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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中國財經信息網

奧海科技: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奧海科技 :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時間:2020年07月23日 00:06:25&nbsp中財網

原標題:

奧海科技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奧海科技

: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

關於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

並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中國廣東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12樓郵編:518048

電話(Tel):(0755)88265288傳真(Fax):(0755)88265537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

關於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

並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中國廣東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12樓郵編:518048

電話(Tel):(0755)88265288傳真(Fax):(0755)88265537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2

中國廣東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12樓郵政編碼:518048

電話(Tel.):(0755) 88265288 傳真(Fax.):(0755)83243108

網址(Website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2

中國廣東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12樓郵政編碼:518048

電話(Tel.):(0755) 88265288 傳真(Fax.):(0755)83243108

網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於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信達首意字[2019]第002-01號

致: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根據與貴公司籤訂的《專項法律顧

問聘請協議》接受貴公司的委託,擔任貴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

上市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公開發行

證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

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

範性文件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信

達已於2019年3月12日出具了《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3

律意見書》」)及《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的律師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律師工作報

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9年5月21日出具第190501號《中國證監

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一次反饋意見通知書》(以下簡稱「《反饋意見》」),信達

律師對《反饋意見》中需發行人律師核查或補充說明的有關法律問題以及與本次

發行上市的其他相關事項,出具《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以

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為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信達律師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

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中所涉事實進行了

補充核查驗證,以確保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及重大遺漏。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須與信達已經為發行人出具的律師工作報告、

法律意見書一併使用。信達在已經為發行人出具的律師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中

聲明的事項以及所使用的簡稱仍適用於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3

律意見書》」)及《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的律師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律師工作報

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9年5月21日出具第190501號《中國證監

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一次反饋意見通知書》(以下簡稱「《反饋意見》」),信達

律師對《反饋意見》中需發行人律師核查或補充說明的有關法律問題以及與本次

發行上市的其他相關事項,出具《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並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以

下簡稱「《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為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信達律師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

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中所涉事實進行了

補充核查驗證,以確保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及重大遺漏。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須與信達已經為發行人出具的律師工作報告、

法律意見書一併使用。信達在已經為發行人出具的律師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中

聲明的事項以及所使用的簡稱仍適用於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4

反饋意見一、發行人設立以來存在股權轉讓和多次增資,請發行人:(1)

補充披露自設立及歷次增資中,股東出資、增資資產的內容、來源及其合法合

規性,是否實際支付,是否存在代為增持;歷次股權轉讓的原因、轉讓定價依

據及其公允性、合理性,受讓方的資金來源及合法性、價款支付情況,股權轉

讓中是否存在委託持股的情況,如有,是否進行委託持股清理,是否存在糾紛

或潛在糾紛;(2)補充說明股東與其除了股權關係外是否還存在其他關係,是

否存在對賭協議或其他利益安排,發行人股東與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是否存在

利益關係。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發行人律師對上述相關事項進行核查,

發表核查意見,並結合發行人股本演變過程及股權轉讓情況,逐次說明是否存

在不規範的情況(例如未按時出資等),不規範的原因,對不規範情況的處理

情況,驗資覆核情況,是否對本次發行上市構成影響。(《反饋意見》規範性

問題第1題)

(一)補充披露自設立及歷次增資中,股東出資、增資資產的內容、來源

及其合法合規性,是否實際支付,是否存在代為增持;歷次股權轉讓的原因、

轉讓定價依據及其公允性、合理性,受讓方的資金來源及合法性、價款支付情

況,股權轉讓中是否存在委託持股的情況,如有,是否進行委託持股清理,是

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設立、歷

次增資、股權轉讓的工商登記資料;(2)核查了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

轉讓的決議文件、增資及股權轉讓協議;(3)核查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

權轉讓的支付憑證、歷次驗資報告及驗資覆核報告;(4)對發行人股東匡翠思、

劉旭以及奧悅投資、奧鑫投資各合伙人進行了訪談;(5)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劉昊、劉蕾進行了訪談;(6)取得了發行人財務報表、發行人直接及間接股東

出資的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

經核查,信達律師確認了以下情況:

1、自設立及歷次增資中,股東出資、增資資產的內容、來源及其合法合規

性,是否實際支付,是否存在代為增持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上述相關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4

反饋意見一、發行人設立以來存在股權轉讓和多次增資,請發行人:(1)

補充披露自設立及歷次增資中,股東出資、增資資產的內容、來源及其合法合

規性,是否實際支付,是否存在代為增持;歷次股權轉讓的原因、轉讓定價依

據及其公允性、合理性,受讓方的資金來源及合法性、價款支付情況,股權轉

讓中是否存在委託持股的情況,如有,是否進行委託持股清理,是否存在糾紛

或潛在糾紛;(2)補充說明股東與其除了股權關係外是否還存在其他關係,是

否存在對賭協議或其他利益安排,發行人股東與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是否存在

利益關係。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發行人律師對上述相關事項進行核查,

發表核查意見,並結合發行人股本演變過程及股權轉讓情況,逐次說明是否存

在不規範的情況(例如未按時出資等),不規範的原因,對不規範情況的處理

情況,驗資覆核情況,是否對本次發行上市構成影響。(《反饋意見》規範性

問題第1題)

(一)補充披露自設立及歷次增資中,股東出資、增資資產的內容、來源

及其合法合規性,是否實際支付,是否存在代為增持;歷次股權轉讓的原因、

轉讓定價依據及其公允性、合理性,受讓方的資金來源及合法性、價款支付情

況,股權轉讓中是否存在委託持股的情況,如有,是否進行委託持股清理,是

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設立、歷

次增資、股權轉讓的工商登記資料;(2)核查了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

轉讓的決議文件、增資及股權轉讓協議;(3)核查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

權轉讓的支付憑證、歷次驗資報告及驗資覆核報告;(4)對發行人股東匡翠思、

劉旭以及奧悅投資、奧鑫投資各合伙人進行了訪談;(5)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劉昊、劉蕾進行了訪談;(6)取得了發行人財務報表、發行人直接及間接股東

出資的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

經核查,信達律師確認了以下情況:

1、自設立及歷次增資中,股東出資、增資資產的內容、來源及其合法合規

性,是否實際支付,是否存在代為增持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上述相關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的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出資/增資事項股東

出資/增資金

額(萬元)

出資/增資

方式

出資來源

1

2012年

2月,

設立

劉昊

180貨幣自有資金

劉旭

20貨幣自有資金

深圳奧海

700貨幣自有資金

2

2013年

8月,

第一次增資

劉蕾

200貨幣自有資金

劉旭

100貨幣自有資金

深圳奧海

7,560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3

2016年

8月,

第二次增資

劉蕾

2,160

劉旭

1,080

4

2016年

11月,

第三次增資

匡翠思

1,080貨幣自有資金

5

2017年

2月,

第四次增資

奧悅投資

3,000貨幣自有資金

奧鑫投資

600貨幣自有資金

經核查,發行人設立及歷次增資中,除

2016年

8月發行人以未分配利潤轉

增資本外,發行人股東均以貨幣形式出資,股東出資及增資的資金均為自有資金,

資金來源合法合規。發行人股東均已實際繳納出資,且上述出資均為股東真實的

意思表示,不存在代為出資、增持的情形。

2、發行人歷次股權轉讓的原因、轉讓定價依據及其公允性、合理性,受讓

方的資金來源及合法性、價款支付情況,股權轉讓中是否存在委託持股的情況,

如有,是否進行委託持股清理,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設立至今,僅發生過一次股權轉讓,具體情況如下:

2013年

5月

6日,劉昊分別與深圳奧海、劉蕾籤署《股權轉讓協議》,約

定劉昊將其持有奧海有限

70%的股權(對應奧海有限

140萬元的出資額)作價

140萬元轉讓給深圳奧海(實際控制人劉昊持有深圳奧海

100%股權),劉昊將

5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6

其持有奧海有限20%的股權(對應奧海有限40萬元的出資額)作價40萬元轉讓

給劉蕾。

經信達律師對劉昊、劉蕾的訪談,本次股權轉讓原因為劉昊、劉蕾夫婦對夫

妻共同財產的持有方式進行的內部調整以及劉昊對其自身持股方式進行的調整

(由直接變為間接持股)。本次轉讓系親屬之間的轉讓以及持股方式的調整,因

此,本次股權轉讓的價格為每1元註冊資本對應1元,價格公允,具有合理性。

經信達律師核查,本次股權轉讓的受讓方之一深圳奧海已向轉讓方劉昊支付

了全部股權轉讓款,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資金系深圳奧海的自有資金,資金來源合

法。本次股權轉讓的受讓方之一劉蕾因與轉讓方劉昊系夫妻關係,因此,未向劉

昊支付股權轉讓款,信達律師認為,劉昊、劉蕾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二人各

自持有的發行人股權均系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雖未支付股權轉讓款,但不影響

本次股權轉讓的真實性及有效性。

本次股權轉讓為各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委託持股的情況,亦不存在糾

紛或潛在糾紛。

(二)補充說明股東與其除了股權關係外是否還存在其他關係,是否存在

對賭協議或其他利益安排,發行人股東與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是否存在利益關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與股東籤

署的增資協議及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2)取得了發行人直接及間接自然人股

東填寫的調查表;(3)取得了發行人各中介機構出具的確認函;(4)取得了發

行人股東的書面確認。

經核查,深圳奧海為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劉昊持有深圳奧海100%

股權;奧鑫投資各合伙人均為實際控制人劉昊的近親屬;發行人股東劉蕾、劉旭、

匡翠思及奧悅投資各合伙人均在發行人任職。除此以外,發行人的股東與發行人

不存在除股權關係、任職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不存在對賭協議或其他利益安排;

發行人股東與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不存在利益關係。

(三)結合發行人股本演變過程及股權轉讓情況,逐次說明是否存在不規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6

其持有奧海有限20%的股權(對應奧海有限40萬元的出資額)作價40萬元轉讓

給劉蕾。

經信達律師對劉昊、劉蕾的訪談,本次股權轉讓原因為劉昊、劉蕾夫婦對夫

妻共同財產的持有方式進行的內部調整以及劉昊對其自身持股方式進行的調整

(由直接變為間接持股)。本次轉讓系親屬之間的轉讓以及持股方式的調整,因

此,本次股權轉讓的價格為每1元註冊資本對應1元,價格公允,具有合理性。

經信達律師核查,本次股權轉讓的受讓方之一深圳奧海已向轉讓方劉昊支付

了全部股權轉讓款,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資金系深圳奧海的自有資金,資金來源合

法。本次股權轉讓的受讓方之一劉蕾因與轉讓方劉昊系夫妻關係,因此,未向劉

昊支付股權轉讓款,信達律師認為,劉昊、劉蕾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二人各

自持有的發行人股權均系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雖未支付股權轉讓款,但不影響

本次股權轉讓的真實性及有效性。

本次股權轉讓為各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委託持股的情況,亦不存在糾

紛或潛在糾紛。

(二)補充說明股東與其除了股權關係外是否還存在其他關係,是否存在

對賭協議或其他利益安排,發行人股東與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是否存在利益關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與股東籤

署的增資協議及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2)取得了發行人直接及間接自然人股

東填寫的調查表;(3)取得了發行人各中介機構出具的確認函;(4)取得了發

行人股東的書面確認。

經核查,深圳奧海為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劉昊持有深圳奧海100%

股權;奧鑫投資各合伙人均為實際控制人劉昊的近親屬;發行人股東劉蕾、劉旭、

匡翠思及奧悅投資各合伙人均在發行人任職。除此以外,發行人的股東與發行人

不存在除股權關係、任職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不存在對賭協議或其他利益安排;

發行人股東與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不存在利益關係。

(三)結合發行人股本演變過程及股權轉讓情況,逐次說明是否存在不規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7

範的情況(例如未按時出資等),不規範的原因,對不規範情況的處理情況,

驗資覆核情況,是否對本次發行上市構成影響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歷史沿革

的工商登記信息材料、歷次增資及股權轉讓協議;(2)核查了發行人歷次出資、

增資及股權轉讓的支付憑證;(3)核查了發行人股改時的審計報告與評估報告、

歷次驗資報告及驗資覆核報告;(4)對相關股東進行了訪談。

經核查,信達律師確認了以下情況:

1、2012年2月,設立

2011年11月22日,股東劉昊、劉旭籤署了《東莞市奧海電源科技有限公

司章程》,奧海有限的註冊資本為200萬元。

2011年12月30日,東莞市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驗資報告》

(德正驗字[2011]第A73038號),驗證:截至2011年12月7日止,公司已收

到全體股東繳納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200萬元,全部以貨幣出資。

2012年2月21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奧海有限核發了《企業法人營

業執照》,註冊資本為200萬元。

奧海有限設立時,各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實繳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1劉昊180 180貨幣90%

2劉旭20 20貨幣10%

合計200 200 --100%

根據瑞華於2019年2月13日出具的《驗資覆核報告》(瑞華核字

[2019]48300005號),經覆核,東莞市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驗資

報告》(德正驗字[2011]第A73038號)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不符合《中國注

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的要求。

經核查,發行人前身奧海有限依法設立,設立時的股東已依據當時公司章程

的規定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情況業經瑞華驗資覆核,不存在不規範的情況。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7

範的情況(例如未按時出資等),不規範的原因,對不規範情況的處理情況,

驗資覆核情況,是否對本次發行上市構成影響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歷史沿革

的工商登記信息材料、歷次增資及股權轉讓協議;(2)核查了發行人歷次出資、

增資及股權轉讓的支付憑證;(3)核查了發行人股改時的審計報告與評估報告、

歷次驗資報告及驗資覆核報告;(4)對相關股東進行了訪談。

經核查,信達律師確認了以下情況:

1、2012年2月,設立

2011年11月22日,股東劉昊、劉旭籤署了《東莞市奧海電源科技有限公

司章程》,奧海有限的註冊資本為200萬元。

2011年12月30日,東莞市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驗資報告》

(德正驗字[2011]第A73038號),驗證:截至2011年12月7日止,公司已收

到全體股東繳納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200萬元,全部以貨幣出資。

2012年2月21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奧海有限核發了《企業法人營

業執照》,註冊資本為200萬元。

奧海有限設立時,各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實繳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1劉昊180 180貨幣90%

2劉旭20 20貨幣10%

合計200 200 --100%

根據瑞華於2019年2月13日出具的《驗資覆核報告》(瑞華核字

[2019]48300005號),經覆核,東莞市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驗資

報告》(德正驗字[2011]第A73038號)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不符合《中國注

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的要求。

經核查,發行人前身奧海有限依法設立,設立時的股東已依據當時公司章程

的規定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情況業經瑞華驗資覆核,不存在不規範的情況。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8

2、2013年5月,股權轉讓

2013年5月6日,奧海有限股東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劉昊將其持有奧海

有限70%的股權(對應奧海有限140萬元的出資額)作價140萬元轉讓給深圳奧

海,劉昊將其持有奧海有限20%的股權(對應奧海有限40萬元的出資額)作價

40萬元轉讓給劉蕾。

2013年5月6日,劉昊分別與深圳奧海、劉蕾根據上述股東會決議內容相

應籤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同日,法定代表人劉蕾籤署了《東莞市奧海電源科

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3年5月8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奧海有限核發了股權轉讓後的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後,各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實繳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1深圳奧海140 140貨幣70%

2劉蕾40 40貨幣20%

3劉旭20 20貨幣10%

合計200 200 --100%

經核查,發行人本次股權轉讓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不存在不規範的情

況。

3、2013年8月,增資至1,200萬元

2013年7月30日,奧海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將奧海有限的註冊資本

由200萬元增加至1,20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1,000萬元由奧海有限原股東按照

實繳出資比例認繳,其中:深圳奧海以貨幣認繳新增註冊資本700萬元,劉蕾以

貨幣認繳新增註冊資本200萬元,劉旭以貨幣認繳新增註冊資本100萬元。

2013年7月30日,法定代表人劉蕾籤署了修訂後的《東莞市奧海電源科技

有限公司章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8

2、2013年5月,股權轉讓

2013年5月6日,奧海有限股東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劉昊將其持有奧海

有限70%的股權(對應奧海有限140萬元的出資額)作價140萬元轉讓給深圳奧

海,劉昊將其持有奧海有限20%的股權(對應奧海有限40萬元的出資額)作價

40萬元轉讓給劉蕾。

2013年5月6日,劉昊分別與深圳奧海、劉蕾根據上述股東會決議內容相

應籤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同日,法定代表人劉蕾籤署了《東莞市奧海電源科

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3年5月8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奧海有限核發了股權轉讓後的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後,各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實繳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1深圳奧海140 140貨幣70%

2劉蕾40 40貨幣20%

3劉旭20 20貨幣10%

合計200 200 --100%

經核查,發行人本次股權轉讓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不存在不規範的情

況。

3、2013年8月,增資至1,200萬元

2013年7月30日,奧海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將奧海有限的註冊資本

由200萬元增加至1,20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1,000萬元由奧海有限原股東按照

實繳出資比例認繳,其中:深圳奧海以貨幣認繳新增註冊資本700萬元,劉蕾以

貨幣認繳新增註冊資本200萬元,劉旭以貨幣認繳新增註冊資本100萬元。

2013年7月30日,法定代表人劉蕾籤署了修訂後的《東莞市奧海電源科技

有限公司章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

2013年8月5日,東莞市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驗資報告》(德

正驗字(2013)第A73009號),驗證:截至2013年7月31日止,公司已收到

全體股東繳納的新增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1,000萬元,全部以貨幣出資。

2013年8月7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奧海有限核發了增資後的《企

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資本為1,200萬元。

本次增資完成後,各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實繳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1深圳奧海840 840貨幣70%

2劉蕾240 240貨幣20%

3劉旭120 120貨幣10%

合計1,200 1,200 --100%

根據瑞華於2019年2月13日出具的《驗資覆核報告》(瑞華核字

[2019]48300005號),經瑞華覆核,東莞市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驗

資報告》(德正驗字[2013]第A73009號)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不符合《中國

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的要求。

經核查,發行人本次增資合法、合規、真實、有效,增資情況業經瑞華驗資

覆核,不存在不規範的情況。

4、2016年8月,增資至12,000萬元

2016年7月20日,奧海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原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

例以奧海有限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註冊資本由1,200萬元變更為12,000

萬元,其中:股東深圳奧海的出資額由840萬元增加至8,400萬元,股東劉蕾的

出資額由240萬元增加至2,400萬元,股東劉旭的出資額由120萬元增加至1,200

萬元。同日,法定代表人劉蕾籤訂了《東莞市奧海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瑞華於2019年2月13日出具的《驗資覆核報告》(瑞華核字

[2019]48300005號),經瑞華審計,截至2015年12月31日,奧海有限累計的

未分配利潤為229,385,811.39元,不小於公司2016年7月20日股東會決議增資

的10,800萬元,不存在出資不實的情況。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

2013年8月5日,東莞市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驗資報告》(德

正驗字(2013)第A73009號),驗證:截至2013年7月31日止,公司已收到

全體股東繳納的新增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1,000萬元,全部以貨幣出資。

2013年8月7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奧海有限核發了增資後的《企

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資本為1,200萬元。

本次增資完成後,各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實繳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1深圳奧海840 840貨幣70%

2劉蕾240 240貨幣20%

3劉旭120 120貨幣10%

合計1,200 1,200 --100%

根據瑞華於2019年2月13日出具的《驗資覆核報告》(瑞華核字

[2019]48300005號),經瑞華覆核,東莞市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驗

資報告》(德正驗字[2013]第A73009號)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不符合《中國

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驗資》的要求。

經核查,發行人本次增資合法、合規、真實、有效,增資情況業經瑞華驗資

覆核,不存在不規範的情況。

4、2016年8月,增資至12,000萬元

2016年7月20日,奧海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原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

例以奧海有限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註冊資本由1,200萬元變更為12,000

萬元,其中:股東深圳奧海的出資額由840萬元增加至8,400萬元,股東劉蕾的

出資額由240萬元增加至2,400萬元,股東劉旭的出資額由120萬元增加至1,200

萬元。同日,法定代表人劉蕾籤訂了《東莞市奧海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瑞華於2019年2月13日出具的《驗資覆核報告》(瑞華核字

[2019]48300005號),經瑞華審計,截至2015年12月31日,奧海有限累計的

未分配利潤為229,385,811.39元,不小於公司2016年7月20日股東會決議增資

的10,800萬元,不存在出資不實的情況。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0

2016年8月12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奧海有限核發了《營業執照》,

註冊資本為12,000萬元。

本次轉增完成後,各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實繳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1深圳奧海8,400 8,400貨幣70.00%

2劉蕾2,400 2,400貨幣20.00%

3劉旭1,200 1,200貨幣10.00%

合計12,000 12,000 -100.00%

經核查,上述增資已履行了內部審批程序,並經瑞華進行驗資覆核,不存在

出資不實的情況。發行人本次增資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不存在不規範的情

況。

5、2016年11月,增資至12,360萬元

2016年10月20日,奧海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註冊資本由12,000萬

元增加至12,36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360萬元全部由新增股東發行人董事、副

總經理匡翠思以貨幣方式認繳,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同日,奧海有限的法

定代表人劉蕾籤訂了《東莞市奧海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瑞華於2019年2月13日出具的《驗資覆核報告》(瑞華核字

[2019]48300005號),截至2016年12月22日,公司已收到新增股東匡翠思新

增投資款1,080萬元,全部為貨幣資金出資;匡翠思於2016年12月22日銀行

匯款繳存於奧海有限在

招商銀行

東莞分行塘廈支行開立的人民幣帳戶

769903397210188帳號內,摘要為投資款。上述出資中360萬元為註冊資本,剩

餘720萬元列入資本公積核算。

2016年11月2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奧海有限核發了變更後《營業

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590133320P),註冊資本為12,360萬元。

本次增資完成後,各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實繳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0

2016年8月12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奧海有限核發了《營業執照》,

註冊資本為12,000萬元。

本次轉增完成後,各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實繳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1深圳奧海8,400 8,400貨幣70.00%

2劉蕾2,400 2,400貨幣20.00%

3劉旭1,200 1,200貨幣10.00%

合計12,000 12,000 -100.00%

經核查,上述增資已履行了內部審批程序,並經瑞華進行驗資覆核,不存在

出資不實的情況。發行人本次增資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不存在不規範的情

況。

5、2016年11月,增資至12,360萬元

2016年10月20日,奧海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註冊資本由12,000萬

元增加至12,36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360萬元全部由新增股東發行人董事、副

總經理匡翠思以貨幣方式認繳,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同日,奧海有限的法

定代表人劉蕾籤訂了《東莞市奧海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瑞華於2019年2月13日出具的《驗資覆核報告》(瑞華核字

[2019]48300005號),截至2016年12月22日,公司已收到新增股東匡翠思新

增投資款1,080萬元,全部為貨幣資金出資;匡翠思於2016年12月22日銀行

匯款繳存於奧海有限在

招商銀行

東莞分行塘廈支行開立的人民幣帳戶

769903397210188帳號內,摘要為投資款。上述出資中360萬元為註冊資本,剩

餘720萬元列入資本公積核算。

2016年11月2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奧海有限核發了變更後《營業

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590133320P),註冊資本為12,360萬元。

本次增資完成後,各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實繳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1

1深圳奧海8,400 8,400貨幣67.96%

2劉蕾2,400 2,400貨幣19.42%

3劉旭1,200 1,200貨幣9.71%

4匡翠思360 360貨幣2.91%

合計12,360 12,360 --100.00%

經核查,上述增資已履行了內部審批程序,並經瑞華進行驗資覆核,不存在

出資不實的情況;發行人本次增資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不存在不規範的情

況。

6、2017年2月,增資至13,560萬元

2017年2月15日,奧海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奧海有限的註冊資本由

12,360萬元增加至13,56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1,200萬元全部由新股東奧悅投資

和奧鑫投資認繳,其中:奧悅投資認繳新增註冊資本1,000萬元,奧鑫投資認繳

新增註冊資200萬元,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同日,奧海有限的法定代表人

劉蕾籤訂《東莞市奧海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瑞華於2019年2月13日出具的《驗資覆核報告》(瑞華核字

[2019]48300005號),截至2017年2月23 日,奧海有限已收到新股東奧悅投

資新增投資款3,000萬元,奧鑫投資新增投資款600萬元,全部為貨幣資金出資。

奧悅投資、奧鑫投資已於2017年2月23日銀行匯款繳存於奧海有限在

招商銀行

東莞分行塘廈支行開立的人民幣帳戶769903397210188帳號內,摘要為投資款。

奧悅投資的上述出資中:1,000萬元為註冊資本,剩餘2,000萬元列入資本公積

核算;奧鑫投資的上述出資中:200萬元為註冊資本,剩餘400萬元列入資本公

積核算。

2017年2月20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奧海有限核發了《營業執照》,

註冊資本為13,560萬元。

本次增資完成後,各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實繳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1深圳奧海8,400 8,400貨幣61.95%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1

1深圳奧海8,400 8,400貨幣67.96%

2劉蕾2,400 2,400貨幣19.42%

3劉旭1,200 1,200貨幣9.71%

4匡翠思360 360貨幣2.91%

合計12,360 12,360 --100.00%

經核查,上述增資已履行了內部審批程序,並經瑞華進行驗資覆核,不存在

出資不實的情況;發行人本次增資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不存在不規範的情

況。

6、2017年2月,增資至13,560萬元

2017年2月15日,奧海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奧海有限的註冊資本由

12,360萬元增加至13,56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1,200萬元全部由新股東奧悅投資

和奧鑫投資認繳,其中:奧悅投資認繳新增註冊資本1,000萬元,奧鑫投資認繳

新增註冊資200萬元,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同日,奧海有限的法定代表人

劉蕾籤訂《東莞市奧海電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瑞華於2019年2月13日出具的《驗資覆核報告》(瑞華核字

[2019]48300005號),截至2017年2月23 日,奧海有限已收到新股東奧悅投

資新增投資款3,000萬元,奧鑫投資新增投資款600萬元,全部為貨幣資金出資。

奧悅投資、奧鑫投資已於2017年2月23日銀行匯款繳存於奧海有限在

招商銀行

東莞分行塘廈支行開立的人民幣帳戶769903397210188帳號內,摘要為投資款。

奧悅投資的上述出資中:1,000萬元為註冊資本,剩餘2,000萬元列入資本公積

核算;奧鑫投資的上述出資中:200萬元為註冊資本,剩餘400萬元列入資本公

積核算。

2017年2月20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奧海有限核發了《營業執照》,

註冊資本為13,560萬元。

本次增資完成後,各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實繳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1深圳奧海8,400 8,400貨幣61.95%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

2劉蕾2,400 2,400貨幣17.70%

3劉旭1,200 1,200貨幣8.85%

4奧悅投資1,000 1,000貨幣7.37%

5匡翠思360 360貨幣2.65%

6奧鑫投資200 200貨幣1.48%

合計13,560 13,560 --100.00%

經核查,上述增資已履行了內部審批程序,並經瑞華進行驗資覆核,不存在

出資不實的情況;發行人本次增資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不存在不規範的情

況。

7、2017年6月,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2017年5月12日,瑞華出具了《審計報告》(瑞華審字[2017]第48300008

號),奧海有限截至2017年2月28日止經審計的淨資產為310,660,610.69元。

2017年5月15日,開元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東莞市奧海電源科技有

限公司擬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淨資產價值評估報告》(開元評報字

[2017]255號),奧海有限於評估基準日2017年2月28日所涉及的淨資產評估

值為39,245.81萬元。

2017年6月10日,奧海有限召開股東會並作出決議,同意以奧海有限截至

2017年2月28日經審計的淨資產310,660,610.69元折股,折股後的股本總額為

13,560萬股,餘額計入資本公積,依法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0日,深圳奧海、劉蕾、劉旭、奧悅投資、匡翠思、奧鑫投資

共同籤署了《發起人協議》。

2017年6月10日,

奧海科技

召開創立大會,審議並通過了股份公司設立等

相關議案。

2017年6月10日,發行人股東深圳奧海、劉蕾、劉旭、奧悅投資、匡翠思、

奧鑫投資共同籤署了《公司章程》。

2017年6月10日,瑞華出具了《驗資報告》(瑞華驗字[2017]第48300001

號),驗證:截至2017年6月10日止,

奧海科技

的全體發起人以其擁有的奧海

有限截至2017年2月28日止經審計的淨資產310,660,610.69元,其中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

2劉蕾2,400 2,400貨幣17.70%

3劉旭1,200 1,200貨幣8.85%

4奧悅投資1,000 1,000貨幣7.37%

5匡翠思360 360貨幣2.65%

6奧鑫投資200 200貨幣1.48%

合計13,560 13,560 --100.00%

經核查,上述增資已履行了內部審批程序,並經瑞華進行驗資覆核,不存在

出資不實的情況;發行人本次增資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不存在不規範的情

況。

7、2017年6月,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2017年5月12日,瑞華出具了《審計報告》(瑞華審字[2017]第48300008

號),奧海有限截至2017年2月28日止經審計的淨資產為310,660,610.69元。

2017年5月15日,開元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東莞市奧海電源科技有

限公司擬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淨資產價值評估報告》(開元評報字

[2017]255號),奧海有限於評估基準日2017年2月28日所涉及的淨資產評估

值為39,245.81萬元。

2017年6月10日,奧海有限召開股東會並作出決議,同意以奧海有限截至

2017年2月28日經審計的淨資產310,660,610.69元折股,折股後的股本總額為

13,560萬股,餘額計入資本公積,依法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0日,深圳奧海、劉蕾、劉旭、奧悅投資、匡翠思、奧鑫投資

共同籤署了《發起人協議》。

2017年6月10日,

奧海科技

召開創立大會,審議並通過了股份公司設立等

相關議案。

2017年6月10日,發行人股東深圳奧海、劉蕾、劉旭、奧悅投資、匡翠思、

奧鑫投資共同籤署了《公司章程》。

2017年6月10日,瑞華出具了《驗資報告》(瑞華驗字[2017]第48300001

號),驗證:截至2017年6月10日止,

奧海科技

的全體發起人以其擁有的奧海

有限截至2017年2月28日止經審計的淨資產310,660,610.69元,其中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3

135,600,000.00元折合股本135,600,000.00股,餘額175,060,610.69元計入資本公

積。

2017年6月16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發行人核發了變更為股份有限

公司後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590133320P)。

整體變更後,各股東持股數量及股權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名稱股份數額(股)出資比例

1深圳奧海8,400 61.95%

2劉蕾2,400 17.70%

3劉旭1,200 8.85%

4奧悅投資1,000 7.37%

5匡翠思360 2.65%

6奧鑫投資200 1.48%

合計13,560 100.00%

經核查,本次整體變更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整體變更合法、合規、真

實、有效,不存在不規範的情況。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1、發行人設立及歷次增資中,除2016年8月發行人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

本外,發行人股東均以貨幣形式出資,股東出資及增資的資金均為自有資金,

資金來源合法合規。發行人股東均已實際繳納出資,且上述出資均為股東真實

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為出資、增持的情形。發行人歷史沿革中僅有一次股權

轉讓,該次股權轉讓為各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委託持股的情況,亦不存

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2、發行人的股東與發行人不存在除股權關係、任職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

不存在對賭協議或其他利益安排;發行人股東與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不存在利

益關係。

3、發行人歷次增資、股權轉讓及整體變更股份公司均合法、合規、真實、

有效,不存在對本次發行上市構成影響的不規範情況。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3

135,600,000.00元折合股本135,600,000.00股,餘額175,060,610.69元計入資本公

積。

2017年6月16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發行人核發了變更為股份有限

公司後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590133320P)。

整體變更後,各股東持股數量及股權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名稱股份數額(股)出資比例

1深圳奧海8,400 61.95%

2劉蕾2,400 17.70%

3劉旭1,200 8.85%

4奧悅投資1,000 7.37%

5匡翠思360 2.65%

6奧鑫投資200 1.48%

合計13,560 100.00%

經核查,本次整體變更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整體變更合法、合規、真

實、有效,不存在不規範的情況。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1、發行人設立及歷次增資中,除2016年8月發行人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

本外,發行人股東均以貨幣形式出資,股東出資及增資的資金均為自有資金,

資金來源合法合規。發行人股東均已實際繳納出資,且上述出資均為股東真實

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為出資、增持的情形。發行人歷史沿革中僅有一次股權

轉讓,該次股權轉讓為各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委託持股的情況,亦不存

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2、發行人的股東與發行人不存在除股權關係、任職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

不存在對賭協議或其他利益安排;發行人股東與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不存在利

益關係。

3、發行人歷次增資、股權轉讓及整體變更股份公司均合法、合規、真實、

有效,不存在對本次發行上市構成影響的不規範情況。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4

反饋意見二、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奧海有限分別向深圳奧海、中

天電子購買可用生產設備、存貨等資產,相關業務、人員陸續轉移至奧海有限。

2015年末,奧海有限完成了深圳奧海、中天電子業務的承接,深圳奧海、中天

電子不再進行充電器等產品的生產經營。2016年12月,深圳奧海完成了經營範

圍變更,轉型為控股投資型公司。2016年4月,中天電子辦理完畢註銷手續。

請發行人補充披露:(1)未直接收購深圳奧海、中天電子全部股權而選擇收購

部分經營性資產的原因;(2)深圳奧海、中天電子轉讓經營性資產時的財務和

經營情況,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及淨利潤等財務數

據;(3)深圳奧海、中天電子其他未收購的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的具體

內容及金額,未收購的原因;(4)中天電子自2013年以來的業務情況、財務

狀況和經營成果,註銷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規,相關非經菅性資產、人員的

處置/安置情況,是否存在大額債務未償還情況;(5)深圳奧海自2013年以來

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發行人律師發

表核查意見。(《反饋意見》規範性問題第2題)

(一)請發行人補充披露未直接收購深圳奧海、中天電子全部股權而選擇

收購部分經營性資產的原因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閱了深圳奧海、深圳

市中天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電子」)的工商登記資料;(2)取得了關

於深圳奧海、中天電子的無違規證明等文件資料;(3)取得了發行人及發行人

實際控制人出具的書面說明。

根據發行人及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的書面說明,發行人未直接收購深圳奧

海、中天電子全部股權而選擇收購部分經營性資產的主要原因為:

「1、發行人地處的東莞市擁有多種產業發展優勢

深圳奧海、中天電子的原生產經營場所位於深圳,隨著市場份額和業務規模

的不斷增長,深圳奧海和中天電子的產能與場地逐漸無法滿足需求,有必要拓展

新的業務場地以解決產能瓶頸限制。由於深圳地區的廠房租金、勞動力成本上升,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4

反饋意見二、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奧海有限分別向深圳奧海、中

天電子購買可用生產設備、存貨等資產,相關業務、人員陸續轉移至奧海有限。

2015年末,奧海有限完成了深圳奧海、中天電子業務的承接,深圳奧海、中天

電子不再進行充電器等產品的生產經營。2016年12月,深圳奧海完成了經營範

圍變更,轉型為控股投資型公司。2016年4月,中天電子辦理完畢註銷手續。

請發行人補充披露:(1)未直接收購深圳奧海、中天電子全部股權而選擇收購

部分經營性資產的原因;(2)深圳奧海、中天電子轉讓經營性資產時的財務和

經營情況,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及淨利潤等財務數

據;(3)深圳奧海、中天電子其他未收購的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的具體

內容及金額,未收購的原因;(4)中天電子自2013年以來的業務情況、財務

狀況和經營成果,註銷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規,相關非經菅性資產、人員的

處置/安置情況,是否存在大額債務未償還情況;(5)深圳奧海自2013年以來

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發行人律師發

表核查意見。(《反饋意見》規範性問題第2題)

(一)請發行人補充披露未直接收購深圳奧海、中天電子全部股權而選擇

收購部分經營性資產的原因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閱了深圳奧海、深圳

市中天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電子」)的工商登記資料;(2)取得了關

於深圳奧海、中天電子的無違規證明等文件資料;(3)取得了發行人及發行人

實際控制人出具的書面說明。

根據發行人及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的書面說明,發行人未直接收購深圳奧

海、中天電子全部股權而選擇收購部分經營性資產的主要原因為:

「1、發行人地處的東莞市擁有多種產業發展優勢

深圳奧海、中天電子的原生產經營場所位於深圳,隨著市場份額和業務規模

的不斷增長,深圳奧海和中天電子的產能與場地逐漸無法滿足需求,有必要拓展

新的業務場地以解決產能瓶頸限制。由於深圳地區的廠房租金、勞動力成本上升,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5

招工難度增加,經過對周邊地區的綜合考察,最終決定在土地資源寬裕、運營成

本相對較低的東莞市設立奧海有限。

在奧海有限正式投產運營之後,管理層發現東莞地區具有多種優勢:土地資

源充足;場地租售價格較深圳地區低;該地區分布有完善的充儲電產品上下遊配

套產業,擁有產業集群效應;臨近高速路網,交通運輸極為便利。奧海有限的實

際運營成本低於深圳地區的公司。

奧海有限的廠區面積充足,可以容納深圳奧海和中天電子的全部產能。奧海

有限購入深圳奧海和中天電子的資產進行集中生產,可以提高管理效率,減少管

理成本,增強公司生產經營的規模化效應。

2、深圳奧海作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發行人直接收購其控股股東深圳奧海

的股權操作複雜;深圳奧海除持有發行人股份之外,還投資了如深圳市六維機器

人有限公司等其他與發行人主營業務匹配度低的產業,無法與發行人形成協同效

應,也不適宜納入發行人主體,因此決定保留深圳奧海作為發行人控股股東的架

構,將深圳奧海轉為控股平臺公司,對包括發行人在內的各產業行使控股、管理

等職能。

3、中天電子經營範圍包括充電器的生產和銷售業務,與奧海有限存在潛在

同業競爭的風險,因此決定在完成業務轉移之後將其註銷。

綜上所述,深圳奧海、中天電子已無維持生產的必要。發行人僅收購深圳奧

海和中天電子資產的決定是出於發行人戰略發展和科學管理的考慮,最終做出的

經濟合理安排。」

經核查,中天電子和深圳奧海均取得了工商、稅務等部門開具的無違規證明。

(二)請發行人補充披露深圳奧海、中天電子轉讓經營性資產時的財務和

經營情況,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及淨利潤等財務數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閱了深圳奧海、中天

