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之聲網訊 (舒蘭市人民法院 夏爽 陳陽)村裡的水庫租給了張某(化名),承租期是25年,由於張某擅自改變水庫的使用用途,被起訴到法院,法院以張某合同違約解除了承租合同。後村裡將水庫收回。村上答應水庫的地方要給老年協會的人蓋老年公寓,所以就有了後來的一幕,老年協會的成員在聚會時,老年協會會長李某給大夥說:「這水庫都判給咱們了,這張某遲遲不還,大夥一會跟我一起去看看怎麼回事,把水庫要回來」。
2013年10月份到12月份期間,扒張某水庫周邊房子的事就變成了村裡老年協會的一項「團建活動」,只要八旬會長一號召,作為七個小隊之一的分隊長老白太太一附和,老年協會的成員,「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平時都是下下棋,唱唱歌……現在改「鍛鍊身體,活動筋骨」啦。那可千萬不能小瞧了老年組的「戰鬥力」,一邊防著張某,一邊防著警察,不出多久,張某的房子就七零八落了。
縱使李某有錯,但法院還是會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訴訟權利,本案被告人李某是朝鮮族人,用漢語溝通困難,無法交流,又已經年近八旬,舒蘭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為其聘請了朝族學校的老師專門為他翻譯,在庭審過程中有了翻譯人員的參與,各方當事人克服了語言交流的障礙,確保彼此意思表達能夠及時準確的反饋給對方,充分保證了被告人知曉和行使全部訴訟權利義務,順利完成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等庭審流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了案件的公正審理。
舒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損壞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李某已滿七十五周歲,經舒蘭市司法局社區矯正教育中心調查評估,意見為適合社區矯正,符合法律規定的緩刑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最終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財物損失共計11660元。
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發生爭執、矛盾很正常,但不能因為一點點小事就採取過激行為,像該案中的違法拆除破壞行為,就提醒我們遇到糾紛時,當事人要保持冷靜,要善於使用法律武器,切勿一時衝動而使用武力,不然毀財更害已,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