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預防和制止餐飲浪費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額,違者最高可罰款1萬元。《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
為遏制「舌尖上的浪費」,《規定》共設26條,規定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明確了餐飲供給方和需求方的義務,建立了預防制止餐飲浪費的長效機制,並將宣傳教育引導貫穿全過程。
《規定》提出,餐飲服務經營者要提供符合節約要求的標準化菜品,在菜單上標註餐品分量、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提供小份餐飲食品,合理配置不同規格盛具,推行適合不同群體的套餐。在提供宴席服務時,科學設計菜單或者套餐。餐飲外賣平臺以明顯方式提示消費者按需下單、適量點餐,在平臺頁面上向消費者提供餐飲食品分量、規格、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
《規定》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飲浪費行為進行勸阻,並可以投訴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商務主管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和平臺,受理舉報。
另外,《規定》還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誤導、誘導消費者過量點餐,不得以提供套餐服務的方式推銷過量宴席。餐飲服務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額或者以包間費變相設置最低消費額的,將被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梁濤)
來源:太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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