電子的相關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相關文件;(2)取得了發行人的實際控制

人以及深圳奧海的書面確認。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5

招工難度增加,經過對周邊地區的綜合考察,最終決定在土地資源寬裕、運營成

本相對較低的東莞市設立奧海有限。

在奧海有限正式投產運營之後,管理層發現東莞地區具有多種優勢:土地資

源充足;場地租售價格較深圳地區低;該地區分布有完善的充儲電產品上下遊配

套產業,擁有產業集群效應;臨近高速路網,交通運輸極為便利。奧海有限的實

際運營成本低於深圳地區的公司。

奧海有限的廠區面積充足,可以容納深圳奧海和中天電子的全部產能。奧海

有限購入深圳奧海和中天電子的資產進行集中生產,可以提高管理效率,減少管

理成本,增強公司生產經營的規模化效應。

2、深圳奧海作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發行人直接收購其控股股東深圳奧海

的股權操作複雜;深圳奧海除持有發行人股份之外,還投資了如深圳市六維機器

人有限公司等其他與發行人主營業務匹配度低的產業,無法與發行人形成協同效

應,也不適宜納入發行人主體,因此決定保留深圳奧海作為發行人控股股東的架

構,將深圳奧海轉為控股平臺公司,對包括發行人在內的各產業行使控股、管理

等職能。

3、中天電子經營範圍包括充電器的生產和銷售業務,與奧海有限存在潛在

同業競爭的風險,因此決定在完成業務轉移之後將其註銷。

綜上所述,深圳奧海、中天電子已無維持生產的必要。發行人僅收購深圳奧

海和中天電子資產的決定是出於發行人戰略發展和科學管理的考慮,最終做出的

經濟合理安排。」

經核查,中天電子和深圳奧海均取得了工商、稅務等部門開具的無違規證明。

(二)請發行人補充披露深圳奧海、中天電子轉讓經營性資產時的財務和

經營情況,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及淨利潤等財務數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閱了深圳奧海、中天

電子的相關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相關文件;(2)取得了發行人的實際控制

人以及深圳奧海的書面確認。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6

根據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以及深圳奧海的書面確認並經信達律師核查,深圳

奧海、中天電子於2013年8月開始向發行人轉讓資產,根據深圳奧海、中天電

子財務報表等的相關財務資料,前述兩家公司2013年1-7月的主要財務數據如

下:

項目中天電子深圳奧海

(三)請發行人補充披露,深圳奧海、中天電子其他未收購的經營性資產

和非經營性資產的具體內容及金額,未收購的原因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深圳奧海、中天

電子的相關財務報表等文件資料;(2)取得了深圳奧海固定資產明細表;(3)

取得了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以及發行人關於未收購原因的書面說明。

1、深圳奧海

根據深圳奧海財務報表、固定資產明細表等的相關財務資料,截至2015年

12月31日,深圳奧海的資產情況如下表所示:

項目金額(萬元)具體內容未收購的原因

貨幣資金741.49銀行存款貨幣性資產,無收購意義

應收帳款151.23

銷售商品形成的

應收帳款

貨幣性資產,無收購意義

預付帳款4.20預付費用預付費用,無法收購

其他應收款2,268.16關聯方往來款貨幣性資產,無收購意義

其他流動資產54.15待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無法收購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1,400.00對江西遂川農村江西遂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

總資產(萬元)6,530.18 15,112.78

總負債(萬元)4,166.20 10,751.66

淨資產(萬元)2,363.97 4,361.13

營業收入(萬元)10,112.79 16,845.42

營業利潤(萬元)1,128.95 1,345.12

淨利潤(萬元)1,002.97 1,119.63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6

根據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以及深圳奧海的書面確認並經信達律師核查,深圳

奧海、中天電子於2013年8月開始向發行人轉讓資產,根據深圳奧海、中天電

子財務報表等的相關財務資料,前述兩家公司2013年1-7月的主要財務數據如

下:

項目中天電子深圳奧海

(三)請發行人補充披露,深圳奧海、中天電子其他未收購的經營性資產

和非經營性資產的具體內容及金額,未收購的原因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深圳奧海、中天

電子的相關財務報表等文件資料;(2)取得了深圳奧海固定資產明細表;(3)

取得了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以及發行人關於未收購原因的書面說明。

1、深圳奧海

根據深圳奧海財務報表、固定資產明細表等的相關財務資料,截至2015年

12月31日,深圳奧海的資產情況如下表所示:

項目金額(萬元)具體內容未收購的原因

貨幣資金741.49銀行存款貨幣性資產,無收購意義

應收帳款151.23

銷售商品形成的

應收帳款

貨幣性資產,無收購意義

預付帳款4.20預付費用預付費用,無法收購

其他應收款2,268.16關聯方往來款貨幣性資產,無收購意義

其他流動資產54.15待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無法收購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1,400.00對江西遂川農村江西遂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

總資產(萬元)6,530.18 15,112.78

總負債(萬元)4,166.20 10,751.66

淨資產(萬元)2,363.97 4,361.13

營業收入(萬元)10,112.79 16,845.42

營業利潤(萬元)1,128.95 1,345.12

淨利潤(萬元)1,002.97 1,119.63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7

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權投資

有限公司與發行人無協同效

應,無收購意義

長期股權投資1,298.50

對發行人、深圳

市六維

機器人

限公司的股權投

深圳市六維

機器人

有限公司

系醫療、

機器人

產業方向,與

發行人無協同效應,無收購意

註:發行人未收購深圳奧海的固定資產僅為10輛各型汽車,截至2015年12月底,帳

面價值409.94萬元,其中7輛的淨值在10.00萬元以下。前述汽車未被收購的原因為:

(一)深圳奧海的汽車主要為小轎車,與公司生產經營無直接關係,使用價值低;

(二)發行人的供應商提供了送貨上門服務,因此發行人對車輛的需求相對較小;

(三)發行人的客戶委託物流公司來運輸,因此發行人銷售活動對車輛的需求相對較小。

截至2019年6月30日,前述車輛中的5輛的已全部計提折舊,處於待報廢狀態,剩餘

車輛由深圳奧海自用。

2、中天電子

根據中天電子財務報表、固定資產明細表等的相關財務資料,截至2015年

12月31日,中天電子的資產情況如下:

項目金額(萬元)具體內容未收購的原因

貨幣資金625.51銀行存款貨幣性資產,無收購意義

應收帳款1.05

銷售商品形成的應收

帳款

貨幣性資產,無收購意義

其他流動資產19.44預繳企業所得稅預繳企業所得稅,無法收購

總資產646.00 --

固定資產(注)409.94 10輛各型汽車使用價值低

總資產6,327.66 --

(四)請發行人補充披露,中天電子自2013年以來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

和經營成果,註銷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規,相關非經營性資產、人員的處置/

安置情況,是否存在大額債務未償還情況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閱了中天電子的相關

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2)查閱了中天電子稅務、工商註銷的相關文件資料;

(3)查閱了中天電子的工資發放名單、人員處置的財務憑證等相關資料;(4)

查閱了主管部門出具的關於中天電子的無違規證明;(5)取得了中天電子原主

要股東的書面確認。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7

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權投資

有限公司與發行人無協同效

應,無收購意義

長期股權投資1,298.50

對發行人、深圳

市六維

機器人

限公司的股權投

深圳市六維

機器人

有限公司

系醫療、

機器人

產業方向,與

發行人無協同效應,無收購意

註:發行人未收購深圳奧海的固定資產僅為10輛各型汽車,截至2015年12月底,帳

面價值409.94萬元,其中7輛的淨值在10.00萬元以下。前述汽車未被收購的原因為:

(一)深圳奧海的汽車主要為小轎車,與公司生產經營無直接關係,使用價值低;

(二)發行人的供應商提供了送貨上門服務,因此發行人對車輛的需求相對較小;

(三)發行人的客戶委託物流公司來運輸,因此發行人銷售活動對車輛的需求相對較小。

截至2019年6月30日,前述車輛中的5輛的已全部計提折舊,處於待報廢狀態,剩餘

車輛由深圳奧海自用。

2、中天電子

根據中天電子財務報表、固定資產明細表等的相關財務資料,截至2015年

12月31日,中天電子的資產情況如下:

項目金額(萬元)具體內容未收購的原因

貨幣資金625.51銀行存款貨幣性資產,無收購意義

應收帳款1.05

銷售商品形成的應收

帳款

貨幣性資產,無收購意義

其他流動資產19.44預繳企業所得稅預繳企業所得稅,無法收購

總資產646.00 --

固定資產(注)409.94 10輛各型汽車使用價值低

總資產6,327.66 --

(四)請發行人補充披露,中天電子自2013年以來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

和經營成果,註銷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規,相關非經營性資產、人員的處置/

安置情況,是否存在大額債務未償還情況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閱了中天電子的相關

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2)查閱了中天電子稅務、工商註銷的相關文件資料;

(3)查閱了中天電子的工資發放名單、人員處置的財務憑證等相關資料;(4)

查閱了主管部門出具的關於中天電子的無違規證明;(5)取得了中天電子原主

要股東的書面確認。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業務情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根據上述文件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中天電子經營範圍為電子產品的技術

開發、銷售,國內貿易,在存續期內主要從事手機充儲電產品的生產、銷售。中

天電子

2013年、2014年、2015年及

2016年(截至註銷時)主要財務數據如下:

序號財務科目

2013年

12月

31日

2014年

12月

31日

2015年

12月

31日

2016年(截

至註銷時)

1

資產總額

(萬元)

9,573.39 9,451.21 646.00 -

2

負債總額

(萬元)

6,880.43 5,886.28 10.01 -3

淨資產

(萬元)

2,692.96 3,564.93 635.99 -4

營業收入

(萬元)

22,154.10 19,933.46 2,397.79 2.18

5

營業利潤

(萬元)

1,789.59 1,157.90 -395.94 -10.68

6

淨利潤

(萬元)

1,331.96 871.97 -590.13 -11.18

2、註銷程序

2016年

3月

17日,深圳市寶安區國家稅務局西鄉稅務分局出具了《清稅證

明》,證明中天電子所有稅務事項均已結清。

2016年

4月

13日,深圳市寶安區地方稅務局出具了《深圳市寶安區地方稅

務局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深地稅寶登

[2016]1776號),準予註銷中天電子的

地方稅務登記。

2016年

4月

21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了《企業註銷通知書》,核

準註銷中天電子的工商登記。

中天電子已取得了工商、稅務部門開具的的無違規證明。

綜上,中天電子註銷所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規。

3、資產處置、人員安置

根據中天電子的相關財務報表並經中天電子原主要股東的書面確認,中天電

18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9

子註銷前,已不存在固定資產,無需處置。

根據中天電子原主要股東提供的相關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中天電子註銷

時,共有47名員工,其中4名原中天電子員工在公司處重新入職,其餘43名原

中天電子員工獲得了離職補償。

4、是否存在大額債務未償還

經核查中天電子工商、稅務註銷登記的相關資料並經中天電子的原主要股東

確認,其在註銷時不存在大額債務未償還情形。

(五)請發行人補充披露,深圳奧海自2013年以來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

和經營成果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深圳奧海的相關

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2)取得了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無違規證明;(3)取得

了深圳奧海實際控制人以及深圳奧海的書面確認。

根據上述文件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深圳奧海在2013年至2015年間主要

從事手機充儲電產品的生產、銷售。2014年10月,深圳奧海停止了產品生產。

2016年12月,深圳奧海完成了經營範圍變更,轉型為控股投資型公司。深圳奧

海已取得了工商、稅務等部門開具的無違規證明。

根據深圳奧海提供的財務報表,深圳奧海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

年1-6月的主要財務數據如下:

財務科目

2019年6月30日

/2019年1-6月

2018年12月31

日/2018年度

2017年12月31

日/2017年度

2016年12月31

日/2016年度

1

資產

(萬元)

11,044.68 11,074.69 10,973.85 6,255.77

2

負債

(萬元)

4.30 11.15 11.03 2.56

3

淨資產

(萬元)

11,040.37 11,063.54 10,962.82 6,253.20

4

營業收入

(萬元)

----171.45

5

營業利潤

(萬元)

-5.17 99.64 4,727.61 3,304.92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9

子註銷前,已不存在固定資產,無需處置。

根據中天電子原主要股東提供的相關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中天電子註銷

時,共有47名員工,其中4名原中天電子員工在公司處重新入職,其餘43名原

中天電子員工獲得了離職補償。

4、是否存在大額債務未償還

經核查中天電子工商、稅務註銷登記的相關資料並經中天電子的原主要股東

確認,其在註銷時不存在大額債務未償還情形。

(五)請發行人補充披露,深圳奧海自2013年以來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

和經營成果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深圳奧海的相關

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2)取得了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無違規證明;(3)取得

了深圳奧海實際控制人以及深圳奧海的書面確認。

根據上述文件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深圳奧海在2013年至2015年間主要

從事手機充儲電產品的生產、銷售。2014年10月,深圳奧海停止了產品生產。

2016年12月,深圳奧海完成了經營範圍變更,轉型為控股投資型公司。深圳奧

海已取得了工商、稅務等部門開具的無違規證明。

根據深圳奧海提供的財務報表,深圳奧海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

年1-6月的主要財務數據如下:

財務科目

2019年6月30日

/2019年1-6月

2018年12月31

日/2018年度

2017年12月31

日/2017年度

2016年12月31

日/2016年度

1

資產

(萬元)

11,044.68 11,074.69 10,973.85 6,255.77

2

負債

(萬元)

4.30 11.15 11.03 2.56

3

淨資產

(萬元)

11,040.37 11,063.54 10,962.82 6,253.20

4

營業收入

(萬元)

----171.45

5

營業利潤

(萬元)

-5.17 99.64 4,727.61 3,304.92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20

6

淨利潤

(萬元)

-23.17 100.73 4,709.61 3,307.25

根據深圳奧海提供的財務報表,深圳奧海2013年、2014年、2015年的主要

財務數據如下:

序號財務科目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度

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度

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度

1資產(萬元)6,327.66 8,905.49 14,617.05

2負債(萬元)3,381.71 3,975.82 10,000.87

3

淨資產

(萬元)

2,945.95 4,929.67 4,616.18

4

營業收入

(萬元)

307.34 12,872.34 27,066.46

5

營業利潤

(萬元)

-1,959.13 380.77 2,040.34

6

淨利潤

(萬元)

-1,983.71 313.48 1,514.69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1、發行人補充披露的未直接收購深圳奧海、中天電子全部股權而選擇收購

部分經營性資產的原因合理。

2、發行人已補充披露深圳奧海、中天電子轉讓經營性資產時的財務和經營

情況,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及淨利潤等財務數據。

3、發行人已補充披露深圳奧海、中天電子其他未收購的經營性資產和非經

營性資產的具體內容及金額,未收購的原因合理。

4、發行人已補充披露中天電子自2013年以來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和經

營成果,中天電子註銷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規,相關非經營性資產、人員的處置/

安置情況合法合規,並且不存在大額債務未償還情況。

5、發行人已補充披露的深圳奧海自2013年以來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和

經營成果。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20

6

淨利潤

(萬元)

-23.17 100.73 4,709.61 3,307.25

根據深圳奧海提供的財務報表,深圳奧海2013年、2014年、2015年的主要

財務數據如下:

序號財務科目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度

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度

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度

1資產(萬元)6,327.66 8,905.49 14,617.05

2負債(萬元)3,381.71 3,975.82 10,000.87

3

淨資產

(萬元)

2,945.95 4,929.67 4,616.18

4

營業收入

(萬元)

307.34 12,872.34 27,066.46

5

營業利潤

(萬元)

-1,959.13 380.77 2,040.34

6

淨利潤

(萬元)

-1,983.71 313.48 1,514.69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1、發行人補充披露的未直接收購深圳奧海、中天電子全部股權而選擇收購

部分經營性資產的原因合理。

2、發行人已補充披露深圳奧海、中天電子轉讓經營性資產時的財務和經營

情況,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及淨利潤等財務數據。

3、發行人已補充披露深圳奧海、中天電子其他未收購的經營性資產和非經

營性資產的具體內容及金額,未收購的原因合理。

4、發行人已補充披露中天電子自2013年以來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和經

營成果,中天電子註銷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規,相關非經營性資產、人員的處置/

安置情況合法合規,並且不存在大額債務未償還情況。

5、發行人已補充披露的深圳奧海自2013年以來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和

經營成果。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21

反饋意見三、發行人報告期前五大客戶存在較大變化,請發行人:(1)補

充披露發行人獲取主要客戶(包括但不限於前十大客戶)的主要途徑及方式,

雙方的合作歷史、合作模式;(2)補充披露與主要客戶採購合同交易背景,主

要客戶採購發行人產品的金額與其生產或銷售規模是否相適應及其商業合理

性,發行人與主要客戶業務的穩定性與可持續性;(3)補充說明報告期是否存

在新增客戶,如存在,請補充披露報告期新增客戶訂單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戶

的主營業務,採購發行人產品的具體用途,與其業務的相關性;(7)補充說明

發行人主要客戶及董監高、相關採購部門負責人員及其近親屬是否直接或間接

持有發行人股權,是否與發行人存在關聯關係,或曾經為發行人董事、監事、

高管及其親屬或員工的客戶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況;(8)補充說明上述相關信

息和風險是否充分披露。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和發行人律師發表核查意見

並說明核查程序、方法和依據。(《反饋意見》規範性問題第5題中與法律相

關的問題)

(一)補充披露發行人獲取主要客戶(包括但不限於前十大客戶)的主要

途徑及方式,雙方的合作歷史、合作模式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的銷售明

細表、主要客戶的合同、訂單;(2)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http://gsxt.saic.gov.cn)等網絡方式核查了主要客戶的工商登記信息;(3)走

訪了發行人的部分主要客戶;(4)取得了發行人的書面確認;(5)訪談了發行

人的銷售負責人。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確認並經上述核查,報告期內,發行人獲取主要客戶的主

要途徑及方式,雙方的合作歷史、合作模式情況如下所示:

序號客戶

獲取客戶的主

要途徑及方式

合作歷史合作模式

1 vivo業務開發2017年至今直接向發行人下達訂單

2富士康客戶介紹2016年至今

主要是亞馬遜、諾基亞等客戶

通過富士康向發行人下達訂單

3小米業務開發2013年至今

直接向發行人或通過方案公司

下達訂單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21

反饋意見三、發行人報告期前五大客戶存在較大變化,請發行人:(1)補

充披露發行人獲取主要客戶(包括但不限於前十大客戶)的主要途徑及方式,

雙方的合作歷史、合作模式;(2)補充披露與主要客戶採購合同交易背景,主

要客戶採購發行人產品的金額與其生產或銷售規模是否相適應及其商業合理

性,發行人與主要客戶業務的穩定性與可持續性;(3)補充說明報告期是否存

在新增客戶,如存在,請補充披露報告期新增客戶訂單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戶

的主營業務,採購發行人產品的具體用途,與其業務的相關性;(7)補充說明

發行人主要客戶及董監高、相關採購部門負責人員及其近親屬是否直接或間接

持有發行人股權,是否與發行人存在關聯關係,或曾經為發行人董事、監事、

高管及其親屬或員工的客戶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況;(8)補充說明上述相關信

息和風險是否充分披露。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和發行人律師發表核查意見

並說明核查程序、方法和依據。(《反饋意見》規範性問題第5題中與法律相

關的問題)

(一)補充披露發行人獲取主要客戶(包括但不限於前十大客戶)的主要

途徑及方式,雙方的合作歷史、合作模式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的銷售明

細表、主要客戶的合同、訂單;(2)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http://gsxt.saic.gov.cn)等網絡方式核查了主要客戶的工商登記信息;(3)走

訪了發行人的部分主要客戶;(4)取得了發行人的書面確認;(5)訪談了發行

人的銷售負責人。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確認並經上述核查,報告期內,發行人獲取主要客戶的主

要途徑及方式,雙方的合作歷史、合作模式情況如下所示:

序號客戶

獲取客戶的主

要途徑及方式

合作歷史合作模式

1 vivo業務開發2017年至今直接向發行人下達訂單

2富士康客戶介紹2016年至今

主要是亞馬遜、諾基亞等客戶

通過富士康向發行人下達訂單

3小米業務開發2013年至今

直接向發行人或通過方案公司

下達訂單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序號客戶

獲取客戶的主

要途徑及方式

合作歷史合作模式

4華為業務開發

2018年至今直接向發行人下達訂單

5 Mophie(墨菲)業務開發

2016年至今

直接向發行人下達訂單或通過

方案公司下達訂單

6 LG業務開發

2017年至今主要直接向發行人下達訂單

7偉創力客戶介紹

2017年至今

主要是

Reliance等客戶通過偉

創力向發行人下達訂單

8

ONANKOREA

CO.LTD(韓國)

業務開發

2017年至今主要直接向發行人下達訂單

9

上海創米科技

有限公司

業務開發

2014年至今直接向發行人下達訂單

10

傳音控股

客戶介紹

2015年至今主要直接向發行人下達訂單

11

東莞華貝電子

科技有限公司

客戶介紹

2014年至今

主要是終端客戶通過華貝向發

行人下達訂單

12

華碩電腦股份

有限公司

客戶介紹

2017年至今直接向發行人下達訂單

13

寧波麥博韋爾

行動電話有限

公司

客戶介紹

2013年至今

主要是終端客戶通過麥博韋爾

向發行人下達訂單

14

西可通信技術

設備(河源)有

限公司

客戶介紹

2014年至今

主要是終端客戶通過西可向發

行人下達訂單

15

深圳市天瓏移

動技術有限公

客戶介紹

2015年至今直接向發行人下達訂單

16貝爾金業務開發

2015年至今直接向發行人下達訂單

17

珠海市魅族科

技有限公司

業務開發

2015年至今

直接向發行人下達訂單或通過

方案公司向發行人下達訂單

18聞泰客戶介紹

2014年至今

主要是終端客戶通過聞泰向發

行人下達訂單

19金立客戶介紹

2014年至

2018

1月

直接向發行人下達訂單並交付

20振華客戶介紹

2015年至

2018

2月

主要是魅族等客戶通過振華向

發行人下達訂單

21 PNY業務開發

2014年至

2018

5月

直接向發行人下達訂單

(二)請發行人補充披露與主要客戶採購合同交易背景,主要客戶採購發

行人產品的金額與其生產或銷售規模是否相適應及其商業合理性,發行人與主

要客戶業務的穩定性與可持續性

22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23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的銷售明

細表、主要客戶的合同、訂單等;(2)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http://gsxt.saic.gov.cn)等網絡方式核查了主要客戶的工商登記信息;(3)走

訪了發行人的部分主要客戶;(4)查閱了發行人提供的相關財務資料;(5)取

得了發行人的書面確認,並對發行人的相關業務人員進行了訪談;(6)通過網

絡查詢的方式查閱了主要客戶的年報等財務信息。

基於上述核查,報告期內,發行人與主要客戶採購合同交易背景、客戶的營

收規模、客戶採購發行人產品的金額等情況如下所示: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23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的銷售明

細表、主要客戶的合同、訂單等;(2)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http://gsxt.saic.gov.cn)等網絡方式核查了主要客戶的工商登記信息;(3)走

訪了發行人的部分主要客戶;(4)查閱了發行人提供的相關財務資料;(5)取

得了發行人的書面確認,並對發行人的相關業務人員進行了訪談;(6)通過網

絡查詢的方式查閱了主要客戶的年報等財務信息。

基於上述核查,報告期內,發行人與主要客戶採購合同交易背景、客戶的營

收規模、客戶採購發行人產品的金額等情況如下所示: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序號客戶客戶的主營業務及產品

客戶採購合同交

易背景

客戶的營收

規模(注

1)

客戶採購發行人的金額

(萬元)

2019年

1-6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1 vivo

主營業務:生產和銷售智慧型手機等智慧終

端設備,提供科技產品服務

產品:智慧型手機、智能終端產品、智能配

件產品等

客戶採購公司生

產的充電器配套

銷售手機

-20,335.02 33,879.45 314.59 -

2富士康

主營業務:電子設備產品的設計、研發和

製造,依託於工業網際網路為客戶提供智能

製造和科技服務解決方案

產品:設計、研發和製造

3C電子產品等

客戶採購公司生

產的充電器配套

銷售手機、電視

棒、平板電腦等

產品

4,154億元

14,390.14 21,787.58 9,884.15 0.16

3小米

主營業務:研發和銷售智慧型手機、物聯網

和生活消費產品,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以及

從事投資業務

產品:智慧型手機、智能電視機、筆記本電

腦、人工智慧音箱及生態鏈產品等,以及

生活消費產品等

客戶採購公司生

產的充電器配套

銷售手機

1,749億元

13,993.72 25,809.65 30,713.57 23,271.43

4華為(注

2)

主營業務:全球領先的

ICT基礎設施和

智能終端提供商,在通信網絡、

IT、智能

終端和雲服務等領域為客戶提供產品、解

決方案與服務

產品:

ICT基礎設施、智慧型手機、智能終

端產品、智能配件產品等

客戶採購公司生

產的充電器配套

銷售手機

7,212億元

12,781.49 3,851.84 --

5 Mophie(墨主營業務:為全球手機、智能手錶、平板客戶採購公司生

5.38億美元

6,029.65 2,262.15 4,472.05 2,402.19

24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序號客戶客戶的主營業務及產品

客戶採購合同交

易背景

客戶的營收

規模(注

1)

客戶採購發行人的金額

(萬元)

2019年

1-6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菲)電腦及其他主流行動裝置,專業提供兼具產的移動電源和(ZAGG營

功能性與設計感的外設配件無線充電器直接業收入)

產品:移動電源、藍牙鍵盤、外掛電池、對外銷售

行動裝置保護套

/貼膜、音頻耳機,藍牙

音響類,遊戲類產品等

6 LG

主營業務:業務覆蓋化學能源、電子電器、

通訊與服務等領域

產品:行動裝置、家用電器、電視

/音頻/

視頻等

客戶採購公司生

產的充電器配套

銷售手機

544億美元

4,622.08 4,877.21 204.54 -

主營業務:

Sketch-to-Scale解決方案提供

7偉創力

商,專注於電子設備製造與服務,為互聯

世界設計和構建智能產品。

產品:設計、研發和製造電腦、手機、通

客戶採購公司生

產的充電器配套

銷售手機

254億美元

4,258.24 7,382.81 1,667.35 -

信工程、汽車配件、航太設備和物流等

ONANKO

客戶採購公司生

8

REA

CO.LTD(韓國)

主營業務:設計、銷售智能小家電產的小風扇等產

品直接對外銷售

-2,538.05 2,199.46 4.16 -

9

上海創米

科技有限

公司

主營業務:小米生態鏈公司,專注於為用

戶提供

智能家居

產品與服務

產品:智能插座等

智能家居

產品

客戶採購公司生

產的智能插座和

攝像頭配套充電

-2,175.59 3,108.36 1,427.85 890.79

25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序號客戶客戶的主營業務及產品

客戶採購合同交

易背景

客戶的營收

規模(注

1)

客戶採購發行人的金額

(萬元)

2019年

1-6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主營業務:以手機為核心的智能終端的設

客戶採購公司生

計、研發、生產、銷售和品牌運營

10

傳音控股

產品:智慧型手機、智能終端產品、智能配

產的充電器配套226億元

1,964.60 10,177.26 13,283.17 6,024.69

件產品等

銷售手機

11

東莞華貝

電子科技

有限公司

主營業務:專注於手機、平板電腦、可穿

戴設備等智能產品的研發設計、生產製造

產品:設計、研發和製造手機、平板電腦、

筆記本電腦、伺服器及

IoT產品

客戶採購公司生

產的充電器配套

銷售手機、電視

棒、平板電腦等

產品

-1,940.42 5,503.33 5,209.44 4,200.19

主營業務:製造和銷售主板、顯卡、桌上

12

華碩電腦

股份有限

公司

電腦、通訊產品、光碟機等產品

產品:筆記本電腦、主板、顯卡、伺服器、

光存儲、有線

/無線網絡通訊產品、手機

客戶採購公司生

產的充電器配套

銷售手機

3,542億新

臺幣

1,128.86 4,625.44 403.95 -

等全線

3C產品

13

寧波麥博

韋爾移動

電話有限

公司

主營業務:專業從事行動電話及電子產品

研發、生產、銷售、服務

產品:行動電話、手機等電子產品

客戶採購公司生

產的充電器配套

銷售手機

-906.60 2,319.48 3,223.65 2,682.30

14

西可通信

技術設備

(河源)有限

公司

主營業務:是全球領先的無線通信產品及

解決方案供應商,專注於無線通信產品的

研發、製造、銷售

產品: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智能穿戴等

終端客戶採購公

司生產的充電器

配套銷售手機

-210.37 820.99 1,431.42 2,934.20

26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序號客戶客戶的主營業務及產品

客戶採購合同交

易背景

客戶的營收

規模(注

1)

客戶採購發行人的金額

(萬元)

2019年

1-6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產品

15

深圳市天

瓏移動技

術有限公

主營業務:手機研發、設計、生產、銷售、

服務提供及品牌運營

產品:手機等終端產品

客戶採購公司生

產的充電器、移

動電源等配套銷

售手機等產品

80.65億元

188.42 465.77 2,564.52 1,907.36

16貝爾金

主營業務:為電腦、數碼和移動產品的用

戶提供創新的連接技術

產品:寬帶網絡、

KVM 、線纜、防湧

接線板、

UPS、充電器、移動電源等配

件產品

客戶採購公司生

產的充電器、移

動電源直接對外

銷售

-157.99 1,646.33 2,920.40 4,844.40

主營業務:專注於智慧型手機等多媒體科技

珠海市魅

終端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客戶採購公司生

17族科技有

產品:智慧型手機、聲學產品、智能配件產

產的充電器配套-149.47 526.37 5,078.47 2,069.76

限公司銷售手機

品等

主營業務:業務領域涵蓋人工智慧、智能

硬體、筆記本電腦、汽車電子等智能終端客戶採購公司生

18聞泰(注

3)設備的研發設計和智能製造

產品: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筆記本電腦、

產的充電器配套

銷售手機

173億

105.71 803.19 1,341.69 4,658.99

智能硬體等產品的研發和製造

主營業務:手機及配件產品的研發、設計、客戶採購公司生

19金立生產、銷售、服務提供及品牌運營產的充電器配套--116.46 3,640.22 6,867.62

產品:智慧型手機、智能配件產品銷售手機

27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序號客戶客戶的主營業務及產品

客戶採購合同交

易背景

客戶的營收

規模(注

1)

客戶採購發行人的金額

(萬元)

2019年

1-6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

振華

(注

4)

主營業務:致力於

GSM手機,

CDMA手

機,雙卡雙待手機,智慧型手機,

FWP,全

球定位系統,電話機,

2.5G和

3G無線數

據卡等通信終端的研發和生產

產品:智慧型手機、智能終端產品等

客戶採購公司生

產的充電器配套

銷售手機

23.30億元

(深圳市振

華通信設備

有限公司)

-42.61 706.86 4,012.73

21 PNY

主營業務:研發、設計、製造和銷售計算

機外設內存產品、快閃記憶體產品及消費性產品

產品:內存、多媒體存儲卡、顯卡、

MP3、

移動電源等

客戶採購公司生

產的移動電源直

接對外銷售

--7.41 273.52 6,582.80

合計

87,876.43 132,213.15 88,765.56 73,349.62

1:客戶的營收規模數據來源於

2018年度網絡公開數據,未列示的部分為無法獲取相關數據;

2:華為包括: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和華為終端有限公司等;

3:聞泰包括:南昌聞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和聞泰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等;

4:振華包括:南昌振華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振華通信設備有限公司等。

28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29

經核查發行人與上述主要客戶籤署的合同、訂單、銷售明細表等相關文件並

經發行人書面確認,除少數部分客戶(如Mophie(墨菲)、貝爾金、PNY)為

數碼產品提供商,其向發行人採購的產品直接對外銷售之外,發行人的客戶主要

為手機、智能終端等產品的廠商,其採購發行人的充電器等產品主要用於其主要

產品的配套銷售,具有商業合理性。

經核查發行人與上述主要客戶籤署的合同、訂單等相關文件並經發行人書面

確認,自報告期期初,發行人便與上述主要客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除了個

別客戶因自身經營策略調整或者自身業務下降等原因而弱化了與發行人的合作

外,發行人與上述主要客戶的業務合作具有良好的穩定性與可持續性。

(三)請發行人補充說明報告期是否存在新增客戶,如存在,請補充披露

報告期新增客戶訂單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戶的主營業務,採購發行人產品的具

體用途,與其業務的相關性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的銷售明

細表、主要客戶的合同、訂單等相關資料;(2)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

統(http://gsxt.saic.gov.cn)等網絡方式核查了主要客戶的工商登記信息;(3)

走訪了發行人的部分主要客戶;(4)查閱了發行人的審計報告;(5)對發行人

的銷售總監進行了訪談確認並取得發行人的書面說明。

基於上述核查,報告期內,發行人主要新增客戶訂單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戶

的主營業務,採購發行人產品的具體用途,與其業務的相關性的具體情況如下:

1、2019年1-6月前十大新增客戶情況如下:

2019年1-6月主要新

增客戶

銷售金額

(萬元)

訂單的取

得方式

客戶的主

營業務

採購產品的

具體用途

與其業務

的相關性

1

惠州市美特倫科技

有限公司

106.19

客戶介

手機

配套銷售

手機

發行人生產的充

電器是客戶所銷

售手機的配套產

2綠聯(注)97.87

業務開

數碼配

件、充電

設備等

銷售移動

電源、無

線充、風

發行人生產的移

動電源、無線充、

風扇是客戶所銷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29

經核查發行人與上述主要客戶籤署的合同、訂單、銷售明細表等相關文件並

經發行人書面確認,除少數部分客戶(如Mophie(墨菲)、貝爾金、PNY)為

數碼產品提供商,其向發行人採購的產品直接對外銷售之外,發行人的客戶主要

為手機、智能終端等產品的廠商,其採購發行人的充電器等產品主要用於其主要

產品的配套銷售,具有商業合理性。

經核查發行人與上述主要客戶籤署的合同、訂單等相關文件並經發行人書面

確認,自報告期期初,發行人便與上述主要客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除了個

別客戶因自身經營策略調整或者自身業務下降等原因而弱化了與發行人的合作

外,發行人與上述主要客戶的業務合作具有良好的穩定性與可持續性。

(三)請發行人補充說明報告期是否存在新增客戶,如存在,請補充披露

報告期新增客戶訂單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戶的主營業務,採購發行人產品的具

體用途,與其業務的相關性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的銷售明

細表、主要客戶的合同、訂單等相關資料;(2)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

統(http://gsxt.saic.gov.cn)等網絡方式核查了主要客戶的工商登記信息;(3)

走訪了發行人的部分主要客戶;(4)查閱了發行人的審計報告;(5)對發行人

的銷售總監進行了訪談確認並取得發行人的書面說明。

基於上述核查,報告期內,發行人主要新增客戶訂單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戶

的主營業務,採購發行人產品的具體用途,與其業務的相關性的具體情況如下:

1、2019年1-6月前十大新增客戶情況如下:

2019年1-6月主要新

增客戶

銷售金額

(萬元)

訂單的取

得方式

客戶的主

營業務

採購產品的

具體用途

與其業務

的相關性

1

惠州市美特倫科技

有限公司

106.19

客戶介

手機

配套銷售

手機

發行人生產的充

電器是客戶所銷

售手機的配套產

2綠聯(注)97.87

業務開

數碼配

件、充電

設備等

銷售移動

電源、無

線充、風

發行人生產的移

動電源、無線充、

風扇是客戶所銷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序2019年

1-6月主要新銷售金額訂單的取客戶的主採購產品的與其業務

增客戶(萬元)得方式營業務具體用途的相關性

扇售的產品

3

杭州華橙網絡科技

有限公司

74.34

業務開

安防攝像

配套銷售

安防攝像

發行人生產的充

電器是客戶所銷

售安防攝像機的

配套產品

發行人生產的鋁

廣東聯盈控電子科業務開鋁電解電銷售鋁電

468.09電解電容是客戶

技有限公司

發容解電容

所銷售的產品

電腦周發行人生產的風

深圳市貝斯克電子客戶介

566.94邊、數碼銷售風扇扇是客戶所銷售

有限公司

周邊產品的產品

發行人生產的充

6

四川易海華科技有

限公司

62.59

客戶

介紹

無線充

銷售無線

電器是客戶所銷

售無線充的配套

產品

發行人生產的充

7

東莞市臺德智慧科

技有限公司

54.42

業務

開發

音響

配套銷售

音響

電器是客戶所銷

售音響的配套產

發行人生產的充

8

深圳市神牛攝影器

材有限公司

52.19業務開發攝影器材

配套銷售

攝影器材

電器是客戶所銷

售攝影器材的配

套產品

深圳市怡芯智電子銷售電子銷售發行人庫存

947.36業務開發電子產品

科技有限公司

產品原材料

發行人生產的適

智能音

深圳市三諾數字科配套銷售配器是客戶所銷

1044.82客戶介紹箱、智能

技有限公司

智能音箱售智能音箱的配

穿戴等

套產品

合計金額(萬元)

674.81

註:綠聯包括:深圳市綠聯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綠聯科技有限公司等。

2、2018年度前十大新增客戶情況如下:

30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2018年主要新增客戶

銷售金額

(萬元)

訂單的取

得方式

客戶的主

營業務

採購產品的

具體用途

與其業務

的相關性

1華為

3,851.84業務開發

ICT基礎設

、智慧型手機、

智能終端產

品、智能配件

產品等

配套銷售

手機產品

發行人生產的

充電器是客戶

所銷售手機的

配套產品

2

深圳創維無線技術

有限公司

1,163.91客戶介紹

智能家居

類電器

配套銷售

手機產品

發行人生產的

充電器是客戶

所銷售手機的

配套產品

3

佛山市如美電子科

技有限公司

467.82客戶介紹

電腦周

邊、智能

家居

銷售風

扇、小臺

燈、移動

電源

發行人生產的

風扇、小檯燈、

移動電源系客

戶所銷售的產

4

讀書郎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

233.14業務開發

智能電子

設備

配套銷售

平板電腦

產品

發行人生產的

充電器是客戶

所銷售手機的

配套產品

5

Sungnam Electronic

Indonesia Pt.(印

尼)

216.83客戶介紹

智能/非智

能手機

配套銷售

手機產品

發行人生產的

充電器是客戶

所銷售手機的

配套產品

6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

210.13業務開發

無線通訊

及光學產

直接銷售

發行人生產的

充電器是客戶

Mophie(墨菲)

指定採購後直

接對外銷售

7

惠州

碩貝德

無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5.04業務開發

手機天

線、結構

件、無線

直接銷售

發行人生產的

無線充電器系

客戶

Mophie指

定採購配機後

直接對外銷售

8

深圳市倍輕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198.07業務開發

智能家居

配套終端

按摩產品

發行人生產的

充電器是客戶

所銷售按摩設

備的配套產品

31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序銷售金額訂單的取客戶的主採購產品的與其業務

2018年主要新增客戶

(萬元)得方式營業務具體用途的相關性

9

廣東小天才科技有

限公司(

步步高

194.95業務開發智能穿載

配套銷售

智能手錶

產品

發行人生產的

充電器是客戶

所銷售智能手

表的配套產品

電子元器發行人生產的

10

國光電器

股份有限

公司

173.11業務開發

件、電聲

器件、智

配套銷售

音箱產品

充電器是客戶

所銷售音箱的

能音箱等配套產品

合計金額(萬元)

6,914.85

3、2017年度前十大新增客戶情況如下:

2017年主要新增客戶

銷售金額

(萬元)

