人員對標「求極致」的工作目標要求,增強責任與擔當意識,不斷提升自身檢察業務能力水平,從而真正履行好在刑事訴訟中的主導責任。

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辨思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秦策

近日,一篇題為《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的文章在坊間流傳,它先由「法律讀庫」公眾號發布,又在《檢察日報》上發表,再經最高檢公眾號推送,引發業界廣泛關注。

讀到這篇文章,尤其是看到這個標題,我的總體感覺是非常振奮的,因為這樣的命題體現了檢察機關的責任與擔當。有人說這正是檢察機關的初心,鐵肩擔道義,正義護民生,的確展現了新時代檢察機關的使命感。

不過放下文章,腦子裡就開始思考。我本人是一個法學老師,有點職業病,就是一篇再好的文章也會想一想這裡面有什麼問題。俗話說的「雞蛋裡面挑骨頭」或者吹毛求疵,說的就是這種職業病。所以我想談一點自己的觀點,不成熟之處請讀者見諒。

當然,首先我要明確一下討論問題的基本立場。對「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這個命題可以從兩個不同視角來理解。第一個視角是應然的、表達信念與理想的視角;第二個視角是實然的、著眼於責任制度完善的視角。

就第一個視角,我不僅沒有不同的看法,相反,對這種「求極致」的工作態度是非常欽佩和讚賞的。在一定意義上,我也主張其他司法機關對於刑事錯案也要有敢當「第一責任人」的態度和勇氣。

而我的討論主要立足於第二個視角,著眼於責任制度的完善。但這是個很大的課題,所以我僅對「第一責任人」這個概念做一下初步分析。因為,既然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那麼,要使這個責任落到實處,就要搞清楚這個「第一責任人」的意思。事實上,「第一責任人」中的「第一」和「責任」「責任人」實際上是有多重含義的,存在需要澄清之處。

「第一責任人」中的「第一」

首先,「第一」可以指訴訟發展順序的先與後。從立案管轄的角度來看,守第一道關口的有不同的機關,如公安機關對一般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對自偵案件等。所以從多數案件來看,檢察機關其實並不在訴訟程序發展「第一」的位置上,這是正序。從逆序的角度,法院守的是最後一道關口,審判是訴訟的最後一道防線,這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流程。所以,「第一責任人」中的「第一」肯定不是從訴訟發展的時間順序來說的。

其次,「第一」還有「最重要」的意思。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檢察機關的職責很重要,這一點都能認同。檢察機關承擔追訴職能,在現代國家「控審分離、不告不理」的基本制度之下,檢察起訴是一種很能動的職能,同時也起到過濾案件的作用。對於避免錯案而言,沒有檢察機關錯誤地提起公訴,也就不會有後續的錯誤裁判。而且,在我國,檢察機關還承擔著獨特的訴訟監督職責,成為唯一可以全程貫穿刑事訴訟活動的專門機關,訴訟監督職責強化了檢察機關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重要性。雖然如此,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設置的基本框架卻是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檢察責任的承擔顯然要在這個框架內展開。三機關之間的責任承擔基於其訴訟職責產生,似乎也很難絕對分出第一、第二來。

最後,「第一」還可以有「主要」的意思。從檢察機關的訴訟地位來看,如果檢察機關能夠守住公訴工作的關口,倒逼偵查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從而把質量過關的案件起訴到法院;同時,對法院的訴訟過程進行監督,對於錯誤裁判、枉法裁判行使抗訴權,這樣可以把錯案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在案件裁判生效以後,檢察機關仍然可以對錯案提起再審抗訴。近年來有的冤錯案件的糾正,可以直接歸功於檢察機關敢於行使監督職能,可圈可點之處很多。可以說,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對於防止和糾正錯案的確承擔了主要責任。但是,法院是最終的裁判者,所有的錯判案糾正都要通過法院的裁判來實現,如果要防止錯判案,法院也不能缺位。對於防止和糾正刑事錯判案的,說法院是主要責任者也沒有錯。

「第一責任人」中的「責任」或「責任人」

第一,錯案追究責任還是國家賠償責任?發生了錯案,可能會導致錯案追究以及國家賠償,那麼,「第一責任人」中的「責任」是錯案追究責任還是國家賠償責任?按一般理解,它顯然不是國家賠償責任,而更貼近錯案追究責任的概念。這兩個責任概念雖然含義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責任應該根據錯案所處的不同訴訟階段以及專門機關行使職權的情況來確定,而非鎖定一個不變的「第一責任人」。國家賠償法中有關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體現了這一原理,它是動態變化的。

