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這就是我」,這很難。
每一個男生都有一個功夫夢,想著行俠仗義,懲惡揚善,這個夢的起源就是李小龍。
相對演員、武術大師的身份,李小龍更像是一個哲學家。他將武術變成了打破種族、文化隔閡,實現自我解放的工具。半個多世紀以來,活在每一個華人心中的他,依然激勵著著我們奮勇向前,自強不息。
甄子丹的《葉問》系列以告完結,陳國坤的《李小龍》系列有望接棒「詠春宇宙」
剛剛過去的2019年,「李小龍」高頻率的成為了流量話題:先有昆汀新作《好萊塢往事》中的爭議情節,後有《葉問4》中的繼往開來。年末,李小龍之女李香凝起對國內知名快餐品牌「真功夫」發起的侵權訴訟,再度引發了輿論的熱點。
2019年12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根據起訴書,原告方認為「真功夫」在商標設計和產品營銷中長期使用李小龍的形象,要求立刻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人民幣2.1億元。
從店內裝潢到電視廣告,都無一不在暗示該品牌與李小龍的聯繫
雖然網友們幾乎是一邊倒的認為這種堪稱「全家桶」式的李小龍營銷屬於赤裸裸的侵權行為,但輿論也對此次的維權結果並不看好。
證明「這就是我」,這很難
要從法律角度,而不是輿論審判的角度來分析其中的是非,首先要理解「肖像」的定義。
根據我國法律,肖像是指對特定自然人體貌特徵的視覺反饋,社會公眾通過「肖像」識別、指代其所對應的自然人,並據此將該自然人與他人區分。
上述概念的關鍵字,首先在於「特定自然人」。侵權形象和權利所有人的肖像必須建立唯一對應的聯繫。光是看著像,不行。
其次,在於外貌視覺信息的「可識別性」。雖然「肖像」的範圍涵蓋了自然人的體貌特徵,但諸如體態、動作、衣著之類的要素,通常都被認為不具備專屬性。相關侵權案件的司法實踐,一般也是以面部特徵為主要比較要件。
說白了,就兩個字——看臉。
絕大多數的侵權者不會笨到拿著未經授權的名人照片來給自己站臺
2010年,六小齡童起訴藍港公司在網遊《西遊記》中,使用了自己在同名電視劇中飾演的孫悟空形象,且部分玩法低俗,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和名譽權。
二審法院認可藝術形象同樣屬於肖像權的保護範圍,然而通過兩個「孫悟空」的比較,發現二者面部特徵存在諸多差異(見下圖),六小齡童因此敗訴。
此案被玩家們戲稱為「大家來找茬」,注意比較細節
回到「真功夫」案,單就「臉」而言,涉案商標中這位黃衣武者的面部模糊,同侵權對象的差異度要遠甚於上述案例中兩個「孫悟空」的區別,法庭基本不可能將這幾個卡通頭像認定為李小龍。
顯然,在被告「沒有臉」且「不要臉」的情況下,李香凝的舉證,只能圍繞人物的體態和動作特徵來進行了。
至於這條路,走起來就更難了。
在去年10月最高法對「喬丹體育侵權案」的終審裁決,結果是「被告商標未損害麥可·喬丹個人肖像權」。在這個案例中,原告NBA球星麥可·喬丹委託人所展示的經典照片(右),同被告商標剪影(左)的重合度幾乎到了「嚴絲合縫」的地步。
然而,由於沒有任何面部信息,所謂「體態特徵」——即二者幾乎完全一致的上籃動作,也因為不具有辨識度而未獲支持。對此,法院進行了如下解釋——「被告商標人物所呈現的是籃球的技戰術動作,其他自然人也可以呈現相同或者類似的動作」。
按照「喬丹案」的認定方法,顯然「真功夫」商標人物的體態特徵,也無法建立同李小龍本人的直接聯繫。因為這些同樣屬於「可以模仿的武術動作」,它們可能指向任何人——可以是《葉問4》和《好萊塢往事》中兩位李小龍的扮演者,也可以是某個不知名的模仿者。
同樣是肖像和綽號被人做成商標,卻無法證明「那就是我」的國內知名演員兼導演盧正雨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在沒有意外——比如侵權方不打自招,或者盜用肖像權的主觀惡意被暴露的情況下,與名人相似的剪影、卡通和遊戲虛擬人物均很難被界定為肖像侵權。