訂單的取

得方式

客戶的主

營業務

採購產品的

具體用途

與其業務

的相關性

1偉創力

1,667.35業務開發銷售手機

配套手機

銷售使用

發行人生產的充

電器是品牌客戶

Reliance所銷售

手機的配套產品

2

重慶藍岸通訊技術

有限公司

1,120.49客戶介紹銷售手機

配套手機

銷售使用

發行人生產的充

電器是品牌客戶

Reliance所銷售

手機的配套產品

3

深圳市誠壹科技有

限公司

593.02客戶介紹銷售手機

配套手機

銷售使用

發行人生產的充

電器是客戶所銷

售手機的配套產

4

Smart European De

vices Limited(西班

牙)

579.19業務開發銷售手機

配套手機

銷售使用

發行人生產的充

電器是客戶所銷

售手機的配套產

5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

403.95業務開發

研發、銷售

電腦、手機

配套手機

銷售使用

發行人生產的充

電器是客戶所銷

售手機的配套產

6

深圳市大疆百旺科

技有限公司

328.83業務開發銷售無人機配機銷售

發行人生產的充

電器是客戶所銷

售手持雲臺設備

的配套產品

7名創優品

324.96業務開發

文具/禮品/

電子產品

終端零售

採購發行人的充

電器等產品,用

32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2017年主要新增客戶

銷售金額

(萬元)

訂單的取

得方式

客戶的主

營業務

採購產品的

具體用途

與其業務

的相關性

等銷售於終端零售

8 vivo 314.59業務開發

智慧型手機、

智能終端產

品、智能配

件產品等

配套銷售

手機產品

發行人生產的充

電器是客戶所銷

售手機的配套產

9

上海宇飛來星河科

技有限公司

281.23業務開發銷售手機

配套手機

銷售使用

發行人生產的充

電器是客戶所銷

售手機的配套產

10

深圳特發東智科技

有限公司

274.87業務開發銷售攝像頭

配套攝像

頭銷售使

發行人生產的充

電器是客戶所銷

售攝像頭的配套

產品

合計(萬元)

5,888.49

33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34(四)請發行人補充說明發行人主要客戶及董監高、相關採購部門負責人

員及其近親屬是否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權,是否與發行人存在關聯關係,

或曾經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管及其親屬或員工的客戶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

公示系統(http://gsxt.saic.gov.cn)等網絡方式核查了主要客戶的工商登記信息;

(2)走訪了發行人的主要客戶;(3)取得了發行人直接及間接持股的自然人股

東、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填寫的調查表;(4)對發行人的實際控

制人及銷售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了訪談確認;(5)取得了發行人的書面說明。

基於上述核查,發行人的主要客戶及其董監高、採購部門負責人員及其近親

屬不存在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況,與發行人不存在關聯關係,也不存

在曾經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管及其親屬或員工的客戶,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

排的情況。

(五)請發行人補充說明上述相關信息和風險是否充分披露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說明並經信達律師查閱《招股說明書》的相關內容,發行

人獲取主要客戶的主要途徑及方式,雙方的合作歷史、合作模式、採購合同交易

背景、採購發行人產品的金額與其生產或銷售規模是否相適應及其商業合理性、

報告期的新增客戶以及新增客戶訂單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戶的主營業務,採購發

行人產品的具體用途,與其業務的相關性等信息,發行人已在《招股說明書》中

充分披露。發行人因客戶集中度較高等因素引致的經營風險,已在《招股說明書》

中予以披露。

反饋意見四、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說明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

股權轉讓的資金來源、合法合規性、是否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情況;補

充披露增資及股權轉讓的原因、價格、定價依據,說明定價的公允性;說明新

增股東(包括法人股東的自然人股東)的詳細情況等,就新增股東與發行人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34(四)請發行人補充說明發行人主要客戶及董監高、相關採購部門負責人

員及其近親屬是否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權,是否與發行人存在關聯關係,

或曾經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管及其親屬或員工的客戶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

公示系統(http://gsxt.saic.gov.cn)等網絡方式核查了主要客戶的工商登記信息;

(2)走訪了發行人的主要客戶;(3)取得了發行人直接及間接持股的自然人股

東、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填寫的調查表;(4)對發行人的實際控

制人及銷售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了訪談確認;(5)取得了發行人的書面說明。

基於上述核查,發行人的主要客戶及其董監高、採購部門負責人員及其近親

屬不存在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況,與發行人不存在關聯關係,也不存

在曾經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管及其親屬或員工的客戶,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

排的情況。

(五)請發行人補充說明上述相關信息和風險是否充分披露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說明並經信達律師查閱《招股說明書》的相關內容,發行

人獲取主要客戶的主要途徑及方式,雙方的合作歷史、合作模式、採購合同交易

背景、採購發行人產品的金額與其生產或銷售規模是否相適應及其商業合理性、

報告期的新增客戶以及新增客戶訂單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戶的主營業務,採購發

行人產品的具體用途,與其業務的相關性等信息,發行人已在《招股說明書》中

充分披露。發行人因客戶集中度較高等因素引致的經營風險,已在《招股說明書》

中予以披露。

反饋意見四、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說明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

股權轉讓的資金來源、合法合規性、是否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情況;補

充披露增資及股權轉讓的原因、價格、定價依據,說明定價的公允性;說明新

增股東(包括法人股東的自然人股東)的詳細情況等,就新增股東與發行人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35

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籤字人員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

系、關聯關係、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職等

發表明確核查意見;請核查說明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資格要求的情況,

是否存在代持或委託持股的情況、是否按照鎖定有關要求進行承諾。(《反饋

意見》規範性問題第14題)

(一)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轉讓的資金來源、合法合規性、是否

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情況;補充披露增資及股權轉讓的原因、價格、定

價依據,說明定價的公允性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歷次出資、

增資及股權轉讓的工商登記資料;(2)核查了發行人歷次增資、股權轉讓的決

議文件、增資及股權轉讓協議;(3)核查了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轉讓

的支付憑證等文件、歷次驗資報告及驗資覆核報告;(4)對發行人股東匡翠思、

劉旭以及奧悅投資、奧鑫投資各合伙人進行了訪談;(5)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劉昊、劉蕾進行了訪談;(6)取得了發行人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

經核查,信達律師確認了以下情況:

1、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轉讓的資金來源、合法合規性、是否存在

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情況

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轉讓情況,請詳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反饋意見一、(一)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轉讓具體情況」部分所述。

除2016年8月發行人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之外,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

的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並經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

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或驗資覆核,不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情況。

發行人設立至今僅發生過一次股權轉讓,詳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反饋意見一、(一)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轉讓具體情況」部分所述,該

次股權轉讓中,受讓方深圳奧海向劉昊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

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不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情形;受讓方劉蕾與劉昊為夫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35

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籤字人員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

系、關聯關係、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職等

發表明確核查意見;請核查說明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資格要求的情況,

是否存在代持或委託持股的情況、是否按照鎖定有關要求進行承諾。(《反饋

意見》規範性問題第14題)

(一)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轉讓的資金來源、合法合規性、是否

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情況;補充披露增資及股權轉讓的原因、價格、定

價依據,說明定價的公允性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歷次出資、

增資及股權轉讓的工商登記資料;(2)核查了發行人歷次增資、股權轉讓的決

議文件、增資及股權轉讓協議;(3)核查了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轉讓

的支付憑證等文件、歷次驗資報告及驗資覆核報告;(4)對發行人股東匡翠思、

劉旭以及奧悅投資、奧鑫投資各合伙人進行了訪談;(5)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劉昊、劉蕾進行了訪談;(6)取得了發行人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

經核查,信達律師確認了以下情況:

1、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轉讓的資金來源、合法合規性、是否存在

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情況

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轉讓情況,請詳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反饋意見一、(一)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轉讓具體情況」部分所述。

除2016年8月發行人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之外,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

的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並經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

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或驗資覆核,不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情況。

發行人設立至今僅發生過一次股權轉讓,詳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反饋意見一、(一)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轉讓具體情況」部分所述,該

次股權轉讓中,受讓方深圳奧海向劉昊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

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不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情形;受讓方劉蕾與劉昊為夫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36

妻關係,劉蕾雖未支付股權轉讓款,但並不影響股權轉讓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不

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情況。

2、補充披露增資及股權轉讓的原因、價格、定價依據,說明定價的公允性

(1)發行人歷次增資原因、定價依據及公允性

1)2013年8月,增資至1,200萬元

2013年7月30日,奧海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將奧海有限的註冊資本

由200萬元增加至1,20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1,000萬元由奧海有限原股東按照

實繳出資比例認繳,其中:深圳奧海以貨幣認繳新增註冊資本700萬元,劉蕾以

貨幣認繳新增註冊資本200萬元,劉旭以貨幣認繳新增註冊資本100萬元。

經信達律師對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劉昊進行訪談確認,本次增資原因為滿足

公司快速發展的需要,通過增資的方式補充公司的資金實力。本次增資的價格為

每1元註冊資本對應1元,由原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認繳;定價依據系以發行

人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的淨資產為基礎各股東協商確定,定價公

允。

2)2016年8月,增資12,000萬元

2016年7月20日,奧海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原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

例以奧海有限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註冊資本由1,200萬元變更為12,000

萬元,其中:股東深圳奧海的出資額由840萬元增加至8,400萬元,股東劉蕾的

出資額由240萬元增加至2,400萬元,股東劉旭的出資額由120萬元增加至1,200

萬元。

經信達律師對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劉昊進行訪談確認,因發行人在規劃公司

上市的過程中需增加註冊資本,遂通過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的方式進行增

資,由原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轉增;增資價格為每1元未分配利潤轉增1元注

冊資本。

3)2016年11月,增資至12,360萬元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36

妻關係,劉蕾雖未支付股權轉讓款,但並不影響股權轉讓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不

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情況。

2、補充披露增資及股權轉讓的原因、價格、定價依據,說明定價的公允性

(1)發行人歷次增資原因、定價依據及公允性

1)2013年8月,增資至1,200萬元

2013年7月30日,奧海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將奧海有限的註冊資本

由200萬元增加至1,20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1,000萬元由奧海有限原股東按照

實繳出資比例認繳,其中:深圳奧海以貨幣認繳新增註冊資本700萬元,劉蕾以

貨幣認繳新增註冊資本200萬元,劉旭以貨幣認繳新增註冊資本100萬元。

經信達律師對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劉昊進行訪談確認,本次增資原因為滿足

公司快速發展的需要,通過增資的方式補充公司的資金實力。本次增資的價格為

每1元註冊資本對應1元,由原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認繳;定價依據系以發行

人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的淨資產為基礎各股東協商確定,定價公

允。

2)2016年8月,增資12,000萬元

2016年7月20日,奧海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原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

例以奧海有限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註冊資本由1,200萬元變更為12,000

萬元,其中:股東深圳奧海的出資額由840萬元增加至8,400萬元,股東劉蕾的

出資額由240萬元增加至2,400萬元,股東劉旭的出資額由120萬元增加至1,200

萬元。

經信達律師對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劉昊進行訪談確認,因發行人在規劃公司

上市的過程中需增加註冊資本,遂通過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的方式進行增

資,由原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轉增;增資價格為每1元未分配利潤轉增1元注

冊資本。

3)2016年11月,增資至12,360萬元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37

2016年10月20日,奧海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註冊資本由12,000萬

元增加至12,36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360萬元全部由新增股東、發行人董事、

副總經理匡翠思以貨幣方式認繳,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

新增股東匡翠思系發行人董事、副總經理,本次增資系進行員工股權激勵;

本次增資價格為每1元註冊資本對應3元;定價依據系以發行人截至2016年9

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的淨資產為基礎,雙方協商確定,定價公允。

4)2017年2月,增資至13,560萬元

2017年2月15日,奧海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奧海有限的註冊資本由

12,360萬元增加至13,56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1,200萬元全部由新股東奧悅投資

和奧鑫投資認繳,其中:奧悅投資認繳新增註冊資本1,000萬元,奧鑫投資認繳

新增註冊資200萬元,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

奧悅投資為員工持股平臺,其增資系因發行人實施員工股權激勵。

奧鑫投資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劉昊、劉蕾的近親屬持股的合夥企業平臺。

本次增資價格為每1元註冊資本對應3元;定價依據系以發行人截至2016

年9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的淨資產為基礎且與前次匡翠思股權激勵的增資價格

保持一致,雙方協商確定,定價公允。

(2)發行人歷次股權轉讓原因、定價依據及公允性

發行人股權轉讓原因、定價依據及公允性詳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反饋意見一、(一)2發行人歷次股權轉讓的原因、轉讓定價依據及其公允性、

合理性」所述。

綜上,信達律師認為:

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轉讓的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增資及轉讓過程

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情況;歷次增資及股權轉讓的

原因合理、價格公允。

(二)說明新增股東(包括法人股東的自然人股東)的詳細情況等,就新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37

2016年10月20日,奧海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註冊資本由12,000萬

元增加至12,36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360萬元全部由新增股東、發行人董事、

副總經理匡翠思以貨幣方式認繳,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

新增股東匡翠思系發行人董事、副總經理,本次增資系進行員工股權激勵;

本次增資價格為每1元註冊資本對應3元;定價依據系以發行人截至2016年9

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的淨資產為基礎,雙方協商確定,定價公允。

4)2017年2月,增資至13,560萬元

2017年2月15日,奧海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奧海有限的註冊資本由

12,360萬元增加至13,56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1,200萬元全部由新股東奧悅投資

和奧鑫投資認繳,其中:奧悅投資認繳新增註冊資本1,000萬元,奧鑫投資認繳

新增註冊資200萬元,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

奧悅投資為員工持股平臺,其增資系因發行人實施員工股權激勵。

奧鑫投資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劉昊、劉蕾的近親屬持股的合夥企業平臺。

本次增資價格為每1元註冊資本對應3元;定價依據系以發行人截至2016

年9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的淨資產為基礎且與前次匡翠思股權激勵的增資價格

保持一致,雙方協商確定,定價公允。

(2)發行人歷次股權轉讓原因、定價依據及公允性

發行人股權轉讓原因、定價依據及公允性詳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反饋意見一、(一)2發行人歷次股權轉讓的原因、轉讓定價依據及其公允性、

合理性」所述。

綜上,信達律師認為:

發行人歷次出資、增資及股權轉讓的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增資及轉讓過程

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的情況;歷次增資及股權轉讓的

原因合理、價格公允。

(二)說明新增股東(包括法人股東的自然人股東)的詳細情況等,就新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38

增股東與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籤字人員之

間是否存在親屬關係、關聯關係、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

是否在公司任職等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發行人股東名冊;

(2)取得了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籤字人員出具的書面文件;(3)取得了發

行人出具的書面說明;(4)取得了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及奧悅投資、奧鑫投資合伙人填寫的調查表,並訪談了相關人員。

經信達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發行人現有

股東6名,除劉旭為創始股東外,發行人新增股東5名,其中包含3名企業股東,

2名自然人股東,具體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

或名稱

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出資額

(萬元)

出資

形式

持股

比例

深圳奧海91440300670004086Q 8,400貨幣61.95%

劉蕾36242719791109**** 2,400貨幣17.70%

劉旭36242719710617**** 1,200貨幣8.85%

奧悅投資91440300MA5DNQ565U 1,000貨幣7.37%

匡翠思36242619781216**** 360貨幣2.65%

奧鑫投資91440300MA5DP0MJXP 200貨幣1.48%

1、發行人新增法人股東基本情況

(1)深圳奧海

深圳奧海成立於2007年12月7日,住所為深圳市南山區南山街道南山大道

1088號南園楓葉大廈9樓D;法定代表人為劉昊;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

然人獨資);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深圳奧海的股權結構

如下:

序號股東姓名出資額(萬元)股權比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38

增股東與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籤字人員之

間是否存在親屬關係、關聯關係、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

是否在公司任職等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發行人股東名冊;

(2)取得了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籤字人員出具的書面文件;(3)取得了發

行人出具的書面說明;(4)取得了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及奧悅投資、奧鑫投資合伙人填寫的調查表,並訪談了相關人員。

經信達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發行人現有

股東6名,除劉旭為創始股東外,發行人新增股東5名,其中包含3名企業股東,

2名自然人股東,具體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

或名稱

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出資額

(萬元)

出資

形式

持股

比例

深圳奧海91440300670004086Q 8,400貨幣61.95%

劉蕾36242719791109**** 2,400貨幣17.70%

劉旭36242719710617**** 1,200貨幣8.85%

奧悅投資91440300MA5DNQ565U 1,000貨幣7.37%

匡翠思36242619781216**** 360貨幣2.65%

奧鑫投資91440300MA5DP0MJXP 200貨幣1.48%

1、發行人新增法人股東基本情況

(1)深圳奧海

深圳奧海成立於2007年12月7日,住所為深圳市南山區南山街道南山大道

1088號南園楓葉大廈9樓D;法定代表人為劉昊;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

然人獨資);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深圳奧海的股權結構

如下:

序號股東姓名出資額(萬元)股權比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39

1劉昊2,010 100%

合計2,010 100%

劉昊為深圳奧海的唯一股東,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其基本情況如下:

劉昊,男,1976年12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深圳市

中天電子有限公司監事;2005年8月至2016年4月,任深圳市中天電子有限公

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2007年12月至2017年6月,任深圳奧海執行董事兼總

經理;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任奧海有限執行董事兼總經理;2013年5

月至2017年6月,任奧海有限副總經理;2008年6月至2017年12月任奧海實

業執行董事兼經理;2010年7月至2017年9月任奧海集團(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任深圳前海浩富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長。2014

年10月至2016年5月,任奧海投資(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2月至2017

年4月,任深圳市六維

機器人

有限公司總經理;2014年10日至2016年11月,

任中國浩富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國浩富

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任瀋陽六維康復機

器人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任浩富(深圳)

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2017年5月至今,任深圳市六維醫用

機器人

有限公

司監事;2017年6月至今,任

奧海科技

董事長兼總經理、東莞奧洲的執行董事

兼經理、香港奧海的董事、深圳奧達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深圳奧海的歷史沿革如下:

1)2007年12月,設立

2007年11月2日,深圳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驗資報告》(深

德正驗字[2007]347號),驗證:截至2007年11月1日止,深圳奧海已收到股

東劉昊繳納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50萬元,全部以貨幣出資。

2007年11月30日,股東劉昊籤署了深圳奧海的公司章程。

2007年12月7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深圳奧海核發了《企業法人營

業執照》。深圳奧海成立時的股權結構如下表所示: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39

1劉昊2,010 100%

合計2,010 100%

劉昊為深圳奧海的唯一股東,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其基本情況如下:

劉昊,男,1976年12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深圳市

中天電子有限公司監事;2005年8月至2016年4月,任深圳市中天電子有限公

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2007年12月至2017年6月,任深圳奧海執行董事兼總

經理;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任奧海有限執行董事兼總經理;2013年5

月至2017年6月,任奧海有限副總經理;2008年6月至2017年12月任奧海實

業執行董事兼經理;2010年7月至2017年9月任奧海集團(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任深圳前海浩富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長。2014

年10月至2016年5月,任奧海投資(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2月至2017

年4月,任深圳市六維

機器人

有限公司總經理;2014年10日至2016年11月,

任中國浩富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國浩富

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任瀋陽六維康復機

器人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任浩富(深圳)

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2017年5月至今,任深圳市六維醫用

機器人

有限公

司監事;2017年6月至今,任

奧海科技

董事長兼總經理、東莞奧洲的執行董事

兼經理、香港奧海的董事、深圳奧達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深圳奧海的歷史沿革如下:

1)2007年12月,設立

2007年11月2日,深圳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驗資報告》(深

德正驗字[2007]347號),驗證:截至2007年11月1日止,深圳奧海已收到股

東劉昊繳納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50萬元,全部以貨幣出資。

2007年11月30日,股東劉昊籤署了深圳奧海的公司章程。

2007年12月7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深圳奧海核發了《企業法人營

業執照》。深圳奧海成立時的股權結構如下表所示: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40

序號股東姓名出資額(萬元)股權比例

1劉昊50 100%

2)2009年1月,增資至200萬元

2009年1月10日,深圳奧海股東劉昊作出股東決定,同意新增註冊資本150

萬元,將深圳奧海的註冊資本由50萬元增加至200萬元。

2009年2月4日,深圳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驗資報告》(深

德正驗字[2009]006號),驗證:截至2009年2月3日止,深圳奧海已收到股東

劉昊繳納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150萬元,全部以貨幣出資。

2009年2月25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深圳奧海核發了變更後的《企

業法人營業執照》。本次增資完成後,深圳奧海的股權結構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出資額(萬元)股權比例

1劉昊200 100%

合計200 100%

合計50 100%

3)2010年10月,增資至510萬元

2010年9月1日,深圳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驗資報告》(深

德正驗字[2010]145號),驗證:截至2010年8月31日止,深圳奧海已收到股

東劉昊繳納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310萬元,全部以貨幣出資。

2010年10月8日,深圳奧海股東劉昊作出股東決定,同意新增註冊資本310

萬元,將深圳奧海的註冊資本由200萬元增加至510萬元;同日,股東劉昊依據

前述決議內容籤署了新修訂的公司章程。

2010年10月29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深圳奧海核發了變更後的《企

業法人營業執照》。本次增資完成後,深圳奧海的股權結構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出資額(萬元)股權比例

1劉昊510 100%

合計510 100%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40

序號股東姓名出資額(萬元)股權比例

1劉昊50 100%

2)2009年1月,增資至200萬元

2009年1月10日,深圳奧海股東劉昊作出股東決定,同意新增註冊資本150

萬元,將深圳奧海的註冊資本由50萬元增加至200萬元。

2009年2月4日,深圳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驗資報告》(深

德正驗字[2009]006號),驗證:截至2009年2月3日止,深圳奧海已收到股東

劉昊繳納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150萬元,全部以貨幣出資。

2009年2月25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深圳奧海核發了變更後的《企

業法人營業執照》。本次增資完成後,深圳奧海的股權結構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出資額(萬元)股權比例

1劉昊200 100%

合計200 100%

合計50 100%

3)2010年10月,增資至510萬元

2010年9月1日,深圳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驗資報告》(深

德正驗字[2010]145號),驗證:截至2010年8月31日止,深圳奧海已收到股

東劉昊繳納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310萬元,全部以貨幣出資。

2010年10月8日,深圳奧海股東劉昊作出股東決定,同意新增註冊資本310

萬元,將深圳奧海的註冊資本由200萬元增加至510萬元;同日,股東劉昊依據

前述決議內容籤署了新修訂的公司章程。

2010年10月29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深圳奧海核發了變更後的《企

業法人營業執照》。本次增資完成後,深圳奧海的股權結構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出資額(萬元)股權比例

1劉昊510 100%

合計510 100%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41

4)2013年3月,增資至2,010萬元

2013年3月13日,深圳奧海股東劉昊作出股東決定,同意新增註冊資本1,500

萬元,將深圳奧海的註冊資本由510萬元增加至2,010萬元;同日,股東劉昊依

據前述決議內容籤署了章程修正案。

2013年3月14日,中國

工商銀行

深圳西鄉支行出具了資信證明書(編號為

深B00076974),確認:截至2013年3月13日,深圳奧海已收到劉昊繳納的投

資款1,500萬元。

2013年3月20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變更。本次增資完成

後,深圳奧海的股權結構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出資額(萬元)股權比例

合伙人

姓名

合伙人

類型

在發行

人的職

位/任職

部門

財產

份額

(萬元)

出資

比例

近五年工作經歷

1劉蕾

普通合夥

董事358.00 35.80%

2014年11月至2017年6

月,任東莞奧洲的執行董事

兼經理;2014年至2017年

6月,任奧海有限執行董事

兼總經理;2014年10月至

2017年6月,任香港奧海董

事;2014年10月至2017

年7月,任江西奧海監事;

2014年4月25日至今,任

深圳市奧海吉泰投資有限

1劉昊2,010 100%

合計2,010 100%

5)自2013年3月至今,深圳奧海的股權未再發生變化。

(2)奧悅投資

奧悅投資成立於2016年11月8日,住所為深圳市南山區南山街道南山大道

1088南園楓葉大廈9樓9D;執行事務合伙人為劉蕾;企業類型為有限合夥企業;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奧悅投資的財產份額結構如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41

4)2013年3月,增資至2,010萬元

2013年3月13日,深圳奧海股東劉昊作出股東決定,同意新增註冊資本1,500

萬元,將深圳奧海的註冊資本由510萬元增加至2,010萬元;同日,股東劉昊依

據前述決議內容籤署了章程修正案。

2013年3月14日,中國

工商銀行

深圳西鄉支行出具了資信證明書(編號為

深B00076974),確認:截至2013年3月13日,深圳奧海已收到劉昊繳納的投

資款1,500萬元。

2013年3月20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變更。本次增資完成

後,深圳奧海的股權結構如下表所示:

序號股東姓名出資額(萬元)股權比例

合伙人

姓名

合伙人

類型

在發行

人的職

位/任職

部門

財產

份額

(萬元)

出資

比例

近五年工作經歷

1劉蕾

普通合夥

董事358.00 35.80%

2014年11月至2017年6

月,任東莞奧洲的執行董事

兼經理;2014年至2017年

6月,任奧海有限執行董事

兼總經理;2014年10月至

2017年6月,任香港奧海董

事;2014年10月至2017

年7月,任江西奧海監事;

2014年4月25日至今,任

深圳市奧海吉泰投資有限

1劉昊2,010 100%

合計2,010 100%

5)自2013年3月至今,深圳奧海的股權未再發生變化。

(2)奧悅投資

奧悅投資成立於2016年11月8日,住所為深圳市南山區南山街道南山大道

1088南園楓葉大廈9樓9D;執行事務合伙人為劉蕾;企業類型為有限合夥企業;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奧悅投資的財產份額結構如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合伙人

姓名

合伙人

類型

在發行

人的職

位/任職

部門

財產

份額

(萬元)

出資

比例

近五年工作經歷

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2017年

12月至今,任奧海

實業執行董事兼經理;

2016

11月至

2017年

2月,任

奧鑫投資執行事務合伙人;

2017年

5月至今,任奧鑫投

資執行事務合伙人;

2016

11月至今,任奧悅投資

執行事務合伙人;

2017年

6

月至今,任深圳市飛優雀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

事兼總經理;

2017年

6月至

今,任深圳市六維

機器人

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2017年

6月至今,任發行人

董事、瀋陽六維康復

機器人

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

深圳奧海執行董事兼總經

2匡翠思

有限合夥

董事、副

總經理

100.00 10.00%

2012年至

2017年任奧海有

限副總經理;

2017年

6月至

今任發行人副總經理;

2017年

9月至今,任發行人

董事兼副總經理

3陳建華

有限合夥

營銷中

心總監

50.00 5.00%

2012年

12月至今任發行人

銷售部總經理

4藺政

有限合夥

董事會

秘書

副總經

40.00 4.00%

2013年

3月至

2015年

7月,

中信銀行

深圳分行三諾

大廈支行行長助理;

2015年

8月至今,任奧海科

技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

5趙超峰

有限合夥

財務總

40.00 4.00%

2015年

4月至

2016年

10

月,任廣東鑽石世家國際珠

寶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2016年

10月至今,任奧海

科技財務總監

6羅早生

有限合夥

東莞海

升執行

36.00 3.60%

2013年

8月至

2014年

12

月任東莞市沃品電子科技

42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合伙人

姓名

合伙人

類型

在發行

人的職

位/任職

部門

財產

份額

(萬元)

出資

比例

近五年工作經歷

董事、總有限公司總經辦總經理

經理2014年

12月至今任東莞海

升總經辦總經理

7郭修根

有限合夥

副總經

30.00 3.00%

2014年

11月至今,任奧海

科技副總經理

8李育平

有限合夥

營銷中

心總監

30.00 3.00%

2012年

12月至今任發行人

營銷中心銷售總監

9陳洪川

有限合夥

營銷中

心總監

30.00 3.00%

2012年

12月至今任發行人

銷售部銷售總監

10劉建生

有限合夥

東莞海

州監事

24.00 2.40%

2011年

7月至

2014年

12

月任深圳市中天電容有限

公司總經辦總經理、執行董

事;

2015年

1月至

2015年

12

月任深圳市冠騰電子有限

公司總經辦總經理、執行董

事;

2015年

12月至今任東莞海

州總經辦監事

11劉勇

有限合夥

監事、物

流中心

總監

20.00 2.00%

2008年-2015年,深圳市奧

海科技有限公司擔任物流

中心經理;

2015年至

2019年

5月,發

行人總經辦總裁助理;

2019年

6月至今,印尼奧海

總經辦董事

12歐陽軍

有限合夥

製造中

心總監

20.00 2.00%

2012年

1月至

2014年

9月

任東莞偉創力科技有限公

司製造中心副經理;

2014年

9月至今任發行人

運營中心總監

13韓文彬

有限合夥

監事會

主席、品

質中心

總監

20.00 2.00%

2012年

2月至

2017年

6月,

任奧海有限品質總監;

2017

6月至今,任

奧海科技

事會主席、品質中心總監

14王建輝

有限合夥

製造中

心總監

20.00 2.00%

2012年

2月至今任發行人

生產運營部生產運營總監

15譚群智有限合夥物流中

20.00 2.00% 2013年

1月至

2015年

10

43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合伙人

姓名

合伙人

類型

在發行

人的職

位/任職

部門

財產

份額

(萬元)

出資

比例

近五年工作經歷

人心總監月任中山格蘭仕集團生活

電器有限公司計劃部部長;

2015年

11月至今任發行人

運營中心運營總監

16孫偉健

有限合夥

研發中

心總監

20.00 2.00%

2013年

5月至

2014年

12

月任深圳市歐普索科技有

限公司總經辦總經理;

2014年

12月至

2017年

9

月任深圳市迪比科電子科

技有限公司策劃部副總經

理;

2017年

9月至今任發行人

事業部部門總經理

17遊碧峰

有限合夥

研發中

心總監

20.00 2.00%

2009年至

2015年任深圳奧

海開發部開發經理;

2015年至今任發行人開發

部開發總監

18何風波

有限合夥

製造中

心總監

15.00 1.50%

2012年至今任發行人生產

運營部總監

19萬愛國

有限合夥

東莞海

升副總

經理

15.00 1.50%

2012年

4月至

2014年

5月

任正威國際集團綜管中

心人力資源總監;

2014年

5月至

2016年

11

月聯懋集團總經辦總經理

助理、人力資源總監;

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12

月任發行人人資行政中心

人資行政中心總監;

2019年

1月

1日至今東莞

海升總經辦總經理

20賴華定

有限合夥

東莞海

州執行

董事、經

12.00 1.20%

2011年

7月至

2014年

12

月任深圳市中天電容有限

公司總經辦監事;

2015年

1月至

2015年

12

月任深圳市冠騰電子有限

公司總經辦監事;

2016年

3月至今任東莞海

州總經辦執行董事兼總

44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合伙人

姓名

合伙人

類型

在發行

人的職

位/任職

部門

財產

份額

(萬元)

出資

比例

近五年工作經歷

經理

21金磊

有限合夥

總經辦

總監

12.00 1.20%

2012年

5月至

2014年

8月

任深圳市中旭企業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總經辦副總

裁助理、證券事務代表;

2014年

8月至

2015年

3月

任深圳維示泰克技術有限

公司董事長助理、投融資總

監;

2015年

4月至

2017年

6月

任發行人總經辦總經辦總

監;

2017年

6月,任發行人證券

事務部證券事務總監

22郭啟文

有限合夥

財務副

總監

12.00 1.20%

2013年

3月至

2015年

4月

虎彩印藝

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中心項目經理;

2015年

10月至今任發行人

財務部財務副總監

23賀才華

有限合夥

採購中

心副總

10.00 1.00%

2014年至

2016年,任發行

人研發部經理;

2016年至

2017年,任發行

人材料技術部經理;

2017年至今,任發行人供應

中心部副總監

24劉繼先

有限合夥

製造中

心總監

8.00 0.80%

2017年

8月至今任發行人

變壓器事業部總經理

25陳敏

有限合夥

研發中

心項目

經理

6.00 0.60%

2014年

11月至

2016年

10

月賽爾康技術(深圳)有

限公司研發部項目經理;

2017年

7月至今任發行人

研發部高級項目經理

26陳進波

有限合夥

研發中

心副總

6.00 0.60%

2013年

9月至今,任職奧海

科技研發部、研發副總監

27張同林

有限合夥

研發中

心主管

6.00 0.60%

2006年

7月至

2015年

2月,

東莞維升電子製品有限公

司研發部主管;

45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合伙人

姓名

合伙人

類型

在發行

人的職

位/任職

部門

財產

份額

(萬元)

出資

比例

近五年工作經歷

2015.3至今任發行人研發

中心結構主管

28吳春華

有限合夥

營銷中

心總監

5.00 0.50%

2013年至

2014年深圳市

馳驄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業

務部外貿業務經理;

2015年至

2016年廣東佳禾

聲學科技有限公司市場開

發部業務經理;

2016年

8月至今任發行人

營銷中心銷售總監

29吳日誠

有限合夥

營銷中

心總監

5.00 0.50%

2014年

3月至今任發行人

銷售部銷售總監

30崔光日

有限合夥

營銷中

心總監

5.00 0.50%

2013年

12月至今任發行人

銷售部總監

31姜茂

有限合夥

營銷中

心總監

5.00 0.50%

2014年

1月至今

奧海科技

銷售中心銷售總監

合計

--

1,000.00

100.00

%

註:上述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員工中,陳洪川系劉旭配偶之胞弟;劉繼先系劉昊之堂

弟;羅早生系劉蕾的表兄。

經信達律師核查,奧悅投資合伙人均在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職。

(3)奧鑫投資

奧鑫投資成立於

2016年

11月

11日,住所為深圳市南山區南山街道南山大

1088南園楓葉大廈

9樓

9D;執行事務合伙人為劉蕾;企業類型為有限合夥企

業;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奧鑫投資的股權結構如下:

合伙人姓

財產份

出資比例近五年工作經歷

1劉蕾

83.20 41.60%

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反饋意見四、(二)

新增股東詳細情況、(

2)奧悅投資合伙人劉蕾近

5年從業經歷

46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47

2劉旭44.80 22.40%

1999年5月至2016年6月,任江彩貿易董事長兼

總經理。2006年3月至2016年4月,任深圳市中

天電子有限公司監事;2012年2月至2017年6月,

任奧海有限監事;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任

奧鑫投資執行事務合伙人;2014年10月至今,任

江西奧海執行董事兼總經理;2014年11月至今,

任東莞奧洲的監事;2017年5月至今,任深圳奧

3劉梅招18.00 9.00%

2012.1-2016.1 廣東省韶關市大寶山礦業有限公司

質檢部工程師

4劉小寧18.00 9.00%無

5劉曉金18.00 9.00%無

6劉小燕18.00 9.00% 2012.9-2017.9 遂川縣螢屏小學教師

合計200.00 100.00%

經信達律師核查及發行人書面確認,奧鑫投資合伙人中,劉旭系發行人實際

控制人之一劉昊之胞兄;劉曉金、劉小寧、劉梅招、劉小燕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之一劉昊的胞姐。劉梅招、劉小寧、劉曉金、劉小燕均未在發行人任職。

2、發行人新增自然人股東基本情況

(1)劉蕾

劉蕾,女,1979年11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中專學歷。

其他情況請參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反饋意見四、(二)新增股東詳

細情況、(2)奧悅投資合伙人劉蕾近5年從業經歷。」

(2)匡翠思

匡翠思,男,1978年12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中專學歷。

其他情況請參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反饋意見四、(二)新增股東詳

細情況、(2)奧悅投資合伙人匡翠思近5年從業經歷。」

經核查,劉蕾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在發行人擔任董事;劉旭為發行人

實際控制人劉昊之胞兄,在發行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匡翠思在發行人擔

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新增股東與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47

2劉旭44.80 22.40%

1999年5月至2016年6月,任江彩貿易董事長兼

總經理。2006年3月至2016年4月,任深圳市中

天電子有限公司監事;2012年2月至2017年6月,

任奧海有限監事;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任

奧鑫投資執行事務合伙人;2014年10月至今,任

江西奧海執行董事兼總經理;2014年11月至今,

任東莞奧洲的監事;2017年5月至今,任深圳奧

3劉梅招18.00 9.00%

2012.1-2016.1 廣東省韶關市大寶山礦業有限公司

質檢部工程師

4劉小寧18.00 9.00%無

5劉曉金18.00 9.00%無

6劉小燕18.00 9.00% 2012.9-2017.9 遂川縣螢屏小學教師

合計200.00 100.00%

經信達律師核查及發行人書面確認,奧鑫投資合伙人中,劉旭系發行人實際

控制人之一劉昊之胞兄;劉曉金、劉小寧、劉梅招、劉小燕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之一劉昊的胞姐。劉梅招、劉小寧、劉曉金、劉小燕均未在發行人任職。

2、發行人新增自然人股東基本情況

(1)劉蕾

劉蕾,女,1979年11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中專學歷。

其他情況請參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反饋意見四、(二)新增股東詳

細情況、(2)奧悅投資合伙人劉蕾近5年從業經歷。」

(2)匡翠思

匡翠思,男,1978年12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中專學歷。

其他情況請參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反饋意見四、(二)新增股東詳

細情況、(2)奧悅投資合伙人匡翠思近5年從業經歷。」

經核查,劉蕾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在發行人擔任董事;劉旭為發行人

實際控制人劉昊之胞兄,在發行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匡翠思在發行人擔

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新增股東與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48

及籤字人員的關係

基於上述核查,發行人新增股東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本次發行的

中介機構及籤字人員的關係以及新增股東的任職情況如下:

(1)劉蕾與劉昊為夫妻關係,且二人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2)深圳奧海系劉昊控制的企業;奧悅投資、奧鑫投資均系劉蕾擔任普通

合伙人並實際控制的企業;

(3)奧悅投資合伙人中陳洪川系劉旭配偶之胞弟、劉繼先系劉昊之堂弟、

羅早生系劉蕾的表兄;

(4)奧鑫投資合伙人中,劉曉金、劉小寧、劉梅招、劉小燕系發行人實際

控制人之一劉昊的胞姐;

(5)劉蕾擔任發行人董事、匡翠思及奧悅投資各合伙人均在發行人及其子

公司任職。

除此以外,新增股東與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籤字人員之間不存在親屬關係、關聯關係、委託持股、

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

(三)請核查說明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資格要求的情況,是否存

在代持或委託持股的情況、是否按照鎖定有關要求進行承諾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發行人股東的聲

明承諾;(2)核查了深圳奧海、奧悅投資及奧鑫投資的工商信息資料;(3)取

得了發行人各股東籤署的股份鎖定承諾。

1、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資格要求

(1)發行人自然人股東的股東資格

發行人自然人股東共3名,分別為劉蕾、劉旭及匡翠思,經核查,該等人員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48

及籤字人員的關係

基於上述核查,發行人新增股東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本次發行的

中介機構及籤字人員的關係以及新增股東的任職情況如下:

(1)劉蕾與劉昊為夫妻關係,且二人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2)深圳奧海系劉昊控制的企業;奧悅投資、奧鑫投資均系劉蕾擔任普通

合伙人並實際控制的企業;

