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這裡是「小灰聊職場」,我們今天來聊一下,年假不休就會過期作廢嗎。
到年底了,小王還有三天的年休假就要過期了,但是年底的項目,一個接著一個,實在沒有辦法休息。小王想看來今年要跟去年一樣了,要浪費這幾天的年假,他心裡是很不甘心,但是卻無能為力。
對於年假不休、過期作廢的話題,其實我們每個人都會遇到很多企業會講,年休假是個員工自己安排的,他不休我怎麼辦?
有關部門也無奈,員工不是不想休,不敢休這種社會共識不改變,年休假落實很難,他真的是這樣的嗎?
至少從政策的角度來講未必如此,如果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且考慮職工的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的年休假。
這邊大家看明白了沒有,也就是說安排年休假是單位的事情,勞動者的意願是給用人單位做參考的。
這邊講了兩個問題:
第一:是用人單位是可以拒絕勞動者申請年假的,因為安排年休假的權利是用人單位的。第二:勞動者不休年假,用人單位是不能免責的。因為安排年休假的義務也是用人單位的。 現在企業常見的年休假安排方式,實際上就是把年休假如何安排這個技術性問題留給了勞動者。但具體的轉讓並不構成義務的轉移勞動者,不行使年休假的權利並不會免除。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年休假的義務,所以說年休假過期作廢的規定,其實是有失偏頗的。
如果企業最終沒有完成安排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那後果可能就是帶薪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經員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假的天數,按照其日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報酬,其中已經包括了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也就是說法定年休假補償的計算方式是當年應休未休的年假乘以日工資乘以2。
同時,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且考慮職工的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
用人單位確實因為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一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徵得職工本人的同意。也就是說,年休假的完整結算周期是兩年。
今年的年休假最遲要在勞動者同意的前提下,在第二年安排完畢。不過到了第二年年底都沒有辦法安排完,那就必須結算了。
那也有人會問勞動者不願意休怎麼辦?
因為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為本人的原因,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也就是說,你只要有辦法搞到員工書面提出的不休年假的申請,那就可以視為員工放棄。
這個可能嗎?不可能吧,我們可以問一下華為是怎麼做的。
但另一方面,很多企業似乎對於年休假能不能由企業來安排,還是心存顧慮?那這邊給大家看一個政府的文件,給大家做一個小小的參考。
上饒市他的政府發布過這樣的一個文件,關於實行夏季周末休兩天半短假的通知,他其實規定了兩點。
第一:從每年的六月一號到八月三十一號實行周五下午與周末休假。第二:每周五半天的休假時間計入帶薪年休假,所休時間從年休假中扣除。如果年休假當中可休天數不足以抵扣。夏季周五下午休假累計天數,仍然可以享受周五下午的休假。 通過這個政府文件,我們掐指一算,六到八月份一共三個月,涉及十三個周五,每次消耗半天,一共會消耗六點五天的年休假額度。
哪怕是工作了二十年的老司機,他有十五天的年休假可以自行安排。實際上經過這麼一減,也就只剩下八點五天了。
那這個制度好不好?那大家可以每個人有自己的答案。
小灰總結
最後小灰再提一下,有些企業內部設置了高於法定標準的年休假天數,那我們這邊建議把年休假給拆開了。
為企業自行設定的超過法定年休假天數的休假,一般會視作為福利,依法可以由企業自行通過規章制度與員工約定使用的前提和作廢的條件。
如果把這個混在一起,不僅沒有辦法解釋清楚,對於未休年休假是否依照法律規定的補償標準。
更加沒有辦法說清楚員工修的那些天的年假到底是先消耗法定的年休假天數,還是新消耗企業自行規定的福利,年假的天數。
好了,對於今天的話題,大家如果有任何的問題或者建議,非常歡迎在我的文章下方留言,也非常歡迎將我的文章轉發給有需要的朋友,也許真的可以幫助到他。
那我們下一期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