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是經協商雙方或多方對某些事項達成的一致意見,對於協議各方都有權利義務的要求,協議一旦籤署即具有約束的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違背甚至要求廢除,除非法院判決。而遺產分配協議是指共同繼承當事人就遺產分配的問題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書。
案例:
吳爺爺是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離休幹部,與前妻共育四子女,前妻於1998年末去世,1999年1月,吳爺爺買下了自住房屋的產權,幾年後吳爺爺與楊大媽再婚。
2013年吳爺爺遇房屋拆遷,按協議可獲得建築面積分別是105平與80平兩套安置房。2014年吳爺爺去公證處訂立了公證遺囑,說明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兩套安置房中,屬於他個人的份額給楊大媽繼承。
2018年吳爺爺去世,楊大媽與吳爺爺子女達成了《遺產分配協議》,建築面積為105平的房產歸楊大媽繼承,80平的房子由吳爺爺幾個子女共同繼承,對於存款與理財類金融產品,待楊大媽釐清後再另行協商。但是,協議籤署後楊大媽聽人說動遷時她已經與吳爺爺結婚,動遷安置房產是她與吳爺爺的夫妻共同財產,按遺囑她個人可獲100%的產權。遂楊大媽後悔籤了協議,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遺產分配協議》,並要求獲得全部的房產份額。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吳爺爺前妻亡故時間、房改購買產權登記時間等事實,能夠認定房屋系吳爺爺與前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各佔50%的房產份額。前妻未留遺囑按法定繼承,則吳爺爺擁有了60%房產份額,四個子女各擁有10%的房產份額,動遷之後雖然是預登記了兩套安置房,這其中吳爺爺所擁有的產權份額沒有變化。根據吳爺爺的遺囑,這60%的房產份額可以由楊大媽繼承,楊大媽要求獲得100%的房產份額無法律依據。
對於楊大媽請求撤銷《遺產分配協議》的主張,法院認為,該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對訴爭房屋的處置,並不是對遺產的重新分割,其實質是將楊大媽依據遺囑可繼承的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額,向吳爺爺子女的贈與行為,屬于贈與合同,按《合同法》有關條款,在財產權利尚未發生轉移時,楊大媽的贈與行為可以撤銷。因此,楊大媽要求撤銷該贈與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心願傳承遺囑庫專家解讀:
按說協議是雙方認可確定的,單方無權要求撤銷,但楊大媽與吳爺爺子女之間所籤訂的協議,主要內容是處置吳爺爺的兩套安置房,法院認為訴爭房產實際已按遺囑進行了分割,此協議僅是楊大媽將自己可獲得的部分房產份額贈與吳爺爺子女,因為贈與行為在房產權尚未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因此法院同意楊大媽撤銷協議的訴訟請求。按法院的判決,楊大媽依據遺囑可繼承的房產面積應該是(105+80)x60%為111平方,若按楊大媽與吳爺爺子女所籤的協議,楊大媽實際只是將6平方的面積贈與了吳爺爺子女。如果早知道是這個結果,也許楊大媽都不必反悔訴至法院了。
心願傳承遺囑庫專家提醒,公民訂立遺囑請到專業機構向專業人士諮詢後再訂立,確保遺囑合法有效,實現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