(3)奧悅投資合伙人中陳洪川系劉旭配偶之胞弟、劉繼先系劉昊之堂弟、

羅早生系劉蕾的表兄;

(4)奧鑫投資合伙人中,劉曉金、劉小寧、劉梅招、劉小燕系發行人實際

控制人之一劉昊的胞姐;

(5)劉蕾擔任發行人董事、匡翠思及奧悅投資各合伙人均在發行人及其子

公司任職。

除此以外,新增股東與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籤字人員之間不存在親屬關係、關聯關係、委託持股、

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

(三)請核查說明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資格要求的情況,是否存

在代持或委託持股的情況、是否按照鎖定有關要求進行承諾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發行人股東的聲

明承諾;(2)核查了深圳奧海、奧悅投資及奧鑫投資的工商信息資料;(3)取

得了發行人各股東籤署的股份鎖定承諾。

1、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資格要求

(1)發行人自然人股東的股東資格

發行人自然人股東共3名,分別為劉蕾、劉旭及匡翠思,經核查,該等人員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49

均不存在《公司法》《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有企業領導人

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共

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以及《關

於「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

辦企業活動」的解釋》《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教育部關

於積極發展、規範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黨

員領導幹部兼職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中規定的不得擔任上市

公司股東的情形。

發行人的上述3名自然人股東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各股東以奧海有限經審

計後的淨資產作為對發行人的出資,住所、出資比例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

範性文件的規定。

因此,發行人的3名自然人股東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資格的要求。

(2)發行人企業股東的股東資格

根據發行人企業股東深圳奧海、奧悅投資及奧鑫投資提供的工商信息資料、

合夥協議並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的3名企業股東深圳奧海、奧悅投資及奧鑫

投資均為依據中國法律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資格。

2、是否存在代持或委託持股的情況

根據發行人股東出具的書面確認以及訪談,發行人股東均不存在代持或委託

持股的情況。

3、鎖定承諾

控股股東深圳奧海承諾:「(1)自發行人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36個月內,本公司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

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2)本公司

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

價;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49

均不存在《公司法》《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有企業領導人

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共

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以及《關

於「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

辦企業活動」的解釋》《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教育部關

於積極發展、規範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黨

員領導幹部兼職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中規定的不得擔任上市

公司股東的情形。

發行人的上述3名自然人股東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各股東以奧海有限經審

計後的淨資產作為對發行人的出資,住所、出資比例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

範性文件的規定。

因此,發行人的3名自然人股東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資格的要求。

(2)發行人企業股東的股東資格

根據發行人企業股東深圳奧海、奧悅投資及奧鑫投資提供的工商信息資料、

合夥協議並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的3名企業股東深圳奧海、奧悅投資及奧鑫

投資均為依據中國法律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資格。

2、是否存在代持或委託持股的情況

根據發行人股東出具的書面確認以及訪談,發行人股東均不存在代持或委託

持股的情況。

3、鎖定承諾

控股股東深圳奧海承諾:「(1)自發行人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36個月內,本公司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

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2)本公司

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

價;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50

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

價低於發行價,本公司持有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限在原有鎖定期限基礎上自動延

長6個月(若上述期間發行人發生除息、除權行為的,則上述價格將進行相應調

整)」。

實際控制人劉蕾承諾:「(1)自發行人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

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2)本人在鎖定期

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價;發行

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

均低於發行價,或者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

行價,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限在原有鎖定期限基礎上自動延

長6個月(若上述期間發行人發生除息、除權行為的,則上述價格將進行相應調

整)。(3)本人在擔任發行人董事期間,每年轉讓的發行人股份不超過本人所

持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

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本人所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

25%。本人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自然人股東劉旭承諾:「(1)自發行人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

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2)本人在鎖定期

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價;發行

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

均低於發行價,或者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

行價,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限在原有鎖定期限基礎上自動延

長6個月(若上述期間發行人發生除息、除權行為的,則上述價格將進行相應調

整)。(3)本人在擔任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發行人股

份不超過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就任

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本人所持有發

行人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50

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

價低於發行價,本公司持有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限在原有鎖定期限基礎上自動延

長6個月(若上述期間發行人發生除息、除權行為的,則上述價格將進行相應調

整)」。

實際控制人劉蕾承諾:「(1)自發行人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

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2)本人在鎖定期

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價;發行

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

均低於發行價,或者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

行價,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限在原有鎖定期限基礎上自動延

長6個月(若上述期間發行人發生除息、除權行為的,則上述價格將進行相應調

整)。(3)本人在擔任發行人董事期間,每年轉讓的發行人股份不超過本人所

持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

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本人所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

25%。本人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自然人股東劉旭承諾:「(1)自發行人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

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2)本人在鎖定期

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價;發行

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

均低於發行價,或者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

行價,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限在原有鎖定期限基礎上自動延

長6個月(若上述期間發行人發生除息、除權行為的,則上述價格將進行相應調

整)。(3)本人在擔任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發行人股

份不超過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就任

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本人所持有發

行人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51

自然人股東匡翠思承諾:「(1)自發行人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

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2)本人在鎖定

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價;發

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

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

發行價,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限在原有鎖定期限基礎上自動

延長6個月(若上述期間發行人發生除息、除權行為的,則上述價格將進行相應

調整)。(3)本人在擔任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發行人

股份不超過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就

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本人所持有

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企業股東奧悅投資、奧鑫投資承諾:「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36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

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經核查,信達律師認為:

發行人各股東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資格要求的情況,不存在代持或委

託持股的情況。發行人股東的股份鎖定承諾符合《公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上市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

股說明書》《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深圳證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反饋意見五、關於同業競爭。請保薦機構和律師補充核查披露:(1)發

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企業的實際經營業務,說明是否簡單依據經營

範圍對同業競爭進行判斷,是否僅以細分產品、細分市場的不同來認定不構成

同業競爭的情形,如涉及大行業細分行業、細分產品的區分認定,請保薦機構

和律師結合上述企業的歷史沿革、資產、人員、業務、專利取得主體和技術來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51

自然人股東匡翠思承諾:「(1)自發行人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

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2)本人在鎖定

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價;發

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

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

發行價,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票的鎖定期限在原有鎖定期限基礎上自動

延長6個月(若上述期間發行人發生除息、除權行為的,則上述價格將進行相應

調整)。(3)本人在擔任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發行人

股份不超過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就

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本人所持有

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企業股東奧悅投資、奧鑫投資承諾:「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36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

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經核查,信達律師認為:

發行人各股東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資格要求的情況,不存在代持或委

託持股的情況。發行人股東的股份鎖定承諾符合《公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上市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

股說明書》《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深圳證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反饋意見五、關於同業競爭。請保薦機構和律師補充核查披露:(1)發

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企業的實際經營業務,說明是否簡單依據經營

範圍對同業競爭進行判斷,是否僅以細分產品、細分市場的不同來認定不構成

同業競爭的情形,如涉及大行業細分行業、細分產品的區分認定,請保薦機構

和律師結合上述企業的歷史沿革、資產、人員、業務、專利取得主體和技術來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源等方面與發行人的關係,以及是否共享採購銷售渠道、相同的供應商或客戶

等方面情節分析論證對發行人獨立性的影響,並對是否構成同業競爭明確發表

意見。(

2)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近親屬對外投資情況,

是否存在與發行人利益衝突的情形,如存在,請核查說明對發行人獨立性的影

響。(《反饋意見》規範性問題第

15題)

(一)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企業的實際經營業務,說明是否

簡單依據經營範圍對同業競爭進行判斷,是否僅以細分產品、細分市場的不同

來認定不構成同業競爭的情形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取得了發行人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營業執照、財務報表;(

2)網絡核查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控制的企業的基本工商信息;(

3)對實際控制人劉昊、劉蕾進行了訪談。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為深圳奧海,實際控制人為劉昊、劉蕾夫婦。截止至本《補

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劉昊、劉蕾夫婦控制的企業

實際經營業務情況如下:

序號

企業

名稱

成立日期經營範圍實際經營業務

1深圳奧海

2007年

12

7日

投資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

行申報),國內貿易,汽車

租賃,房屋租賃(以上法律、

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

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

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普

通貨運。

2016年起,除實業投資及清

理少量存貨外,未經營其他

業務

2奧鑫投資

2016年

11

11日

投資諮詢(不含限制項目)

為實際控制人親屬的持股平

臺,除持有發行人股權外,

未實際經營其他業務

3奧悅投資

2016年

11

8日

投資諮詢(不含限制項目)。

為發行人員工的持股平臺,

除持有發行人股權外,未實

際經營其他業務

4奧海實業

2008年

6

26日

實業投資;物業管理、自有

物業租賃

報告期內曾從事房屋租賃業

務,目前未實際精英

5

深圳市奧

海吉泰投

資有限公

2014年

4

25日

投資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

行申報);國內貿易(不含

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未實際經營

52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司貨物及技術進出口

6

深圳市六

機器人

有限公司

2014年

12

23日

醫用

機器人

、工業

機器人

研發、銷售,項目投資,信

息諮詢

未實際經營

7

深圳市六

維醫用機

器人有限

公司

2015年

1

20日

醫用

機器人

的研發、銷售、

投資和諮詢

未實際經營

8

瀋陽六維

康復機器

人有限公

2010年

11

9日

運動健身、康復設備及系統

的設計、研發、銷售

未實際經營

9

深圳市飛

優雀新能

源科技有

限公司

2017年

6

22日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的電源

功率模塊研發,銷售

充電樁模塊的研發(研發階

段),目前未實際生產和銷

針對發行人與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上述關聯企業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的情

況,說明如下:

1、發行人控股股東深圳奧海與發行人報告期內不構成同業競爭

經核查,發行人控股股東深圳奧海設立時主要從事充電器生產及相關業務,

與發行人曾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但深圳奧海自

2016起已不再從事產品生產,

僅有少量產品存貨的銷售,

2017年之後,深圳奧海變更了經營範圍,不再從事

與發行人相關的業務。深圳奧海目前的主營業務為實業投資。

經信達律師結合深圳奧海的歷史沿革、資產、人員、業務、專利取得主體、

技術來源、採購銷售渠道、供應商、客戶等方面情況進行分析論證後認為,報告

期內,發行人與深圳奧海不存在同業競爭,不會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具體詳見

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反饋意見五、(二)歷史沿革

」部分所述。

2、奧鑫投資、奧悅投資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

經核查,奧鑫投資為實際控制人親屬的持股平臺,奧悅投資為發行人員工的

持股平臺,除投資發行人外,奧悅投資、奧鑫投資未經營其他業務。因此,報告

期內,奧悅投資、奧鑫投資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

53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54

3、奧海實業與發行人不構成同業競爭

經核查,奧海實業報告期內曾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目前未實際運營,其與發

行人主營業務明顯不同。因此,報告期內奧海實業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

4、深圳市奧海吉泰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六維

機器人

有限公司、深圳市六

維醫用

機器人

有限公司、瀋陽六維康復

機器人

有限公司與發行人不構成同業競

經核查,深圳市奧海吉泰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六維

機器人

有限公司、深圳

市六維醫用

機器人

有限公司、瀋陽六維康復

機器人

有限公司均未實際經營,報告

期內,前述四家公司與發行人均不存在同業競爭。

5、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與發行人不構成同業競爭

經核查,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主要經營充電樁模塊的研

發,經信達律師結合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的歷史沿革、資產、人員、

業務、專利取得主體、技術來源、採購銷售渠道、供應商、客戶等方面情況進行

分析論證後認為,報告期內,發行人與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

同業競爭,不會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具體詳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反

饋意見五、(二)歷史沿革」部分所述。

綜上,報告期內,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企業的實際經營業務與

發行人主營業務有本質區別,未簡單依據經營範圍對同業競爭進行判斷,不存在

僅以細分產品、細分市場的不同來認定不構成同業競爭的情形。

(二)如涉及大行業細分行業、細分產品的區分認定,請保薦機構和律師

結合上述企業的歷史沿革、資產、人員、業務、專利取得主體和技術來源等方

面與發行人的關係,以及是否共享採購銷售渠道、相同的供應商或客戶等方面

情節分析論證對發行人獨立性的影響,並對是否構成同業競爭明確發表意見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深圳奧海、深圳

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資料;(2)取得了深圳奧海、深圳市飛優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報表及固定資產清單;(3)取得了深圳奧海、深圳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54

3、奧海實業與發行人不構成同業競爭

經核查,奧海實業報告期內曾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目前未實際運營,其與發

行人主營業務明顯不同。因此,報告期內奧海實業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

4、深圳市奧海吉泰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六維

機器人

有限公司、深圳市六

維醫用

機器人

有限公司、瀋陽六維康復

機器人

有限公司與發行人不構成同業競

經核查,深圳市奧海吉泰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六維

機器人

有限公司、深圳

市六維醫用

機器人

有限公司、瀋陽六維康復

機器人

有限公司均未實際經營,報告

期內,前述四家公司與發行人均不存在同業競爭。

5、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與發行人不構成同業競爭

經核查,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主要經營充電樁模塊的研

發,經信達律師結合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的歷史沿革、資產、人員、

業務、專利取得主體、技術來源、採購銷售渠道、供應商、客戶等方面情況進行

分析論證後認為,報告期內,發行人與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

同業競爭,不會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具體詳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反

饋意見五、(二)歷史沿革」部分所述。

綜上,報告期內,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企業的實際經營業務與

發行人主營業務有本質區別,未簡單依據經營範圍對同業競爭進行判斷,不存在

僅以細分產品、細分市場的不同來認定不構成同業競爭的情形。

(二)如涉及大行業細分行業、細分產品的區分認定,請保薦機構和律師

結合上述企業的歷史沿革、資產、人員、業務、專利取得主體和技術來源等方

面與發行人的關係,以及是否共享採購銷售渠道、相同的供應商或客戶等方面

情節分析論證對發行人獨立性的影響,並對是否構成同業競爭明確發表意見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深圳奧海、深圳

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資料;(2)取得了深圳奧海、深圳市飛優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報表及固定資產清單;(3)取得了深圳奧海、深圳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55

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人員勞動合同及社保繳費明細;(4)網絡核查深

圳奧海、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5)對實際控制

人劉昊、劉蕾進行了訪談。

如上所述,可能涉及大行業細分行業和細分產品的企業包括深圳奧海和深圳

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企業的各方面情況如下:

1、歷史沿革方面

(1)深圳奧海

深圳奧海目前持有發行人61.95%的股權,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

該企業基本情況和歷史沿革詳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反饋意見四、

(二)新增股東詳細情況、1發行人新增法人股東情況」。

(2)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信用代碼91440300MA5EL11Q5L

住所深圳市南山區南山街道南山大道1088號南園楓葉大廈9D

法定代表人劉蕾

註冊資本3,000萬元

股權結構深圳奧海持有90%股權;劉蕾持有10%股權。

成立日期2017年6月22日

經營範圍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的電源功率模塊研發,銷售。

該企業主要歷史沿革如下:

2017年6月17日,深圳奧海、劉蕾籤署《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

司章程》,公司註冊資本3,000萬元,深圳奧海持有90%股權;劉蕾持有10%股

權。

2017年6月22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准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

限公司設立。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自設立以來,股權未發生變化。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55

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人員勞動合同及社保繳費明細;(4)網絡核查深

圳奧海、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5)對實際控制

人劉昊、劉蕾進行了訪談。

如上所述,可能涉及大行業細分行業和細分產品的企業包括深圳奧海和深圳

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企業的各方面情況如下:

1、歷史沿革方面

(1)深圳奧海

深圳奧海目前持有發行人61.95%的股權,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

該企業基本情況和歷史沿革詳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反饋意見四、

(二)新增股東詳細情況、1發行人新增法人股東情況」。

(2)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信用代碼91440300MA5EL11Q5L

住所深圳市南山區南山街道南山大道1088號南園楓葉大廈9D

法定代表人劉蕾

註冊資本3,000萬元

股權結構深圳奧海持有90%股權;劉蕾持有10%股權。

成立日期2017年6月22日

經營範圍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的電源功率模塊研發,銷售。

該企業主要歷史沿革如下:

2017年6月17日,深圳奧海、劉蕾籤署《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

司章程》,公司註冊資本3,000萬元,深圳奧海持有90%股權;劉蕾持有10%股

權。

2017年6月22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准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

限公司設立。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自設立以來,股權未發生變化。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56

綜上,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深圳奧海所控

股的企業,與發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關係。

2、資產方面

根據上述關聯企業提供的相關財務資料,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主要

資產(未經審計)情況如下:

項目/企業名稱深圳奧海

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

限公司

流動資產(萬元)7,758.88 233.15

非流動資產(萬元)3,288.80 38.90

其中:固定資產(萬元)140.30 38.90

總資產(萬元)11,044.68 272.05

根據上述關聯企業的相關說明並經信達律師核查:

深圳奧海流動資產主要為因發行人分紅所得的現金及理財產品;非流動資產

主要包括深圳奧海持有江西遂川農村商業銀行部分股權的可供出售金融財產以

及控股發行人及深圳市六維

機器人

有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主要為汽

車、空調等辦公設備。

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的流動資產主要為理財產品;固定資產主

要為高壓差分探頭、充電樁模塊等電子設備。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書面確認並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的主要資產系

通過購買、自建、申請註冊等方式合法取得,發行人與上述企業擁有的資產相互

獨立,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3、人員方面

根據深圳奧海、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截至

2019年6月30日,深圳奧海共有3名員工,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共有6名員工。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確認並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56

綜上,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深圳奧海所控

股的企業,與發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關係。

2、資產方面

根據上述關聯企業提供的相關財務資料,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主要

資產(未經審計)情況如下:

項目/企業名稱深圳奧海

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

限公司

流動資產(萬元)7,758.88 233.15

非流動資產(萬元)3,288.80 38.90

其中:固定資產(萬元)140.30 38.90

總資產(萬元)11,044.68 272.05

根據上述關聯企業的相關說明並經信達律師核查:

深圳奧海流動資產主要為因發行人分紅所得的現金及理財產品;非流動資產

主要包括深圳奧海持有江西遂川農村商業銀行部分股權的可供出售金融財產以

及控股發行人及深圳市六維

機器人

有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主要為汽

車、空調等辦公設備。

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的流動資產主要為理財產品;固定資產主

要為高壓差分探頭、充電樁模塊等電子設備。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書面確認並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的主要資產系

通過購買、自建、申請註冊等方式合法取得,發行人與上述企業擁有的資產相互

獨立,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3、人員方面

根據深圳奧海、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截至

2019年6月30日,深圳奧海共有3名員工,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共有6名員工。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確認並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57

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未在上述關聯企業中擔任職務,亦不存在

發行人其他員工於上述關聯企業任職的情形。

經核查,發行人在人員方面與上述關聯企業保持獨立,發行人與上述關聯企

業之間不存在人員混用的情形。

4、業務方面

如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反饋意見五、(一)發行人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控制企業的實際經營業務」所述,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企

業的實際經營業務均獨立於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情形。

5、專利取得主體和技術來源

根據深圳奧海及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書面說明並經信

達律師查詢中國及多國專利信息查詢(http://cpquery.sipo.gov.cn/index.jsp)關於

前述企業專利的相關信息,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深圳奧

海未擁有任何專利;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擁有任何專利。

6、採購銷售渠道、供應商與客戶

根據深圳奧海、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及出具的

書面說明,深圳奧海自2016年1月1日起,除實業投資及清理少量存貨之外未

經營其他業務,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除從事充電樁模塊的研發業務

外,未實際進行生產和銷售。

因此,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深圳奧海與深圳市飛優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均不存在與發行人共用採購、銷售渠道的情形。

綜上,信達律師認為: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深圳奧海、深圳市飛優雀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

(三)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近親屬對外投資情況,

是否存在與發行人利益衝突的情形,如存在,請核查說明對發行人獨立性的影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57

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未在上述關聯企業中擔任職務,亦不存在

發行人其他員工於上述關聯企業任職的情形。

經核查,發行人在人員方面與上述關聯企業保持獨立,發行人與上述關聯企

業之間不存在人員混用的情形。

4、業務方面

如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反饋意見五、(一)發行人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控制企業的實際經營業務」所述,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企

業的實際經營業務均獨立於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情形。

5、專利取得主體和技術來源

根據深圳奧海及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書面說明並經信

達律師查詢中國及多國專利信息查詢(http://cpquery.sipo.gov.cn/index.jsp)關於

前述企業專利的相關信息,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深圳奧

海未擁有任何專利;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擁有任何專利。

6、採購銷售渠道、供應商與客戶

根據深圳奧海、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及出具的

書面說明,深圳奧海自2016年1月1日起,除實業投資及清理少量存貨之外未

經營其他業務,深圳市飛優雀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除從事充電樁模塊的研發業務

外,未實際進行生產和銷售。

因此,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深圳奧海與深圳市飛優

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均不存在與發行人共用採購、銷售渠道的情形。

綜上,信達律師認為: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深圳奧海、深圳市飛優雀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

(三)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近親屬對外投資情況,

是否存在與發行人利益衝突的情形,如存在,請核查說明對發行人獨立性的影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取得了發行人的實際控

制人、董監高填寫的調查表;(

2)對前述人員進行了相關訪談;(

3)核查了相

關關聯企業的工商登記資料;(

4)網絡核查關聯企業的基本工商信息。

經核查,信達律師確認了以下情況:

1、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對外投資情況

如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反饋意見五、(一)發行人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控制企業的實際經營業務情況

」部分所述,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實際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不存在與發行人利益衝突的情形。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的對外投資情況

截止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除投資發行人及奧悅投資、

奧鑫投資外,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實際控制的企業情況

如下:

序號關聯方名稱主要關聯關係經營範圍/實際經營情況

1

香港浩富投資有限

公司

李愛萍目前持有該企業

100%的股

權並擔任該企業董事

(劉昊曾持有該企業

100%的股權

並擔任該企業董事)

投資實業

2

深圳正雲網絡技術

有限公司

李愛萍丈夫王春萍持有該企業

100%股權,李愛萍擔任該企業的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李愛萍擔任該

企業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軟體開發

3

深圳市巨正力科技

有限公司

李愛萍持有該企業

80%的股權目前未實際經營

4

香港巨正力有限公

李愛萍持有該企業

100%的股權,

並擔任該企業董事

目前未實際經營

5

深圳市眾鑫信息技

術諮詢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郭建林的兒子郭鑫河持

有該企業

100%的股權

從事信息技術、電子產品

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

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商

務信息諮詢

經核查,上述企業的經營範圍及實際經營業務與發行人明顯不同,與發行人

58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59

不存在同業競爭,亦不存在利益衝突的情形。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1、報告期內,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企業的實際經營業務與發

行人主營業務有本質區別,未簡單依據經營範圍對同業競爭進行判斷,不存在

僅以細分產品、細分市場的不同來認定不構成同業競爭的情形。

2、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

對外投資且實際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且上述企業均與發行人

不存在利益衝突的情形。

反饋意見六、請補充披露關聯交易的程序完備性(包括但不限於章程對關

聯交易決策程序的規定、已發生關聯交易的決策過程是否與章程相符、關聯股

東或董事在審議相關交易時是否迴避、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成員是否發表不同意

見等)、定價公允性(包括但不限於定價依據是否符合市場定價、定價與第三

方是否具有可比較性)等。(《反饋意見》規範性問題第16題)

(一)關聯交易的程序完備性(包括但不限於章程對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的

規定、已發生關聯交易的決策過程是否與章程相符、關聯股東或董事在審議相

關交易時是否迴避、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成員是否發表不同意見等)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公司章

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關聯交易

決策制度》《獨立董事工作制度》有關關聯交易規定;(2)核查了發行人審議

關聯交易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文件及獨立董事的意見。

1、發行人章程及內部規定確定的關聯交易決策程序

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在《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

事規則》《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內部規定中,規定了關

聯董事、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的迴避制度、關聯交易的審批權限等關聯交易公允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59

不存在同業競爭,亦不存在利益衝突的情形。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1、報告期內,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企業的實際經營業務與發

行人主營業務有本質區別,未簡單依據經營範圍對同業競爭進行判斷,不存在

僅以細分產品、細分市場的不同來認定不構成同業競爭的情形。

2、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

對外投資且實際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且上述企業均與發行人

不存在利益衝突的情形。

反饋意見六、請補充披露關聯交易的程序完備性(包括但不限於章程對關

聯交易決策程序的規定、已發生關聯交易的決策過程是否與章程相符、關聯股

東或董事在審議相關交易時是否迴避、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成員是否發表不同意

見等)、定價公允性(包括但不限於定價依據是否符合市場定價、定價與第三

方是否具有可比較性)等。(《反饋意見》規範性問題第16題)

(一)關聯交易的程序完備性(包括但不限於章程對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的

規定、已發生關聯交易的決策過程是否與章程相符、關聯股東或董事在審議相

關交易時是否迴避、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成員是否發表不同意見等)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公司章

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關聯交易

決策制度》《獨立董事工作制度》有關關聯交易規定;(2)核查了發行人審議

關聯交易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文件及獨立董事的意見。

1、發行人章程及內部規定確定的關聯交易決策程序

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在《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

事規則》《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內部規定中,規定了關

聯董事、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的迴避制度、關聯交易的審批權限等關聯交易公允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60

決策的程序,採取必要的措施對非關聯股東的利益進行保護。具體包括:

(1)關聯董事、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的迴避制度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

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由過

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做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

過。出席董事會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

審議。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其所代表的

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

(2)關聯交易的審批權限

1)符合下列標準的關聯交易事項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公司為關聯人提供

擔保的不論金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與關

聯人發生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以上,且

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

2)符合下列標準的關聯交易事項由董事會審議批准: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

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事項;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

在300萬元以上,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

事項;應由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首先由董事會審議後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未達到以上標準之一的關聯交易,可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核、批准。

除上述規定之外,《關聯交易決策制度》還對關聯交易、關聯法人、關聯自

然人的概念、關聯交易範圍、關聯交易的審議和表決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作出明

確具體的規定;《獨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規定重大關聯交易(指公司擬與關聯人

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本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

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

經核查,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內部規定已明確了關聯交易的公允決

策程序,相關內容符合《首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60

決策的程序,採取必要的措施對非關聯股東的利益進行保護。具體包括:

(1)關聯董事、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的迴避制度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

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由過

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做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

過。出席董事會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

審議。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其所代表的

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

(2)關聯交易的審批權限

1)符合下列標準的關聯交易事項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公司為關聯人提供

擔保的不論金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與關

聯人發生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以上,且

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

2)符合下列標準的關聯交易事項由董事會審議批准: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

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事項;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

在300萬元以上,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

事項;應由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首先由董事會審議後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未達到以上標準之一的關聯交易,可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核、批准。

除上述規定之外,《關聯交易決策制度》還對關聯交易、關聯法人、關聯自

然人的概念、關聯交易範圍、關聯交易的審議和表決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作出明

確具體的規定;《獨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規定重大關聯交易(指公司擬與關聯人

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本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

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

經核查,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內部規定已明確了關聯交易的公允決

策程序,相關內容符合《首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的規定。

2、關聯交易的審議情況

自報告期初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發行人關聯交易審議

情況如下:

(1)董事會會議

序號會議時間議案迴避表決

關於關聯公司為公司銀行貸款

提供質押擔保的議案

關聯董事劉昊、劉

蕾、劉旭迴避表決

1

第一屆董事會

第四次會議

2017年

8月

30

關於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

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關於調整公司董事長薪酬的議

關於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

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關聯董事劉昊、劉

蕾、劉旭迴避表決

2

第一屆董事會

第五次會議

2017年

10月

9

關於確定

2016年關聯交易的議

關於預計

2017年日常關聯交易

的議案

關於預計

2018年日常關聯交易

的議案

無須迴避

3

第一屆董事會

第六次會議

2017年

11月

18

關於競買土地使用權及附屬建

築物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關聯董事劉昊、劉

蕾、劉旭迴避表決

4

第一屆董事會

第九次會議

2018年

8月

20

關於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暨關

聯擔保的議案

關聯董事劉昊、劉

蕾、劉旭迴避表決

關於公司向銀行申請銀行承兌

匯票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關聯董事劉昊、劉

蕾、劉旭迴避表決

關於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

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關聯董事劉昊、劉

蕾、劉旭迴避表決

5

第一屆董事會

第十次會議

2018年

9月

25

關於全資子公司向中國信託申

請綜合授信額度暨關聯擔保的

議案

關於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薪酬調整的議案

關聯董事劉昊、劉

蕾、劉旭、匡翠思

迴避表決

6

第一屆董事會

第十四次會議

2019年

4月

4日

關於向銀行申請增加綜合授信

額度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關聯董事劉昊、劉

蕾、劉旭迴避表決

61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關於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

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關於預計

2019年日常關聯交易

的議案

無須迴避

(2)監事會會議

序號會議時間議案名稱迴避表決

1

第一屆監事

會第二次會

2017年

8

30日

關於關聯公司為公司銀行貸款

提供質押擔保的議案

無須迴避

關於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

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無須迴避

關於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

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無須迴避

2

第一屆監事

會第三次會

2017年

10月

9日

關於確定

2016年關聯交易的議

無須迴避

關於預計

2017年日常關聯交易

的議案

無須迴避

關於預計

2018年日常關聯交易

的議案

無須迴避

3

第一屆監事

會第四次會

2017年

11月

18

關於競買土地使用權及附屬建

築物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無須迴避

4

第一屆監事

會第六次會

2018年

8

20日

關於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暨關

聯擔保的議案

無須迴避

關於公司向銀行申請銀行承兌

匯票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無須迴避

關於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

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無須迴避

5

第一屆監事

會第七次會

2018年

9

25日

關於全資子公司向中國信託申

請綜合授信額度暨關聯擔保的

議案

無須迴避

關於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薪酬調整的議案

無須迴避

關於向銀行申請增加綜合授信

額度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無須迴避

6

第一屆監事

會第九次會

2019年

4

4日

關於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

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無須迴避

關於預計

2019年日常關聯交易

的議案

無須迴避

(3)股東大會決議

62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序號會議時間議案名稱迴避表決

1

2017年第二

次臨時股東

大會

2017年

9

15日

關於關聯公司為公司銀行貸款

提供質押擔保的議案

關聯股東深圳奧

海、劉蕾、劉旭、

奧悅投資、奧鑫投

資迴避表決

關於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

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關於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

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關聯股東深圳奧

海、劉蕾、劉旭、

奧悅投資、奧鑫投

資迴避表決

2

2017年第三

次臨時股東

大會

2017年

10月

26

關於確定

2016年關聯交易的議

關於預計

2017年日常關聯交易

的議案

關於預計

2018年日常關聯交易

的議案

3

2017年第四

次臨時股東

大會

2017年

12月

5日

關於競買土地使用權及附屬建

築物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關聯股東深圳奧

海、劉蕾、劉旭、

奧悅投資、奧鑫投

資迴避表決

4

2018年第一

次臨時股東

大會

2018年

9

18日

關於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暨關

聯擔保的議案

關聯股東深圳奧

海、劉蕾、劉旭、

奧悅投資、奧鑫投

資迴避表決

關於公司向銀行申請銀行承兌

匯票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關於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

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關聯股東深圳奧

海、劉蕾、劉旭、

奧悅投資、奧鑫投

資迴避表決

5

2018年第二

次臨時股東

大會

2018年

10月

25

關於全資子公司向中國信託申

請綜合授信額度暨關聯擔保的

議案

關於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薪酬調整的議案

無須迴避

關於向銀行申請增加綜合授信

額度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關聯股東深圳奧

海、劉蕾、劉旭、

奧悅投資、奧鑫投

資迴避表決

6

2018年年度

股東大會

2019年

4

26日

關於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

暨關聯擔保的議案

關於預計

2019年日常關聯交易

的議案

無須迴避

(4)獨立董事意見

2017年

8月

30日,發行人獨立董事對第一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相關事項發

表獨立意見如下:

「本次關於關聯公司為公司銀行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事項在提

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關聯股東及關聯董事為公

63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64

司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暨關聯擔保的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

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我們同意《關於調整公司董事長薪酬的議案》,尚須

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017年10月9日,發行人獨立董事對第一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相關事項發

表獨立意見如下:「本次關於關聯股東及關聯董事為公司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

度暨關聯擔保的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

本次關於確認2016年關聯交易的議案的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

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本次關於預計2017年日常關聯交易的議案的事項在提

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本次關於預計2018年日

常關聯交易的議案的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

案。」

2017年11月18日,發行人獨立董事對第一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相關事項

發表獨立意見如下:「本次關於競買土地使用權及附屬建築物暨關聯交易的事項

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

2018年8月20日,發行人獨立董事對第一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相關事項發

表獨立意見如下:「本次關於關聯董事及關聯公司為公司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的事

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本次關於關聯公司

為公司銀行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

們同意本議案。」

2018年9月25日,發行人獨立董事對第一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相關事項發

表獨立意見如下:「本次關於關聯公司及關聯董事為公司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

度暨關聯擔保的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

本次關於關聯董事為子公司向中國信託申請綜合授信額度暨關聯擔保的事項在

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董事會在對調整董事及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議案進行表決時,其表決程序和過程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

程》等相關規定,表決程序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2019年4月4日,發行人獨立董事對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相關事項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64

司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暨關聯擔保的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

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我們同意《關於調整公司董事長薪酬的議案》,尚須

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017年10月9日,發行人獨立董事對第一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相關事項發

表獨立意見如下:「本次關於關聯股東及關聯董事為公司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

度暨關聯擔保的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

本次關於確認2016年關聯交易的議案的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

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本次關於預計2017年日常關聯交易的議案的事項在提

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本次關於預計2018年日

常關聯交易的議案的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

案。」

2017年11月18日,發行人獨立董事對第一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相關事項

發表獨立意見如下:「本次關於競買土地使用權及附屬建築物暨關聯交易的事項

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

2018年8月20日,發行人獨立董事對第一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相關事項發

表獨立意見如下:「本次關於關聯董事及關聯公司為公司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的事

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本次關於關聯公司

為公司銀行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

們同意本議案。」

2018年9月25日,發行人獨立董事對第一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相關事項發

表獨立意見如下:「本次關於關聯公司及關聯董事為公司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

度暨關聯擔保的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

本次關於關聯董事為子公司向中國信託申請綜合授信額度暨關聯擔保的事項在

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董事會在對調整董事及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議案進行表決時,其表決程序和過程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

程》等相關規定,表決程序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2019年4月4日,發行人獨立董事對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相關事項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65

發表獨立意見如下:「本次關於向銀行申請增加綜合授信額度暨關聯擔保的事項

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本次關於向銀行申請

綜合授信額度暨關聯擔保的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

意本議案。本議案尚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本次關於預計2019年日常關聯交易

的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本議案尚須提

交股東大會審議。」

基於上述,信達律師認為:

自報告期初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發行人已發生關聯交

易的決策過程符合發行人《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關聯交易決策程

序》等文件的相關規定;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在審議相關關聯交易已履行了迴避

程序、監事會審議通過了上述關聯交易議案、獨立董事已對關聯交易發表了明確

同意意見。

(二)關聯交易定價公允性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與關聯方

之間關聯採購臺帳、關聯銷售臺帳;(2)核查了發行人與無關聯第三方的採購、

銷售臺帳;(3)對關聯採購、銷售的價格與無關聯第三方採購、銷售的價格進

行分析比較;(4)取得了中工招商網、58同城網站發布的東莞市塘廈鎮廠房租

賃及深圳市西鄉固戍廠房租賃的市場價格;(5)取得了廣東方圓土地房地產評

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地上建築物估價報告》(方圓評報字[2017]第D1049號);

(6)核查了《專利權轉讓協議》及《專利轉讓補充協議書》;(7)取得了深圳

沃品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財務報表;(8)取得了瑞華出具的《審計報告》

(瑞華審字[2019]48300009號)。

1、銷售商品

(1)關聯銷售的內容

報告期內,發行人向關聯方銷售的具體情況如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65

發表獨立意見如下:「本次關於向銀行申請增加綜合授信額度暨關聯擔保的事項

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本次關於向銀行申請

綜合授信額度暨關聯擔保的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

意本議案。本議案尚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本次關於預計2019年日常關聯交易

的事項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前已經我們事前認可,我們同意本議案。本議案尚須提

交股東大會審議。」

基於上述,信達律師認為:

自報告期初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發行人已發生關聯交

易的決策過程符合發行人《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關聯交易決策程

序》等文件的相關規定;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在審議相關關聯交易已履行了迴避

程序、監事會審議通過了上述關聯交易議案、獨立董事已對關聯交易發表了明確

同意意見。

(二)關聯交易定價公允性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與關聯方

之間關聯採購臺帳、關聯銷售臺帳;(2)核查了發行人與無關聯第三方的採購、

銷售臺帳;(3)對關聯採購、銷售的價格與無關聯第三方採購、銷售的價格進

行分析比較;(4)取得了中工招商網、58同城網站發布的東莞市塘廈鎮廠房租

賃及深圳市西鄉固戍廠房租賃的市場價格;(5)取得了廣東方圓土地房地產評

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地上建築物估價報告》(方圓評報字[2017]第D1049號);

(6)核查了《專利權轉讓協議》及《專利轉讓補充協議書》;(7)取得了深圳

沃品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財務報表;(8)取得了瑞華出具的《審計報告》

(瑞華審字[2019]48300009號)。

1、銷售商品

(1)關聯銷售的內容

報告期內,發行人向關聯方銷售的具體情況如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66

關聯方

交易

內容

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2)交易定價的公允性

公司向深圳沃品銷售的主要產品是數據線、外殼、電解電容等,數據線銷售

金額佔比為83.19%。發行人向深圳沃品銷售的主要產品的價格比較情況如下:

單位:元/只

通過上述銷售價格比較,發行人向深圳沃品銷售的上述產品平均價格與無關

聯第三方交易的平均價格基本相同,定價公允,不存在關聯方採用不公允的交易

價格向發行人提供經濟資源或利益輸送的情形。

2、採購商品

(1)關聯採購的內容

報告期內,發行人與關聯方的採購商品業務的具體情況如下:

關聯

交易

內容

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金額

(萬元)

佔當期

營業成

本的比

金額

(萬元)

佔當期

營業成

本的比

金額

(萬元)

佔當期

營業成

本的比

金額

(萬元)

佔當期

營業成

本的比

深圳

奧海

電費------11.95 0.02%

深圳原材178.38 0.23% 1,808.92 1.31% 1,586.03 1.78% 105.05 0.15%

金額

(萬

元)

佔當期

營業收

入的比

金額

(萬

元)

佔當期

營業收

入的比

金額

(萬

元)

佔當期

營業收

入的比

金額

(萬元)

佔當期

營業收

入的比

深圳沃

電解電

容、數據

線、外殼

------109.75 0.11%

序號交易內容

深圳沃品

平均單價

無關聯第三方

的平均單價

1

LC503 800mm邁克數據線線材白色插頭

白色RoHS

0.90 0.90

2

W-1089/800mm邁克數據線中性線材白

色插頭白色RoHS

1.03 1.00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66

關聯方

交易

內容

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2)交易定價的公允性

公司向深圳沃品銷售的主要產品是數據線、外殼、電解電容等,數據線銷售

金額佔比為83.19%。發行人向深圳沃品銷售的主要產品的價格比較情況如下:

