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封面新聞記者報導了一起買賣糾紛,成都市民徐先生花了4400元在成都太古裡ALEXANDER MQUEEN(亞歷山大麥昆店)專賣店購買的運動鞋,穿了不到一個月就出現大面積開膠,要求換新遭拒,店方表示只能維修。
對於店方目前的答覆徐先生表示難以接受,並表示接下來會向有關部門反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此,封面新聞記者採訪了太琨律創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師。
1、記者:這個過程中,店方處理方式是否合理合規?
朱界平: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同時根據國家鞋類商品的「三包」規定,商品價格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上海市鞋類商品三包規定也明確天然皮革面料的鞋類質保期限為3個月。
所以,徐先生購買的皮鞋價格4400元,根據國家規定享受的「三包期限」應當為120天,所以在徐先生購買皮鞋後的120日內,他有權以商品質量問題為由主張退貨。且皮鞋在購買後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出現大面積開膠,屬於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情況,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徐先生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但店方至今未能解決,且宣稱該皮鞋的包換期限已過,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
2、記者:目前這種情況,徐先生接下來該如何處理?
朱界平:作為顧客而言,遇到商家侵權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選擇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委託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記者:消費過程中遇到這種情況,有什麼建議?
朱界平:顧客在消費過程中為了避免遭受侵權,在購買商品時應當購買有固定包裝的商品,要注意包裝上的標誌,對無生產廠名,廠址或只有拼音字母而無中文的廠名,廠址,切忌盲目購買。
購買電器類商品,要求銷售單位當面通電試機,並索要發票或三包憑證,對不予試機,不開發票,不給憑證的,不能購買。對開票價格小於實付價格的,硬性搭配的,也不要購買,否則會上當,還縱容違法經營者。
購買商品,特別是價值大的高檔商品,要注意標價是否規範。收到商品時仔細查驗,拍照留存,避免商家逃避責任。
原標題:4400元的鞋子不到一個月大面積開膠,顧客要求退換遭拒 律師:店方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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