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聽覺障礙(hearing handicap)因聽分析病變或損傷,導致聽力減退或喪失的狀態。儘管世界衛生組織(WHO)1980年對殘疾後果所作的分類中,對「殘疾」(disability)和「障礙」(handicap)提出了不同的解釋,但在中國大陸特殊教育界,「聽力殘疾」與「聽力障礙」常作同義詞使用;在特殊教育文獻中,「聽覺障礙」一詞更為常見。
「聽力殘疾」(hearing disability)這一術語始見於中國大陸1987年開展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中規定:聽力殘疾是指人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聽覺障礙的分類
聽覺障礙的分類主要是從聽覺障礙的程度、發生年齡和發生的部位三個方面進行的。
1、聽覺障礙的程度
在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中,對聽覺障礙作了如下規定:
聽力殘疾一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91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的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二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三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的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聽力殘疾四級:聽覺系統的結果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的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2、聽覺障礙的類別
根據聽力損傷的部位,可以將聽覺障礙分為以下三大類:
第一類是傳導性聽覺障礙,也稱傳音性聽覺障礙,聽力損失主要發生在外耳和中耳部分。
第二類是感音性聽覺障礙,也稱感音神經性聽覺障礙,是由於耳蝸內及耳蝸後聽神經通路病變導致的聽力損失。
第三類是混合性聽覺障礙,即發生在外耳,也發生在中耳或內耳;既有傳導性聽覺障礙,又有感音性聽覺障礙。
3、聽覺障礙發生的年齡
如果兒童在學會說話之前喪失聽力(通常由遺傳或懷孕時所造成),稱為學語前聽覺障礙。如果兒童是在學會說話後喪失聽力的,稱作學語後聽覺障礙。
聽覺障礙產生的原因
學語前聽覺障礙的成因:學語前聽覺障礙最常見的原因包括早產或難產、遺傳、麻疹及先天性細胞巨化病毒,其他原因包括懷孕時的併發症和Rh因子。大約有30%的學語前聽覺障礙兒童的致殘原因不明。
學語後聽覺障礙的成因:在聽覺障礙兒童中,只有5%的兒童是學語後的聽覺障礙。學語前的聽覺障礙與學語後聽覺障礙的區別在教育上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學語後聽覺障礙兒童有學習語言和使用語言交流的基礎。
通常引起學語後聽覺障礙的主要原因是腦膜炎和中耳炎。其他原因還有藥物、高燒、耳下腺炎、麻疹、傳染病和出生之後的外傷。美國人口研究與評估研究中心1998年報告中指出大約有60%學語後聽覺障礙兒童的致殘原因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