單位:元/只

通過上述銷售價格比較,發行人向深圳沃品銷售的上述產品平均價格與無關

聯第三方交易的平均價格基本相同,定價公允,不存在關聯方採用不公允的交易

價格向發行人提供經濟資源或利益輸送的情形。

2、採購商品

(1)關聯採購的內容

報告期內,發行人與關聯方的採購商品業務的具體情況如下:

關聯

交易

內容

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金額

(萬元)

佔當期

營業成

本的比

金額

(萬元)

佔當期

營業成

本的比

金額

(萬元)

佔當期

營業成

本的比

金額

(萬元)

佔當期

營業成

本的比

深圳

奧海

電費------11.95 0.02%

深圳原材178.38 0.23% 1,808.92 1.31% 1,586.03 1.78% 105.05 0.15%

金額

(萬

元)

佔當期

營業收

入的比

金額

(萬

元)

佔當期

營業收

入的比

金額

(萬

元)

佔當期

營業收

入的比

金額

(萬元)

佔當期

營業收

入的比

深圳沃

電解電

容、數據

線、外殼

------109.75 0.11%

序號交易內容

深圳沃品

平均單價

無關聯第三方

的平均單價

1

LC503 800mm邁克數據線線材白色插頭

白色RoHS

0.90 0.90

2

W-1089/800mm邁克數據線中性線材白

色插頭白色RoHS

1.03 1.00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億能料

(2)與深圳億能交易定價的公允性

經核查,報告期內,發行人主要向深圳億能採購塑膠外殼。由於塑膠外殼屬

於定製化產品,市場上無同類產品可供比價,因此,發行人在採購新款塑膠外殼

時,通常會向

3家以上供應商詢價對比。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發行人向

深圳億能採購的主要產品的價格比較情況如下:

單位:元/只

交易內容

2019年度

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深圳億

能平均

單價

無關聯第三

方平均單價

/

單價區間

深圳億

能平均

單價

無關聯

第三方

平均單

價/單價

區間

深圳

億能

平均

單價

無關聯

第三方

平均單

價/單價

區間

深圳

億能

平均

單價

無關

聯第

三方

平均

單價/

單價

區間

1

A121A

歐規底殼

--

1.21

1.25-1.26 1.12 1.11-1.32 --

2

A121A

歐規面殼

--

0.21

0.17-0.22 0.20 0.22 --

3

A190A

印度規底殼

--

-

-

1.01

0.71-1.20 --

4

A162A

中規底殼

--

0.76

0.79-0.82 0.78 0.78-0.82 --

5

A8面殼

--

-

-

-

-

0.54

0.56

6

A207

中規面殼

--

1.19

1.19 --

7

A165A

美規底殼

1.26 1.01--1.17 --

-

-

-

-

8

A166A

美規底殼

1.03 1.06 --

-

-

9

A806A

英規面殼

0.75 0.74

如上表所示,發行人與深圳億能之間關聯交易定價與無關聯第三方供應商的

定價水平較為接近,關聯交易定價公允,不存在深圳億能以不公允的交易價格向

發行人提供經濟資源或進行利益輸送的安排。

67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3)與深圳奧海交易定價的公允性

發行人曾經的子公司深圳沃品因生產經營需要向深圳奧海租賃了廠房,深圳

奧海作為出租方代承租方深圳沃品支付了租賃物業的電費,電費價格參考供電局

出具的電費通知單,因此價格公允。

3、關聯租賃

(1)報告期內,關聯租賃業務的具體情況如下:

出租方承租方租賃資產

租金(萬元)租賃

面積

(平方

米)

租賃期限2019年

1-6月

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奧海實業發行人

東莞市塘廈鎮蛟乙

塘龍東路

5號

A

棟、B棟

3-5層廠

房、宿舍

1-5層

--

333.04 346.80 22,293.50

2014-4-1至

2017-12-31

奧海實業

東莞奧

東莞市塘廈鎮蛟乙

塘龍東路

6號

B

2樓廠房

--

28.11 28.80 1,890.4

2014-12-1

2017-12-31

奧海實業

東莞海

東莞市塘廈鎮蛟乙

塘龍東路

6號

B

1樓廠房

--

57.62 60.00 2,590

2015-4-1至

2017-12-31

劉蕾

深圳奧

深圳市南山區

南山街道南山

大道

1008號南

園楓葉大廈

9樓

D室

--

0.88 0.33 110.69

2016-11-16

2017-4-30

深圳奧海

深圳沃

深圳市寶安區

固戍社區下圍

園工業區

9號廠

2-5樓的房屋

---

12.00 3,200

2015-10-1

2016-1-31

深圳奧海

東莞海

福克斯小型汽車

---

1.71不適用

2016-1-1至

2016-12-31

合計

--

419.65 449.64 --

註:深圳沃品自

2016年

2月開始不再納入發行人合併報表範圍。

68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69(2)定價的公允性

1)發行人、東莞奧洲、東莞海升與奧海實業之間的關聯租賃

報告期內上述租賃房屋的租金價格與當地市場租金比較情況如下:

出租

承租

租賃資產

租賃面積

(m2)

租金總額

(元/月)

單位租金

(月)

當地市場租

金的價格區

奧海

實業

奧海

科技

東莞市塘廈鎮蛟乙塘龍

東路5號A棟、B棟3-5

層廠房、宿舍1-5層

22,293.50 289,000 12.96元/m2

10元/m2/月

至15元/m2/

月之間奧海

實業

東莞

奧洲

東莞市塘廈鎮蛟乙塘龍

東路6號B棟2樓廠房

1,890.40 24,000 12.70元/m2

海實

東莞

海升

東莞市塘廈鎮蛟乙塘龍

東路6號B棟1樓廠房

2,590 50,000 19.31元/m2

15元/㎡/月

至20元/㎡/

月(注)

註:數據來源於中工招商網東莞市塘廈鎮廠房出租發布價格統計而得。1樓廠房可

以承受更重的生產設備且1樓樓層更高,實用性較其他樓層更強,故1樓廠房租金的價

格比其他樓層略高。

通過對關聯租賃中月租金價格與當地市場租金價格比較,發行人承租的奧海

實業的房屋建築物租賃價格在當地市場租金的價格區間內,定價公允;且上述關

聯租賃自2018年1月1日起已不再續租,對發行人報告期的經營成果以及主營

業務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2)深圳奧達為在深圳開展經營活動,向劉蕾租賃了辦公場所,具有商業合

理性。租賃辦公場所的租金採用市場定價,定價公允。

3)根據中工招商網顯示的深圳市西鄉固戍廠房出租價格,當地市場價格區

間為30元/㎡/月至40元/㎡/月;租賃房屋建築物的租金採用市場定價,租金約

為37.5元/㎡/月,定價公允。

4)東莞海升為生產經營的需要,向深圳奧海租賃了車輛。根據發行人提供

的相關資料,該車輛車型老舊,雖無法在市場上獲取可比價格,但由於該車輛使

用年限久,租賃時該車輛帳面折舊基本計提完畢,定價合理。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69(2)定價的公允性

1)發行人、東莞奧洲、東莞海升與奧海實業之間的關聯租賃

報告期內上述租賃房屋的租金價格與當地市場租金比較情況如下:

出租

承租

租賃資產

租賃面積

(m2)

租金總額

(元/月)

單位租金

(月)

當地市場租

金的價格區

奧海

實業

奧海

科技

東莞市塘廈鎮蛟乙塘龍

東路5號A棟、B棟3-5

層廠房、宿舍1-5層

22,293.50 289,000 12.96元/m2

10元/m2/月

至15元/m2/

月之間奧海

實業

東莞

奧洲

東莞市塘廈鎮蛟乙塘龍

東路6號B棟2樓廠房

1,890.40 24,000 12.70元/m2

海實

東莞

海升

東莞市塘廈鎮蛟乙塘龍

東路6號B棟1樓廠房

2,590 50,000 19.31元/m2

15元/㎡/月

至20元/㎡/

月(注)

註:數據來源於中工招商網東莞市塘廈鎮廠房出租發布價格統計而得。1樓廠房可

以承受更重的生產設備且1樓樓層更高,實用性較其他樓層更強,故1樓廠房租金的價

格比其他樓層略高。

通過對關聯租賃中月租金價格與當地市場租金價格比較,發行人承租的奧海

實業的房屋建築物租賃價格在當地市場租金的價格區間內,定價公允;且上述關

聯租賃自2018年1月1日起已不再續租,對發行人報告期的經營成果以及主營

業務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2)深圳奧達為在深圳開展經營活動,向劉蕾租賃了辦公場所,具有商業合

理性。租賃辦公場所的租金採用市場定價,定價公允。

3)根據中工招商網顯示的深圳市西鄉固戍廠房出租價格,當地市場價格區

間為30元/㎡/月至40元/㎡/月;租賃房屋建築物的租金採用市場定價,租金約

為37.5元/㎡/月,定價公允。

4)東莞海升為生產經營的需要,向深圳奧海租賃了車輛。根據發行人提供

的相關資料,該車輛車型老舊,雖無法在市場上獲取可比價格,但由於該車輛使

用年限久,租賃時該車輛帳面折舊基本計提完畢,定價合理。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70

4、向關聯方奧海實業購買房屋建築

2017年12月8日,發行人通過公開掛牌出讓的方式取得編號為2017WT061

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東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公

告》(2017083)以及《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競買須知》的要求,由於

宗地上已建有三棟建築物面積為26,682.8平方米的建築物(建築物評估價格為

4,193.2736萬元),土地與建築物一併出讓,競得方需在繳付地價款的同時向建

築物原業主支付建築物價款,建築物原業主收到建築款後向競得方提供相關票據

和報建材料。因此,發行人競得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後需向建築物原業主(奧海實

業)按照評估價格4,193.2736萬元(含稅)支付相應價款。

2017年12月13日,發行人已向建築物原業主(奧海實業)全額支付了上

述建築物款項。

為取得2017WT061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東莞市塘廈鎮土地儲

備中心關於「土地和建築物一併出讓」的要求,發行人取得了上述建築物,具有合

理性。購買價格按照東莞市塘廈鎮土地儲備中心委託廣東方圓土地房地產評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地上建築物估價報告》(方圓評報字[2017]第D1049號)的評估

價格購買,定價公允。

5、向關聯方出售子公司深圳沃品的股權

2016年2月1日,奧海有限與李愛萍、羅川、範魯江和陳趙軍共同籤署了

《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奧海有限將其持有深圳沃品70%的股權分

別轉讓給李愛萍、羅川、範魯江和陳趙軍(其中,李愛萍以35萬元的價格受讓

取得35%的股權,羅川以20萬元的價格受讓取得20%的股權,範魯江以10萬

元的價格受讓取得10%股權,陳趙軍以5萬元的價格受讓取得5%的股權)。

根據深圳沃品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深圳沃品截至2015

年12月31日的淨資產為負數;根據深圳沃品轉讓時的工商登記資料,深圳沃品

股權轉讓前的註冊資本為100萬元;經各方協商後以註冊資本作為定價依據平價

轉讓,價格公允。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70

4、向關聯方奧海實業購買房屋建築

2017年12月8日,發行人通過公開掛牌出讓的方式取得編號為2017WT061

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東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公

告》(2017083)以及《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掛牌出讓競買須知》的要求,由於

宗地上已建有三棟建築物面積為26,682.8平方米的建築物(建築物評估價格為

4,193.2736萬元),土地與建築物一併出讓,競得方需在繳付地價款的同時向建

築物原業主支付建築物價款,建築物原業主收到建築款後向競得方提供相關票據

和報建材料。因此,發行人競得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後需向建築物原業主(奧海實

業)按照評估價格4,193.2736萬元(含稅)支付相應價款。

2017年12月13日,發行人已向建築物原業主(奧海實業)全額支付了上

述建築物款項。

為取得2017WT061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東莞市塘廈鎮土地儲

備中心關於「土地和建築物一併出讓」的要求,發行人取得了上述建築物,具有合

理性。購買價格按照東莞市塘廈鎮土地儲備中心委託廣東方圓土地房地產評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地上建築物估價報告》(方圓評報字[2017]第D1049號)的評估

價格購買,定價公允。

5、向關聯方出售子公司深圳沃品的股權

2016年2月1日,奧海有限與李愛萍、羅川、範魯江和陳趙軍共同籤署了

《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奧海有限將其持有深圳沃品70%的股權分

別轉讓給李愛萍、羅川、範魯江和陳趙軍(其中,李愛萍以35萬元的價格受讓

取得35%的股權,羅川以20萬元的價格受讓取得20%的股權,範魯江以10萬

元的價格受讓取得10%股權,陳趙軍以5萬元的價格受讓取得5%的股權)。

根據深圳沃品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深圳沃品截至2015

年12月31日的淨資產為負數;根據深圳沃品轉讓時的工商登記資料,深圳沃品

股權轉讓前的註冊資本為100萬元;經各方協商後以註冊資本作為定價依據平價

轉讓,價格公允。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71

6、向實際控制人購買無形資產

2016年3月7日、2017年8月30日,奧海有限及發行人分別與發行人的實

際控制人劉昊籤署了《專利權轉讓協議》及《專利轉讓補充協議書》,約定:劉

昊將其擁有的如下專利權無償轉讓給發行人。轉讓的相關專利權的基本情況如

下:

序號專利名稱類型專利號申請日期

為保證發行人資產完整以及業務和資產的獨立性,進行業務整合,劉昊將其

擁有的、與發行人業務相關的專利權無償轉讓給發行人。上述專利無償轉讓給發

行人,已履行了相應的核准和備案程序,合法有效,該無償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

系對發行人發展的支持,不存在損害發行人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具備合理性。

7、關聯資金拆借業務

關聯方

2019年1-6月

(萬元)

2018年度(萬元)2017年度(萬元)2016年度(萬元)

本期

借入

本期

償還

本期

借入

本期

償還

本期借入

本期

償還

本期借入本期償還

劉昊------------58.00 885.36

深圳奧

--------6.79 6.79 416.77 2,483.08

羅早生--------------630.85(注)

合計6.79 6.79 474.77 3,999.291手機充電器(A31)外觀設計ZL201230050012.7 2012.03.07

2充電器(A37)外觀設計ZL201330059199.1 2013.03.11

3電源適配器(A98-1,A98印度規)外觀設計ZL201530122991.6 2015.04.30

註:含本金和利息

上述資金拆借的交易背景及原因:為解決臨時性資金周轉需求,發行人向關

聯方拆藉資金以滿足臨時性資金周轉需求。經核查,截至2017年年末,關聯方

資金佔用情況已全部清理完畢,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的資金拆借履行了必要的決

策程序,不存在損害發行人利益的情形。東莞海升參考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向

羅早生支付了資金佔用費30.85萬元。發行人償還劉昊、深圳奧海借款時未支付

資金佔用費,但經測算,發行人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劉昊、深圳奧海支付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71

6、向實際控制人購買無形資產

2016年3月7日、2017年8月30日,奧海有限及發行人分別與發行人的實

際控制人劉昊籤署了《專利權轉讓協議》及《專利轉讓補充協議書》,約定:劉

昊將其擁有的如下專利權無償轉讓給發行人。轉讓的相關專利權的基本情況如

下:

序號專利名稱類型專利號申請日期

為保證發行人資產完整以及業務和資產的獨立性,進行業務整合,劉昊將其

擁有的、與發行人業務相關的專利權無償轉讓給發行人。上述專利無償轉讓給發

行人,已履行了相應的核准和備案程序,合法有效,該無償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

系對發行人發展的支持,不存在損害發行人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具備合理性。

7、關聯資金拆借業務

關聯方

2019年1-6月

(萬元)

2018年度(萬元)2017年度(萬元)2016年度(萬元)

本期

借入

本期

償還

本期

借入

本期

償還

本期借入

本期

償還

本期借入本期償還

劉昊------------58.00 885.36

深圳奧

--------6.79 6.79 416.77 2,483.08

羅早生--------------630.85(注)

合計6.79 6.79 474.77 3,999.291手機充電器(A31)外觀設計ZL201230050012.7 2012.03.07

2充電器(A37)外觀設計ZL201330059199.1 2013.03.11

3電源適配器(A98-1,A98印度規)外觀設計ZL201530122991.6 2015.04.30

註:含本金和利息

上述資金拆借的交易背景及原因:為解決臨時性資金周轉需求,發行人向關

聯方拆藉資金以滿足臨時性資金周轉需求。經核查,截至2017年年末,關聯方

資金佔用情況已全部清理完畢,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的資金拆借履行了必要的決

策程序,不存在損害發行人利益的情形。東莞海升參考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向

羅早生支付了資金佔用費30.85萬元。發行人償還劉昊、深圳奧海借款時未支付

資金佔用費,但經測算,發行人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劉昊、深圳奧海支付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資金佔用費的金額約為

100萬元左右,資金佔用費對發行人當期利潤影響較小。

8、關聯擔保

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發行人關聯擔保情況如下:

擔保方

擔保主要

事項

擔保金額

(萬元)

擔保期限

劉昊、劉蕾

奧海實業、江西奧海

1 2,000

自擔保書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協議》項下每筆貸款或

其他融資或貴行受讓的應收帳款債權的到期日或每筆

墊款的墊款日另加兩年

劉昊、劉蕾注

2 5,625

單筆授信業務的主合同籤訂日起至債務人在該主合同

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後兩年止

劉昊、劉蕾

東莞奧洲

3 6,000自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劉昊、劉蕾注

4 20,000

自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受信人履行債務期

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劉昊、劉蕾

東莞奧洲

5 8,500

自單筆授信業務的主合同籤訂之日起至債務人在該合

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三年

劉昊、劉蕾注

6 9,050自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劉昊、劉蕾注

7 10,000

自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協議》項下每筆貸款

或其他融資或貴行受讓的應收帳款債權的到期日或每

筆墊款的墊款日另加三年

劉昊、劉蕾注

8 5,000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劉昊、劉蕾注

9 8,000

自擔保合同生效至主合同約定的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

務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

奧海實業注

10 1,298.99至主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完畢

深圳奧海注

11 2,782.88至主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完畢

深圳奧海、奧海實業注

12 2,368.28至主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完畢

劉昊、劉蕾

東莞奧洲

13 6,000

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提供的每筆融資分別計算,就每筆

融資而言,保證期間為該筆融資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

滿之日起兩年

劉昊、劉蕾

深圳奧海、東莞奧洲

14 10,000

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受信人履行債務期限

屆滿之日起兩年

深圳奧海

劉蕾、劉昊

15 3,100至主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完畢

劉昊、劉蕾注

16 10,000

債權人對債務人每筆債權分別計算,自每筆債權合同

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至該債權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

期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72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73

注1:2015年12月23日,劉昊、劉蕾、奧海實業、江西奧海分別與招商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塘廈支行籤訂了《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編號:

0015110761),約定:劉昊、劉蕾、奧海實業、江西奧海為奧海有限與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塘廈支行籤訂的《授信協議》(編號:0015110761)項下的貸

款及其他授信本金餘額之和(最高限額為2,000萬元整),以及利息、罰息、復

息、違約金、保理費用和實現債權的其他相關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注2:2016年9月5日,劉昊、劉蕾分別與中國

建設銀行

東莞市分行籤訂了

《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2016]8800-8110-089、[2016]8800-8110-090),

約定:劉昊、劉蕾為奧海有限與中國

建設銀行

東莞市分行在2016年9月至2021

年9月籤訂的借款合同、承兌商業匯票協議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擔保的最高限額為5,625萬元。

注3:2017年11月28日,劉昊、劉蕾與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籤

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字(東莞)第201711280230號),

約定:劉昊、劉蕾為

奧海科技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在2017年11

月28日至2020年11月28日最高金額項下的所有債權餘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擔保的最高限額為6,000萬元。

注4:2017年11月30日,劉昊、劉蕾分別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籤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劉昊、劉蕾為

奧海科技

與中國光大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籤訂的《綜合授信協議》(編號:ZH78221711020)承

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的最高限額為20,000萬元。

注5:2017年12月25日,劉蕾、劉昊、東莞奧洲分別與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

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籤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2017]8800-8110-241、

[2017]8800-8110-242、[2017]8800-8110-243),約定:劉蕾、劉昊、東莞奧洲為

奧海科技

與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在2017年12月25日至2018

年12月31日籤訂的發放人民幣/外幣貸款、承兌商業匯票、開立信用證、出具

保函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的最高限額為8,500萬元。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73

注1:2015年12月23日,劉昊、劉蕾、奧海實業、江西奧海分別與招商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塘廈支行籤訂了《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編號:

0015110761),約定:劉昊、劉蕾、奧海實業、江西奧海為奧海有限與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塘廈支行籤訂的《授信協議》(編號:0015110761)項下的貸

款及其他授信本金餘額之和(最高限額為2,000萬元整),以及利息、罰息、復

息、違約金、保理費用和實現債權的其他相關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注2:2016年9月5日,劉昊、劉蕾分別與中國

建設銀行

東莞市分行籤訂了

《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2016]8800-8110-089、[2016]8800-8110-090),

約定:劉昊、劉蕾為奧海有限與中國

建設銀行

東莞市分行在2016年9月至2021

年9月籤訂的借款合同、承兌商業匯票協議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擔保的最高限額為5,625萬元。

注3:2017年11月28日,劉昊、劉蕾與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籤

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字(東莞)第201711280230號),

約定:劉昊、劉蕾為

奧海科技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在2017年11

月28日至2020年11月28日最高金額項下的所有債權餘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擔保的最高限額為6,000萬元。

注4:2017年11月30日,劉昊、劉蕾分別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籤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劉昊、劉蕾為

奧海科技

與中國光大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籤訂的《綜合授信協議》(編號:ZH78221711020)承

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的最高限額為20,000萬元。

注5:2017年12月25日,劉蕾、劉昊、東莞奧洲分別與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

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籤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2017]8800-8110-241、

[2017]8800-8110-242、[2017]8800-8110-243),約定:劉蕾、劉昊、東莞奧洲為

奧海科技

與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在2017年12月25日至2018

年12月31日籤訂的發放人民幣/外幣貸款、承兌商業匯票、開立信用證、出具

保函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的最高限額為8,500萬元。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74

注6:2017年12月26日,劉昊、劉蕾分別與

東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塘廈支

行籤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東銀(3100)2017年最高保字第022651

號、東銀(3100)2017年最高保字第022652號),約定:劉昊、劉蕾為奧海科

技與

東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塘廈支行在2017年12月26日至2020年21月25

日籤訂的借款合同、承兌商業匯票協議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

保的最高限額為9,050萬元。

注7:2018年1月22日,劉昊、劉蕾分別與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

行籤訂了《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編號:0018010013),約定:劉昊、劉蕾

奧海科技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籤訂的《授信協議》(編號:

0018010013)項下的貸款及其他授信本金餘額之和,最高限額為10,000萬元整,

以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保理費用和實現債權的其他相關費用提供連帶

責任保證。

注8:2018年3月28日,劉昊、劉蕾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

莞市分行籤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PSBC-44-YYTDG保2018032801),

約定:劉昊、劉蕾為

奧海科技

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在

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1月25日籤訂的承兌商業匯票協議項下的債務,提

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的最高限額為5,000萬元。

注9:2018年6月20日,劉昊、劉蕾分別與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東

莞分行籤訂了《最高額擔保合同》(編號:個高保字第ZH1800000025703-1號、

個高保字第ZH1800000025703號),約定:劉昊、劉蕾為

奧海科技

與中國民生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籤訂的《綜合授信合同》(編號:公授信字第

ZH1800000025703號)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最高限額為

8,000萬元整。

注10:2018年9月26日,奧海實業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籤訂《質押合同》(編號:zy78221809026),約定:奧海實業為

奧海科技

與中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籤訂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編號:

CD78221809026)項下債務(1,298.99萬元)提供擔保。2018年9月30日,奧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74

注6:2017年12月26日,劉昊、劉蕾分別與

東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塘廈支

行籤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東銀(3100)2017年最高保字第022651

號、東銀(3100)2017年最高保字第022652號),約定:劉昊、劉蕾為奧海科

技與

東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塘廈支行在2017年12月26日至2020年21月25

日籤訂的借款合同、承兌商業匯票協議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

保的最高限額為9,050萬元。

注7:2018年1月22日,劉昊、劉蕾分別與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

行籤訂了《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編號:0018010013),約定:劉昊、劉蕾

奧海科技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籤訂的《授信協議》(編號:

0018010013)項下的貸款及其他授信本金餘額之和,最高限額為10,000萬元整,

以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保理費用和實現債權的其他相關費用提供連帶

責任保證。

注8:2018年3月28日,劉昊、劉蕾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

莞市分行籤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PSBC-44-YYTDG保2018032801),

約定:劉昊、劉蕾為

奧海科技

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在

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1月25日籤訂的承兌商業匯票協議項下的債務,提

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的最高限額為5,000萬元。

注9:2018年6月20日,劉昊、劉蕾分別與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東

莞分行籤訂了《最高額擔保合同》(編號:個高保字第ZH1800000025703-1號、

個高保字第ZH1800000025703號),約定:劉昊、劉蕾為

奧海科技

與中國民生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籤訂的《綜合授信合同》(編號:公授信字第

ZH1800000025703號)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最高限額為

8,000萬元整。

注10:2018年9月26日,奧海實業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籤訂《質押合同》(編號:zy78221809026),約定:奧海實業為

奧海科技

與中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籤訂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編號:

CD78221809026)項下債務(1,298.99萬元)提供擔保。2018年9月30日,奧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75

海實業、

奧海科技

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籤訂了《質押合同補充

協議》,雙方同意將質押合同的出質人由奧海實業變更為

奧海科技

注11:2018年10月30日,深圳奧海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籤訂《質押合同》(編號:zy78221810029),約定:奧海實業為

奧海科技

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籤訂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編

號:CD78221810029)項下債務(2,782.88萬元)提供擔保。

注12:2018年11月26日,奧海實業、深圳奧海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籤訂了《質押合同》(編號:zy78221811022-1、zy78221811022-2),

約定:奧海實業、深圳奧海為

奧海科技

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籤

訂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編號:cd78221811022)項下債務(2,368.28

萬元)提供擔保。

注13:2018年11月23日,劉昊、劉蕾、東莞奧洲分別與

興業銀行

股份有

限公司東莞分行籤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興銀粵保字(東莞)第

201811161500號),約定:劉昊、劉蕾、東莞奧洲為

奧海科技

自2018年11月

22日至2020年11月22日期間與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發生的全部債

務(擔保的最高限額為6,000萬元整)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注14:2018年11月23日,劉昊、劉蕾、東莞奧洲、深圳奧海分別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籤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

GB78221810024-1、GB78221810024-2、GB78221810024-3、GB78221810024-4),

約定:劉昊、劉蕾、東莞奧洲、深圳奧海為

奧海科技

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籤訂的《綜合授信合同》(編號:ZH78221810024號)項下的全部債

務(擔保的最高限額為10,000萬元整)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注15:2018年11月28日,深圳奧海與

東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塘廈支行籤

訂了《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編號:東銀(3100)2018年最高權質字第029123

號),約定:深圳奧海為發行人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間

東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籤訂的相關融資業務發生的債務(擔保的最高限額為

3,100萬元整)提供質押擔保。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75

海實業、

奧海科技

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籤訂了《質押合同補充

協議》,雙方同意將質押合同的出質人由奧海實業變更為

奧海科技

注11:2018年10月30日,深圳奧海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籤訂《質押合同》(編號:zy78221810029),約定:奧海實業為

奧海科技

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籤訂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編

號:CD78221810029)項下債務(2,782.88萬元)提供擔保。

注12:2018年11月26日,奧海實業、深圳奧海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籤訂了《質押合同》(編號:zy78221811022-1、zy78221811022-2),

約定:奧海實業、深圳奧海為

奧海科技

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籤

訂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編號:cd78221811022)項下債務(2,368.28

萬元)提供擔保。

注13:2018年11月23日,劉昊、劉蕾、東莞奧洲分別與

興業銀行

股份有

限公司東莞分行籤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興銀粵保字(東莞)第

201811161500號),約定:劉昊、劉蕾、東莞奧洲為

奧海科技

自2018年11月

22日至2020年11月22日期間與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發生的全部債

務(擔保的最高限額為6,000萬元整)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注14:2018年11月23日,劉昊、劉蕾、東莞奧洲、深圳奧海分別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籤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

GB78221810024-1、GB78221810024-2、GB78221810024-3、GB78221810024-4),

約定:劉昊、劉蕾、東莞奧洲、深圳奧海為

奧海科技

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籤訂的《綜合授信合同》(編號:ZH78221810024號)項下的全部債

務(擔保的最高限額為10,000萬元整)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注15:2018年11月28日,深圳奧海與

東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塘廈支行籤

訂了《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編號:東銀(3100)2018年最高權質字第029123

號),約定:深圳奧海為發行人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間

東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籤訂的相關融資業務發生的債務(擔保的最高限額為

3,100萬元整)提供質押擔保。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76

2019年1月17日,

奧海科技

東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塘廈支行籤訂《補充

協議》,雙方同意將上述《銀行承兌協議》擔保方式由原來的劉昊、劉蕾連帶保

證及深圳奧海的質押變更為劉昊、劉蕾連帶保證及

奧海科技

的質押。

注16:2019年6月13日,劉昊、劉蕾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

莞分行籤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ZB54012019000000007號),約定:

劉昊、劉蕾為發行人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3日期間與上海浦東發

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生的全部債務(擔保的最高限額為10,000萬元整)提供

連帶責任保證。

發行人關聯擔保事項已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發行人因業務發展需要,發

行人需向相關銀行申請銀行貸款,有利於滿足發行人的資金需求,關聯方為發行

人向銀行申請金融借款提供擔保,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費用,不存在損害發行人利

益的情形。

綜上,信達律師認為:

發行人與關聯方報告期內發生的關聯交易已嚴格按照發行人適用有效的《公

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關聯

交易決策制度》等履行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股東大會會議相應決策程序,

關聯股東、董事在審議相關交易時進行了迴避、獨立董事已經按照發行人的《獨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規定要求對關聯交易發表肯定性無保留的意見。發行人與關

聯方報告期內發生的關聯交易,其決策過程與發行人公司章程等相關制度的規定

相符。

發行人為解決臨時性需求向關聯方拆借部分資金,但截至2017年年末,前

述資金拆借已全部清理完畢,雖然發行人未支付部分資金佔用費,但資金佔用費

對發行人當期利潤影響較小,不會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成果構成重大影響;發行

人關聯方無償向發行人提供的擔保、轉讓無形資產均不存在損害發行人利益的情

形;發行人與關聯方報告期內發生的其他關聯交易的價格與市場定價相符或符合

商業邏輯,具有公允性。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76

2019年1月17日,

奧海科技

東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塘廈支行籤訂《補充

協議》,雙方同意將上述《銀行承兌協議》擔保方式由原來的劉昊、劉蕾連帶保

證及深圳奧海的質押變更為劉昊、劉蕾連帶保證及

奧海科技

的質押。

注16:2019年6月13日,劉昊、劉蕾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

莞分行籤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ZB54012019000000007號),約定:

劉昊、劉蕾為發行人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3日期間與上海浦東發

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生的全部債務(擔保的最高限額為10,000萬元整)提供

連帶責任保證。

發行人關聯擔保事項已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發行人因業務發展需要,發

行人需向相關銀行申請銀行貸款,有利於滿足發行人的資金需求,關聯方為發行

人向銀行申請金融借款提供擔保,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費用,不存在損害發行人利

益的情形。

綜上,信達律師認為:

發行人與關聯方報告期內發生的關聯交易已嚴格按照發行人適用有效的《公

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關聯

交易決策制度》等履行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股東大會會議相應決策程序,

關聯股東、董事在審議相關交易時進行了迴避、獨立董事已經按照發行人的《獨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規定要求對關聯交易發表肯定性無保留的意見。發行人與關

聯方報告期內發生的關聯交易,其決策過程與發行人公司章程等相關制度的規定

相符。

發行人為解決臨時性需求向關聯方拆借部分資金,但截至2017年年末,前

述資金拆借已全部清理完畢,雖然發行人未支付部分資金佔用費,但資金佔用費

對發行人當期利潤影響較小,不會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成果構成重大影響;發行

人關聯方無償向發行人提供的擔保、轉讓無形資產均不存在損害發行人利益的情

形;發行人與關聯方報告期內發生的其他關聯交易的價格與市場定價相符或符合

商業邏輯,具有公允性。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77

反饋意見七、請核查說明發行人所擁有或使用的主要專利、商標的詳細情

況,包括專利或商標的來源、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有效及有效期以及對發行

人生產經營的重要程度等。如存在專利、商標糾紛的,應當披露糾紛的詳細情

況及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發行人主要股東是否還持有與發行人業務相關

的專利或其他技術。(《反饋意見》規範性問題第17題)

(一)發行人現有商標、專利基本情況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商標、專利證書;(2)取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專

利證明文件;(3)核查了商標、專利轉讓協議;(4)取得了發行人的書面說明。

經核查,信達律師確認了以下情況:

1、註冊商標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擁有4

項註冊商標,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商標註冊號權利人類別有效期

他項

權利

取得方式

1 10429168發行人9

2013.7.21至

2023.7.20

無繼受取得

2 6091498發行人9

2010.08.28至

2020.08.27

無繼受取得

3 10382242發行人9

2013.10.07至

2023.10.06

無繼受取得

4 20176971東莞海州9

2017.07.21至

2027.07.20

無原始取得

經核查,發行人上述第1項商標及第3項商標受讓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深圳

奧海;發行人上述第2項商標受讓於發行人曾經存在的關聯方深圳市中天電子有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77

反饋意見七、請核查說明發行人所擁有或使用的主要專利、商標的詳細情

況,包括專利或商標的來源、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有效及有效期以及對發行

人生產經營的重要程度等。如存在專利、商標糾紛的,應當披露糾紛的詳細情

況及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發行人主要股東是否還持有與發行人業務相關

的專利或其他技術。(《反饋意見》規範性問題第17題)

(一)發行人現有商標、專利基本情況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商標、專利證書;(2)取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專

利證明文件;(3)核查了商標、專利轉讓協議;(4)取得了發行人的書面說明。

經核查,信達律師確認了以下情況:

1、註冊商標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擁有4

項註冊商標,具體情況如下:

序號商標註冊號權利人類別有效期

他項

權利

取得方式

1 10429168發行人9

2013.7.21至

2023.7.20

無繼受取得

2 6091498發行人9

2010.08.28至

2020.08.27

無繼受取得

3 10382242發行人9

2013.10.07至

2023.10.06

無繼受取得

4 20176971東莞海州9

2017.07.21至

2027.07.20

無原始取得

經核查,發行人上述第1項商標及第3項商標受讓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深圳

奧海;發行人上述第2項商標受讓於發行人曾經存在的關聯方深圳市中天電子有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限公司;上表中第

4項商標系東莞海州自主申請取得。上述

4項商標均在有效期

內。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說明,上述商標主要用於發行人產品型號標識以及企業品

牌標識,均為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自有品牌,有助於發行人在行業內實現差異化

競爭。

2、專利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擁有

198

項專利,具體情況如下:

專利

序號專利名稱類別專利號申請日取得方式

權人

ZL 2012 1 2012年

6月

1可攜式多接口轉換器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0217775.528日

充電器自動測試及鐳雕生產ZL 2016 1 2016年

1月

2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線0065269.729日

電芯自動點焊裝置及其自動ZL 2016 1 2016年

2月

3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點焊方法0071298.41日

PCB板自動上板機及其自動ZL 2016 1 2016年

2月

4 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上板方法0071411.91日

自動彎彈片及壓彈片機及其ZL 2016 1 2016年

2月

5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彎彈片、亞彈片的方法0071403.41日

可攜式充電器的變壓器骨架ZL 2015 1 2015年

8月

6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及變壓器的自動化生產工藝0546191.631日

帶航空母座的

USB充電器多ZL 2016 1 2016年

2月

7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通道測試裝置及其使用方法0070895.51日

用於充電器測試線的載具循ZL 2016 1 2016年

1月

8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環線0070897.430日

變壓器三層絕緣線熱熔壓線ZL 2016 1 2016年

9月

9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高設備及熱熔壓線高工藝0820716.513日

ZL 2016 1 2016年

4月

10一種可轉換插頭組件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0244070.019日

帶有磁芯屏蔽線的變壓器的ZL 2016 1 2016年

9月

11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生產工藝0820922.613日

78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專利

序號專利名稱類別專利號申請日取得方式

權人

ZL 2016 1 2016年

1212車載充電器組裝方法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1103904.2月

5日

充電器產品超聲焊接及組裝ZL 2016 1 2016年

1213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生產線1136316.9月

12日

ZL 2016 1 2016年

1214充電器殼體的自動焊接方法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1104422.9月

5日

ZL 2016 1 2016年

1215高低產能對接生產線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1113554.8月

7日

充電器

PCBA板自動刷板方ZL 2016 1 2016年

1116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法1042927.7月

22日

板式變壓器及帶有該變壓器ZL 2017 1 2017年

4月

17發明

發行人

原始取得

的適配器和充電器0290686.628日

實用ZL 2010 2 2010年

8月

18一種變壓器骨架發行人

繼受取得

新型

0289187.910日

一種插腳組件及帶有該插腳實用ZL 2011 2 2011年

7月

19發行人

繼受取得

組件的充電器和插頭新型

0273087.129日

實用ZL 2012 2 2012年

1120變壓器骨架發行人

繼受取得

新型

0618676.3月

21日

實用ZL 2013 2 2013年

2月

21可攜式無線

Wi-Fi路由器發行人

繼受取得

新型

0060193.03日

用於充電器的

AC五金腳與

實用ZL 2013 2 2013年

3月

22發行人

繼受取得

PCBA板的連接結構新型

0121623.518日

實用ZL 2013 2 2013年

4月

23可攜式無線充電移動電源發行人

繼受取得

新型

0165210.73日

實用ZL 2013 2 2013年

7月

24可攜式充電器發行人

繼受取得

新型

0412740.711日

一種可攜式充電器變壓器骨實用ZL 2013 2 2013年

1225發行人

原始取得

架新型

0815337.9月

10日

實用ZL 2013 2 2013年

1226可攜式充電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815833.4月

10日

帶有可防止變壓器跌落的安實用ZL 2015 2 2015年

2月

27發行人

原始取得

裝骨架的充電器新型

0113791.915日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2月

28可防止變壓器跌落的充電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113685.015日

79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專利

序號專利名稱類別專利號申請日取得方式

權人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2月

29充電器的變壓器安裝結構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113800.415日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4月

30一種可攜式充電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247088.722日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5月

