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6月底股東會的董事改選過程,引發社會爭議,公司派以市場派違反企業併購法申報義務為由,直接剔除53.3%的投票權,並因而當選所有六席一般董事與三席獨立董事。三年前,大同公司公司派即有直接剔除市場派提名董事人選之舉,諸多行徑令人對臺灣公司治理的推動失去信心。
大同公司股東會後,金管會證期局就說明,被剔除的股權中有部分已在二年前申報,證交所也以重大訊息說明會交代不夠清楚,變更大同股票交易方式,成為全額交割股。同時,進一步請集保公司查核相關股務作業,若大同公司有違反股務內控規定,將處以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但上述的作法,眼前改變不了大同公司這回董事改選的結果。
接著,大同公司向經濟部登記董事改選結果,由於大同公司未附上股東會議事紀錄,經濟部要求五日內補件。如果最終經濟部以剔除股東投票權違反規定為由,不給予登記,是否大同公司就必須重新改選董事?答案是並沒有強制力。
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已登記之事項,若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這對於大同公司派並沒有影響,因為改選前後的董事長都是同一人,不影響董事長行使職權。而且,該法條講的是登記為對抗要件,並非是生效要件;大同公司董事改選生效要件,來自於股東會改選結果,除非市場派以公司法189條進行董事改選決議無效之訴,並得到法院判決勝訴才行。
也有人提到,如果經濟部不給予大同公司董事改選登記,主管機關是否可依公司法195條第2項或證交法36條最後一項,要求大同公司重新改選董事?答案也是沒有辦法。因為該法條是指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但若循此途徑,大同公司會強調公司已經進行董事改選,並無法條所稱的不改選。要補充說明的是,20多年前有一家公司派怕失去控制權,因而不願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當時主管機關也無立即改正措施,後來主管機關才修改上述兩項法條。
原本公司法所訂給予股東對於股東會決議的救濟管道,首先是如上所述的公司法189條內容,即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其次是公司法173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再者,投資人保護中心可依據投資人保護法10條之1,以大同公司董事改選違法為由,向法院訴請解任大同公司董事。
然而第一與最後管道,都要進行法院訴訟,可能會導致時間一拖再拖而無實效。
至於第二管道面臨的問題則是公司派一定會拖延,要視主管機關是否願意快一點許可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的請求。
綜觀過去上市櫃公司的董事改選,公司派通常會在害怕失去控制權時,使出諸多違法或有爭議的手段,但上述股東的救濟管道實在是緩不濟急,因此我們建議主管機關未來可修改公司法或證交法,明列股東會剔除股東投票權或董事會直接認定獨立董事喪失資格者,主管機關有權立即處分股東會董事改選或董事會決議無效,並限期命其重新改選,未改選者原董事或原改選董事當然解任。如此或可改善現有法令缺失,有助公司治理的推動更臻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