目前國內肖像侵權案被告方抗辯思路,就如同上述對白
熱心網友們也為李香凝女士找到了不少頗具價值的資料:被告的商標智慧財產權登記書、在內部會議的PPT中,均多次出現了「李小龍」的名字。
該品牌的設計者,亦多次在公開場合下大談商標形象和營銷設計的來源。這些證據,足以證明「真功夫」存在明知故用的主觀惡意。
《葉茂中:不懂犧牲怎麼可能成為品牌?》一文節選,葉茂中為「真功夫」品牌的幕後推手
然而等待李小龍之女的,卻很有可能是一個「我能證明你侵權但我卻告不贏」的怪圈。
周海嬰不具有對父親周樹人(魯迅)肖像的繼承權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肖像權不能被轉讓和繼承。由此看來,身為李小龍之女的李香凝實際上並不具備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
雖然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但上述的幾個案例,對於釐清法庭對相關法律條文的解讀和審判的思路有著重要的參考意義,它們都預示著「真功夫」案的結果對於原告方而言並不樂觀。
李香凝女士「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舉動,自然也引發了一些疑問。除了上面的這種陰謀論,有人不可避免的扯到了「民族大義」:從漫威在上世紀70年代創造的首位華人超級英雄——上氣,到格鬥遊戲中各種以李小龍為原型的武術家,這些不是姓中帶「李」(Lee),就是名中有「龍」(Dragon,Long)的角色們,個個使得都是截拳道功夫。寸勁、七字踢、高位腿、大拇指摸鼻子等等標誌性的動作都得惟妙惟肖,還有「啊打啊打」的叫聲……無論是神情還是姿態都比「真功夫小黃人」要像多了。
那麼問題來了,李香凝為什麼不在美國法院一個一個告,偏偏遠渡重洋抓著真功夫不放?
接下來,就讓我們假設此案如果出現在美國,會是怎樣一個結局。
在美國,情況的確大不一樣
「真功夫」案如果發生在美國,李香凝女士完全可以走「形象權」(publicity right,又稱公開權)的訴訟路線。同「肖像權」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二者的內涵和適用範圍卻有天壤之別:
肖像權通常不能覆蓋面部以外的信息,而形象權卻可以,髮型、衣著、經歷、口音、標誌的動作等等要素皆可被認為是它的組成部分;肖像權是一種人格權,具有高度的專屬性和排他性,形象權則屬財產權的一種,可以轉讓與繼承;肖像侵權的認定相當困難,形象侵權則相對容易——只要使用了權利人的「核心特徵」,炮製出了「可識別的形象」用於商業目的,就可認定為侵權。
在山寨明星遍地走,擦邊球營銷滿天飛的市場環境下,形象權堪稱是一件可以實現「降維打擊」的神兵利器。
由於普通人不可能在大眾媒體的加持下成為「可被公眾識別的形象」,形象權也被普遍認為是名人的特權
為了避免形像權的濫用,美國類似案件的審理都要進行所謂的兩步測試法:在其一是「公眾識別度測試」,它類似於陪審團制度,由控辯雙方共同選擇的測試對象,然後展示涉嫌侵權的形象,以投票方式來判斷二者是否具有關聯性。
當然,即便是全票通過,也只能體現出「他很像我」。想證明「他就是我」,要靠接下來的「轉換性使用測試」。
顧名思義,這一環節是判斷被告是直接將原告的形象用於不當得利,還是將相關要素用於全新的故事和表達方式。符合「轉換性使用」原則的形象不但不會被認為侵權,相反屬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表達自由」的保護範圍。
對此,好萊塢女星林賽·羅韓就曾經「現身說法」。