31一種機線一體移動電源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328185.919日

可攜式充電器及其變壓器的實用ZL 2015 2 2015年

6月

32發行人

原始取得

繞線結構新型

0385566.04日

可攜式充電器及其彈片與插實用ZL 2015 2 2015年

6月

33發行人

原始取得

腳的連接機構新型

0403787.612日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6月

34一種可換插腳的充電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421537.517日

用於手機充電器

PCBA的刷實用ZL 2015 2 2015年

6月

35發行人

原始取得

板、測試、點膠自動生產線新型

0398383.210日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8月

36可攜式充電器的變壓器骨架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672245.931日

檢測可攜式充電器變壓器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9月

37發行人

原始取得

EMC性能的治具新型

0739003.722日

自動啟動電子負載進行測試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138發行人

原始取得

的治具新型

0912920.0月

14日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139保護板一體化的移動電源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943211.9月

23日

設有紅外線溫度測試的移動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140發行人

原始取得

電源新型

0943035.9月

23日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141設有鏡面顯示的移動電源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953897.X月

25日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142快充多接口充電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962202.4月

27日

移動電源的輕觸開關固定結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143發行人

原始取得

構新型

0984313.5月

30日

設有電池容量和電流顯示的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144發行人

原始取得

移動電源新型

0977716.7月

30日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245電源排插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064535.1月

17日

80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專利

序號專利名稱類別專利號申請日取得方式

權人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246迷你型車載充電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070216.1月

18日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147體積小功率大的旅行充電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946077.8月

24日

用於充電器成品自動線的專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248發行人

原始取得

用載具新型

1111453.8月

25日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249移動電源的內部固定結構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988067.0月

2日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250輸送軌道高差過渡臺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143757.2月

31日

線路板流水線上的修板操作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251發行人

原始取得

臺新型

1143294.X月

31日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252超聲波焊接氣動夾具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143283.1月

31日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253光耦合器便捷放置架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142033.6月

31日

用於充電器測試線的載具循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月

54發行人

原始取得

環線新型

0102101.430日

電芯自動點焊裝置的點焊治實用ZL 2016 2 2016年

2月

55發行人

原始取得

具新型

0102313.21日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156移動電源的電流檢測模塊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953190.9月

25日

實用ZL 2016 2 2016年

2月

57 USB充電器多通道測試裝置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107105.11日

實用ZL 2015 2 2015年

1258 PCBA連板分板治具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143216.X月

31日

實用ZL 2016 2 2016年

2月

59轉盤式旋鉚裝置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102726.01日

用於充電器測試線的充電器實用ZL 2016 2 2016年

2月

60發行人

原始取得

高壓測試機構新型

0102749.11日

用於充電器測試線的充電器實用ZL 2016 2 2016年

2月

61發行人

原始取得

功能測試機構新型

0102750.41日

USB充電器多通道測試裝置實用ZL 2016 2 2016年

2月

62 發行人

原始取得

的產品載具新型

0101975.81日

81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專利

序號專利名稱類別專利號申請日取得方式

權人

USB充電器多通道測試裝置實用ZL 2016 2 2016年

2月

63 發行人

原始取得

AC頂針定位模塊新型

0101974.31日

充電器耐高壓測試與電性能實用ZL 2016 2 2016年

2月

64發行人

原始取得

測試自動轉換裝置新型

0102599.41日

實用ZL 2016 2 2016年

2月

65旋鉚機的載具循環系統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102747.21日

實用ZL 2016 2 2016年

2月

66自動彎彈片裝置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102866.81日

實用ZL 2016 2 2016年

6月

67多轉接頭移動電源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536785.92日

充電器

PCBA板自動刷板的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168發行人

原始取得

夾放旋轉機構新型

1256825.0月

22日

充電器

PCBA板自動蓋章裝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169發行人

原始取得

置新型

1257446.3月

22日

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270移動電源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47726.3月

9日

車載充電器組裝機的組裝夾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271發行人

原始取得

具新型

1325780.8月

5日

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172充電器

PCBA板自動刷板機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264505.X月

22日

充電器

PCBA板自動刷板的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173發行人

原始取得

刷板機構新型

1256824.6月

22日

充電器

PCBA板自動點膠裝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174發行人

原始取得

置新型

1257619.1月

22日

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175電芯分選裝置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05115.2月

30日

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276高低產能對接生產線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37249.2月

7日

高低產能對接生產線的水平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277發行人

原始取得

移栽輸送裝置新型

1337248.8月

7日

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278充電器旋轉超聲焊接機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25713.6月

5日

充電器旋轉超聲焊接機的載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279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料轉盤新型

1325751.1月

5日

82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專利

序號專利名稱類別專利號申請日取得方式

權人

充電器旋轉超聲焊接機的自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280發行人

原始取得

動取料裝置新型

1325752.6月

5日

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281車載充電器組裝機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25712.1月

5日

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282充電器組裝自動壓蓋治具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34691.X月

7日

用於生產線的自動拾取超焊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283發行人

原始取得

接裝置新型

1334692.4月

7日

充電器產品超聲焊接及組裝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284發行人

原始取得

生產線新型

1360432.4月

12日

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285自動夾取產品及升降裝置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40755.7月

7日

治具循環回流及左右切換裝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286發行人

原始取得

置新型

1340881.2月

7日

充電器

PCBA板自動測試裝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187發行人

原始取得

置新型

1257649.2月

22日

電容、電阻元器件雙向切腳實用ZL 2016 2 2016年

1188發行人

原始取得

機新型

1247322.7月

16日

實用ZL 2017 2 2017年

4月

89用於充電器的過載治具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405483.217日

有效減少共模噪聲的小功率實用ZL 2017 2 2017年

4月

90發行人

原始取得

充電器新型

0460389.728日

各類電子設備可共用的充電實用ZL 2017 2 2017年

5月

91發行人

原始取得

器新型

0552843.117日

應用於大功率電源適配器中

實用ZL 2017 2 2017年

4月

92的抗雷擊電路及該電源適配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460212.728日

檢測電源適配器及充電器承實用ZL 2017 2 2017年

4月

93發行人

原始取得

受浪湧電流大小的裝置新型

0474016.528日

實用ZL 2017 2 2017年

6月

94可攜式充電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640261.93日

板式變壓器及帶有該變壓器實用ZL 2017 2 2017年

4月

95發行人

原始取得

的適配器和充電器新型

0473735.528日

實用ZL 2017 2 2017年

1196 LCD屏顯移動電源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646075.2月

30日

83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專利

序號專利名稱類別專利號申請日取得方式

權人

一種移動電源及其電量指示實用ZL 2017 2 2017年

1297發行人

原始取得

電路新型

1709446.7月

7日

實用ZL 2017 2 2017年

1298一種自適應充電移動電源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819727.8月

20日

實用ZL 2017 2 2017年

1299一種移動電源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844782.2月

22日

實用ZL 2017 2 2017年

12100一種移動電源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840715.3月

22日

實用ZL 2017 2 2017年

12101無線充電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28566.6月

29日

實用ZL 2017 2 2017年

12102無線充電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27943.4月

29日

一種無線充電器老化測試裝實用ZL 2018 2 2018年

1月

103發行人

原始取得

置新型

0075144.716日

實用ZL 2018 2 2018年

2月

104無線充電器測試治具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249823.111日

實用ZL 2017 2 2017年

12105無線充電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27516.6月

29日

一種無線充電器老化測試裝實用ZL 2018 2 2018年

1月

106發行人

原始取得

置新型

0075200.716日

實用ZL 2018 2 2018年

2月

107 PCBA板擺放治具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250035.411日

一種無線充電器的鐳雕定位實用ZL 2018 2 2018年

2月

108發行人

原始取得

治具新型

0250070.611日

實用ZL 2018 2 2018年

2月

109一種充電器包熱縮膜治具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250558.911日

PCBA板不良焊點紅外定位實用ZL 2018 2 2018年

5月

110 發行人

原始取得

修正裝置新型

0667540.93日

實用ZL 2018 2 2018年

2月

111一種充電器氣動包膜治具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249514.411日

實用ZL 2018 2 2018年

2月

112一種充電器超聲焊回流治具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249532.211日

實用ZL 2018 2 2018年

3月

113充電器轉盤鐳雕設備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0441254.029日

84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專利

序號專利名稱類別專利號申請日取得方式

權人

114充電器(A8)

外觀

設計

ZL 2011 3

0419267.1

發行人

2011年

11

15日

繼受取得

外觀ZL 2012 3 2012年

3月

115手機充電器(A10)發行人

繼受取得

設計

0050002.37日

外觀ZL 2012 3 2012年

3月

116手機充電器(A31)發行人

繼受取得

設計

0050012.77日

外觀ZL 2012 3 2012年

4月

117充電器(A12)發行人

繼受取得

設計

0119033.X19日

外觀ZL 2012 3 2012年

4月

118車載充電器(CD002雙

USB)發行人

繼受取得

設計

0118820.219日

外觀ZL 2012 3 2012年

4月

119充電器(A8+)發行人

繼受取得

設計

0118057.319日

120車充(CD001)

外觀

設計

ZL 2012 3

0595897.9

發行人

2012年

12

3日

繼受取得

121充電器(A9)

外觀

設計

ZL 2013 3

0058690.2

發行人

2013年

3月

11日

繼受取得

外觀ZL 2014 3 2014年

4月

122車載充電器(CD004)發行人

繼受取得

設計

0107816.528日

外觀ZL 2014 3 2014年

12123多

USB充電器(A15)發行人

繼受取得

設計

0498014.1月

4日

外觀ZL 2014 3 2014年

12124車載充電器(CD006)發行人

繼受取得

設計

0497498.8月

4日

外觀ZL 2014 3 2014年

12125 USB充電器(A34)發行人

繼受取得

設計

0551228.0月

25日

外觀ZL 2015 3 2015年

1月

126移動電源發行人

繼受取得

設計

0028911.030日

外觀ZL 2015 3 2015年

4月

127移動電源(P10)發行人

繼受取得

設計

0083679.02日

電源適配器(

A98-1,A98印外觀ZL 2015 3 2015年

4月

128發行人

繼受取得

度規)設計

0122991.630日

外觀ZL 2015 3 2015年

5月

129電源適配器(A98-2)發行人

繼受取得

設計

0125780.84日

外觀ZL 2015 3 2015年

11130電源適配器(A18M)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431018.2月

2日

85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專利

序號專利名稱類別專利號申請日取得方式

權人

外觀ZL 2015 3 2015年

11131電源適配器(A118)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430461.8月

2日

外觀ZL 2015 3 2015年

11132電源適配器(A116)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430607.9月

2日

外觀ZL 2015 3 2015年

11133電源適配器(A385)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430567.8月

2日

外觀ZL 2015 3 2015年

11134電源適配器(A111)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430614.9月

2日

135移動電源(AH-C18)

外觀

設計

ZL 2016 3

0025391.2

發行人

2016年

1月

25日

原始取得

136

電源適配器(

A824&A810中

美規印度規)

外觀

設計

ZL 2016 3

0173460.4

發行人

2016年

5月

11日

原始取得

電源適配器(A806&A824歐外觀ZL 2016 3 2016年

5月

137發行人

原始取得

規)設計

0173471.211日

外觀ZL 2016 3 2016年

12138電源適配器(A824英規)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603992.7月

9日

外觀ZL 2017 3 2017年

4月

149充電器(A810歐規)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131960.619日

外觀ZL 2017 3 2017年

4月

140無線充電器(A819)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132344.219日

外觀ZL 2017 3 2017年

4月

141無線充電器(A820)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132260.919日

外觀ZL 2017 3 2017年

5月

142車載充電器(子彈頭)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168759.510日

143充電器(A150)

外觀

設計

ZL 2017 3

0218524.2

發行人

2017年

6月

2日

原始取得

移動電源外觀ZL 2017 3 2017年

6月

144發行人

原始取得

(TA10000-TA20000)設計

0218987.92日

外觀ZL 2018 3 2018年

1月

145充電插頭髮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30812.X23日

外觀ZL 2018 3 2018年

1月

146充電插頭髮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30732.423日

外觀ZL 2018 3 2018年

1月

147無線充電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30768.223日

86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專利

序號專利名稱類別專利號申請日取得方式

權人

外觀ZL 2017 3 2017年

12148無線充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685292.1月

29日

外觀ZL 2018 3 2018年

1月

149無線充電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30685.323日

外觀ZL 2018 3 2018年

1月

150移動電源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30740.923日

外觀ZL 2018 3 2018年

1月

151無線充電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30731.X23日

外觀ZL 2018 3 2018年

1月

152車載

USB充電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30695.723日

外觀ZL 2018 3 2018年

1月

153無線充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30752.123日

外觀ZL 2018 3 2018年

1月

154單口車充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30816.823日

外觀ZL 2018 3 2018年

1月

155無線充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30811.523日

外觀ZL 2018 3 2018年

1月

156充電插頭髮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30817.223日

外觀ZL 2018 3 2018年

1月

157無線充電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30805.X23日

外觀ZL 2018 3 2018年

1月

158無線充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30721.623日

外觀ZL 2018 3 2018年

1月

159移動電源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30880.623日

外觀ZL 2018 3 2018年

1月

160雙口車充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30814.923日

外觀ZL 2018 3 2018年

1月

161充電插頭髮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30813.423日

可攜式充電器變壓器自動化ZL 2015 1

江西2015

11162發明

繼受取得

生產連動機構及其使用方法0762138.X奧海

10日

163

降低共模幹擾的

Type-C便

攜式充電器及其變壓器

發明

ZL 2015 1

0963564.X

江西

奧海

2015年

12

18日

繼受取得

抵抗共模幹擾的變壓器繞線ZL 2015 1

江西2015

11164發明

原始取得

電路、結構及可攜式充電器0761408.5奧海

10日

87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專利

序號專利名稱類別專利號申請日取得方式

權人

PCB板、PCBA板自動上板ZL 2017 1

江西2017

1月

165 發明

原始取得

方法0044625.1奧海

21日

PCB板、PCBA板自動上板ZL 2017 1

江西2017

1月

166 發明

原始取得

機0044658.6奧海

21日

ZL 2017 1

江西2017

2月

167 USB矯正方法和矯正治具發明

原始取得

0105780.X奧海

24日

適用電性參數相近的多型號實用ZL 2016 2

江西2016

9月

168原始取得

磁芯的變壓器骨架新型

1053012.1奧海

13日

變壓器磁芯屏蔽線自動化繞實用ZL 2016 2

江西2016

9月

169原始取得

制治具新型

1053230.5奧海

13日

變壓器三層絕緣線熱熔壓線實用ZL 2016 2

江西2016

9月

170原始取得

高設備的熱熔壓線高模塊新型

1052976.4奧海

13日

USB充電器多通道測試裝置實用ZL 2016 2

江西2016

2月

171 原始取得

USB插頭定位模塊新型

0102450.6奧海

1日

移動電源上蓋、底殼扣合的實用ZL 2017 2

江西2017

1月

172原始取得

氣動壓合治具新型

0076167.5奧海

21日

PCB板、PCBA板自動上板實用ZL 2017 2

江西2017

1月

173 原始取得

機的

PCB板上板系統新型

0076184.9奧海

21日

PCB板、PCBA板自動上板實用ZL 2017 2

江西2017

1月

174 原始取得

機的雙板上板系統新型

0076218.4奧海

21日

自動上板機雙板上板系統的實用ZL 2017 2

江西2017

1月

175原始取得

拉板機構新型

0076634.4奧海

21日

自動上板機雙板上板系統的實用ZL 2017 2

江西2017

1月

176原始取得

上板箱新型

0077964.5奧海

21日

實用ZL 2017 2

江西2017

1月

177車載充電器鏡面壓合治具原始取得

新型

0083792.2奧海

21日

實用ZL 2017 2

江西2017

1月

178移動電源合蓋保壓治具原始取得

新型

0086000.7奧海

21日

實用ZL 2017 2

江西2017

1月

179車載充電器的返修取板裝置原始取得

新型

0088968.3奧海

21日

用於電路板焊接

USB的矯正實用ZL 2017 2

江西2017

2月

180原始取得

治具新型

0174458.8奧海

24日

實用ZL 2017 2

江西2017

1月

181移動電源鐳雕固定裝置原始取得

新型

0089551.9奧海

21日

88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專利

序號專利名稱類別專利號申請日取得方式

權人

實用ZL 2018 2 2018年

8月

182環形治具回流軌道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318904.915日

手機充電器底殼插腳定位治實用ZL 2017 2 2017年

7月

183東莞海升

原始取得

具新型

0837985.211日

一種小型電源適配器生產用實用ZL 2018 2 2018年

8月

184東莞海州

原始取得

套管機新型

1375709.X24日

一種高壓縮體品加工用編帶實用ZL 2018 2 2018年

8月

185東莞海州

原始取得

機新型

1375700.924日

一種高壓縮體品加工用套管實用ZL 2018 2 2018年

8月

186東莞海州

原始取得

機新型

1375707.024日

一種低壓縮體品製造用套管實用ZL 2018 2 2018年

8月

187東莞海州

原始取得

機新型

1376231.224日

一種小型手機充電器加工用實用ZL 2018 2 2018年

9月

188東莞海州

原始取得

釘卷機新型

1460467.47日

一種高壓縮體品生產用裁切實用ZL 2018 2 2018年

8月

189東莞海州

原始取得

機新型

1432831.631日

一種小型手機充電器生產用實用ZL 2018 2 2018年

8月

190東莞海州

原始取得

套管機新型

1420416.931日

一種低壓縮體品製造用釘卷實用ZL 2018 2 2018年

9月

191東莞海州

原始取得

機新型

1460429.97日

一種高壓縮體品加工用釘卷實用ZL 2018 2 2018年

9月

192東莞海州

原始取得

機新型

1460714.07日

一種小型電源適配器生產用實用ZL 2018 2 2018年

9月

193東莞海州

原始取得

釘卷機新型

1460527.27日

一種小型電源適配器生產用實用ZL 2018 2 2018年

8月

194東莞海州

原始取得

裁切機新型

1432833.531

一種小型電源適配器加工用實用ZL 2018 2 2018年

8月

195東莞海州

原始取得

編帶機新型

1375710.224日

一種低壓縮體品製造用裁切實用ZL 2018 2 2018年

8月

196東莞海州

原始取得

機新型

1435559.731日

一種小型手機充電器加工用實用ZL 2018 2 2018年

8月

197東莞海州

原始取得

編帶機新型

1420419.231日

外觀ZL 2019 3 2019年

1月

198充電器(A808)發行人

原始取得

設計

0014477.911日

89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專利

序號專利名稱類別專利號申請日取得方式

權人

實用ZL 2018 2 2018年

11199防止繞組引線交叉的變壓器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06089.8月

19日

實用ZL 2018 2 2018年

11200自動切殼機的充電器安裝座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49411.5月

23日

防止繞組引線交叉的變壓器實用ZL 2018 2 2018年

11201發行人

原始取得

骨架新型

1906086.4月

19日

防止繞組引線交叉的變壓器實用ZL 2018 2 2018年

11202發行人

原始取得

骨架新型

1906088.3月

19日

實用ZL 2018 2 2018年

9月

203防漏超聲檢測治具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562331.425日

實用ZL 2018 2 2018年

11204自動切殼機發行人

原始取得

新型

1948821.8月

23日

經核查,發行人上述第

22項專利、第

114項專利至第

129項專利受讓於發

行人實際控制人劉昊,取得方式為繼受取得;發行人上述第

18項專利至第

21

項專利、第

23項專利及第

24項專利受讓於發行人控股股東深圳奧海,取得方式

為繼受取得;江西奧海上述第

162項、第

163項專利受讓於發行人,取得方式為

繼受取得。其他專利均為發行人、江西奧海、東莞海升、東莞海州自主申請獲得,

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

經信達律師查驗發行人及江西奧海的專利證書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證

明,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上述

198項專利全部有效。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說明,上述專利主要覆蓋快速充電、智能充電、迷你充電、

變壓器骨架、抵抗共模幹擾等核心技術;發行人的具有變壓器骨架結構的智能充

電器、迷你型可攜式充電器等主要產品來源於發行人自有核心技術及上述專利。

該等專利有助於發行人在行業內實現差異化競爭,有利於提升發行人的長遠競爭

力與持續經營能力,對發行人的主營業務有著積極的影響。

(二)如存在專利、商標糾紛的,應當披露糾紛的詳細情況及對發行人持

續經營的影響。發行人主要股東是否還持有與發行人業務相關的專利或其他技

90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1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擁有的商

標註冊證、專利證書、商標轉讓證明等文件;(2)網絡核查了國家知識產權局

商標局、中國及多國專利信息查詢網關於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商標及專利的相關信

息;(3)網絡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深圳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有關發行人及

其子公司訴訟、仲裁情況;(4)取得了發行人及其股東深圳奧海、劉蕾、劉旭

以及奧悅投資出具的書面聲明。

基於上述核查,信達律師確認了以下情況:

1、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擁有的上述專利和商標均在有效期內,不存在權屬糾

紛。

2、根據深圳奧海、劉蕾、劉旭以及奧悅投資出具的書面確認並經信達律師

核查,發行人主要股東未持有與發行人業務相關的專利或其他技術。

反饋意見八、請補充核查說明發行人與主要外協方是否具有關聯關係或者

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將安全、環保成本高的環節外包的情況,主要外

包方是否存在相關被處罰情況,發行人是否將承擔連帶責。(《反饋意見》規

範性問題第18題中與法律相關的問題)

(一)發行人與主要外協方是否具有關聯關係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走訪了發行人的主要外

協廠商;(2)通過網絡核查的方式查詢了發行人主要外協廠商的基本工商登記

信息;(3)取得了發行人的書面確認。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報告期內,發行人主要外協方情況如下:

序號

主要外協加

工企業

股東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情況

經營範圍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1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擁有的商

標註冊證、專利證書、商標轉讓證明等文件;(2)網絡核查了國家知識產權局

商標局、中國及多國專利信息查詢網關於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商標及專利的相關信

息;(3)網絡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深圳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有關發行人及

其子公司訴訟、仲裁情況;(4)取得了發行人及其股東深圳奧海、劉蕾、劉旭

以及奧悅投資出具的書面聲明。

基於上述核查,信達律師確認了以下情況:

1、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擁有的上述專利和商標均在有效期內,不存在權屬糾

紛。

2、根據深圳奧海、劉蕾、劉旭以及奧悅投資出具的書面確認並經信達律師

核查,發行人主要股東未持有與發行人業務相關的專利或其他技術。

反饋意見八、請補充核查說明發行人與主要外協方是否具有關聯關係或者

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將安全、環保成本高的環節外包的情況,主要外

包方是否存在相關被處罰情況,發行人是否將承擔連帶責。(《反饋意見》規

範性問題第18題中與法律相關的問題)

(一)發行人與主要外協方是否具有關聯關係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走訪了發行人的主要外

協廠商;(2)通過網絡核查的方式查詢了發行人主要外協廠商的基本工商登記

信息;(3)取得了發行人的書面確認。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報告期內,發行人主要外協方情況如下:

序號

主要外協加

工企業

股東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情況

經營範圍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

遂川縣平鑫電

子有限公司

1

王玉明持有

100%

股權

王玉明擔任執行董事、

總經理

電源設備器、手機充電

器加工及銷售。

2

深圳市盛薈能

電子有限公司

劉毅持有

50%股

權;

張長枝持有

50%

股權

劉毅擔任執行董事兼

總經理

充電器配件

,電子產品

的生產與銷售;國內商

業,物資供銷業,貨物

及技術進出口。(以上

均不含法律、行政法

規、國務院決定規定需

前置審批和禁止的項

目)

3

東莞市威傑電

子有限公司

許紅軍持有

96.79%股權;

高通武持有

3.21%股權

許紅軍擔任執行董事

兼經理

研發、產銷

:電子產品及

配件、光電產品、通用

機械設備:貨物進出

口、技術進出口

4

遂川鑫珠江電

子有限公司

袁運榜持有

40%

股權;

曠豔紅持有

30%

股權;

肖劍冰持有

30%

股權

袁群義擔任執行董事

兼總經理

電子產品、五金、數據

連接線、充電器生產、

加工、銷售。(依法須

經批准的項目

,經相關

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

經營活動)

5

遂川萬力電子

科技有限公司

黃六生持有

100%

股權

黃六生擔任執行董事

兼總經理

充電器、數據連接線、

電子產品、五金的生

產、加工、銷售。(依

法須經批准的項目

,經

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

開展經營活動)

6

深圳市忠城電

子技術有限公

鄭柔玲持有

100%

股權

鄭柔玲擔任執行董事

兼總經理

五金模具、機械設備、

五金配件、

SMT貼片的

研發,銷售;國內貿易

,

貨物及技術進出口。五

金模具、機械設備、五

金配件、

SMT貼片的生

1遂川縣平鑫電子有限公司曾用名為遂川縣鑫宇源電子有限公司,於

2019年

7月

12日變更。

92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3

7

深圳市奧科普

電子有限公司

許曉栩持有65%

股權;

雲蝶持有35%股

許哲豐擔任總經理;

許曉煉擔任執行董事

一般經營項目是:手機

開關電源充電器、線

材、電子產品(不包括

產生汙染的產品和工

序)的生產與銷售,國

內貿易,貨物及技術進

出口。(法律、行政法

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在

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

目除外),許可經營項

目是:

經核查,發行人與主要外協方不具有關聯關係,亦不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二)是否存在將安全、環保成本高的環節外包的情況,主要外包方是否

存在相關被處罰情況,發行人是否將承擔連帶責任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訪談了發行人的主要外

協方;(2)取得了發行人的書面確認;(3)通過網絡核查的方式查詢外協方是

否存在行政處罰的相關情況;(4)取得了外協方出具的書面說明。

經核查,發行人主要將成品組裝、插件、貼片、插件、鐳雕等環節外包,其

基本情況如下表所示:

8

東莞市超越機

械設備有限公

王西軍持有50%

股權;

伍振勇持有50%

股權

伍振勇擔任執行董事

兼總經理

產銷:通用機械設備及

其配件、電子產品;機械

設備租賃

外協工序其核心技術和工藝在生產中具體體現

成品組裝

按標準操作程序(SOP)裝配各零部件,組裝充電器等,主要使用點膠

機、超聲波機、鐳雕機等設備。

插件

將電子元件按標準操作程序(SOP)要求插件在PCB板上,主要使用插

件過爐治具、波峰焊等設備。

貼片

將貼片元件貼附在PCB電路板上,主要使用貼片機、錫膏印刷機、紅膠

印刷機、回流焊、ATE半成品測試儀等設備。

鐳雕利用雷射鐳雕機將產品的LOGO參數雕於產品上的過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3

7

深圳市奧科普

電子有限公司

許曉栩持有65%

股權;

雲蝶持有35%股

許哲豐擔任總經理;

許曉煉擔任執行董事

一般經營項目是:手機

開關電源充電器、線

材、電子產品(不包括

產生汙染的產品和工

序)的生產與銷售,國

內貿易,貨物及技術進

出口。(法律、行政法

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在

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

目除外),許可經營項

目是:

經核查,發行人與主要外協方不具有關聯關係,亦不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二)是否存在將安全、環保成本高的環節外包的情況,主要外包方是否

存在相關被處罰情況,發行人是否將承擔連帶責任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訪談了發行人的主要外

協方;(2)取得了發行人的書面確認;(3)通過網絡核查的方式查詢外協方是

否存在行政處罰的相關情況;(4)取得了外協方出具的書面說明。

經核查,發行人主要將成品組裝、插件、貼片、插件、鐳雕等環節外包,其

基本情況如下表所示:

8

東莞市超越機

械設備有限公

王西軍持有50%

股權;

伍振勇持有50%

股權

伍振勇擔任執行董事

兼總經理

產銷:通用機械設備及

其配件、電子產品;機械

設備租賃

外協工序其核心技術和工藝在生產中具體體現

成品組裝

按標準操作程序(SOP)裝配各零部件,組裝充電器等,主要使用點膠

機、超聲波機、鐳雕機等設備。

插件

將電子元件按標準操作程序(SOP)要求插件在PCB板上,主要使用插

件過爐治具、波峰焊等設備。

貼片

將貼片元件貼附在PCB電路板上,主要使用貼片機、錫膏印刷機、紅膠

印刷機、回流焊、ATE半成品測試儀等設備。

鐳雕利用雷射鐳雕機將產品的LOGO參數雕於產品上的過程。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4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說明並經信達律師核查,上述外包環節均不屬於安全、環

保成本高的生產環節,因此,發行人不存在將安全、環保成本高的環節外包的情

況。根據發行人主要外協方出具的書面確認並經信達律師核查,截至2019年6

月30日,發行人的主要外包方不存在因違安全、環保等法律法規而遭受行政處

罰或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亦不必承擔連帶責任。

反饋意見九、發行人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時間、有效期,發行人是否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具體內容,報告期內因此享受

的優惠政策和依據、對發行人的影響以及相關優惠政策適用是否符合規定。(《反

饋意見》信息披露問題第13題中與法律有關的問題)

(一)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時間、有效期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及其子公

司江西奧海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2)核查了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奧海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審查材料;(3)取得了發行人及江西奧海員工花名冊;(4)

核查了發行人專利證書;(5)取得了瑞華出具的《審計報告》(瑞華審字

[2019]48300009號)。

基於上述核查,信達律師確認了以下情況:

2015年10月10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

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向發行人聯合頒發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編號:

GR201544001074),認定有效期三年

2018年11月28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

東省稅務局向發行人聯合頒發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編號:

GR201844001303),認定有效期三年。

2017年8月23日,江西省科學技術廳、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向江西奧海聯合頒發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編號:

GR01736000448),認定有效期三年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4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說明並經信達律師核查,上述外包環節均不屬於安全、環

保成本高的生產環節,因此,發行人不存在將安全、環保成本高的環節外包的情

況。根據發行人主要外協方出具的書面確認並經信達律師核查,截至2019年6

月30日,發行人的主要外包方不存在因違安全、環保等法律法規而遭受行政處

罰或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亦不必承擔連帶責任。

反饋意見九、發行人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時間、有效期,發行人是否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具體內容,報告期內因此享受

的優惠政策和依據、對發行人的影響以及相關優惠政策適用是否符合規定。(《反

饋意見》信息披露問題第13題中與法律有關的問題)

(一)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時間、有效期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及其子公

司江西奧海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2)核查了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奧海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審查材料;(3)取得了發行人及江西奧海員工花名冊;(4)

核查了發行人專利證書;(5)取得了瑞華出具的《審計報告》(瑞華審字

[2019]48300009號)。

基於上述核查,信達律師確認了以下情況:

2015年10月10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

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向發行人聯合頒發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編號:

GR201544001074),認定有效期三年

2018年11月28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

東省稅務局向發行人聯合頒發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編號:

GR201844001303),認定有效期三年。

2017年8月23日,江西省科學技術廳、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向江西奧海聯合頒發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編號:

GR01736000448),認定有效期三年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5(二)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1、發行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信達律師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第十一條的

規定進行逐一核查,發行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具體如下:

(1)經核查發行人的營業執照,發行人成立於2012 年2月21 日,申請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其註冊成立時間超過一年,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

法》(2016 年)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2)根據發行人的確認並經信達律師查閱發行人的專利證書,發行人2018

年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覆審時擁有57項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作用的自

主智慧財產權,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十一條第(二)

項的規定;

(3)發行人對其主要產品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所屬領域為新型動力電

池(組)與儲能電池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年)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

(4)根據發行人提供的人員名單,截至2017年12月31日,發行人職工總

數為356人,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為147人,佔企業當年職

工總數的41.29%,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十一條第

(四)項的規定;

(5)根據瑞華出具的《審計報告》(瑞華審字[2019]48300009號)及東莞

華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出具的《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專項

審計報告》(華利專審字[2018]第0087號),發行人2015年、2016年及2017

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為11,921.44萬元,銷售收入總額316,788.53萬元。發行人

2015年、2016年及2017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為3.76%。

發行人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為11,921.44萬元,佔全部研究開發

費用總額的100%,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十一條第

(五)項的規定;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5(二)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1、發行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信達律師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第十一條的

規定進行逐一核查,發行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具體如下:

(1)經核查發行人的營業執照,發行人成立於2012 年2月21 日,申請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其註冊成立時間超過一年,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

法》(2016 年)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2)根據發行人的確認並經信達律師查閱發行人的專利證書,發行人2018

年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覆審時擁有57項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作用的自

主智慧財產權,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十一條第(二)

項的規定;

(3)發行人對其主要產品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所屬領域為新型動力電

池(組)與儲能電池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年)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

(4)根據發行人提供的人員名單,截至2017年12月31日,發行人職工總

數為356人,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為147人,佔企業當年職

工總數的41.29%,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十一條第

(四)項的規定;

(5)根據瑞華出具的《審計報告》(瑞華審字[2019]48300009號)及東莞

華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出具的《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專項

審計報告》(華利專審字[2018]第0087號),發行人2015年、2016年及2017

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為11,921.44萬元,銷售收入總額316,788.53萬元。發行人

2015年、2016年及2017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為3.76%。

發行人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為11,921.44萬元,佔全部研究開發

費用總額的100%,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十一條第

(五)項的規定;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6(6)根據東莞華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

(華利專審字[2018]第0086 號)瑞華出具的《審計報告》(瑞華審字

[2019]48300009號),發行人2017年高新技術產品收入為88,408.88萬元,佔發

行人同期總收入的比例為77.59%,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年)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

(7)根據發行人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覆審的相關申報材料,發行人創新能力

評價已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管理部門要求,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2016年)第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

(8)根據東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塘廈分局、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

具的《證明》,發行人於報告期內未因安全生產及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

罰。綜上,發行人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覆審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

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年)

第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

2、江西奧海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信達律師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第十一條的

規定進行逐一核查,江西奧海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具體如下:

(1)經核查江西奧海的營業執照,江西奧海成立於2014 年6 月25 日,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其註冊成立時間超過一年,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

理辦法》(2016 年修訂)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2)根據江西奧海的確認並經信達律師查閱江西奧海的專利證書,江西奧

海2017年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擁有6項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作

用的自主智慧財產權,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第十

一條第(二)項的規定;

(3)江西奧海對其主要產品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所屬領域為

新能源

節能、新型高效能量轉換與儲存技術、高性能綠色電池(組)技術,屬於《國家

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6(6)根據東莞華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

(華利專審字[2018]第0086 號)瑞華出具的《審計報告》(瑞華審字

[2019]48300009號),發行人2017年高新技術產品收入為88,408.88萬元,佔發

行人同期總收入的比例為77.59%,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年)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

(7)根據發行人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覆審的相關申報材料,發行人創新能力

評價已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管理部門要求,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2016年)第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

(8)根據東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塘廈分局、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

具的《證明》,發行人於報告期內未因安全生產及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

罰。綜上,發行人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覆審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

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年)

第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

2、江西奧海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信達律師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第十一條的

規定進行逐一核查,江西奧海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具體如下:

(1)經核查江西奧海的營業執照,江西奧海成立於2014 年6 月25 日,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其註冊成立時間超過一年,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

理辦法》(2016 年修訂)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2)根據江西奧海的確認並經信達律師查閱江西奧海的專利證書,江西奧

海2017年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擁有6項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作

用的自主智慧財產權,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第十

一條第(二)項的規定;

(3)江西奧海對其主要產品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所屬領域為

新能源

節能、新型高效能量轉換與儲存技術、高性能綠色電池(組)技術,屬於《國家

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7

年修訂)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

(4)根據江西奧海提供的人員名單,截至2016年12月31日,江西奧海員

工總人數為348人,其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為38人,從

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92%,符合《高

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5)根據江西天健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

鑑證報告》(贛天健稅鑑字[2017]第0473號)及瑞華出具的《審計報告》(瑞

華審字[2019]48300009號),江西奧海2014年、2015年及2016年研究開發費

用總額為797.15萬元,銷售總額為19,064.68萬元,2014年至2016年研究開發

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4.18%;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

究開發費用總額的100%,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

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

(6)根據江西天健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

鑑證報告》(贛天健稅鑑字[2017]第0473號)及及瑞華出具的《審計報告》(瑞

華審字[2019]48300009號),江西奧海2016年高新技術產品收入為12,183.53萬

元,同期總收入為12,664.34萬元,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

96.20%,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第十一條第(六)

項的規定;

(7)江西奧海創新能力評價已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管理部門要求,符合《高

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第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

(8)根據遂川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遂川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出具

的證明,江西奧海自設立至今,未發現因違反安全生產及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

面的法律法規而遭受處罰的情況。綜上,江西奧海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前一年

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

定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第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7

年修訂)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

(4)根據江西奧海提供的人員名單,截至2016年12月31日,江西奧海員

工總人數為348人,其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為38人,從

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92%,符合《高

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5)根據江西天健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

鑑證報告》(贛天健稅鑑字[2017]第0473號)及瑞華出具的《審計報告》(瑞

華審字[2019]48300009號),江西奧海2014年、2015年及2016年研究開發費

用總額為797.15萬元,銷售總額為19,064.68萬元,2014年至2016年研究開發

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4.18%;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

究開發費用總額的100%,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

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

(6)根據江西天健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

鑑證報告》(贛天健稅鑑字[2017]第0473號)及及瑞華出具的《審計報告》(瑞

華審字[2019]48300009號),江西奧海2016年高新技術產品收入為12,183.53萬

元,同期總收入為12,664.34萬元,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

96.20%,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第十一條第(六)

項的規定;

(7)江西奧海創新能力評價已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管理部門要求,符合《高

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第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

(8)根據遂川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遂川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出具

的證明,江西奧海自設立至今,未發現因違反安全生產及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

面的法律法規而遭受處罰的情況。綜上,江西奧海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前一年

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

定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第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8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奧海均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高

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

(三)發行人報告期內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和依據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2)取得了瑞華出具的《審計報告》(瑞華審字

[2019]48300009號);(3)取得了發行人的書面確認。

1、優惠政策

報告期內,發行人因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而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

策。發行人子公司江西奧海因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在2017-2018年度享受15%

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享受優惠政策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

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企業

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

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際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投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奧海已取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擁有自主知識

產權,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奧海的產品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規定的範圍,發行人及子公司江西奧海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及覆審時,發行人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8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奧海均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高

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

(三)發行人報告期內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和依據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2)取得了瑞華出具的《審計報告》(瑞華審字

[2019]48300009號);(3)取得了發行人的書面確認。

1、優惠政策

報告期內,發行人因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而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

策。發行人子公司江西奧海因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在2017-2018年度享受15%

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享受優惠政策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

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企業

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

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際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投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奧海已取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擁有自主知識

產權,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奧海的產品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規定的範圍,發行人及子公司江西奧海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及覆審時,發行人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9

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

例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要求,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比例符合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發行人及子公司江西奧海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合法、合規、真實、

有效。

(四)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對發行人的影響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財務資料、《審計報告》並經發行人書面確認,報告

期內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奧海合計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具體

情況如下表所示:

項目2019年度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金

額合計(萬元)

730.56 580.65 992.70 1,400.11

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

潤(合併範圍)(萬元)

7,969.93 11,372.16 5,127.08 15,985.68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佔

比(%)

9.17 5.11 19.36 8.76

2017年稅收優惠金額佔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的比例相對較高,主

要是由於公司產品毛利率下降以及金立財務狀況惡化,公司針對其應收帳款全額

計提相應的壞帳準備導致利潤下降較大影響所致,其中金立全額計提壞帳準備的

事項屬於偶發性事項,剔除該事項後稅收優惠金額佔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

潤為12.76%。因此,就整體而言公司對稅收優惠不存在重大依賴。

反饋意見十、請保薦機構和律師補充核查並披露租賃部分房屋的原因,租

賃房屋是否有房產證或者備案,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如無相關證照或存在瑕疵,

請量化分析租賃該等房屋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發行人是否因此遭受處罰,

有無搬遷的風險,如搬遷,成本費用如何計劃分擔。請對租賃瑕疵的風險補償

揭示。(《反饋意見》信息披露問題第14題)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99

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

例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要求,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比例符合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發行人及子公司江西奧海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合法、合規、真實、

有效。

(四)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對發行人的影響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財務資料、《審計報告》並經發行人書面確認,報告

期內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奧海合計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具體

情況如下表所示:

項目2019年度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金

額合計(萬元)

730.56 580.65 992.70 1,400.11

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

潤(合併範圍)(萬元)

7,969.93 11,372.16 5,127.08 15,985.68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佔

比(%)

9.17 5.11 19.36 8.76

2017年稅收優惠金額佔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的比例相對較高,主

要是由於公司產品毛利率下降以及金立財務狀況惡化,公司針對其應收帳款全額

計提相應的壞帳準備導致利潤下降較大影響所致,其中金立全額計提壞帳準備的

事項屬於偶發性事項,剔除該事項後稅收優惠金額佔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

潤為12.76%。因此,就整體而言公司對稅收優惠不存在重大依賴。

反饋意見十、請保薦機構和律師補充核查並披露租賃部分房屋的原因,租

賃房屋是否有房產證或者備案,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如無相關證照或存在瑕疵,

請量化分析租賃該等房屋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發行人是否因此遭受處罰,

有無搬遷的風險,如搬遷,成本費用如何計劃分擔。請對租賃瑕疵的風險補償

揭示。(《反饋意見》信息披露問題第14題)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一)補充核查並披露租賃部分房屋的原因,租賃房屋是否有房產證或者

備案,是否符合規劃要求

就以上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核查了發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租賃合同;(

2)核查了出租方的房產證明文件;(

3)查閱了東莞市城鄉規

劃局通過官方網站公開的東莞市塘廈鎮清湖頭片區、平山片區的控制性詳細規

劃;(

4)取得了發行人出具的租賃房屋原因的書面說明;(

5)取得了印尼及印

度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他人物

業的主要情況如下表所示:

有無是否

序租賃面積租賃

承租方出租方房屋位置用途房產符合

號期限(㎡)

證規劃

原因

1

奧海

科技

東莞市三

和興模具

鋼材有限

東莞市塘

廈鎮蛟乙

塘振龍東

2017.4.1

廠房

5,661有符合

生產經

營需要

公司路

3號

2022.4.30廠房

東莞市塘

東莞市三2017.10.2

廈鎮振龍安置員

奧海和興鋼材62

科技模具有限

東路

2號

宿舍

342有符合工的需

第五層八要

公司2022.4.30

間房

深圳市寶

3

深圳

奧達

晏小午

安區西鄉

街道廣深

2017.5.1

辦公

40.72有符合

辦公

場所

公路西側

2020.4.304

東莞

奧洲

東莞市塘

廈鎮清湖

頭股份經

濟聯合社

清湖頭高

清路

5號

廠房

2-3

樓、宿舍

1-4樓

2016.10.1

2019.9.30

廠房

宿舍

4,258無符合

生產經

營廠房

及安置

員工的

需要,目

前僅為

倉儲用

東莞市塘清湖頭高生產經

5

東莞

海升

廈鎮清湖

頭股份經

清路

5號

廠房

1樓、

2016.5.1

廠房

宿舍

2,040無符合

營廠房

及安置

濟聯合社宿舍

5-6

2019.9.30

員工的

100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有無是否

序租賃面積租賃

承租方出租方房屋位置用途房產符合

號期限(㎡)

證規劃

原因

樓需要,目

前僅為

倉儲用

6

東莞

海州

東莞市恆

升實業投

資有限公

東莞市塘

廈鎮平山

高裕南路

57號

2018.5.1

2022.2.19

廠房

宿舍

辦公

-無

符合

生產經

營廠房

及安置

員工的

需要

東莞市塘2017.11.1

深圳市瑞

廈鎮振龍1安置員

東莞信恆業實5層

7東路

9號至

宿舍

無符合工的需

奧洲業有限公宿舍

瑞信恆業2019.10.3 要

宿舍

5層

18

印度

希海

1.Alka

Arora

2.Vinay

Arora

Block 『D』

Sector 63,

Noida,

Dist-

Gautambu

dh Nagar,

UP

2017.5.1

2021.4.30

廠房

1,008有符合

印度希

海生產

經營廠

9

印度

希海

M/s MCS

Electricals

Private

Limited

Plot

No,J-53,S

ector-63,N

oida,Distt.

