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一則判決書顯示,中贛新能在2018年停產半年後將原工藝副部長降職降薪為普通員工,工資從原本的1萬元降至4000元,迫使員工主動離職。員工離職後提起訴訟要求各項補償共計被訴要求解除合同並支付各項費用近35萬元,法院僅支持了其中10萬的請求。
肖某於2011年9月6日與中贛新能籤訂《勞動合同書》,擔任工藝主管職務,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011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7日止,合同還約定肖某的月綜合工資稅後1萬元。
肖某入職後,在工作中認真負責,並於2013年升任工藝部副部長,薪資也隨之上漲。2013年8月8日,肖某在中贛新能提供的部分內容空置的《勞動合同變更書》上簽字。但經肖某申請對該份《勞動合同變更書》經鑑定,其中變更「2013.9.8、2019.9.7」為2018年1月以後書寫形成,除此之外公章「中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後期加蓋。法院認應當認定為合同到期後,雙方並未續籤勞動合同。
2018年6月,2018年6月,中贛新能因生產經營問題而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期間,公司制定《放假暫行規定》,原本規定中顯示行政人員放假時間暫定為2018年6月16日至8月31日,放假期間每月發放700元生活補貼。但一直至2018年11月中贛新能至才通知肖某去上班,且因公司組織架構發生變化,中贛新能已另聘他人擔任工藝部副部長,更口頭要求肖某從事普工崗位,薪資降為4000元左右。肖某於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23日在公司打卡上班。
11月26日,肖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解除合同並支付各項費用,仲裁委未予支持。肖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中贛新能立即向肖某支付2013年12月起至2016年4月拖欠的工資9.37w萬元、經濟補償金9.94萬元;防暑降溫費4640元;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23日期間的工資4990元、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未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工資14.62萬元、繳納社會保險。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對於肖某主張的2013年12月起至2016年4月拖欠的工資9.37萬元,中贛新能在訴訟過程中舉證證明肖某上班期間,有部分工資按照肖某指示發放至肖某提供的另一他人帳戶。兩個帳戶合計後的每月工資均超過1萬元,不存在拖欠工資的情形。對於主張雙倍工資差額的期限應當為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起至勞動合同期滿一年止,即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9月7日。應當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故對肖某主張雙倍工資的差額工資依法不予支持。對於補繳社會保險費不屬於勞動仲裁範圍,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中贛新能向肖某支付經濟補償金9.52萬元、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的工資4990元、高溫津貼4210元,共計10.44萬元。(法說資本 恢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