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9年9月7日,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俄歷7197年8月28日,中國大聖皇帝欽差分界大臣、議政大臣、領侍衛內大臣索額圖,與俄羅斯國統治大俄、小俄、白俄諸地及東、西、北各方疆土封地世襲天佑君主欽差全權大臣、內大臣、勃良斯克總督戈洛文,在尼布楚城籤訂條約,同意中國和俄羅斯以額爾古納河、格爾必齊河、及外興安嶺為界,這便是我國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尼布楚條約》。
這份條約是中國清朝和俄羅斯帝國之間籤訂的第一份邊界條約,也是中國與西方國家締結的第一份國際條約,而且《尼布楚條約》對疆界劃分的稱謂,使用了「中國」。這是以國際條約的形式第一次將「中國」作為主權國家的專稱。它遵循了國際法和國際公約,從法律上確立黑龍江和烏蘇里江流域包括庫頁島在內的廣大地區屬於中國,所以說《尼布楚條約》有著重要意義。不過尼布楚條約還保留了「烏第河」這一待議地區,史書中語焉不詳,後人也知之甚少。
烏第河原是中國河流,我國古代稱為兀的河,發源於外興安嶺,向東注入鄂霍次克海的烏第灣。唐朝時期,烏第河一帶歷屬師州、平盧節度使、室韋都督府管轄。明代曾於此地區置兀的河衛,歸奴兒幹都司管轄。清朝初年,被沙俄侵佔,尼布楚條約籤訂後,烏第河一帶成為待議地區。而這片待議地區的範圍究竟有多大,甚至還產生了三種說法。那麼這是怎麼回事呢?
主要是因為尼布楚條約其中一個文本的表述並不嚴謹。尼布楚條約共有滿文、俄文、拉丁文三種文本,但滿文版和俄文版都不是正式文本,只是由雙方繕寫交給對方保存的版本,只有一方籤字蓋章。而拉丁文本,中俄雙方代表均有籤字蓋章,拉丁文原為義大利中部拉提姆地區的方言,後隨著羅馬帝國的擴張廣為流傳,從歐洲中世紀至20世紀初葉逐步發展為歐洲公用語,當時的國際條約,學術論文,大多數由拉丁語寫成。所以普遍認為尼布楚條約的拉丁文本為正式文本。
拉丁文版本對於待議地區的表述為,惟界於興安嶺與烏第河之間諸川流及土地應如何分劃,今尚未決,此事須待兩國使臣各歸本國,詳細查明之後,或遣專使,或用文牘,始能定之。由此可見,待議地區位於興安嶺與烏第河之間,烏第河的位置容易確定,但興安嶺卻分為北支和南支。拉丁文本並沒有表述南支還是北支,所以產生了兩種說法。
第一種認為,待議地區就是指烏第河谷一地。範圍界定在烏第河與外興安嶺南支之間,面積較小。
第二種說法,指外興安嶺北支到烏第河之間,外興安嶺北支主脈比較長,一直延伸到楚科奇半島東端的岬角,所以這種說法範圍很大,大致為北到北冰洋、東到白令海峽,包括勘察加半島和整個烏第河流域在內的廣大地區。這種等於是認為沙俄的整個太平洋海岸線為待議地區。
至於第三種說法,則是認為整個勒拿河以東地區為待議地區,這種說法範圍更大,不過顯然有些荒謬。這種說法,主要起源於索額圖談判之初的一個言論。尼布楚談判之初,索額圖為了增加籌碼,曾說中俄應以勒拿河為界。但這只是討價還價的一種伎倆,不足以成為憑據,所以第三種說法比較荒謬。那麼第一種和第二種,哪個符合實際呢?
其實看一看滿文版和俄文版就一目了然,滿文本寫作「惟烏第河以南,興安嶺以北中間所有地方河溪暫行存放」。其中有興安嶺以北字樣,明顯指興安嶺南支。俄文本寫作「烏第河和大清國所屬靠近阿穆爾河之山嶺之間。阿穆爾河也就是黑龍江,靠近黑龍江,也明顯是興安嶺南支。所以很顯然,烏第河與外興安嶺南支之間的烏第河谷為待議地區最符合實際,現代地圖冊中也普遍認可這種說法。由此可見,其他兩種說法是不準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