Gautambu

dh Nagar,

UP

2018.11.1

2023.10.3

1

廠房

64,200

平方

英尺

有符合

印度希

海生產

經營廠

Kawasan

印尼奧

10

印尼

奧海

Heryanto

Industria

Tunas,Typ

2018.9.1

廠房

3,900無符合

海生產

經營廠

e 2028.8.31

1-C,Batam

經核查,上述第

1項至第

7項境內租賃房產均未辦理租賃備案。但鑑於:(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44 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

9條的規定,該等租賃合同未

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已出具承:

「如因

101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02

該等租賃事項致使發行人及其子公司遭致任何額外支出的(如罰款等),將即刻

以現金向發行人進行補足,確保發行人不會因此遭致任何損失。」因此,上述情

況不會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綜上,信達律師認為:

發行人租賃部分房屋的原因合理且符合規劃要求;部分租賃房屋雖然無房產

證、且未辦理租賃備案手續,但不會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二)如無相關證照或存在瑕疵,請量化分析租賃該等房屋對發行人生產

經營的影響,發行人是否因此遭受處罰,有無搬遷的風險,如搬遷,成本費用

如何計劃分擔。請對租賃瑕疵的風險補償揭示

就以上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社區居民委員會、

東莞市塘廈鎮人民政府、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塘廈分局已出具的不拆遷證明;

(2)取得了東莞市自然資源局出具、東莞市城鄉和住房建設局出具的無違規證

明;(3)取得了實際控制人劉昊、劉蕾出具的承諾函;(4)取得了印度及印尼

法律意見書對境外子公司租賃房屋的法律意見;(5)取得了發行人出具的預估

搬遷費用測算表;(6)取得了發行人子公司東莞海州的財務報表。

1、如無相關證照或存在瑕疵,請量化分析租賃該等房屋對發行人生產經營

的影響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上述第4項至第7項所述房屋

的出租方未取得產權證書,產權存在一定瑕疵。該等存在瑕疵的租賃房屋對發行

人生產經營的影響如下:

(1)按照面積量化分析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廠房以及

租賃廠房的合計面積為67,413.45平方米,其中有瑕疵的租賃廠房面積約為

9,030.00平方米,佔發行人經營房產總面積的13.39%。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02

該等租賃事項致使發行人及其子公司遭致任何額外支出的(如罰款等),將即刻

以現金向發行人進行補足,確保發行人不會因此遭致任何損失。」因此,上述情

況不會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綜上,信達律師認為:

發行人租賃部分房屋的原因合理且符合規劃要求;部分租賃房屋雖然無房產

證、且未辦理租賃備案手續,但不會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二)如無相關證照或存在瑕疵,請量化分析租賃該等房屋對發行人生產

經營的影響,發行人是否因此遭受處罰,有無搬遷的風險,如搬遷,成本費用

如何計劃分擔。請對租賃瑕疵的風險補償揭示

就以上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社區居民委員會、

東莞市塘廈鎮人民政府、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塘廈分局已出具的不拆遷證明;

(2)取得了東莞市自然資源局出具、東莞市城鄉和住房建設局出具的無違規證

明;(3)取得了實際控制人劉昊、劉蕾出具的承諾函;(4)取得了印度及印尼

法律意見書對境外子公司租賃房屋的法律意見;(5)取得了發行人出具的預估

搬遷費用測算表;(6)取得了發行人子公司東莞海州的財務報表。

1、如無相關證照或存在瑕疵,請量化分析租賃該等房屋對發行人生產經營

的影響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上述第4項至第7項所述房屋

的出租方未取得產權證書,產權存在一定瑕疵。該等存在瑕疵的租賃房屋對發行

人生產經營的影響如下:

(1)按照面積量化分析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廠房以及

租賃廠房的合計面積為67,413.45平方米,其中有瑕疵的租賃廠房面積約為

9,030.00平方米,佔發行人經營房產總面積的13.39%。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03(2)按照營業收入量化分析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說明,東莞奧洲、東莞海升與東莞市塘廈鎮清湖頭股份經

濟聯合社之間的租賃合同於2019年9月30日到期,到期後不續租。截至2019

年6月30日,東莞奧洲、東莞海升在清湖頭高清路5號的廠房僅作為倉儲使用,

並未實際生產運營。

東莞奧洲與深圳市瑞信恆業實業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用途為員工宿舍,

周邊工業廠房宿舍較多,東莞奧洲可以在短時間內在周邊找到適合的廠房,不會

產生較大的耗費。

因此,上述兩項租賃房屋不會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東莞海州向東莞市恆升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租賃的房屋,主要為東莞海州的生

產用房及員工宿舍,目前仍在生產經營中。報告期內東莞海州權屬瑕疵房產用於

生產而產生的營業收入佔各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如下:

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金額

(萬元)

比例

金額

(萬元)

比例

金額

(萬元)

比例

金額

(萬元)

比例

2,190.49 2.24% 4,952.51 3.09% 5,027.26 4.41% 3,123.54 3.19%

從上表可見,上述租賃的瑕疵房產用於生產而產生的營業收入佔各期主營業

務收入的比重小,對發行人生產經營不構成重大影響。

2、發行人是否因此遭受處罰,有無搬遷的風險,如搬遷,成本費用如何計

劃分擔。請對租賃瑕疵的風險補償揭示

(1)發行人的子公司不存在因承租瑕疵房產而遭受處罰的情形

如上所述,發行人的子公司租賃的上述第4項至第7項廠房、宿舍,其產權

雖存在一定瑕疵,但鑑於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並不是上述房屋的建設人、所有權人,

發行人的子公司僅以租賃為目的使用上述房屋,根據發行人的子公司截至本《補

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上述租賃關係並不存在糾紛或爭議,亦不存在

因租賃瑕疵房屋而遭受處罰的情形。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03(2)按照營業收入量化分析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說明,東莞奧洲、東莞海升與東莞市塘廈鎮清湖頭股份經

濟聯合社之間的租賃合同於2019年9月30日到期,到期後不續租。截至2019

年6月30日,東莞奧洲、東莞海升在清湖頭高清路5號的廠房僅作為倉儲使用,

並未實際生產運營。

東莞奧洲與深圳市瑞信恆業實業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用途為員工宿舍,

周邊工業廠房宿舍較多,東莞奧洲可以在短時間內在周邊找到適合的廠房,不會

產生較大的耗費。

因此,上述兩項租賃房屋不會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東莞海州向東莞市恆升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租賃的房屋,主要為東莞海州的生

產用房及員工宿舍,目前仍在生產經營中。報告期內東莞海州權屬瑕疵房產用於

生產而產生的營業收入佔各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如下:

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金額

(萬元)

比例

金額

(萬元)

比例

金額

(萬元)

比例

金額

(萬元)

比例

2,190.49 2.24% 4,952.51 3.09% 5,027.26 4.41% 3,123.54 3.19%

從上表可見,上述租賃的瑕疵房產用於生產而產生的營業收入佔各期主營業

務收入的比重小,對發行人生產經營不構成重大影響。

2、發行人是否因此遭受處罰,有無搬遷的風險,如搬遷,成本費用如何計

劃分擔。請對租賃瑕疵的風險補償揭示

(1)發行人的子公司不存在因承租瑕疵房產而遭受處罰的情形

如上所述,發行人的子公司租賃的上述第4項至第7項廠房、宿舍,其產權

雖存在一定瑕疵,但鑑於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並不是上述房屋的建設人、所有權人,

發行人的子公司僅以租賃為目的使用上述房屋,根據發行人的子公司截至本《補

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上述租賃關係並不存在糾紛或爭議,亦不存在

因租賃瑕疵房屋而遭受處罰的情形。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04(2)租賃瑕疵房屋的搬遷風險

如上所述,報告期內,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賃的存在瑕疵的生產經營房屋主

要為第4項至第6項,根據發行人的書面說明並經信達律師核查,上述第4項、

第5項房屋的生產經營設施已於2019年初搬遷完畢,目前該兩處房屋僅作為倉

儲使用,且該兩處房屋的租賃合同於2019年9月30日到期,到期後不續租,因

此,不存在後續的搬遷風險。

上述第6項房屋系發行人子公司東莞海州租賃使用,目前用作生產廠房,租

賃期限為2018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19日,租賃情況穩定且持續。經發行

人測算,若東莞海州發生搬遷,搬遷費用約為2,358,100元,搬遷對發行人子公

司東莞海州的生產經營影響測算情況如下:

項目

預計金額

(萬元)

第一年

金額

(萬元)

第二年

金額

(萬元)

第三年

金額

(萬元)

備註

1

設備裝卸

運費

10.01 10.01 ----

機器182臺*550

元/臺=100,100元

2

廠房裝修

195.00 65.00 65.00 65.00

廠房面積6500平

*300元/平

=1,950,000元

3

證照變更

0.8 0.8 ------

4環評費3.00 3.00 ----環評費30,000元

5

消防設施

27.00 27.00 ----消防費270,000元

合計235.81 105.81 65.00 65.00 --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上述租賃關係並不存在糾紛

或爭議,且相關部門已就上述房屋出具證明,自證明出具之日起五年內不會被政

府拆遷;如租賃期間屆滿,或在租賃期限內該等房產不能續租或者因其他不可抗

力導致租賃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東莞海州亦能重新在當地尋找到合適廠房進行搬

遷,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已承諾承擔可能發生的損失,故不會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

實質性障礙。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04(2)租賃瑕疵房屋的搬遷風險

如上所述,報告期內,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賃的存在瑕疵的生產經營房屋主

要為第4項至第6項,根據發行人的書面說明並經信達律師核查,上述第4項、

第5項房屋的生產經營設施已於2019年初搬遷完畢,目前該兩處房屋僅作為倉

儲使用,且該兩處房屋的租賃合同於2019年9月30日到期,到期後不續租,因

此,不存在後續的搬遷風險。

上述第6項房屋系發行人子公司東莞海州租賃使用,目前用作生產廠房,租

賃期限為2018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19日,租賃情況穩定且持續。經發行

人測算,若東莞海州發生搬遷,搬遷費用約為2,358,100元,搬遷對發行人子公

司東莞海州的生產經營影響測算情況如下:

項目

預計金額

(萬元)

第一年

金額

(萬元)

第二年

金額

(萬元)

第三年

金額

(萬元)

備註

1

設備裝卸

運費

10.01 10.01 ----

機器182臺*550

元/臺=100,100元

2

廠房裝修

195.00 65.00 65.00 65.00

廠房面積6500平

*300元/平

=1,950,000元

3

證照變更

0.8 0.8 ------

4環評費3.00 3.00 ----環評費30,000元

5

消防設施

27.00 27.00 ----消防費270,000元

合計235.81 105.81 65.00 65.00 --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之日,上述租賃關係並不存在糾紛

或爭議,且相關部門已就上述房屋出具證明,自證明出具之日起五年內不會被政

府拆遷;如租賃期間屆滿,或在租賃期限內該等房產不能續租或者因其他不可抗

力導致租賃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東莞海州亦能重新在當地尋找到合適廠房進行搬

遷,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已承諾承擔可能發生的損失,故不會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

實質性障礙。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05

租賃有瑕疵房屋並未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發行人的子公司不存

在因租賃瑕疵房屋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發行人的說明,東莞奧洲、東莞

海升承租的房屋在2019年9月到期後不再續租,東莞海州承租的房屋即使搬遷,

搬遷費用對發行人生產經營不構成重大影響。

反饋意見十一、請補充披露公司生產經營中主要排放汙染物及排放量、環

保設施其處理能力及實際運行情況、報告期各年環保投入和相關費用支出情況、

募投項目所採取的環保措施及相應的資金來源和金額、環保投入與排汙量的匹

配情況等,並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結合以上情況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擬投

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建和擬建項目是否已通過環境影

響評價發表核查意見;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處罰事項是否構成重大違法

行為出具意見。(《反饋意見》信息披露問題第16題)

(一)補充披露公司生產經營中主要排放汙染物及排放量、環保設施其處

理能力及實際運行情況、報告期各年環保投入和相關費用支出情況、募投項目

所採取的環保措施及相應的資金來源和金額、環保投入與排汙量的匹配情況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看了發行人生產經營

情況;(2)核查了發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建設項目環評批覆、竣工環保驗收意

見、環境保護監測報告等文件;(3)核查了發行人及子公司各年環保費用的投

入以及相關費用支出的憑證;(4)核查了發行人及子公司的排汙許可證;(6)

取得了發行人出具書面說明。

1、發行人生產經營情況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關於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

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規定》(環發[2003]101號),重汙染行業包括冶金、

化工、石化、煤炭、火電、建材、造紙、釀造、製藥、發酵、紡織、製革和採礦

業等十三類行業。發行人的主營業務為從事充電器、移動電源等智能終端充儲電

產品的設計、研發、生產和銷售,產品主要應用於智慧型手機、智能穿戴設備(智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05

租賃有瑕疵房屋並未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發行人的子公司不存

在因租賃瑕疵房屋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發行人的說明,東莞奧洲、東莞

海升承租的房屋在2019年9月到期後不再續租,東莞海州承租的房屋即使搬遷,

搬遷費用對發行人生產經營不構成重大影響。

反饋意見十一、請補充披露公司生產經營中主要排放汙染物及排放量、環

保設施其處理能力及實際運行情況、報告期各年環保投入和相關費用支出情況、

募投項目所採取的環保措施及相應的資金來源和金額、環保投入與排汙量的匹

配情況等,並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結合以上情況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擬投

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建和擬建項目是否已通過環境影

響評價發表核查意見;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處罰事項是否構成重大違法

行為出具意見。(《反饋意見》信息披露問題第16題)

(一)補充披露公司生產經營中主要排放汙染物及排放量、環保設施其處

理能力及實際運行情況、報告期各年環保投入和相關費用支出情況、募投項目

所採取的環保措施及相應的資金來源和金額、環保投入與排汙量的匹配情況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看了發行人生產經營

情況;(2)核查了發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建設項目環評批覆、竣工環保驗收意

見、環境保護監測報告等文件;(3)核查了發行人及子公司各年環保費用的投

入以及相關費用支出的憑證;(4)核查了發行人及子公司的排汙許可證;(6)

取得了發行人出具書面說明。

1、發行人生產經營情況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關於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

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規定》(環發[2003]101號),重汙染行業包括冶金、

化工、石化、煤炭、火電、建材、造紙、釀造、製藥、發酵、紡織、製革和採礦

業等十三類行業。發行人的主營業務為從事充電器、移動電源等智能終端充儲電

產品的設計、研發、生產和銷售,產品主要應用於智慧型手機、智能穿戴設備(智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能手錶、VR眼鏡等)、

智能家居

(電視棒、智能排插、家用路由器、智能攝像

頭等)、智能音箱等領域。基於上述,發行人不屬於重汙染行業。

2、主要汙染物及排放量、環保設施及其處理能力及實際運行情況

(1)發行人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環評批覆文件、竣工環保驗收意見、監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發行人的主要汙染物及排放量、環保設施及其處理能力及實際運行情況如下:

序號

主要

汙染物

排放標準環保設施及處理能力實際運行情況

1廢氣

廣東省《家具製造行業揮發性有

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DB

44/814-2010)第二時段排氣筒排

放限值;廣東省《大氣汙染物排

放限值》(

DB 44/27-2001)第二

時段二級排放限值;《合成樹脂

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31572-2015);《飲食業油

煙排放標準》(試行)

(GB18483-2001)

固化工序經

UV光解+

活性炭吸附治理,經

18m排氣筒高空排放;

錫及其化合物經集氣

罩收集,經

15m排氣筒

高空排放

正常運行,達標

排放

2噪聲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

排放標準》(

GB12348-2008)3

類標準

採取適應的隔聲、防震、

消聲等綜合治理

正常運行,達標

排放

3廢水

不得產生和排放生產性廢水;生

活性廢水滿足《水汙染物排放限

值》(

DB44/26--2001)第二時段

三級標準

不產生生產性廢水;生

活汙水經處理達標後,

經市政管網引至城市汙

水處理廠

生活汙水處理達

標後引至汙水處

理廠

4固廢

危險廢物交給有資質單位處理,

《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

(GB18579-2001);

一般固廢《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

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

金屬碎屑、電子器件次

品、錫渣和廢包裝材料

交專業公司回收處理;

紅膠罐、白乳膠罐交原

生產商作原始用途;

廢活性炭交有危險廢物

資質單位處理;

生活垃圾統一收集後交

由環衛部門及時清運處

危險廢物已與有

資質單位籤訂危

險廢物回收處理

合同;設置有規

範的危險廢物等

固體廢物暫存場

(2)東莞奧洲

106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環評批覆文件、竣工環保驗收意見、監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東莞奧洲的主要汙染物及排放量、環保設施及其處理能力及實際運行情況如下:

序號汙染物排放標準

環保設施及處理能

排放量達標情況/實際

運行情況

1噪聲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

排放排放標準》

(GB12348-2008)3類標準

採取適應的降噪、減

震等綜合治理

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2廢水

不得產生和排放生產性廢

水;生活汙水達到《水汙染

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時段

三級標準排入市政管網

生活汙水經處理達

標後引至城市汙水

處理廠

已通過環評驗收,達

標排放,落實各項環

保措施要求

3廢氣

移印、絲印工序設置在密閉

車間內,產生的廢氣經收集

後高空排放,滿足《印刷行

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

標準》(

DB44/85-2010)第

II時段排氣筒排放限值

絲印、移印工序設置

在密閉車間內,產生

廢氣經收集後高空

排放

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4固廢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

用或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

位處理,生活垃圾由環衛部

門處理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綜合利用或委託有

相應資質的單位處

已通過環評驗收,汙

染物排放符合標準,

落實環保措施要求

(3)東莞海州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環評批覆文件、竣工環保驗收意見等相關資料,東莞海洲

的主要汙染物及排放量、環保設施及其處理能力及實際運行情況如下:

序號汙染物排放標準環保設施及處理能力

汙染物達標情況/

實際運行情況

1廢氣

廣東省《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DB 44/27-2001)第二時段無

組織排放標準;廚房油煙《飲食

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

(GB18483-2001)

釘卷工序產生的粉塵

配套收集設施

正常運行,達標排

2噪聲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

排放標準》(

GB12348-2008)3

類標準

合理布局噪聲源,做

好各種生產設備的消

聲降噪措施

正常運行,達標排

3廢水

不得產生和排放生產性廢水;生

活汙水達到《水汙染物排放限

值》(

DB44/26-2001)第二時段

清洗廢水(

40噸/年)

經固定裝置收集後交

有資質單位回收

落實環保措施要

求,已通過環評驗

107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三級標準排入市政管網;清洗廢

水(40噸/年)由資質單位回收,

不得外排

4固廢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或

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理;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

場汙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生活垃圾

交由環衛部門處理

一般工業固廢綜合利

用;生活垃圾交由環

衛部門處理

落實環保措施要

求,已通過環評驗

(4)東莞海升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環評批覆文件、竣工環保驗收意見等相關資料,東莞海升

的主要汙染物及排放量、環保設施及其處理能力及實際運行情況如下:

序號汙染物排放標準環保設施及處理能力

汙染物達標情況/實

際運行情況

1廢氣

廣東省《大氣汙染物排放

限值》(DB 44/27-2001)

第二時段二級標準;廚房

油煙《飲食業油煙排放標

準》(試行)

(GB18483-2001);

《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

放標準》(GB31572-2015)

4大氣排放汙染物排放

限值

注塑工序廢氣經處理

後高空排放

—處理工

UV光解+活性炭吸

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2噪聲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

排放排放標準》

(GB12348-2008)2類標

合理布局噪聲源,做

好生產設備的消聲降

噪措施

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3廢水

不得產生和排放生產性廢

水;注塑設備冷卻用水循

環使用,不外排。生活汙

水達到《水汙染物排放限

值》(DB44/26-2001)第

二時段三級標準排入市政

管網

生活汙水經處理達標

後排放至市政管網

落實環保措施要求,

已通過環評驗收

4固廢

一般固廢綜合利用或委託

有資質單位處理;生活垃

圾交環衛部門處理

一般廢物綜合利用;

生活垃圾交環衛部門

處理

落實環保措施要求,

已通過環評驗收

(5)江西奧海

108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①江西奧海年產

8,000萬元充電器等數碼產品項目主要汙染物情況如下:

序號汙染物排放標準

環保設施及處

理能力

汙染物達標情況/實際

運行情況

1廢氣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

限制第

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2.1-2007);含有錫及其

化合物的廢氣排放滿足《大氣汙

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6297-1996)中無組織排

放監控濃度限值;《飲食業油煙

排放標準(試行)》

(GB18483-2001)

加強路面清潔

及灑水管護

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2廢水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GB8978-1996)表四中一級標

經化糞池處理

後用於廠區綠

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3噪聲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

排放標準》(

GB12348-2008)3

類標準

減震、隔聲、綠

化措施

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4

固體

廢物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

場汙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

生活垃圾妥善

處置

不產生固體廢物,少

量生活垃圾及廢料委

託環衛部門處理,對

周圍環境和人體不造

成影響

②江西奧海智能終端配件遂川生產項目

2017年(一期)主要汙染物情況如

下:

序號汙染物排放標準

環保設施及處理能

汙染物達標情況

/實際運行情況

1廢氣

《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6297-1996)二級排放標

準;無組織廢氣排放滿足《大氣

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6297-1996)中的無組織排

放監控濃度限值;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

(GB18483-2001)

在焊錫和鐳雕工序

上設置集氣管道,將

焊錫和鐳雕過程產

生的錫及其化合物

收集後,分別通過兩

15m排氣筒排放

安裝油煙淨化器

正常運行,達標

排放

2廢水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GB8978-1996)表

4中一級標

準要求

不產生生產廢水;生

活汙水經廠區內三

級隔油隔渣池處理

+化糞池處理後排

入城區汙水處理總

正常運行,達標

排放

109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3噪聲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

排放標準》(

GB12348-2008)2

類標準

所有設備配套減震、

隔震、隔聲、吸聲等

輔助裝置,加強設備

的維修和保養,選擇

低噪聲設備,採取減

震、隔聲、利用牆體

隔聲以及距離衰減

綜合治理

正常運行,達標

排放

4

固體

廢物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

場汙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

廢包裝材料、線材邊

角料、不合格產品均

回收綜合利用,職工

生活垃圾經收集後

由環衛部門統一處

已落實環評批覆

要求

(6)江西海升

江西海升主要汙染物情況如下:

序號汙染物排放標準環保設施及處理能力

汙染物達標

情況實際運

行情況

1廢氣

《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表

2中規定

的二級排放標準;未完全搜集

的,達到《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

標準》(GB 16297-1996)表

2

中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空

氣質量滿足《工作場所有害因素

職業接觸限制第

1部分:化學有

害因素》(

GBZ2.1-2007);粉

塵排放須達到《大氣汙染綜合排

放標準》(

GB16297-1996)表

2

中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注塑工序過程中會產生

少量非甲烷總烴,在各

個注塑機上方設置集氣

罩,經集氣罩收集後一

15m高排氣筒排放

正常運行,達

標排放

2廢水

生活汙水經地埋式生活汙水處

理裝置處理,達到《汙水綜合排

放標準》(

GB8978-1996)表

4

中一級標準

主要為生活汙水,生產

廢水為設備冷卻水,循

環使用不外排。少量生

活汙水經三格式化糞池

處理後用於廠區綠化澆

灌,不外排

正常運行,達

標排放

110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11

3噪聲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

排放標準》(GB12348-2008)3

類排放標準

選擇低噪聲設備、採取

減震、隔聲、合理布局、

利用牆體隔聲等綜合措

施治理

正常運行,達

標排放

4

固體

廢物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

場汙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

主要為職工生活產生的

生活垃圾。生產過程中

產生的廢包裝材料收集

後可回收綜合利用;生

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

處理

已落實環評

批覆要求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發行人不屬於重汙染行業,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有關汙染處理設施的運轉正常

有效,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

3、報告期各年環保投入和相關費用支出情況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確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環保支出情況如下:

費用項目

2019年1-6月

(萬元)

2018年金額

(萬元)

2017年金額

(萬元)

2016年金額

(萬元)

環保設施費用27.19 69.97 7.63 2.44

環保支出費用7.83 19.47 15.62 3.94

環境認證費9.83 28.76 7.45 28.82

合計44.85 118.20 30.70 35.20

4、募投項目所採取的環保措施及相應的資金來源和金額、環保投入與排汙

量的匹配情況

(1)募投項目的環保措施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本次發行募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評批覆等資料,智

能終端配件(塘廈)生產項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已採取必要的環保措施,該項

目的主要汙染物及防治措施如下:

序號汙染物環保措施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11

3噪聲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

排放標準》(GB12348-2008)3

類排放標準

選擇低噪聲設備、採取

減震、隔聲、合理布局、

利用牆體隔聲等綜合措

施治理

正常運行,達

標排放

4

固體

廢物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

場汙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

主要為職工生活產生的

生活垃圾。生產過程中

產生的廢包裝材料收集

後可回收綜合利用;生

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

處理

已落實環評

批覆要求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發行人不屬於重汙染行業,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有關汙染處理設施的運轉正常

有效,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

3、報告期各年環保投入和相關費用支出情況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確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環保支出情況如下:

費用項目

2019年1-6月

(萬元)

2018年金額

(萬元)

2017年金額

(萬元)

2016年金額

(萬元)

環保設施費用27.19 69.97 7.63 2.44

環保支出費用7.83 19.47 15.62 3.94

環境認證費9.83 28.76 7.45 28.82

合計44.85 118.20 30.70 35.20

4、募投項目所採取的環保措施及相應的資金來源和金額、環保投入與排汙

量的匹配情況

(1)募投項目的環保措施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本次發行募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評批覆等資料,智

能終端配件(塘廈)生產項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已採取必要的環保措施,該項

目的主要汙染物及防治措施如下:

序號汙染物環保措施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12

1廢氣

回流焊、焊錫、補焊工序產生的廢氣經收集後高空排放;點膠工序

產生的廢氣經收集後高空排放。排放的廢氣對環境影響較小

2廢水

生活汙水已接入市政汙水處理管網,排向東莞汙水處理廠,項目生

活汙水經東莞汙水處理廠按標準排放,對區域水環境影響較小

3噪聲

通風空調設備採用低噪聲產品;風機、水泵設有減震基礎,進出口

設有柔性接頭以減少振動和噪聲;對噪聲大的風機,出口設有消聲

器以確保良好的環境

4廢渣

主要為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金屬邊角料及碎屑,屬於資源性廢物。收

集後交專業公司回收利用,對環境影響較小

(2)募投項目環保投資金額及資金來源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智能終端配件(塘廈)生產項目

環保投資約為112萬元,研發中心建設項目環保投資8萬元,全部來自於本次公

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募集資金到位前,由發行人自籌資金先期投入。

(3)關於募投項目環保投入與排汙量的匹配情況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並經本所核查,發行人不屬於重汙染行業,生產過程

中只產生少量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廢氣再收集之後高空排放,生活汙水已

接入市政汙水處理管網,排向東莞汙水處理廠,固體廢棄物屬於資源性廢物的,

收集後交專業公司回收利用。發行人募投項目均已按照規定聘請專業機構編制了

環境影響報告表,並已取得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根據前述專業機構的

意見,相關募投項目的環保設計、投入與排汙量的匹配符合環保要求。

(二)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結合以上情況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擬投資

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建和擬建項目是否已通過環境影響

評價發表核查意見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建設項目的環評批覆、竣工環保驗收意見等文件;(2)核查了發行人及其

子公司的環境保護監測報告、排汙許可證等文件。

1、正在運營項目履行的環境保護程序和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

序號項目名稱主管部門環評批覆環評驗收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12

1廢氣

回流焊、焊錫、補焊工序產生的廢氣經收集後高空排放;點膠工序

產生的廢氣經收集後高空排放。排放的廢氣對環境影響較小

2廢水

生活汙水已接入市政汙水處理管網,排向東莞汙水處理廠,項目生

活汙水經東莞汙水處理廠按標準排放,對區域水環境影響較小

3噪聲

通風空調設備採用低噪聲產品;風機、水泵設有減震基礎,進出口

設有柔性接頭以減少振動和噪聲;對噪聲大的風機,出口設有消聲

器以確保良好的環境

4廢渣

主要為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金屬邊角料及碎屑,屬於資源性廢物。收

集後交專業公司回收利用,對環境影響較小

(2)募投項目環保投資金額及資金來源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智能終端配件(塘廈)生產項目

環保投資約為112萬元,研發中心建設項目環保投資8萬元,全部來自於本次公

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募集資金到位前,由發行人自籌資金先期投入。

(3)關於募投項目環保投入與排汙量的匹配情況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並經本所核查,發行人不屬於重汙染行業,生產過程

中只產生少量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廢氣再收集之後高空排放,生活汙水已

接入市政汙水處理管網,排向東莞汙水處理廠,固體廢棄物屬於資源性廢物的,

收集後交專業公司回收利用。發行人募投項目均已按照規定聘請專業機構編制了

環境影響報告表,並已取得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根據前述專業機構的

意見,相關募投項目的環保設計、投入與排汙量的匹配符合環保要求。

(二)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結合以上情況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擬投資

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建和擬建項目是否已通過環境影響

評價發表核查意見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建設項目的環評批覆、竣工環保驗收意見等文件;(2)核查了發行人及其

子公司的環境保護監測報告、排汙許可證等文件。

1、正在運營項目履行的環境保護程序和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

序號項目名稱主管部門環評批覆環評驗收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

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次)擴建項目

東莞市環

境保護局

《關於東莞市

奧海科技

份有限公司(第二次擴建)

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

復》(東環建

[2017]12197

號)

《關於東莞市奧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次擴建項目固體廢物

汙染防治設施竣工環

境保護驗收意見的函》

(東環建[2019]2722

號)

2

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分公司建設項

東莞市環

境保護局

《關於東莞市

奧海科技

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

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

批覆》(東環建

[2018]12800號)

《關於東莞市奧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分公司建設項目固體

廢物汙染防治設施竣

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

的函》(東環建

[2019]4575號)

3

東莞市奧洲電子

科技有限公司建

設項目

東莞市環

境保護局

《關於東莞市奧洲電子科

技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

影響報告表的批覆》(東

環建(塘)

[2015]302號)

《關於東莞市奧洲電

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

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

收意見的函》(東環建

(塘)[2016]2026號)

4

東莞市奧洲電子

科技有限公司第

一分公司(改擴

建)項目

東莞市環

境保護局

《關於東莞市奧洲電子科

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

報告表的批覆》(東環建

[2017]12321號)

《東莞市奧洲電子科

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

司改擴建項目竣工環

境保護驗收報告》

5

東莞市海州電子

科技有限公司建

設項目

東莞市環

境保護局

《關於東莞市海州電子科

技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

影響報告表的批覆》(東

環建[2016]17058號)

《關於東莞市海州電

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

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

收意見的函》(東環建

[2017]1939號)

6

東莞市海升電子

有限公司建設項

東莞市環

境保護局

《關於東莞市理元電子有

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報告表的批覆》(東環建

(塘)[2015]303號)

《關於東莞市理元電

子有限公司建設項目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

見的函》(東環建(塘)

[2016]2028號)

7

江西吉安奧海科

技有限公司年產

8000萬元充電器

等數碼產品項目

遂川縣環

境保護局

《遂川縣環境局關於江西

吉安

奧海科技

有限公司年

8000萬元充電器等數

碼產品項目環境影響報告

表的批覆》(遂環督字

[2015]117號)

《遂川縣環保局關於

江西吉安

奧海科技

限公司年產

8000萬元

充電器等數碼產品項

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的批覆》(遂環督字

[2016]20號)

8江西吉安奧海科遂川縣環《關於江西吉安

奧海科技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

113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14

技有限公司智能

終端配件(遂川)

生產項目

境保護局有限公司智能終端配件

(遂川)生產項目環境影

響報告表的批覆》(遂環

審字[2017]26號)

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

2、在建和擬投資項目的環境保護程序和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

序號項目名稱主管部門環評批覆

1

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研發中心建設項目

東莞市環

境保護局

《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研發中心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東環建

(塘)[2017]11456號)

2

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智能終端配件生產項

東莞市環

境保護局

《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終端

配件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東

環建(塘)[2018]2189號)

3

江西吉安

奧海科技

有限公

司智能終端配件(遂川)

生產項目二期建設工程

遂川縣環

境保護局

《關於江西吉安

奧海科技

有限公司智能終

端配件(遂川)生產項目二期建設工程環境

影響報告表的批覆》(遂環審字[2018]50號)

9

江西吉安海升電

子科技有限公司

年產7000萬隻數

碼產品外殼項目

遂川縣環

境保護局

《遂川縣環保局關於江西

吉安海升電子科技有限公

司年產7000萬隻數碼產

品外殼項目環境影響報告

表的批覆》(遂環督字

[2016]110號)

《關於江西吉安海升

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年

產7000萬隻數碼產品

外殼項目竣工環境保

護驗收的批覆》(遂環

督字[2017]5號)

綜上,信達律師認為: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和擬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發行人在建

和擬建項目已通過環境影響評價。

(三)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處罰事項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出具意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說明,並經檢索中國環境保護部網站

(http://www.mep.gov.cn/)、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網站(http://gdee.gd.gov.cn/)、江

西省生態環境廳(http://www.jxepb.gov.cn/)、東莞市生態環境網

(http://dgepb.dg.gov.cn/)、吉安市生態環境局(http://sthj.jian.gov.cn/)等發行人

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環保部門官方網站披露的關於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相

關信息,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不存在被各級環境保護主管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情形。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14

技有限公司智能

終端配件(遂川)

生產項目

境保護局有限公司智能終端配件

(遂川)生產項目環境影

響報告表的批覆》(遂環

審字[2017]26號)

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

2、在建和擬投資項目的環境保護程序和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

序號項目名稱主管部門環評批覆

1

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研發中心建設項目

東莞市環

境保護局

《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研發中心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東環建

(塘)[2017]11456號)

2

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智能終端配件生產項

東莞市環

境保護局

《東莞市

奧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終端

配件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東

環建(塘)[2018]2189號)

3

江西吉安

奧海科技

有限公

司智能終端配件(遂川)

