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關於印發《麗江大研古城市場經營項目準入退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和區各有關單位,局(公司)各有關部門:
《麗江大研古城市場經營項目準入退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麗江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
2019年2月21日
麗江大研古城市場經營項目準入退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麗江大研古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嚴格規範市場經營秩序和維護麗江大研古城良好的市場經營環境,促進麗江大研古城商業經營行為健康、有序發展,依據《雲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傳統商業文化保護管理專項規劃》等規定,結合麗江大研古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麗江大研古城市場經營項目準入退出管理的範圍,是指位於麗江市古城區,經麗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傳統商業文化保護管理專項規劃》的規劃範圍,即麗江大研古城區域。
第三條 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根據《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傳統商業文化保護管理專項規劃》以及麗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麗江古城內經營項目目錄清單》的內容和要求,結合社會發展、市場規模和古城保護管理的需要,合理規劃和確定古城內商品經營項目布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經營項目監管標識」(以下簡稱監管標識),是指根據《麗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在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實行經營項目準入標識的通知》要求,對麗江古城內鼓勵經營項目實行識別制度,對符合條件的經營項目給予監督識別的標識。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經營項目監管識別措施具體由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在本辦法管理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通過鼓勵經營項目監管標識進行識別。
第六條 根據《麗江古城內經營項目目錄清單》內容和要求,對其中鼓勵經營項目類的扶持鼓勵及倡導鼓勵的經營項目列入準入經營項目,對不鼓勵經營項目列入限入或退出經營項目,對禁止經營項目類的項目列入禁入或退出經營項目進行管理。
第七條 為保護和傳承麗江大研古城傳統商業文化,突出傳統民族文化特色,按照《麗江古城內經營項目目錄清單》中扶持鼓勵的經營項目範圍,對經營麗江民族文化傳承活動、東巴紙製作、加工、傳承、展示,納西族服裝服飾的製作、展示、銷售,知名人士、文化傳承人、手工藝人開館授藝等弘揚、展示傳統文化特色的店鋪,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指導、扶持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符合麗江古城民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扶持範圍的,依照《麗江古城民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申報,給予資金和政策扶持。
第九條 經營者在本辦法管理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亮證經營、文明服務,切實維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禁採取不正當手段競爭客源以及拉客、宰客、欺客等違法違規及擾亂古城旅遊秩序、經營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麗江古城內經營項目目錄清單》以及其他規定和要求,堅持民族文化特色經營方向,切實履行好麗江大研古城區域內市場經營項目的行政審批和行業監管等職責。
第二章 經營項目準入識別管理
第十一條 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在監管標識核定的地點、期限、經營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取得監管標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項目符合《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傳統商業文化保護管理專項規劃》《麗江古城內經營項目目錄清單》以及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有關規定。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符合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
(三)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廢棄物的排放處理符合標準,配備相應的汙染防治設施。
(四)噪音控制符合時段和分貝等控制要求。
(五)消防安全符合消防部門相關規定和要求。
(六)招牌的懸掛和樣式內容符合古城保護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
(七)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監管標識的取得程序:
(一)擬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員申請監管標識,向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進行辦理登記。申請經營項目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不需要或不能辦理監管標識的,應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監管標識。
(三)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根據申請人提出的監管標識辦理申請,對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檢查,就經營場所裝飾裝修、經營項目、消防設施、汙染物排放、廢棄物達標處理、環境衛生管理等進行檢查並籤署意見。
(四)經現場檢查合格後,申請人提交監管標識辦理資料報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審核。經現場檢查不合格的,申請人按要求進行整改,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提交資料,報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監管標識辦理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審核時應當場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
(五)將監管標識辦理資料報局分管領導審核。
(六)提交局主要領導審批。
(七)發放監管標識、辦理資料存檔。
第十四條 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自受理監管標識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符合項目清單、項目布局的向申請人頒發監管標識,對不予識別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監管標識正本和副本應當載明店鋪名稱、經營者姓名、經營地點、經營內容及規模、監管標識編號、批准日期、識別機關等內容;監管標識應當置於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第十六條 監管標識有效期的時限與《麗江古城內經營項目目錄清單》的時限一致。
第十七條 經營項目的變更,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傳統商業文化保護管理專項規劃》和《麗江古城內經營項目目錄清單》的內容和要求。
第十八條 監管標識變更經營主體的,首先應當通過市場主體登記審批機關的變更登記,經批准變更後,再向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辦理監管標識經營主體的變更。
第十九條 監管標識正、副本遺失或毀損的,經營者應當向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申請補領或者更換。監管標識正、副本不得塗改、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
第二十條 旅遊散客營業網點申辦監管標識,應當以旅行社法人名義申請。
第二十一條 經營場所屬於直管公房的,經營者申請監管標識應當以公房租賃人的名義申請辦理。
第三章 經營項目限入、退出和禁入
第二十二條 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對列入《麗江古城內經營項目目錄清單》中的餐飲、化妝品、手鼓、酒吧等不鼓勵經營項目列入限入或退出經營項目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不鼓勵類經營項目進行嚴格控制,原則上不再審批;本辦法實施前原已辦理了《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經營項目準入證》或《風景名勝區麗江古城準營證》的經營者,逐步對其規模、數量進行壓縮,嚴格控制經營數量和規模,逐步引導其轉項經營。
第二十四條 對列入《麗江古城內經營項目目錄清單》的禁止經營項目,一律禁入不予識別。禁止在大研古城範圍內經營的項目,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有但未及時轉項經營的,由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引導其轉項經營或從古城內退出經營。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經營項目監管識別:
