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陳蔓的生父殺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後被判處死刑。父親殺妻後準備賣房,但買主王某交了55萬元購房款後,房子沒能過戶。2017年3月,王某把當時6歲的陳蔓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購房合同合法有效。被法院駁回。2018年下半年,王某再次起訴陳蔓,這次是要求判令解除轉讓合同,歸還購房款55萬元,獲法院支持。
12月14日南方周末報導,這是陳蔓第二次成「老賴」。多名法學學者表示,沒見過未成年人被限制高消費,陳蔓可能是國內迄今為止年齡最小的被執行人。 在9歲女孩陳蔓的眼中,世界是亮色的:有疼她的「媽媽」、忙碌的「爸爸」和爭風吃醋的「哥哥」。她不知道的是,這些「親人」都和她都沒有血緣關係。
王某找陳蔓(9歲)的父親陳先生買房。因為是婚後財產,必須經過陳蔓母親同意,但王某就想便宜買,知道這違法,還是和陳先生籤了《買賣合同》,並支付給陳先生55萬定金。其實是陳先生殺了他老婆,急於賣房子換錢跑路。 但籤了《買賣合同》沒用,因為還得去房產局過戶。既然是婚後財產,就需要夫妻雙方都到場。但陳先生的老婆被自己殺了,怎麼可能到場?所以,買賣黃了。
那麼,這套房的產權,目前還是陳先生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陳先生被槍決,陳先生老婆被自己殺死,自然,這房子產權就作為遺產被陳蔓(時年3歲)所繼承。 但是,55萬的定金中,有20萬被陳先生拿給陳先生的哥哥作為撫養陳蔓的補償,其中有15萬是陳蔓的爺爺治病花掉了。(謝謝 這套房呢,一直被王某佔用並出租,租金也高達30多萬。 現在法院判決認為,陳蔓(9歲)需要歸還55萬給王某,而且也不用退還租金給陳蔓,陳蔓也不用支付違約期間的利息。 但陳蔓還是未成年,被收養了,沒能力處置房子。這樣一來,陳蔓就成了「老賴」,被限制高消費。
但從人情角度來看,這個案子就有意思了: 1.小女孩只有9歲,還未成年,無法處置房產,也不具備償還能力,直接就給人「限高」,這種操作太生硬、刻板,即使要「限高」,也應該限制他的監護人; 2.多年來購房者一直出租該房產,累計獲利346500元,但判決中並沒有支持要求購房者返還租金。
被告自2012年購買該房產至今時間較長,其已支付55萬元購房款,結合房產市場情況,該房產增值較大,且王某訴陳某某、熊某某、王某一、王某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對王某所訴請的利息不予支持,綜合考慮,原告王某二、王某一訴請被告向其支付租金,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給出的理由是:自2012年至今房產增值較大,並且法院沒有支持購房者對購房款利息的訴求,所以租金就不用返還了……
最開始我還納悶,一個9歲女孩怎麼會成「老賴」,不過看完新聞,基本上也消除了疑惑。 限高是因為被告人繼承了債務人的房子,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既然房子由被告人繼承,其承擔債務清償義務並無太大爭議,畢竟繼承法的生前債務清償規則系以繼承財產為基礎,並未規定責任大小及存續受繼承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影響,而且若繼承人可以繼承財產卻不用承擔債務,無疑損害了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損民法公平原則。
當然,繼承人繼承這筆附帶清償義務的遺產也不屬於「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得到監護人的認可或者追認。 以上內容說簡單一點就是,萬事有得必有失,想要繼承資產又不承擔債務,在我國民法框架內基本上是不可能的。繼承人的監護人出於保護其合法利益的考量,建議處置繼承人資產以取消限高,否則可能會成為其他家庭成員申請撤銷監護資格的理由。 當然,從執行層面來說,9歲幼女尚無履行能力,其也不能以自己的意思去變賣資產以清償債務,不應該視為惡意逃避履行債務,更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個是法律應有的溫度。
我很同情這位年齡尚幼的「失信被執行人」,她的父親因為沉迷賭博殺死了她的母親和外祖母;她的伯父拿走了父親變賣房屋的20萬房款卻沒有依約「幫其養女兒」;她的祖母在兩個兒子(父親和伯父)都承認款項來源、用途的情況下堅稱20萬是此前借貸的還款,拒絕歸還;
她的外祖父和養母面對生效判決,並沒有嘗試籌資或是賣房還款,而是一邊堅持申請再審,一邊拒絕履行、放任女孩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如果判決存在不公,我們願意為受屈者搖旗吶喊;如果履行確有困難(比如由於產權人是未成年人難以過戶),我們可以監督關注房產交易中心、法院協調;如果履行後境遇不佳,我們可以幫助擴散引起社會保障部門重視,必要時組織慈善捐款——但本案不是以上任何一種情況。
我很理解女孩親屬對居所的執著,同時也很支持依據法律程序繼續尋求翻案的嘗試,然而畢竟生效文書在前,支付了55萬元房款的買家也是無辜者,假設法院「增值較大」的認定無誤,是否將房屋出售/拍賣,先履行文書更為妥當呢?這樣即使事後確實重審改判,也可以追回房款;而眼下出讓房屋所得扣除債務的多餘部分,還能補貼一下女孩生活以及外祖父的前期支出,是否更合適一些?