第二,檢察機關責任還是檢察官責任?《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一文中提到的責任人是「檢察機關」,這似乎是明確的。但是,我也注意到在文章當中存在小小的轉換,即提出刑檢人「須有勇於擔當的責任意識」。這樣的轉換是不奇怪的,因為檢察機關的責任都要落實到具體的檢察工作,由檢察官來實現和承擔。那麼,能不能就此轉換成「檢察官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這倒是值得思考的問題。我國的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原則並不是指檢察官依法獨立,而是檢察機關作為整體的依法獨立,而且,相比於法院,檢察機關整體性更強,因為法院上下級之間是監督關係,而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關係;最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強化了檢察長的作用,實際上是對檢察機關內部整體性的加強。需要注意的是,整體的檢察機關責任往往需要轉化為個體的檢察官責任才能落到實處,檢察官能否以及如何充當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是需要進一步釐清的問題。

第三,程序責任還是考核責任?有關錯案的程序責任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預防錯案責任,二是錯案糾正責任。《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一文中提到了辦案防錯機制,同時也提到了刑檢人的考核責任問題。考核責任不同於程序責任,它是一種內部管理責任,但它與每一位司法人員切身相關,往往具有強大的引導作用。它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內容,但卻深刻影響著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不合理的考核方式甚至會增大錯案發生的機率。原文中提出考核應當由數量導向向質量導向轉變,這是一個切中時弊的真問題。只是這種轉變會不會變成數量與質量並重的體制,這還需要探討與觀察。就原文而言,我們尚不明朗,檢察機關「第一責任」如何定位,是程序責任還是考核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我發現,籠統地稱「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存在歧義之處:首先,其中的「第一」並不是當然或絕對的;其次,其中的「責任」也存在著諸多需要進一步澄清之處。

其實,「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只是文中的一句,僅涉及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在訴訟中的職責作用這一點,還是基本適宜的。只是,將「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提升為文章總標題,使人感覺這個命題的涵蓋面一下子擴展到很大的範圍,不免會引發一些爭議。但是,即使存在分歧,不可否認,這個問題卻是很有意義的,可以引發關於檢察機關在預防和糾正刑事錯案中的責任究竟為何的思考。

我認為,思考這個問題,至少應當考慮兩個要點:一是辦案責任應建立在權責一致的基礎上;二是辦案責任的設置應當是體系化的構建。參與刑事訴訟的各個專門機關是互相配合、互相補充、各司其責的一種關係。職責所系,彼此的工作和事務往往不能越俎代庖。而分工必然會帶來分責,同樣,分級也會帶來分責,各自有各自的責任擔當範圍。如果設置過高的門檻,要求不該承擔責任者承擔責任,那麼就有可能導致一線辦案人員在今後的司法、執法工作中無所適從,這不僅不利於落實檢察機關的責任與擔當,反而有可能出現規避責任的異化行為,這就可能會悖離設置責任制度的初衷。

檢察機關應是

「錯案追究的第一責任人」

江蘇越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邊瑞鵬

最近山東濰坊的一位基層檢察院副檢察長寫了一篇文章《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這篇文章在《檢察日報》刊發的時候,編者按中已經點明該文觀點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不同聲音。既然如此,也想表達一下自己的聲音。

說實話,讀完這篇文章後我有點懵圈,但是轉念一想,感覺這位作者可能更多地是從擔當和追求角度來講的,如果是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們應該去褒獎,作為檢察官要有這種追求。學習,要永無止境;辦案,要精益求精。無可厚非。

然而,檢察機關真能當得起「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嗎?如果非說有個第一責任人的角色的話,那檢察機關應該是「錯案追究的第一責任人」。

為什麼這樣說?原因有三:

第一,錯案的形成決定了「第一責任人」這個角色是動態的。

所謂錯案,是指錯誤裁判的案件。錯誤裁判是指根據法律和事實,對案件實體處理和程序適用上存在錯誤的案件。也就是說,錯案分實體處理錯誤和程序適用錯誤兩種。根據這個概念,我們可以看出錯案其實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錯案的啟動,第二部分是錯案的辦理過程,第三部分是錯案的形成即裁判錯誤。

錯案,它的形成有極其複雜的組成。第一道關口就是證據的形成,大多因刑訊逼供或者其他原因而導致。證據的形成,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關係不大。因為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主要是審查證據的,而不是收集證據的。如果一個當事人遭受了刑訊逼供或者其他形式的陷害,他在檢察階段和審判階段隻字不提,而所有證據又嚴絲合縫,那麼,檢察官是很難看出這是個錯案的。而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追責應該細緻區分。

再看結果,說得通俗一點,案件在啟動階段出錯,往往是因為偵查機關的證據存在問題,而案件拍板最終定性的是審判機關,經過最終的裁判,錯案才會出現。當然,這也並不是說錯案的形成中,檢察機關就沒有責任,只是在這種情形下,簡單地認定檢察機關是第一責任人,對於檢察官而言是極其不公平的,因為在這種背景下,其根本無法承擔起這個責任。