生產項目二期建設工程

遂川縣環

境保護局

《關於江西吉安

奧海科技

有限公司智能終

端配件(遂川)生產項目二期建設工程環境

影響報告表的批覆》(遂環審字[2018]50號)

9

江西吉安海升電

子科技有限公司

年產7000萬隻數

碼產品外殼項目

遂川縣環

境保護局

《遂川縣環保局關於江西

吉安海升電子科技有限公

司年產7000萬隻數碼產

品外殼項目環境影響報告

表的批覆》(遂環督字

[2016]110號)

《關於江西吉安海升

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年

產7000萬隻數碼產品

外殼項目竣工環境保

護驗收的批覆》(遂環

督字[2017]5號)

綜上,信達律師認為: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和擬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發行人在建

和擬建項目已通過環境影響評價。

(三)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處罰事項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出具意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說明,並經檢索中國環境保護部網站

(http://www.mep.gov.cn/)、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網站(http://gdee.gd.gov.cn/)、江

西省生態環境廳(http://www.jxepb.gov.cn/)、東莞市生態環境網

(http://dgepb.dg.gov.cn/)、吉安市生態環境局(http://sthj.jian.gov.cn/)等發行人

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環保部門官方網站披露的關於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相

關信息,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不存在被各級環境保護主管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情形。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15

反饋意見十二、請補充披露公司生產過程和產品是否存在重大質量和安全

問題,是否發生過影響惡劣的產品質量問題或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請披

露與此相關的風險。請補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安全

生產事故,是否會影響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是否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2)

發行人的安全生產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設施運行情況。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

師結合公司報告期內所發生的安全事故,補充說明該等事故是否屬於重大安全

生產事故、所受處罰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公司的內控制度是否完善。(《反

饋意見》信息披露問題第17題)

(一)請補充披露公司生產過程和產品是否存在重大質量和安全問題,是

否發生過影響惡劣的產品質量問題或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看發行人生產實際情

況,了解發行人安全生產和質量控制的情況;(2)取得了發行人及其境內子公

司所在地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3)網絡

核查發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因產品質量問題或安全生產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4)取得了發行人的書面確認。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確認並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的生產工藝流程中的主要

工序包括AI插件、刷錫膏/紅膠、SMT貼片、回流焊/波峰焊、超聲波焊接、老

化測試、鐳雕等,與這些工序相關的安全風險較小。發行人的生產流程不包含具

有重大潛在安全風險的工序、操作,也不使用具有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的設備、工

具、材料。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確認並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重視產品品質,擁有較為

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產品符合

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

根據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遂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塘

廈分局、遂川縣應急管理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發行人及境內子公司在報告期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15

反饋意見十二、請補充披露公司生產過程和產品是否存在重大質量和安全

問題,是否發生過影響惡劣的產品質量問題或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請披

露與此相關的風險。請補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安全

生產事故,是否會影響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是否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2)

發行人的安全生產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設施運行情況。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

師結合公司報告期內所發生的安全事故,補充說明該等事故是否屬於重大安全

生產事故、所受處罰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公司的內控制度是否完善。(《反

饋意見》信息披露問題第17題)

(一)請補充披露公司生產過程和產品是否存在重大質量和安全問題,是

否發生過影響惡劣的產品質量問題或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看發行人生產實際情

況,了解發行人安全生產和質量控制的情況;(2)取得了發行人及其境內子公

司所在地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3)網絡

核查發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因產品質量問題或安全生產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

(4)取得了發行人的書面確認。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確認並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的生產工藝流程中的主要

工序包括AI插件、刷錫膏/紅膠、SMT貼片、回流焊/波峰焊、超聲波焊接、老

化測試、鐳雕等,與這些工序相關的安全風險較小。發行人的生產流程不包含具

有重大潛在安全風險的工序、操作,也不使用具有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的設備、工

具、材料。

根據發行人的書面確認並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重視產品品質,擁有較為

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產品符合

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

根據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遂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塘

廈分局、遂川縣應急管理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發行人及境內子公司在報告期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16

內未受到與產品質量及安全生產相關的行政處罰。

綜上,發行人及境內子公司在報告期內不存在重大質量和安全問題,未發生

過影響惡劣的產品質量問題或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二)發行人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是否會影響發

行人的生產經營,是否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發行人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請詳見本《補充法律意

見書(一)》「反饋意見十二、(一)請補充披露公司生產過程和產品是否存在

重大質量和安全問題,是否發生過影響惡劣的產品質量問題或受到監管部門的行

政處罰」部分所述。

經核查,發行人在報告期內未曾發生過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行人不存在安

全隱患,不會影響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三)發行人的安全生產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設施運行情況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制定的安

全制度;(2)查看發行人生產經營情況;(3)取得了發行人及其境內子公司所

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發行人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設立了安全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

管理工作,並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定了《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

《倉庫安全管理辦法》《安全生產管理制度》《EHS管理制度》等安全體系、

制度及相關程序性文件,切實保證安全生產目標的達成。

發行人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塘廈分局、

遂川縣應急管理局均出具了相關證明文件,確認發行人及境內各子公司在報告期

內未受到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行政處罰。

綜上,發行人已經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發行人的安

全設施處於正常運行的狀態,公司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完善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16

內未受到與產品質量及安全生產相關的行政處罰。

綜上,發行人及境內子公司在報告期內不存在重大質量和安全問題,未發生

過影響惡劣的產品質量問題或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二)發行人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是否會影響發

行人的生產經營,是否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發行人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請詳見本《補充法律意

見書(一)》「反饋意見十二、(一)請補充披露公司生產過程和產品是否存在

重大質量和安全問題,是否發生過影響惡劣的產品質量問題或受到監管部門的行

政處罰」部分所述。

經核查,發行人在報告期內未曾發生過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行人不存在安

全隱患,不會影響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三)發行人的安全生產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設施運行情況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制定的安

全制度;(2)查看發行人生產經營情況;(3)取得了發行人及其境內子公司所

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發行人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設立了安全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

管理工作,並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定了《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

《倉庫安全管理辦法》《安全生產管理制度》《EHS管理制度》等安全體系、

制度及相關程序性文件,切實保證安全生產目標的達成。

發行人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塘廈分局、

遂川縣應急管理局均出具了相關證明文件,確認發行人及境內各子公司在報告期

內未受到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行政處罰。

綜上,發行人已經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發行人的安

全設施處於正常運行的狀態,公司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完善的。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反饋意見十三、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核查數據、排名等的真實性;說

明數據引用的來源和第三方基本情況,說明數據是否公開、是否專門為本次發

行上市準備、以及發行人是否為此支付費用或提供幫助、是否為定製的或付費

的報告、一般性網絡文章或非公開、資料、是否是保薦機構所在

證券公司

的研

究部門出具的報告。請補充核查公司相關榮譽、排名等的依據是否權威、客觀、

依據充分,是否存在廣告性用語。(《反饋意見》信息披露第

18題)

(一)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核查數據、排名等的真實性;說明數據引

用的來源和第三方基本情況,說明數據是否公開、是否專門為本次發行上市準

備、以及發行人是否為此支付費用或提供幫助、是否為定製的或付費的報告、

一般性網絡文章或非公開、資料、是否是保薦機構所在

證券公司

的研究部門出

具的報告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核查了中國信息通信研

究院、Wind 資料庫、Gartner資料庫、IDC資料庫、

BCC Research資料庫、相

關上市公司年報和官網公示或刊載信息等資料,並將《招股說明書》相關數據與

前述公示或刊載信息進行了核對;(

2)取得了發行人的書面確認。

經核查,發行人披露的數據和排名情況如下:

序號招股書中披露的數據和排名性質數據來源

1

根據

BCC Research發布的報告顯示,從電池容量來

看,移動電源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

500-3499mAh、

3500-6499mAh、6500-9499mAh、9500-12499mAh、

12500-15499mAh以及

15500mAh以上。

公開

BCC Research數據

2

從市場規模來看,根據市場調研機構

BCC Research

2018年

8月發布的報告數據顯示,

2017年亞太

地區是世界上最大的移動電源消費市場,佔比達到

40.1%。

公開

BCC Research數據

3

根據市場調研機構

BCC Research於

2018年

8月發

布的報告數據顯示,

2017年全球智能終端充儲電產

品市場規模為

175.00億美元,預計到

2022年將達

240.65億美元,

2017-2022年期間年複合增長率

6.6%。

公開

BCC Research數據

4

2017年,亞太地區是全球最大的智能終端充儲電產

品市場,規模達到

67.39億美元,佔全球市場的比

公開

BCC Research數據

117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序號招股書中披露的數據和排名性質數據來源

重為

38.51%。其次為北美和歐洲市場,市場規模分

別為

52.47億美元和

38.23億美元,佔全球市場的比

重分別為

29.98%和

21.85%。

5

根據市場調研機構

BCC Research於

2018年

8月發

布的報告數據顯示,

2017年全球有線充電器市場規

模為

85.49億美元,其中,普通充電器市場規模

68.22

億美元,佔比為

79.80%;快速充電器市場規模為

17.27億美元,佔比為

20.20%。

公開

BCC Research數據

6

根據市場調研機構

BCC Research於

2018年

8月發

布的報告數據顯示,

2017年全球無線充電器市場規

模為

10.58億美元,預計到

2022年全球無線充電器

市場規模將達到

15.64億美元,年複合增長率約為

8.1%。

公開

BCC Research數據

7

根據市場調研機構

BCC Research於

2018年

8月發

布的報告數據顯示,

2017年全球移動電源市場規模

78.93億美元,預計到

2022年全球移動電源市場

規模將達到

110.70億美元,年複合增長率將達到

7.0%。

公開

BCC Research數據

8

根據

IDC統計數據,全球智慧型手機出貨量從

2008

年的

1.514億部增長至

2018年的

14.049億部,年復

合增長率為

24.95%;全球智能可穿戴設備出貨量

2014年的

2890萬臺增長至

2018年的

1.72億臺,

年均增長

56.24%。

公開

IDC數據

9

GSMA(全球移動通信系統協會(

GSMA)預測

2025年全球物聯網設備聯網

-數量將達到

252億,

遠高於

2017年的

63億;同時,物聯網市場規模將

達到目前的四倍。

公開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

10

IDC統計數據,

2018年印度智慧型手機市場出貨量

1.423億部,同比增長

14.5%,達到歷史最高水平。

公開

IDC數據

11

根據

IHS Markit統計,2017年全球帶有無線充電功

能的消費電子裝置出貨量近

5億套,同比增長

40%,預計

2019年有望實現

10億套的出貨量,

2022

年達到

20億套。

公開

IHS Markit數據

12

IDC發布的報告數據,

2016-2017年全球手機出

貨量分別為

19.83億部和

19.71億部。據

IDC預計,

2018年全球手機出貨量約為

18.97億部。

公開

IDC數據

13

市場研究機構

IDC發布的數據顯示,

2018年全球智

能手機出貨量為

14.049億部,同比下降

4.14%。近

十年來,全球智慧型手機出貨量總體保持了較快的增

長勢頭,出貨量從

2008年的

1.514億部增長至

2018

公開

IDC數據

118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序號招股書中披露的數據和排名性質數據來源

年的

14.049億部,複合增長率為

24.95%。

14

2018年全年來看,全球前五大手機廠商為:三星、

蘋果、華為、小米和

OPPO,另外

vivo排名第六位。

其中,

2018年三星手機出貨量為

2.92億臺,市場份

額為

20.81%,同比下跌

7.99%;蘋果手機出貨量為

2.09億臺,市場份額為

14.86%,同比下跌

3.24%;

華為手機出貨量為

2.06億臺,市場份額為

14.66%,

同比增長

33.59%;小米手機出貨量為

1.23億臺,市

場份額為

8.73%,同比增長

33.25%;OPPO手機出

貨量為

1.13億臺,市場份額為

8.05%,同比增長

1.25%。公司主要客戶華為、小米、

OPPO等廠商的

全球市場份額的逐步上升,帶動了公司充電器產品

的銷售增長。

公開

IDC數據

15

根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統計數據,

2018年全年,

國內手機市場總體出貨量

4.14億部,同比下降

15.60%,其中,國產品牌手機出貨量

3.71億部,同

比下降

14.90%,佔同期手機出貨量的

89.50%。

公開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

16

2018年全年,中國智慧型手機出貨量

3.90億部,同比

下降

15.50%,佔同期手機出貨量的

94.20%。

公開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

17

根據

IDC發布的數據,

2018年中國智慧型手機市場前

五大廠商分別為華為、

OPPO、vivo、小米和蘋果,

合計市場份額達到

87.55%,市場集中度進一步提

升。其中,華為手機出貨量仍然是第一位,出貨量

1.05億臺,同比增長

15.51%,市場份額為

26.40%;

OPPO手機出貨量為

0.79億臺,比上年下降

1.99%,

市場份額為

19.84%;vivo手機出貨量為

0.76億臺,

比上年增長

10.79%,市場份額為

19.11%;小米手

機出貨量為

0.52億臺,比上年下降

5.63%,市場份

額為

13.08%;蘋果手機出貨量為

0.36億臺,市場份

額為

9.13%,同比下滑

11.68%。

公開

IDC數據

18

市場研究機構

IDC最新數據顯示,

2018年全球智能

穿戴設備出貨量為

1.72億臺,同比增長

27.56%。其

中將近四分之一是耳機設備,出貨量同比增長

66.40%。

公開

IDC數據

19

2018年,蘋果依然為最暢銷的可穿戴設備廠商,全

年出貨量為

4,620萬臺,比上年增長

39.58%,市場

佔有率為

26.83%;小米出貨量為

2,330萬臺,同比

增長

44.72%,市場佔有率為

13.53%,排名第二;

Fitbit出貨量為

1,380萬臺,比上年下滑

10.39%,市

場佔有率為

8.01%,位居第三;華為位居第四,全

公開

IDC數據

119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序號招股書中披露的數據和排名性質數據來源

年出貨量為

1130萬臺,比上年增長

145.65%,市場

份額為

6.56%;排名第五位的是三星,出貨量為

1,070

萬臺,市場份額為

6.21%;其他廠商合計出貨量為

6,680萬臺,市場佔有率為

38.79%。

20

根據

Statista的統計報告數據顯示,得益於市場上日

漸增多的智能可穿戴設備,以及在消費者中的日漸

普及,2018年中國智能可穿戴設備市場規模為

43.52

億美元,比上年增長

4.69%。

公開

Statista數據

21

預計到

2023年,中國智能可穿戴設備市場規模將達

52.52億美元,在

2019-2023年期間年複合增長率

約為

3.64%。

公開

Statista數據

22

Canalys最新數據顯示,

2018年全球智能音箱市

場出貨量達到

7,800萬臺,比上年同期大幅增長

124.78%。

公開

Canalys數據

23

亞馬遜和谷歌兩大廠商分別憑藉其

Echo和

Google

Home系列產品繼續保持市場領先地位,但隨著阿

裡巴巴、百度、小米、蘋果等廠商的進入,市場競

爭變得更加激烈。

2018年,亞馬遜出貨量繼續保持

第一,為

2,420萬臺,市場佔有率為

31.00%;谷歌

出貨量為

2340萬臺,市場佔有率為

30.00%,排名

第二;阿里巴巴出貨量為

890萬臺,市場佔有率為

11.40%,位居第三;小米位居第四,全年出貨量為

710萬臺,市場份額為

9.10%;排名第五位的是百度,

出貨量為

360萬臺,市場份額為

4.60%;其他廠商

合計出貨量為

1080萬臺,市場佔有率為

13.80%。

公開

Canalys數據

24

Canalys最新數據顯示,

2018年中國智能音箱市

場出貨量達到

2190萬臺,預計

2019年將達到

2960

萬臺,同比增長

35%。

公開

Canalys數據

25

根據

Statista的統計數據,

2018年全球

智能家居

場規模達到

532.35億美元,預計

2019年全球智能

家居市場規模將達到

695.51億美元,比上年增長

30.65%。到

2023年,全球

智能家居

市場規模將達到

1454.34億美元,在

2019-2023年期間年複合增長率

約為

20.25%。

公開

Statista數據

26

根據

iResearch(艾瑞諮詢)發布的報告數據顯示,

2017年中國

智能家居

市場規模達到

3254.70億元,

預計

2020年中國

智能家居

市場規模將達到

5819.30

億元。

公開

iResearch數據

27

2017年,智能家電產品因整體均價較高,且智能電

視、智能冰空洗等產品的智能化滲透率遠高於智能

公開

iResearch數據

120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序號招股書中披露的數據和排名性質數據來源

照明、家用安防等品類,為我國

智能家居

第一大細

分市場,市場規模達到

2828.00億元,佔比高達

86.89%。

28南華商品價格指數(塑料)歷史走勢圖公開

南華期貨

29費城半導體指數歷史走勢圖公開

Wind數據

經核查,數據發布機構的基本情況如下:

序號數據發布機構基本情況

1 BCC Research是一家美國市場調研公司,成立於

1971年

2 IDC

國際數據公司,成立於

1964年,全球著名的信息技術、

電信行業和消費科技諮詢、顧問和活動服務專業提供商

3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始建於

1957年,是工業和信息化部

直屬科研事業單位

4 IHS Markit一家全球商業資訊服務的多元化供應商,總部位於英國

5 Wind

萬得資訊,中國大陸領先的金融數據、信息和軟體服務

企業,總部位於上海

陸家嘴

金融中心

6 Gartner

高德納,全球最具權威的

IT研究與顧問諮詢公司,成立

1979年,總部設在美國康涅狄克州斯坦福

7 Statista是一家德國的市場調查機構

8 Canalys是一家美國市場研究公司,成立於

1998年

9 iResearch艾瑞諮詢,中國網際網路領域市場調查顧問公司

10

南華期貨南華期貨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南華期貨

)成立於

1996年,

公司主要從事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期貨投資

諮詢、資產管理業務、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為全球

化金融衍生品服務平臺。

根據上述核查結果並經發行人書面確認,除來源於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的數

據外,招股說明書引用的其他行業數據:(

1)均為公開信息,非專門為本次發

行上市準備;(

2)發行人未為相關數據支付費用或提供幫助;(

3)數據非為定

制的或付費的報告、一般性網絡文章或非公開資料;(

4)數據非為保薦機構所

證券公司

的研究部門出具的報告。

(二)請補充核查公司相關榮譽、排名等的依據是否權威、客觀、依據充

分,是否存在廣告性用語

121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2

經核查,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從市場佔有率、產銷量等情況來說明市場競爭

力,未披露特定的榮譽和排名情況,亦不存在廣告性用語。

反饋意見十四、請補充披露發行人員工的變動情況,包括員工人數、結構、

職工薪酬的變動,該等變動是否與發行人業務發展及業績的變動是否趨勢一致;

報告期內,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員工未在其所在公司繳納社會保險和住

房公積金的情況。請發行人補充說明並披露,(1)報告期各期未繳納社會保險

和住房公積金的人數及未繳納的原因;(2)根據符合規定的繳納基數及比例測

算報告期各期未繳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金額及其對當期經營業績的影響;

(3)報告期各期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是否合法合規。

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申報會計師發表核查意見。(《反饋意見》信息披

露第19題)

(一)請補充披露發行人員工的變動情況,包括員工人數、結構、職工薪

酬的變動,該等變動是否與發行人業務發展及業績的變動是否趨勢一致;報告

期內,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員工未在其所在公司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

積金的情況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的員工花

名冊;(2)核查了發行人員工五險一金的繳費回執等資料;(3)取得了發行人

控股股東深圳奧海、實際控制人劉昊和劉蕾出具的承諾函;(4)取得了發行人

及子公司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無違規證明。

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末和2019年6月末,發行人員工人數(含

境內子公司)分別為2,445人、3,237人和4,061人和4700人;報告期內,發行

人員工的變動情況如下:

1、員工專業結構

專業分類

2019年6月

30日

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

生產人員3,877 3,392 2,714 1,989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2

經核查,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從市場佔有率、產銷量等情況來說明市場競爭

力,未披露特定的榮譽和排名情況,亦不存在廣告性用語。

反饋意見十四、請補充披露發行人員工的變動情況,包括員工人數、結構、

職工薪酬的變動,該等變動是否與發行人業務發展及業績的變動是否趨勢一致;

報告期內,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員工未在其所在公司繳納社會保險和住

房公積金的情況。請發行人補充說明並披露,(1)報告期各期未繳納社會保險

和住房公積金的人數及未繳納的原因;(2)根據符合規定的繳納基數及比例測

算報告期各期未繳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金額及其對當期經營業績的影響;

(3)報告期各期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是否合法合規。

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申報會計師發表核查意見。(《反饋意見》信息披

露第19題)

(一)請補充披露發行人員工的變動情況,包括員工人數、結構、職工薪

酬的變動,該等變動是否與發行人業務發展及業績的變動是否趨勢一致;報告

期內,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員工未在其所在公司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

積金的情況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的員工花

名冊;(2)核查了發行人員工五險一金的繳費回執等資料;(3)取得了發行人

控股股東深圳奧海、實際控制人劉昊和劉蕾出具的承諾函;(4)取得了發行人

及子公司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無違規證明。

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末和2019年6月末,發行人員工人數(含

境內子公司)分別為2,445人、3,237人和4,061人和4700人;報告期內,發行

人員工的變動情況如下:

1、員工專業結構

專業分類

2019年6月

30日

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

生產人員3,877 3,392 2,714 1,989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3

專業分類

2019年6月

30日

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

2、員工受教育程度

3、員工年齡分布

4、員工平均人數、薪酬及公司經營業績變動情況

報告期內,員工平均人數、薪酬及發行人經營業績變動情況如下:

(人)

銷售人員

(人)

58 49 39 35

技術及研發

人員(人)

287 204 197 167

管理人員及

其他(人)

478 416 287 254

合計(人)4,700 4,061 3,237 2,445

學歷2019年6月30日

2018年12月

31日

2017年12月

31日

2016年12月

31日

本科及以上(人)218 136 106 59

大專(人)288 252 176 145

高中及以下(人)4,194 3,673 2,955 2,241

合計(人)4,700 4,061 3,237 2,445

年齡2019年6月30日

2018年12月31

2017年12月31

2016年12月31

45歲以上(人)249 243 184 57

35歲至45歲(含)

(人)

1,227 1,034 650 344

25歲至35歲(含)

(人)

1,811 1,569 1,151 921

25歲及以下(人)1,413 1,215 1,252 1,123

合計(人)4,700 4,061 3,237 2,445

項目

2019年6

同期變

動比例

2018年度變動比例2017年度

變動

比例

2016年度

平均員

工人數

(人)

4,729 19.04% 4,219 40.68% 2,999 6.84% 2,807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3

專業分類

2019年6月

30日

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

2、員工受教育程度

3、員工年齡分布

4、員工平均人數、薪酬及公司經營業績變動情況

報告期內,員工平均人數、薪酬及發行人經營業績變動情況如下:

(人)

銷售人員

(人)

58 49 39 35

技術及研發

人員(人)

287 204 197 167

管理人員及

其他(人)

478 416 287 254

合計(人)4,700 4,061 3,237 2,445

學歷2019年6月30日

2018年12月

31日

2017年12月

31日

2016年12月

31日

本科及以上(人)218 136 106 59

大專(人)288 252 176 145

高中及以下(人)4,194 3,673 2,955 2,241

合計(人)4,700 4,061 3,237 2,445

年齡2019年6月30日

2018年12月31

2017年12月31

2016年12月31

45歲以上(人)249 243 184 57

35歲至45歲(含)

(人)

1,227 1,034 650 344

25歲至35歲(含)

(人)

1,811 1,569 1,151 921

25歲及以下(人)1,413 1,215 1,252 1,123

合計(人)4,700 4,061 3,237 2,445

項目

2019年6

同期變

動比例

2018年度變動比例2017年度

變動

比例

2016年度

平均員

工人數

(人)

4,729 19.04% 4,219 40.68% 2,999 6.84% 2,807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4

職工薪

酬合計

(萬元)

14,211.29 28.32% 25,283.33 52.59% 16,569.86 32.99% 12,459.94

營業

收入

(萬元)

98,029.84 39.29% 166,118.07 44.05% 115,322.07 13.96% 101,198.35

經核查,報告期內,發行人的員工人數、薪酬與公司的業務發展同步提升,

與發行人實際經營情況基本一致。

(二)請發行人補充說明並披露,報告期各期未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

金的人數及未繳納的原因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及子公司

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臺帳;(2)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未繳納社保及公積金人

數進行統計;(3)取得了發行人對未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原因的說明。

根據上述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發行人及境內子

公司部分員工未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中:工傷保險未繳納人數為60

人、養老保險未繳納人數為68人、醫療保險未繳納人數為60人、失業保險未繳

納人數為68人、生育保險未繳納人數為70人,公積金未繳納人數為48人。其

未繳納主要是由於退休返聘、新入職員工已過繳納時點而次月繳納的、尚未開始

辦理社會保險就已離職等原因影響所致。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發行人及其境內子公司部分員工未繳納社會保險

和住房公積金,其中:工傷保險未繳納人數為33人、養老保險未繳納人數為40

人、醫療保險未繳納人數為33人、失業保險未繳納人數為41人、生育保險未繳

納人數為41人,公積金未繳納人數為53人。其未繳納主要是由於退休返聘、新

入職員工已過繳納時點而次月繳納的、員工提交身份信息有誤而次月繳納的、員

工提交證件資料遲緩而次月繳納的、已進入離職程序為其停保的、尚未開始辦理

社會保險就已離職等原因影響所致。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發行人及其境內子公司部分員工未繳納社會保險

和住房公積金,其中;工傷保險未繳納人數為25人、養老保險未繳納人數為45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4

職工薪

酬合計

(萬元)

14,211.29 28.32% 25,283.33 52.59% 16,569.86 32.99% 12,459.94

營業

收入

(萬元)

98,029.84 39.29% 166,118.07 44.05% 115,322.07 13.96% 101,198.35

經核查,報告期內,發行人的員工人數、薪酬與公司的業務發展同步提升,

與發行人實際經營情況基本一致。

(二)請發行人補充說明並披露,報告期各期未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

金的人數及未繳納的原因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及子公司

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臺帳;(2)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未繳納社保及公積金人

數進行統計;(3)取得了發行人對未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原因的說明。

根據上述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發行人及境內子

公司部分員工未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中:工傷保險未繳納人數為60

人、養老保險未繳納人數為68人、醫療保險未繳納人數為60人、失業保險未繳

納人數為68人、生育保險未繳納人數為70人,公積金未繳納人數為48人。其

未繳納主要是由於退休返聘、新入職員工已過繳納時點而次月繳納的、尚未開始

辦理社會保險就已離職等原因影響所致。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發行人及其境內子公司部分員工未繳納社會保險

和住房公積金,其中:工傷保險未繳納人數為33人、養老保險未繳納人數為40

人、醫療保險未繳納人數為33人、失業保險未繳納人數為41人、生育保險未繳

納人數為41人,公積金未繳納人數為53人。其未繳納主要是由於退休返聘、新

入職員工已過繳納時點而次月繳納的、員工提交身份信息有誤而次月繳納的、員

工提交證件資料遲緩而次月繳納的、已進入離職程序為其停保的、尚未開始辦理

社會保險就已離職等原因影響所致。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發行人及其境內子公司部分員工未繳納社會保險

和住房公積金,其中;工傷保險未繳納人數為25人、養老保險未繳納人數為45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5

人、醫療保險未繳納人數為42人、失業保險未繳納人數為45人、生育保險未繳

納人數為39人,公積金未繳納人數為46人。其未繳納主要是由於已加入城鄉居

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的、新入職員工已過繳納時點而次月繳納的、員工提

交身份信息有誤而次月繳納的、已進入離職程序為其停保的、尚未開始辦理社會

保險就已離職等原因影響所致。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發行人及其境內子公司部分員工未繳納社會保險

和住房公積金,其中;工傷保險未繳納人數為857人、養老保險未繳納人數為

951人、醫療保險未繳納人數為941人、失業保險未繳納人數為969人、生育保

險未繳納人數為948人,公積金未繳納人數為2,092人。其未繳納主要是由於員

工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政策不理解,參保意識淡薄,對繳納五險一金衝減了

工資收入抱有牴觸情緒,需要發行人大量長期的宣傳勸導工作消除員工思想障

礙。

(三)請發行人補充說明並披露,根據符合規定的繳納基數及比例測算報

告期各期未繳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金額及其對當期經營業績的影響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對發行人報告期內應繳

未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金額進行了測算;(2)查閱了發行人的《審計

報告》(瑞華審字[2019]48300009號);(3)取得了發行人出具的書面確認。

根據上述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

年度1-6月份,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為部分員工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金額分別為944.85萬元、275.30萬元、71.01萬元以及36.02萬元,佔當期淨利

潤的比例分別為5.91%、5.24%、0.62%及0.45%,總體呈下降趨勢,對發行人的

經營業績影響較小。具體測算如下:

期間

測算未繳納社保及公積

金金額總計(萬元)

當期淨利潤

(萬元)

未繳納金額佔利潤總

額比重

2019年1-6月36.02 7,969.97 0.45%

2018年度71.01 11,371.08 0.62%

2017年度268.64 5,126.99 5.24%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5

人、醫療保險未繳納人數為42人、失業保險未繳納人數為45人、生育保險未繳

納人數為39人,公積金未繳納人數為46人。其未繳納主要是由於已加入城鄉居

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的、新入職員工已過繳納時點而次月繳納的、員工提

交身份信息有誤而次月繳納的、已進入離職程序為其停保的、尚未開始辦理社會

保險就已離職等原因影響所致。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發行人及其境內子公司部分員工未繳納社會保險

和住房公積金,其中;工傷保險未繳納人數為857人、養老保險未繳納人數為

951人、醫療保險未繳納人數為941人、失業保險未繳納人數為969人、生育保

險未繳納人數為948人,公積金未繳納人數為2,092人。其未繳納主要是由於員

工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政策不理解,參保意識淡薄,對繳納五險一金衝減了

工資收入抱有牴觸情緒,需要發行人大量長期的宣傳勸導工作消除員工思想障

礙。

(三)請發行人補充說明並披露,根據符合規定的繳納基數及比例測算報

告期各期未繳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金額及其對當期經營業績的影響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對發行人報告期內應繳

未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金額進行了測算;(2)查閱了發行人的《審計

報告》(瑞華審字[2019]48300009號);(3)取得了發行人出具的書面確認。

根據上述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

年度1-6月份,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為部分員工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金額分別為944.85萬元、275.30萬元、71.01萬元以及36.02萬元,佔當期淨利

潤的比例分別為5.91%、5.24%、0.62%及0.45%,總體呈下降趨勢,對發行人的

經營業績影響較小。具體測算如下:

期間

測算未繳納社保及公積

金金額總計(萬元)

當期淨利潤

(萬元)

未繳納金額佔利潤總

額比重

2019年1-6月36.02 7,969.97 0.45%

2018年度71.01 11,371.08 0.62%

2017年度268.64 5,126.99 5.24%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6

2016年度944.85 15,985.67 5.91%

(四)請發行人補充說明並披露,報告期各期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社會保險

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是否合法合規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社保及住房公積

金主管部門出具的無違規證明;(2)取得了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具

的承諾函;(3)通過網絡查詢方式對發行人及其境內子公司是否存在社會保險

及住房公積金的違法情況進行了核查。

根據發行人及境內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住房公積金管

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報告期內,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違反有關勞動保障法

律、法規而受到勞動保障行政處罰的情況,未受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處罰。

此外,發行人控股股東深圳奧海、實際控制人劉昊和劉蕾出具了《關於社會

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承諾函》,承諾「如發行人因在報告期內未按照國家法律、

法規的相關規定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而遭受的任何處罰、損失或

員工索賠,或應有權部門要求需發行人為員工補繳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本

承諾人願在毋需發行人支付任何對價的情況下承擔該等責任,保證發行人不會因

此遭受損失。」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1、發行人已如實披露了員工的變動情況,包括員工人數、結構、職工薪酬

的變動,該等變動與發行人業務發展及業績的變動趨勢基本一致。

2、發行人已如實披露了報告期各期未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人數及

未繳納的原因,原因符合實際情況;發行人已如實披露了根據符合規定的繳納

基數及比例測算報告期各期未繳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金額及其對當期經營

業績的影響,該未繳事項對發行人當期經營業績的影響較小。

3、報告期內,發行人及其境內子公司不存在因違反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

規而受到勞動保障行政處罰的情況,未受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處罰。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6

2016年度944.85 15,985.67 5.91%

(四)請發行人補充說明並披露,報告期各期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社會保險

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是否合法合規

就上述事項,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取得了社保及住房公積

金主管部門出具的無違規證明;(2)取得了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具

的承諾函;(3)通過網絡查詢方式對發行人及其境內子公司是否存在社會保險

及住房公積金的違法情況進行了核查。

根據發行人及境內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住房公積金管

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報告期內,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違反有關勞動保障法

律、法規而受到勞動保障行政處罰的情況,未受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處罰。

此外,發行人控股股東深圳奧海、實際控制人劉昊和劉蕾出具了《關於社會

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承諾函》,承諾「如發行人因在報告期內未按照國家法律、

法規的相關規定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而遭受的任何處罰、損失或

員工索賠,或應有權部門要求需發行人為員工補繳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本

承諾人願在毋需發行人支付任何對價的情況下承擔該等責任,保證發行人不會因

此遭受損失。」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1、發行人已如實披露了員工的變動情況,包括員工人數、結構、職工薪酬

的變動,該等變動與發行人業務發展及業績的變動趨勢基本一致。

2、發行人已如實披露了報告期各期未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人數及

未繳納的原因,原因符合實際情況;發行人已如實披露了根據符合規定的繳納

基數及比例測算報告期各期未繳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金額及其對當期經營

業績的影響,該未繳事項對發行人當期經營業績的影響較小。

3、報告期內,發行人及其境內子公司不存在因違反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

規而受到勞動保障行政處罰的情況,未受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處罰。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7

反饋意見十五、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專項說明就申請文件所申報的原

始財務報表是否為發行人當年實際向稅務局報送的報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

得的證據。(《反饋意見》與財務會計資料有關的問題第1題中與法律相關的

問題)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走訪東莞市稅務局塘廈

稅務分局、深圳市南山區稅務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核

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份向當地稅務

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報表,並獲取主管稅務部門的蓋章確認;(2)通過國家稅

務總局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電子稅務局等網絡手段,核對發

行人及其子公司申報的原始財務報表與主管稅務局局調取的財務報表的一致性。

經核查,發行人申請文件所申報的原始財務報表是發行人當年實際向稅務局

報送的報表。

反饋意見十六、請保薦機構及律師核查發行人股東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

金,該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

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登記備案程序,並發表

專項核查意見。(《反饋意見》其他問題第1題)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股東名冊;

(2)核查了發行人企業股東深圳奧海、奧悅投資、奧鑫投資的工商檔案資料以

及該等企業的股東情況。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日,發行人股東共計6名,其中企業

股東3名,具體情況如下:

(一)深圳奧海

深圳奧海系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之一劉昊直接持股100%的企業,不存在以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7

反饋意見十五、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專項說明就申請文件所申報的原

始財務報表是否為發行人當年實際向稅務局報送的報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

得的證據。(《反饋意見》與財務會計資料有關的問題第1題中與法律相關的

問題)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走訪東莞市稅務局塘廈

稅務分局、深圳市南山區稅務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縣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核

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份向當地稅務

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報表,並獲取主管稅務部門的蓋章確認;(2)通過國家稅

務總局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電子稅務局等網絡手段,核對發

行人及其子公司申報的原始財務報表與主管稅務局局調取的財務報表的一致性。

經核查,發行人申請文件所申報的原始財務報表是發行人當年實際向稅務局

報送的報表。

反饋意見十六、請保薦機構及律師核查發行人股東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

金,該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

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登記備案程序,並發表

專項核查意見。(《反饋意見》其他問題第1題)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股東名冊;

(2)核查了發行人企業股東深圳奧海、奧悅投資、奧鑫投資的工商檔案資料以

及該等企業的股東情況。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出具日,發行人股東共計6名,其中企業

股東3名,具體情況如下:

(一)深圳奧海

深圳奧海系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之一劉昊直接持股100%的企業,不存在以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8

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投資基金行為,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

理暫行辦法》界定的私募投資基金,亦不需要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管理暫行

辦法》辦理私募基金備案登記。

(二)奧悅投資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奧悅投資系發行人實際控制

人之一劉蕾、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員工持股的企業,該企業除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外,

不存在其他對外投資的情形,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界定的

私募投資基金,亦不需要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管理暫行辦法》辦理私募基金

備案登記。

(三)奧鑫投資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奧鑫投資合伙人之間的關係

為:劉旭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劉昊之胞兄;劉曉金、劉小寧、劉梅招、劉小

燕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劉昊的胞姐。奧鑫投資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劉蕾及其

近親屬持股的企業,該企業除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對外投資的情形,

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界定的私募投資基金,亦不需要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管理暫行辦法》辦理私募基金備案登記。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發行人股東不存在私募投資基金,也不存在需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

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

律法規履行登記備案程序。

反饋意見十七:請保薦機構及律師核查發行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直接過間

接持股超過5%的或者雖持股不足5%但對上市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反饋意見》其他問題第2題)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股東名冊;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8

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投資基金行為,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

理暫行辦法》界定的私募投資基金,亦不需要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管理暫行

辦法》辦理私募基金備案登記。

(二)奧悅投資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奧悅投資系發行人實際控制

人之一劉蕾、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員工持股的企業,該企業除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外,

不存在其他對外投資的情形,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界定的

私募投資基金,亦不需要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管理暫行辦法》辦理私募基金

備案登記。

(三)奧鑫投資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資料並經信達律師核查,奧鑫投資合伙人之間的關係

為:劉旭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劉昊之胞兄;劉曉金、劉小寧、劉梅招、劉小

燕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劉昊的胞姐。奧鑫投資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劉蕾及其

近親屬持股的企業,該企業除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對外投資的情形,

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界定的私募投資基金,亦不需要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管理暫行辦法》辦理私募基金備案登記。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

發行人股東不存在私募投資基金,也不存在需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

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

律法規履行登記備案程序。

反饋意見十七:請保薦機構及律師核查發行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直接過間

接持股超過5%的或者雖持股不足5%但對上市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反饋意見》其他問題第2題)

就上述問題,信達律師進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核查了發行人股東名冊;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9(2)核查了深圳奧海、奧悅投資、奧鑫投資的工商檔案資料。

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的非自然人股東包括深圳奧海、奧悅投資及奧鑫投

資。其中奧悅投資、奧鑫投資為發行人員工、親屬持股平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劉昊一直持有深圳奧海100%股權。因此發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

超過5%的情形,亦不存在雖持股不足5%但對上市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以下無正文)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29(2)核查了深圳奧海、奧悅投資、奧鑫投資的工商檔案資料。

經信達律師核查,發行人的非自然人股東包括深圳奧海、奧悅投資及奧鑫投

資。其中奧悅投資、奧鑫投資為發行人員工、親屬持股平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劉昊一直持有深圳奧海100%股權。因此發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

超過5%的情形,亦不存在雖持股不足5%但對上市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以下無正文)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30

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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