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國第十六任國君魯啟方進入在位執政第二年。
**本年的夏天,五月初六,魯國為上任國君魯同舉行了「吉禘」。*
所謂吉褅,就是在服喪期結束的時候舉行的祭祀。按照當時的習慣,是將死者,也就是魯同,的牌位送入到祖廟裡面,然後舉行大型的祭祀活動,來定魯同在祖廟中的座次和席位。這個祭祀結束之後,服喪的人就可以脫去喪服,回歸到正常的生活中去。按照當時的叫法,脫去喪服,回歸正常被稱為「吉」,而在這過程中舉行的大型祭祀活動被稱為「禘」,合在一起被稱為「吉禘」。
當然《春秋》記錄這件事情,是認為這次「吉禘」舉行得太早了。在說這個事情之前,我們要先說一說「服喪」和「守喪」的問題。
我們大家可能都知道,古代的時候,一般在父母這種至親去世的時候,往往要所謂的「守孝三年」、「服喪三年」或者叫「三年之喪」。這些我們可能都知道,但是這種「三年之喪」或者「服喪三年」到底要守多長時間?
大家可能說,守孝三年,那肯定是指一年十二個月,三年自然是指三十六個月了。如果您是這麼著認為的話,那就是典型的望文生義了。
因為在古代,說到一年十二個月這麼滿年的情況,專門有一個字,叫做「朞」,這個被稱為「朞年」,意味著「朞年」就是一年滿十二個月這麼一個周期,這麼樣的一年。但是稱年的時候往往指的是牽涉到的經過的年。
所以我們說,「守孝三年」,也被稱為「首尾三年」,比如說,像從本年的五月份開始守喪,然後經過第二年的十二個月,到第三年的一月份這時候脫去喪服,這也叫做「守孝三年」。可是一算,這和所謂的三十六個月還差得很遠呢,可能才十幾個月守喪就結束了。
古人也發現了這個問題,因為是首尾三年,大家開始服喪的時間都不一樣,所以有的人服喪時間長,有的人服喪時間短。典型的例子呢,就是如果最短的話,我們十二月份開始服喪,然後到第三年的一月份開始去除喪服,這才十四個月就服喪結束了。長的人呢,如果從一月份開始服喪,一直服喪到第三年的十二月份,那就是服喪了三十六個月。這個差距就很大了。大家都說「守孝三年」,但實際上時間不一樣,這肯定不公平。
所以很早時候就有人提出了要規範守喪的時間,那規範成多長呢?有人提出了二十五個月來守喪的概念,意思就是說,一年十二個月,兩年二十四個月,我只要多出來一個月,那麼不管是什麼時間開始服喪的,只要數夠了二十五個月,保證是經過了三年,這是符合「三年之喪」的說法的。所以呢,春秋時代基本上都是以二十五個月服喪期,按照這種說法來算日子的。
可是秦漢以下,各個朝代開始推行孝道,他們認為孝才能忠,忠才能廉,這是整個聯繫在一起的。在用人的時候,比如說像漢代,叫做「舉孝廉」,是孝子廉吏才能推舉去做官。所以孝就變得非常重要,那怎麼才能表現出孝呢?那麼守孝這個事情就是一個很重要的事情了。
可是,古代使用的是陰曆,而陰曆的特點就是有閏月,尤其是閏月非常地頻繁。一般講「十九年七閏」,也就是平均兩年多就要有一個閏月,而守孝要經過三年的時間,所以很容易就會框入一個閏月來,一旦框進了閏月,那麼守了二十五個月,但實際上兩年加上一個閏月,就是二十五個月。於是,別人守了二十五個月,人家是「守孝三年」,可是您也守了二十五個月,您卻只守了兩年,這還了得。
有人提出來改進的意見,要來解決閏月的問題。他們的辦法就是把守孝二十五個月再增加一個月,這不就把閏月包含進去了嗎?於是就變成了守孝二十六個月。
可是,很快又有人發現守孝二十六個月也不行,因為有頭尾閏的問題。就是守孝的第一個月就有可能是閏月,而守孝的最後一個月又碰到了閏月,那二十六個月還是不夠用。所以有人又有提出了再加一個月,變成守孝二十七個月,這樣的話,把頭尾閏都算上,也就是說在守孝的時候,不用管什麼年份,只要數著月份,不用管有沒有閏月,只要數夠二十七個月,保證沒問題,保證是「守孝三年」。由此,中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提所謂的「守孝三年」實際上指的是守孝二十七個月。
然而這就沒問題了嗎?哪有那麼簡單的事。
有這麼個故事,有一個將軍,他要回家守孝,然後吏部就開始給他計算說:「你這個守孝要二十七個月,應該是在三月份來復職。」
這個將軍就回家了,他數著月份守夠了二十七個月,然後脫去了喪服,下一個月就去吏部去復職。可是,吏部說:「不是讓你三月份來的嗎?你怎麼二月份就來了。」
怎麼回事呢?沒想到這一年,在二月之後多了一個閏二月,這位將軍想著我守孝三年,我是算二十七個月,數二十七個月數完了,到二月份結束了,沒有想到後面有一個閏二月。他也沒有想,在閏二月的時候就回去復職了。
可是,吏部記的是三月份來復職。這下子馬上就有人出來彈劾他說:「你怎麼那麼著急著要復職啊,你連你的父母,你的守孝都不結束,你有一點孝心嗎?你沒有孝心你能有忠心嗎?你能成為廉臣嗎?」這越說越嚴重,結果說的這個將軍都快十惡不赦了,這個將軍狼狽得不得了。
當時朝中也有人替這位將軍說話,說他的確守了二十七個月,哪能想到最後這一個月竟然出了一個閏二月,道理上他也沒有錯啊。朝廷開始派了一幫專家研究這個事情,最後研究的結論就是,從本心上來說這個將軍並沒有忠孝方面的事情,但是碰見了這種特殊情況,應該跟朝廷打個招呼,跟朝廷有一個交互,你匆匆地跑來復職,至少是一個不查之過,所以杖擊五十。
所以您看,守夠了二十七個月,竟然還被杖擊。在古代,守孝這個事情,沒有那麼簡單。
其實,二十七個月還有一個非常大非常大的問題:假設從十一月份開始守孝,十一月、十二月這是兩個月,然後守孝了第二年十二個月就是十四個月了,再守孝了第三年十二個月這是二十六個月,要守夠二十七個月,就要守到第四年的一月份。本來叫「守孝三年」,我們說「首尾三年」,可是要守夠二十七個月,就變成了首尾四年,變成了別人守孝三年,您卻偏偏是守孝四年。所以我們說守孝這個事情,真的是非常非常的複雜。
當然,這些都是我們的題外話,我們回到魯同吉禘這個事情,魯同死於兩年前的八月,按照道理上來說呢,二十五個月守孝,應該是到本年的八月舉行吉禘,可是現在是五月份就舉行了吉禘,為什麼這樣?我們只能說,很可能是魯啟方認為國內的形勢越來越嚴峻了,一方面他希望使用這種大型的活動來收攏民心,讓大家覺得高高興興的,心情愉快的不想去做亂;另外一方面他想著及早的脫去喪服,回歸正常,掌握權柄,來對抗現在的危險。所以《春秋》記錄這一次吉禘,是說吉禘太早了,但暗含著說魯國仍然是暗潮洶湧。
當然我就這麼一說,您就那麼一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