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眾籌平臺人人投疑似跑路之後,其「股東」維權面臨一地雞毛。
人人投是國內首家實體店鋪私募股權融資平臺,於2014年2月15日上線,到2016年時擁有277萬註冊用戶,成功眾籌項目302個,成功眾籌金額7.57億元。
然而,2016年9月,有報導稱人人投西南區CEO高鋒攜款數億元跑路。到2018年3月,有報導稱人人投總部已欠薪半年,疑似關門跑路。
近日,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獲悉,人人投已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多份司法裁定顯示,人人投名下銀行存款已被法院凍結,且名下已無房產、車輛。
除了提供股權眾籌項目信息撮合,人人投還開展過自身股權自融,以上市為預期向投資人出售原始股。目前,一些投資人的維權遇挫。
人人投的自融誘惑
邱偉(化名)就是人人投的一名眾籌股東。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間,人人投正在進行第三期融資,估值10億。
邱偉在起訴狀中寫道:人人投通過各種形式進行轟炸式洗腦式虛假宣傳。人人投官網持續播放融資路演視頻,其創始人陳萬強在視頻中把自己包裝成一位踏實肯幹要做一番事業的草根創業者,宣稱人人投將於2017年2月上市,並宣稱人人投「要最快時間超越阿里和騰訊公司,做股權眾籌實體店鋪領域第一名」,購買人人投原始股股權將會獲得巨大收益。
他介紹,人人投通過網際網路向全國投資人融資共三期:其中一期融資1000萬,宣稱估值1億;二期融資3000萬,宣稱估值3億;三期融資1億,宣稱估值10億。
「以上估值均為虛構。另外,虛構風投機構投資的事實,每期融資投資人都會得到更大的回報,但實際發現風投機構並未實際進入。」邱偉稱。
但當時,人人投的飢餓營銷法給邱偉一種錯覺:「這是最後一次機會進入人人投原始股的投資機會」。他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下,登錄人人投網站進行了會員註冊和實名認證,按照人人投要求將資金轉入易寶支付第三方支付平臺用於購買人人投原始股權。
但是,邱偉並未成為人人投公司的直接股東。他在起訴時稱,人人投公司用各種藉口拒絕與他籤署書面股東協議,並以合同收回蓋章為由,要求他在空白紙上簽署關聯公司註冊文件,之後寄回人人投公司即可。邱偉投資後僅僅得到一張北京人人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寄來的「股東證書」,此證書為人人投自己印發並未經過工商行政部門認定。到了2017年,邱偉發現股權投資款並未全部進入人人投公司帳戶,而是部分進入了北京飛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帳戶。
邱偉在起訴時稱,飛度公司實際控制人為陳萬強,但是飛度公司於2016年9月7日法人代表及全部股份已變更給陳萬強之妻王秀萍,又據人人投高管透露,二人已於2016年離婚。
最終,邱偉被安排成為北京人人洋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但上述公司的註冊資本為認繳,並未實際繳納,其投資款不知去向。
股權眾籌糾紛的法律關係
此案2017年12月宣判,邱偉以股東出資糾紛向法院起訴了人人投、飛度公司和易寶支付。他要求人人投退還股權投資款100餘萬元,並判令人人投配合其變更被註冊進其他公司的工商股權變更登記,並承擔相關各項費用。
但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出資糾紛系股東因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註冊資本時,未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認股協議的約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即取得股權,而被追究責任的案件。邱偉起訴的事實、理由均非股東出資糾紛案件所適用的法律關係。且其起訴多名被告、分別提起的多項訴訟請求並非基於同一個事實和法律關係,並可能涉及多種案由,故裁定駁回原告邱偉的起訴。
邱某上訴後,近日二審法院對原裁定予以維持。
此案二審法院法官介紹,本案原告邱偉,以股東出資糾紛起訴被告人人投等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據已查明的事實可知,邱偉通過人人投的宣傳及指示,將一百餘萬元打到易寶支付第三方平臺,其後又被登記為人人洋公司股東,本案涉及到多層法律關係和事實,並非一個股東出資糾紛法律關係即可囊括。因此,法院裁定駁回了邱某的起訴。
法官提醒,股權眾籌的投資行為往往是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作為投資一方,面臨著融資方、平臺方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及時,在海量宣傳攻勢之下容易出現非理性投資的情形。
非理性投資表現為:還未籤訂書面投資合同即打款、對項目未進行考察而盲目跟投、對虛高的股份價格缺乏判斷。投資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應當注意保全相關證據、明確投資項目,以免出現上述案例中「所投非所想」的情形。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我國目前還未出臺有關股權眾籌的直接監管措施和具體規定。但是,證監會正在制定完善《股權眾籌試點管理辦法》,準備先行開展股權眾籌的試點。
「當前公司法規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算是公開發行證券,而公開發行證券則必須通過證監會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規則去交易。」他說。
趙佔領提醒投資者要防止投資過程中的合同欺詐行為。一方面,如果投資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投資人可以通過民事途徑,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要求予以撤銷合約並要求融資方退還資金;另一方面,如果融資方在融資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有可能會構成合同詐騙罪,投資者在掌握相應證據的情況下,可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本文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 責任編輯: 王曉武_N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