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布公告,公開徵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對《廣州市反餐飲浪費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徵求意見稿》擬禁止餐飲服務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額,並加強網絡吃播的監管力度。(《南方日報》)
對於餐飲業「最低消費」,多地不約而同「出手」遏制。除廣州外,近日公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條例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不得設置最低消費等條款。天津發布的《餐飲行業制止餐飲浪費行為規範(試行)》,明確禁止設置最低消費。北京相關部門制定的《「制止餐飲浪費 踐行光碟行動」指引》也明確,社會餐飲門店的包廂原則不設置最低消費。
各地之所以圍剿「最低消費」,主要是因為餐館設置最低消費容易造成餐飲浪費,而制止餐飲浪費近來成為各界共識。其中,廣州《徵求意見稿》規定,設置最低消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這相比一些地方只有禁止性規定而無具體罰則,顯然是一種進步,因為明確了罰則才不是「紙老虎」。
不過,廣州擬對違規者的處罰尺度有倒退之嫌疑。2014年,商務部、國家發改委聯合出臺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是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再根據第二十一條規定,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相比這一罰則,廣州擬規定的處罰力度太「溫柔」。
一則,拒不改正的,廣州才擬處罰。換言之,如果違規者改正了則不處罰。而根據《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就會啟動處罰條款。即不管違規者拒不拒改正,都會進行處罰。二則,廣州擬最高處罰一千元。而根據《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最高可處罰3萬元。所以,筆者建議,廣州最高罰款標準應加碼以增強震懾力。
即便「最高不超過3萬元」,其實也需要加碼。因為當初制定《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主要是從維護消費者權益出發的。即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侵害了消費者權益,既損害了消費者自由選擇權,又增加了消費成本。在此基礎上,「最低消費」還助長了餐飲浪費,從侵權和浪費兩個角度審視,「最高不超過3萬元」,應提高到5萬甚至10萬元。
另外,「最高不超過3萬元」是根據2014年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的,如今進入了2020年,經濟社會多項指標都增長了,那麼對設置最低消費的處罰標準也應該與時俱進,適當提高。只有如此,才能倒逼餐飲經營者規範經營,消費者權益不受侵犯,餐飲浪費現象才能減少。筆者希望從國家有關部門到各地,都應針對「最低消費」這一霸王規定加碼處罰。
還需要指出的是,《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對「最低消費」並沒有形成有效遏制,違規現象仍然很常見、較普遍。對此,各地監管者只有主動明察暗訪,並有獎鼓勵消費者積極舉報,才能避免禁止最低消費的規定淪為花瓶。既然從上到下都對「最低消費」說不,那麼這樣的禁令就應該匹配合理的罰則與執法力度,讓禁令在實施中儘量不打一點折扣。
上述《徵求意見稿》正徵求社會意見,對「最低消費」的最高罰款應加碼與加強執法,是一個消費者發自內心的呼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