所以說,一個錯案的形成有著極其複雜的背景和原因,可能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都有責任,並不能就一刀切或者簡單地來認定某個機關就是第一責任人。因為任何一起錯案裡面的第一責任人是個動態的,應該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第二,在我國不是「檢警一體化」的體制之下,檢察機關當然地不能成為「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在目前的刑事辦案模式下,以檢察機關承擔了主導刑事訴訟的職責,就直觀認定檢察機關必須承擔「錯案第一責任人」角色的觀點不妥當。還有人會問:如果檢察機關不錯捕、不錯訴,不就不會出現錯案了嗎?但我以為,靠這個就簡單地推出第一責任人的認定是錯誤的。

作為檢察機關,具體到個案,接觸案件大多是在報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以後,因為我們實行的體制並不是檢警一體化機制。由於檢、警分開,作為檢方,大多數不能在案件的最原始階段引導偵查,而只能更多地靠審查、要求補充證據等措施來進行引導。在檢警不合一的體制下,檢察官面對的證據材料大多只能是通過書面審查,即使要求補充證據材料,也無法得知偵查機關的取證行為和真實過程,這就決定了一個案件具體到承辦的員額檢察官時,他的手段實在有限。從這個角度而言,一旦出現錯案時,檢察機關不應當然地就被認定為「錯案第一責任人」。探索檢警一體化,有助於把檢察機關的刑事訴訟主導責任在現實中具體實現,把法律監督真正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從根本上解決錯案的發生問題。

第三,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決定了檢察機關應該天然地成為「錯案追究的第一責任人」。就刑事案件而言,以審判為中心的核心是以證據為中心。只有當證據確實充分時,才能定罪量刑。出現錯案,是證據上出了問題,要麼是實體上的問題,要麼是程序上的問題。而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察權。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這是一項重要的使命,所以「錯案追究」的調查啟動,應當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神聖職責,從這個角度講,檢察機關應該是「錯案追究的第一責任人」。下一步,應該繼續加大力度來探索和實現檢察機關在錯案追究中的手段和方法,進一步完善錯案追究的體制機制,這才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應有之義。

網友留言選輯

@曾榮才: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這就是檢察機關的初心。

@大欒:不論觀點是否完全正確,敢於發聲實屬不易。在改革階段,應該鼓勵多些建言獻策,即便觀念有偏差,也是一片赤誠,都是為了更好地前行。

@魏:文章題目反映法律人的擔當和對工作負責任的態度;文章內容顯示出檢察人的深度思考和睿智的解析,「當立不立」「三無」的評價標準很有新意。

@長河流子: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成為冤假錯案第一責任人。堅持疑罪從無、無罪推定、不輕信口供,應該落到實處。

@平凡的世界:新時代,對檢察人員自身學習能力,辦案能力和水平,減少錯案冤案發生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明月清風:必須有第一責任人的擔當意識才能辦好案件!

@路路:國家賠償法已經寫得很清楚了,後監督前,責任該是誰的就是誰的。

@大勇:從一個刑事法官的角度來看,首先為檢察官這種擔當和自省精神點讚。善於思考,敢於發聲,是每一個法律職業者的責任。作為審判者,如果因瀆職判錯案,自然更要承擔責任。但那些從國家賠償法角度論述責任人的評論,不免有些倒因為果,不僅不利於責任的認定,更不要忘了,這裡的賠償主體是「國家」!

@王擰巴:堅定信仰,砥礪前行,是謂刑檢人之擔當。

@桃子:讓懂業務真正能幹事,有擔當人發揮作用!員額檢察官不是爭搶的肥肉,而是責任和擔當!

@犀利狂人:作者的論點恕不能苟同,誰的責任誰承擔。

@李光林:只有認識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責任感和使命感,為之努力奮鬥,我們才能成為值得尊重的司法工匠甚至法律大家,才會找到期待已久的檢察自信。

@出席公正:質量是刑檢人的生命!關鍵是改善考核機制,正確導向,追求實效!

@伊笛額特:這個標題真的振聾發聵,一件錯案不僅是一堆案卷,更是當事人的一生。有這樣的責任意識,這樣的自我警醒,檢察工作才能走向更好。

@jane:

1.國家賠償有明文規定,該誰的責任誰賠償;

2.檢察官和法官意見不一,很正常,並不能因此就認定錯案。

@高山流水:為作者真摯的檢察情懷點讚,彰顯了守土有責擔當有為的膽識,文章內容真摯實在,直擊短板,直戳要害。摒棄考核項目弊端,堅守職責定位,人民檢察一定越來越好。

@海闊天空:檢察自信,法治自覺,以求極致的理念把刑檢工作做好。

@pilgrim~s: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我們要做的是按標準來辦案。

@2號藤藤菜:當前個別考核指標確實存在問題,但是文章的觀點過於理想化,理論上可以,實際上還太遙遠。

(以上摘自最高檢微信公眾號和法律讀庫微信公眾號)

原標題:《大家談|學者、律師、網友熱議「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的自覺與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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