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出生的陳強,因家庭條件不好,直到三十歲也沒有成家,家人非常著急,四處為他介紹。後來,陳強認識了金女士,並於2006年5月與其登記結婚。一年後,二人的兒子小陳出生了,不幸的是,小陳是多重殘疾,殘疾等級是四級。
因為金女士是精神二級殘疾人,無撫養能力,小陳自2007年4月出生後一直由金女士之母金某撫養,且承擔小陳全部的生活費、醫療費。
「考慮到他要照顧我女兒,我就幫他們帶孩子,這樣也能幫他減輕點負擔。」金某說,「但他並沒有好好照顧我女兒,還養了個『小三』……」
2016年3月,陳強在某船廠做水電工時,認識了外地女子張翠,並把她帶回自己家,與妻子同住。
「平時我會送一些吃的過去給我女兒他們。那天發現她家裡有別的女人,我就讓她走。我沒想到,這女的一走,我女婿也跟著走了。」金某說,「他就這樣跟著『小三』離家出走,一走就是三年多,對我女兒和外孫不聞不問!」
原來,離家後的陳強一直與張翠生活,二人雖沒有領結婚證,但一直以夫妻名義租房生活。
當時陳強每天的工資是200元,一個月工作20天,可以掙4000元。但是,他和張翠都好菸酒,掙的錢不夠開銷。兩人商議以送養收取「營養費」之名將孩子賣給他人,所得2.5萬元被二人用於吃喝玩樂。
2016年8月,張翠與陳強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2018年冬天,張翠再次懷孕。
之前以2.5萬元「送」掉張翠生的孩子,讓陳強嘗到了甜頭,他又一次動起了將孩子以收取營養費之名送人的念頭。
2019年7月,張翠生下與陳強的女兒。二人以1.4萬元的價格將女兒送養,錢同樣是被二人吃喝用掉了。
2019年7月9日,儀徵市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就陳強涉嫌遺棄,陳強、張翠涉嫌重婚、拐賣兒童罪立案。
撫養孩子一直是每一個父母要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孩子的正常成長離不開父母的照顧,但是有時候我們也可以看到父母拒絕撫養孩子,導致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不能像其他孩子一樣受到正常的照顧和教育,在法律中對此也有規定。
律師普法:
一、遺棄罪的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哺乳期遺棄罪的立案標準是負有對被遺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
二、遺棄嬰兒罪怎麼判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老年人,年幼,病人,或者其他無能力獨立生活,有義務支持和拒絕扶養,情況惡劣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監視。
對於年幼的小孩具有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監視。
那麼大家對於「賣掉自己的親生女兒換錢」是如何看待的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