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團:2020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2020-12-22 中財網

皇氏集團:2020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時間:2020年09月03日 20:21:00&nbsp中財網

原標題:

皇氏集團

:2020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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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

皇氏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

的法律意見書

康達股會字【2020】第0482號

致:

皇氏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皇氏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簡稱「《公司章程》」)及

皇氏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北

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籤訂的《法律顧問協議》,本所律師

受聘出席公司2020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會議」),並出具本

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謹作如下聲明:

1、本所律師所發表的法律意見,僅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發生或存

在的事實並基於本所律師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就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和召

集人的資格、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進行審查和見證後發表法律意見,

不對本次會議所審議議案的內容以及在議案中所涉及的事實和數據的真實性和

準確性發表意見。

2、本所律師已經按照《公司法》、《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對公司

本次會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發表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

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必備文件公告,並依

法對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已經對與出具法律意見書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進行核查,現場見證

了本次會議並據此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

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根據發布於《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

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皇氏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20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

事會於2020年8月18日發布了關於召開本次會議的通知公告。

經核查,本所律師確認公司董事會按照《公司法》、《規則》等相關法律、法

規、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召集本次會議,並已對本次會議的

召開時間、地點、審議事項等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會議的召開

經本所律師現場見證,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於2020年9月3日下午

14:30-15:30在廣西南寧市高新區豐達路65號公司會議室召開,會議由公司副董

事長何海晏先生主持。

本次會議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

年9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

網際網路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9月3日上午9:15至2020年9月3

日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經查驗,本所律師確認本次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與公告內容一

致。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

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據出席現場會議人員籤名冊及授權委託書,出席本次現場會議投票的股東

及股東代理人共3名,代表5名股東,均為2020年8月26日下午交易結束後,

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或其授權代

表,代表股份266,857,686股,佔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31.8583%。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委託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資格,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出席或列席現場會議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

任的相關中介機構人員。

經驗證,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會議人員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本次會議通過網絡投票進行有效表

決的股東共4人,代表股份233,1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0.0278%。

三、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會議依據《公司法》、《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規定,就會議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議案通過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

方式進行表決:《關於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浙江完美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國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行申請綜合授信業務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的議案》。

上述議案已經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經本所律師核查,本次會議所審議的議案與董事會公告內容相符,無新提案。

出席本次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就上述議案進行了審議並以記名投票表

決方式進行了表決;表決結束後,公司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了計票、

監票。本次會議網絡投票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網際網路投票系統進行;

網絡投票結束後,公司委託的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統計

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投票及網絡投票結束後,公司合併統計了議案的現場投票

和網絡投票的結果並予以公布,會議同時對中小投資者的投票情況做了單獨的計

票並公布結果。表決結果如下:

以同意267,073,386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935%;反對17,4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65%;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的表

決結果,審議通過了上述議案。

本次會議的會議記錄由出席現場會議的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及會議

主持人籤名,會議決議由出席現場會議的公司董事籤名。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議案和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規則》等法律、

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的議案、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經驗證,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則》等相關法律、

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及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此頁無正文,僅為《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

皇氏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專用籤字蓋章頁)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公章)

單位負責人: 喬佳平 經辦律師: 王雪蓮

柴 玲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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