這位話題女郎曾經是炙手可熱的國民女孩,然而卻因為混亂的私生活變成了狗仔隊追逐的笑料,以及脫口秀節目的嘲弄對象。2013年,林賽·羅韓控告Rockstar在GTAV中侵犯其形象權,除了上圖的封面女郎以外,她認為R星還將自己做成了一個虛擬角色。
在遊戲支線中,出現了一個名叫蕾西·喬納斯的過氣女演員。R星不僅在這個角色身上言簡意賅地總結了林賽·羅韓迄今為止的主要黑料,還將她的神情描繪得是入木三分,完全符合形象權關於「核心特徵」的定義。
因為怕被狗仔隊拍到自己爆肥的模樣,蕾西要求主角護送她回家
但就算人人都可以將這個角色對號入座,法院依然認定遊戲將其形象用於了特定故事的表達,完全符合「轉換性使用」的定義。
按照美國法庭在形象侵權案的裁決思路,不難看出「真功夫」的商標形象存在公認的誤導性,且沒有任何的二次創作痕跡,再大牌的律師都很難辯護。
至於李香凝「放著不告」的那些比「真功夫」更接近父親本尊,且還有更多具有「可識別性」動態細節的ACG角色們,他們之所以能夠合法存在,同樣也是對上述原則的成功運用。
創造千千萬萬個「李小龍」的方法論
有的創作者採取了混搭路線,如《北鬥神拳》的主角拳四郎,一開始的形象就是李小龍和松田優作的結合體,後來更是融入了史泰龍和施瓦辛格的部分特徵,將鋼鐵直男的精神進行到底。
拳四郎被設定為截拳道和詠春的絕世高手,聲優神谷明在戰鬥場面也刻意模仿了李小龍的叫聲
有的「李小龍」通過強化個性,賦予獨特的故事,創造出了「貌似神離」(非貶義)的全新形象。《鐵拳》中的馬歇爾·洛被公認為是招式最像李小龍的格鬥遊戲角色,然而他給我們的感覺始終都是一枚諧星。競技場上的洛是威風八面的截拳道高人,生活中的他卻始終糗態連連,讓人噴飯。
還有的遊戲,乾脆大大方方的表示自己的角色就是「抄」來的:從《16人街霸》開始登場的飛龍,本人就是李小龍的狂熱崇拜者,從外型到招式都刻意模仿李小龍,並且最終將截拳道完善為了名為「飛天流」的門派,完成了一代大師未盡的事業。
《生或死》中的李強,自幼就是孤兒,在街頭流浪中受盡欺辱,通過觀看李小龍電影參悟了截拳道的奧義,最終變成了一代武術大師……這些直接交代原型人物出處的手法,既保持了原創角色的獨立性,同時又將他們描述為了李小龍的精神繼承者。
這樣的「抄」法,讓玩家們感受到了李小龍的非凡魅力,同時也感受到了創作者們的濃濃敬意,甚至還在這些原創角色身上,看到了龍的傳人與生俱來的自強不息精神。
與之相比較,一邊抄得不亦樂乎,一邊表現得很傻很天真的「真功夫」,心中是否會閃過一絲慚愧。
結語
「真功夫」案在中美兩國可能出現的不同結局,歸根結底是兩種不同法律適用所導致的結果,二者本質上並不存在誰高誰低的問題。
本案原告之所以在美國會毫無意外的勝訴,是因為「形象權」擴大了傳統意義上「肖像權」的範圍,將其放大為了一種新型的智慧財產權和個人財產權,強調的是個人支配身份特徵所換取經濟價值的權力。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形象權」是美國所特有的法律概念,不僅在西方司法體系中不多見,就連美國本土也有四個州沒有相關立法,並且尚未見諸聯邦法。它不僅被普遍認為是名人的特權,客觀上也助長了「躺在權利上面睡覺」的人的存在。
李香凝早在十年前就回購了李小龍的相關電影版權,並進行了大量的形象註冊,每年僅憑授權就可獲得上千萬的利潤
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將肖像權歸屬於人格權的範疇,並未明確個人對人格屬性商業價值的支配權,既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也避免了惡意維權行為和訴棍公司的存在。然而,在形象侵權事件層出不窮的當下,對肖像權的定義進行適當擴大化的司法解釋,對侵權認定採取與時俱進的標準,也相當迫切。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對「真功夫」案的結果,依然滿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