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09月24日 15:51:17 中財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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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華股份: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關於本次重組相關主體是否存在依據《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第十三條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情形的核查意見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
關於本次重組相關主體是否存在依據《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
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情形的核查意見
湖北振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公司」)購買重慶化醫
控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化醫集團」或「交易對方」)持有的重慶民豐化工有
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標的公司」或「民豐化工
」)100%股權(以下簡稱
「本次交
易」)。鑑於本次交易將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根據《關於加強與上市公
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對本次重組相關主體進行了核查,核查意見如下:
本次交易相關主體不存在因涉嫌內幕交易被立案調查或立案偵查的情況,不
存在洩露本次交易內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最近
36個月內不存在因與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據《關於加強與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第十三條不得參與重
大資產重組的情形。上述交易相關主體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2、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標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
綜上,本次重組相關主體不存在《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
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
組的情形。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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