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未領取營業執照,不影響企業實質營運,合伙人不得解除合夥協議
合伙人欲成立合夥企業,但未領取營業執照,合夥期間發生糾紛,按個人合夥合同糾紛處理。我國合夥分為個人合夥、法人合夥和合夥企業。其中,個人合夥、法人合夥不具有企業資格,只有合夥企業具有企業資格。兩者的區別是:合夥企業的成立需要有書面協議、進行工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及解散時需要進行清算。個人合夥、法人合夥無需此條件。
本文2個案例,2600字,均涉及到運用合夥企業法第十一條分析。第11條,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籤發日期,為合夥企業成立日期。 合夥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合夥業務。
案例1:合夥企業已經營業,未辦理營業執照,合作者是否可以因此為由,解除合夥企業協議?
案情:曼筠印業公司(協議甲方)與孔某、馮某(協議乙方、丙方)籤訂《合作協議書》,其中約定:三方共同出資,由甲方以為發起人發起設立盛衛印業合夥企業,其中甲方以現金出資200萬元,佔股份50%;乙、丙分別以現金出資100萬元,各佔出資總額25%。並制定共同投資人將出資款匯入費某(曼筠印業公司管理人員)名下的銀行帳戶。並還約定其他事項。
一年後,孔某、馮某詢問費某盛衛印業何時開業、營業執照何時辦理下來等問題。費某答覆營業執照辦理中,盛衛印業已經生產經營。費某將盛衛印業車間、辦公圖片用微信分別發給孔某、馮某,以證實合夥企業已經開業。
孔某、馮某到企業查看會計帳薄,發現曼筠印業公司只出資100萬及部分設備。還發現投入產出比未達成預期,出現虧損經營情況。於是要求停止項目合作,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要求曼筠印業公司退還投資款。
問題:孔某、馮某是否有權解除合夥企業協議並要求曼筠印業公司退還投資款?
分析:第一,筠印業公司與孔某、馮某糾紛為合作協議糾紛,根據《合作協議書》的約定、微信的內容,可以確認曼筠印業已經生產,合夥項目已實際開展。
第二,是否辦理營業執照不影響項目的實際運營,僅對合作項目是否符合行政法規。
第三,曼筠印業公司未按依約(全部出資)出資到指定帳戶,但該項目的房屋租賃、裝修等均由曼筠印業公司負責。由於項目未進行清算,是否存在盈餘,無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