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賣公屋也有蠱惑招,港島柴灣山頂三幢相連的居屋景翠苑及公屋峰華邨,本來互不相干,直至2000年賣出公屋後,三幢樓的轇轕從此糾纏不清。原來房委會以快刀斬亂麻方式幾乎把邨內所有公用設施賣斷給公屋租置戶,甚至連居屋那邊的設施也一併賣走,從此撒手不管。整個山頭,公、居屋的鹹水供應、街燈電費、消防喉保養均轉嫁由公屋租置戶負責,直至一名退休警長追查屋邨長年繳交昂貴電費的緣由,才發現荒誕事實。兩屋苑居民怒不可遏,決定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房委會承擔責任。有前房委會委員也形容事件匪夷所思。
景翠苑為單幢居屋,1990年入夥。相連的兩幢是91年陸續遷入的公屋峰華邨。房委會2000年把峰華邨、合共1,218夥售出,售價由18至32萬元。經歷了兩屆由房署主導的業主立案法團後,至去年第三屆的主導權終落到邨民身上。由一位退休警長黃錦棠當主席,令黃錦棠決定展開偵查之旅的,是由他在公園閒坐時無意聽到房署與路政署人員的對話開始:「師傅,條人行道街燈啲電喺邊度嚟㗎?」「就係呢個公屋嘅電房拖出嚟之嘛,我帶你過去。」
黃錦棠深覺怪異,「點解街燈係由我哋電房拖電出嚟?」他於是翻查過去法團紀錄,赫然發現峰華邨一直在支付很昂貴的電費,貴得連管理費也不夠付,倒欠管理處二百萬元。「查落至知,街燈、球場、遊樂場、小巴站、以至鹹水泵嘅電,都係要我哋俾錢。再睇落去,乜解究我哋要俾埋隔籬居屋景翠苑泵水房電費?」
愈查愈詭異,黃錦棠結果找到,房委會2000年售出單位時,在公契中第90條中列出了一個「共同地方與設施的分擔款項」的條款:房委會向峰華邨一筆過支付87萬元,把屋邨內的17項公共設施全部賣斷,包括:六角亭、兒童遊樂場、小巴站、籃球場、小型足球場、羽毛球場、器械架、緩步徑、斜坡、供水總管及泵房以至消防喉等等,甚至是連旁邊景翠苑的鹹水喉泵房的電力及供水的維修保養,也撥由峰華邨負責。條款黑字白紙寫上:房委會在付款後,再無其他法律責任。
而該份公契,一如平日的房屋買賣,由首位買家簽署後,即等同往後的買家也自願接受相同制約。黃錦棠說:「我搵到第一個簽公契嘅人,係房署外判職員,佢話當時係佢上司拍膊頭叫佢簽份公契,呢度大部分買家都唔識英文,我哋簽樓契時從來無人同我哋解釋過,咁分明係恰我哋啲小市民。」
曾連續14年任房委會委員的公屋聯會主席王坤,對於峰華邨的遭遇感到「匪夷所思」,「房委會都試過撥一啲公用設施俾公屋租置戶,例如一條天橋等,但今次17個公用設施,仲要佢哋照顧埋隔籬居屋嘅鹹水,我係第一次聽。呢個屋邨又唔係新搬入,點解簽公契前唔公開諮詢呢?呢一份公契咁係極不平等條約。居民有權迫房署修改公契。」
除了公屋租置戶平白「買起」17項公用設施,被蒙在鼓裡的,還包括毗鄰的單幢居屋、較峰華邨早一年入夥的景翠苑。由90年入夥起,景翠苑與峰華邨共用的公共設施,均是由房屋署負責。房署推出租置計劃時,並未向居屋居民交代設施已「易手」。
景翠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薛太指,「去年11月起,與峰華邨共用的中轉泵故障,全屋苑無鹹水,問完水務署同房屋署至知,原來房署將所有公用設施,連同維修責任已經賣曬俾峰華邨。偏偏個泵夠力泵水到峰華邨,但唔夠力泵到地勢最高嘅景翠苑,峰華邨堅持唔整。結果拖到家,全屋苑大半年來無鹹水用。」
鹹水泵僅為17項公用設施之一,「我哋仲要摸黑返屋企,近屋苑嘅部分街燈係房署賣俾峰華邨嘅公用設施,峰華邨唔肯承擔電費,拆走部分近屋苑嘅街燈;屋苑旁的球場,亦因為距離峰華邨較遠、較少公屋居民使用,夜晚長期唔會著燈,舊年更發生過風化案。就連消防栓漏水,水務署都話係峰華邨嘅責任,唔肯維修。」
首簽公契買家:無人解釋過條文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公契通常由發展商與大廈的首名買家簽訂後生效,並對之後的買家有同樣約束力,所以首名買家角色相當重要。本報翻查大廈公契,發現首名買家,是退休前在峰華邨任職房署外判保安公司的姓吳保安員。吳向本報表示,住在峰華邨多年,考慮到兒子長大後,可能要「搬細屋」,於是申請自置,「申請計劃後,當時邨內一位房署副經理同我講,搵唔到人簽公契,不如你幫手簽啦,要業主(買家)先簽得嘅。」於是吳成為該屋邨公契第一買家,後來的業主均須跟從有關條款。然而,他坦承當時並不清楚公契內容,更遑論公契第90條列明,買家須承擔17項公共設施的維修責任,「完全唔知,無人解釋過內容俾我聽,簽名過程唔使3分鐘。」
對於公屋業主承擔17項公共設施責任,協助峰華邨居民的立法會議員鍾樹根直斥情況荒謬,質疑房屋署當時只為求盡快完成自置計劃,草率將所有公共設施責任推給公屋業主,「有乜理由要條件較差嘅人,去承擔條件較好嘅人呢?同時,就算要將所有公共設施賣俾公屋業主,但設施涉及居屋屋苑,點解一直無知會過居民呢?」
而房署發言人則解釋,因峰華邨和景翠苑是相連屋苑,兩屋苑鹹水供應須經由一個中轉泵房加壓後經供水總管道輸到兩屋苑,而部分公用設施也供兩屋苑使用。2000年把峰華邨售出後,一如所有樓宇買賣,業主須承接屋邨管理責任。房委會已考慮景翠苑利益,在出售峰華邨的同時,按公契第90條規定,向峰華邨一次過支付87萬元分擔款額,作為代景翠苑支付共用設施的維修保養費用,付款後再無其他相關法律責任。至於電費和追討問題,屬於法團及公契經理人權責,房委會無權代行。當局又指,簽峰華邨公契的首位購買人並非房署員工,與房屋署並無僱傭關係。峰華邨公契上有在場見證首位購買人簽名,及向首位購買人解釋的律師簽名。
(原文出自2015年8月5日 AM730)
(圖片轉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