(一)擅自變更經營項目、經營範圍、經營主體,且在規定時限內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和監管標識變更登記的;
(二)因經營項目調整為禁止經營項目的;
(三)經營主體自行終止經營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準入項目無法實施的。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辦理監管標識註銷手續的,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收回監管標識,並按程序辦理監管標識註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擬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員申辦監管標識時,申請經營項目與民居修繕或裝修審批時申請經營項目不一致的,一律不予識別。
第二十八條 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根據麗江市人民政府適時調整並予以公布的《麗江古城內經營項目目錄清單》,將其中的不鼓勵類和禁止類經營項目列入《麗江古城內經營項目負面清單》,並向社會予以公告。
第四章 經營場所修繕裝修
第二十九條 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按遺產保護的規定要求負責對經營場所的修繕修建進行審查,配合規劃等部門進行檢查、監督和驗收。
第三十條 對民居進行修繕和裝修前,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表內如實填寫房屋的用途,對其修繕和裝修後的用途,按照《麗江古城內經營項目目錄清單》進行審查,對符合扶持鼓勵類和倡導鼓勵類經營項目的,方可按程序進行修繕和裝修審批,修繕裝修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按程序提出申請辦理監管標識。
第三十一條 經營場所裝修裝飾風格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店鋪格局樣式必須遵循麗江古城傳統商業店鋪的基本形式,對原有民居進行修繕時,不得破壞傳統建築風貌。
(二)店鋪應選用可拆卸的木製六合門,也可選用能平開的木製六合門和老式櫃堂門,槅扇應做有傳統形式的雕飾。
(三)櫃檯和經營場所內的設置須與古城風貌相協調,禁止使用與古城風貌不相協調的裝飾材料和色彩進行裝飾裝修。
(四)經營場所不得選用鋁合金窗、鋼窗、塑鋼窗等現代材料,應選用傳統形式的木槅窗,不得採用全玻璃窗;不得採用現代材料製作的門。
(五)古城內的街道和門店內外廣告的設置須符合麗江古城傳統風貌及有關規定。
(六)經營場所地面應採用木質地板或青磚鋪設,禁止使用釉面磚地面、花崗巖石地面、地板膠地面等材料,吊頂應採用石膏板或木質天花板。
(七)店鋪的階沿石或踏步石應採用當地的五花石和青石石材砌築,嚴禁採用混凝土和水泥砂漿抹面的臺階。
(八)經營場所的木製作油漆應採用傳統民居色調,選用鐵紅色或仿古色調,並且做到協調一致。
(九)經營場所招牌的標註應標記有中文、英文和東巴文字,應當符合相關規定,色彩文字格式等要規範化,做到一店一牌。
(十)店鋪內不得有影響古城風貌的懸掛物及粘貼畫等物(小黑板、小布旗、指示牌等)。
(十一)經營場所以及院內嚴禁搭建臨時建築物、嚴禁使用太陽能、遮光棚、遮雨棚等與古城風貌不協調的設施,禁止在天井內搭設樓梯,禁止隨意改造民居建築擴大經營面積,禁止民居外立面採用玻璃頂屋面和現代材料製作的玻璃陽光房。
(十二)經營場所內外禁止使用不協調燈具、燈箱。
(十三)經營場所內嚴禁安裝使用大功率音響、調音臺及功放設備。
(十四)經營場所應按照消防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第五章 日常監管
第三十二條 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和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密切協同配合,結合各自職能職責,加強日常監管,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無證照經營戶,應當及時依法予以查處。對不屬於本部門查處職責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通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經營《麗江古城內經營項目目錄清單》中不鼓勵經營項目的,由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及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做好經營者的轉項經營引導工作。
第三十四條 經營者經營《麗江古城內經營項目目錄清單》中禁止經營項目的,一經發現,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同時,對拒不改正的經營者,將有關信息通報行業主管部門,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在媒體上進行公布。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及其經營店鋪被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停產停業的,按要求整改合格後,方可營業;對拒不整改的,由古城保護管理機構配合行業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並督促整改。
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對其商品的價格、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等不誠信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有其他擾亂古城旅遊秩序及經營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查處,由查處部門記入不良信息記錄,列入麗江大研古城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在媒體上進行公布;性質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門查處。
第三十七條 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及麗江市古城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委託的執法事項,依照監管標識識別事項對經營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跟蹤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大研古城內開展麗江古城文明誠信經營示範戶評定和麗江大研古城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的公布工作,對麗江古城文明誠信經營示範戶和麗江大研古城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經營戶及其店鋪,每兩個月在主流媒體上進行公布。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衛生管理有關規定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四十條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出現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反價格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四十一條 侵犯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及擾亂旅遊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旅遊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四十二條 違反社會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和消防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四十三條 違反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的,由環保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四十四條 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改變或不執行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報請上級部門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及違法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附錄:麗江古城內經營項目負面清單
附件:
1.《麗江大研古城市場經營項目準入退出管理暫行辦法》起草說明
2.《麗江大研古城市場經營項目準入退出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編輯|楊政春
統籌|馬登科 終審|萬紅麗 唐芳
主辦: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
麗江古城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承辦:麗江讀本
長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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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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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監督電話
0888-5111118
原標題:《《麗江大研古城市場經營項目準入退出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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