孩子真是無辜的。
這裡面最大的問題就是,為啥不賣房還債?雖然小女孩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為她做出決斷。
案件其實很明白,殺人犯父親為了跑路急著賣房子,但因為是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完成房產登記以發生物權轉讓的公示效力,同時賣房子需要徵得妻子同意,故還構成無權處分,但因為買房人王某在明知這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並沒有注意交易中的義務,存在過失,故不屬於善意第三人,買賣合同無效,王某所支付的五十五萬元購房款是不當得利,殺人犯父親應當返還。
這個地方其實有點問題。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父親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母親)會喪失繼承權,這也就意味著父親從頭到尾只有自己婚內共同財產的份額,而不能擁有另一半母親的份額。此外,55萬房款是在殺害妻子後交付的。此時婚姻關係已經自然消滅,繼承已經開始,這55萬的不當得利之債無論如何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當由王某自己承擔。所以即使要還這55萬的債務,也應當從一半房產中進行償還。
這個案子不賣房子,我認為遠沒有想像的那麼簡單。首先是爺爺奶奶這邊的態度。說當初買房借了20萬給兒子(有票據),我不知道這裡的票據是不是欠條,如果不是欠條這種明確證明借貸關係的證據,父母雙方出資給夫妻買房,應當推定為贈與行為,自然不是借貸關係。沒有借貸關係,還收下了這不當得利的20萬,也只能按贈與理解。既然兒子殺了人後不當得利的20萬給了自己的父母,父母也應該返還這20萬元。
只給孩子限高,大概是傲嬌法院對女孩的溫柔? 畢竟一個九歲幼童,能有什麼消費能力?限消了也不會影響正常生活。如果改成限制監護人,那才真的比較影響生活,反而更加不合人情。 至於說旅遊什麼的,近年大環境不太好,還是少去人流量大的地方比較好。 而等到成年後,限制也應該已經解除了。8年房租已抵30多萬,再8年,55萬差不多抵消了吧! 很奇怪,為何王某佔用房子收的30多萬房租不能抵債。這不算侵犯財產權,非法佔據民宅嗎?
說到底,這陳家爺爺奶奶也不是啥好東西,想要吞了這20萬不說,還敢忙把繼承兒子遺產份額贈與給孫女,來逃避兒子留下的爛債,可謂是有其父必有其子了。
剩下的三十五萬去哪裡了,也不清楚,總而言之,不管欠了多少錢吧,賣房子還債是第一要務。爺爺奶奶不當得利的20萬應當悉數返還,剩下的35萬應當在殺人犯父親的共同財產份額內進行償還。也就是說,房子還有一半,屬於外公和孫女。我想這也可能是外公為什麼不願意還債賣房的原因。
雖然本案看起來法律很冰冷,沒有人情味。但我也不希望,過多的情緒化關注給司法裁判的公正帶去影響。
①法院——雖然法院很忙,很辛苦,但作為實現法律公平正義最重要的一環,我依舊期待法院不要只會按流程「交差」了事;
②姥爺——雖然您為了外孫女好,但請尊重法律、尊重生效判決,有冤還能再審伸張,與債權人進行執行和解,讓外孫女脫去「老賴」的汙名;
③小女孩代理律師——您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應當勸導姥爺正確對待生效判決。同時積極整理案件資料、證據材料,及時申請再審。
法律與人情並不完全相衝,法律也可以有人情味,但不是法律本身就有,而是法治體系下的法院、法官、律師,當事人的多方共同努力才能達成。
由於爺爺奶奶放棄了繼承權,殺人犯父親的份額被女孩全部繼承。該房產仍然屬於共有財產,由女孩,外公共同所有。房子的一半作為母親的遺產,不受父親個人債務的影響,父親的一半需要用於償還不當得利之債。
但這個地方的共有是否適用物權法一百零三條關於家庭關係除外的規定,我不太能確定,但我覺得在如此清晰的繼承關係情況下,應當視為按份共有。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這套房產,讓小女孩的法定代理和爺爺一起協商分割此套房產。但他們都不想這麼做。說到底,可能還是太貪心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