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覃壽偉
閩南師範大學歷史地理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社會經濟史,發表《全球視野下十九世紀中期東南海盜問題述論——基於近代報刊的考察》等文。
摘要:清王朝在消除明鄭政權威脅後,將臺灣納入版圖中並迅速地設府劃縣,遣官守土。朝廷對臺灣善後建設採取了加強海島的海防管控、建學宮立書院與發展舉業、宣講聖諭、推動民心向化以及革除社會陋習等多種措施,以改善文教設施、增進番民之間的互動,力圖儘快將「化外」臺灣納入內地發展的軌道之中。然而,隨著朝廷對海疆臺灣的開發政策轉向消極,實施番漢隔離,致使海防減弱、社會發展緩慢與多種社會矛盾積累。
關鍵詞:清代 臺灣 善後建設 教化 海洋社會
明清易代之際,明鄭氏割據政權與與大清政權隔海對峙,威脅東南海疆安全。清廷在收復臺灣後,於翌年即設府管轄,派官治理。朝廷因缺乏對海疆治理的經驗,在治臺方面屢屢通過地方督、撫、提督等詳議上奏,並推動編修地方志,以收集和了解臺灣輿地情訊。自康熙二十三年(1684)首任知府蔣毓英編寫《臺灣府志》,至乾隆二十九年(1764),臺灣共修成6部府志及多種方志。這些方志資料對朝廷在收復臺灣後的善後舉措有所記載。透過這些零散的文獻資料,不僅梳理出清初臺灣平定後的各種善後建設,亦可從中折射出清廷在臺灣移植王朝權力的諸多措施以及海疆政策的反覆。
一、清初臺灣海防的善後建設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廷收復臺灣後,解除了鄭氏政權在東南沿海諸省的威脅,旋即在朝廷內外掀起了一場對棄留臺灣的討論。初始康熙帝認為臺灣乃海外「僅彈丸之地」,得失無所加損。同年十二月份,施琅回到福州參加蘇拜與督、撫共商的臺灣善後會議。之後他在《恭陳臺灣棄留疏》力陳道,臺灣「乃江、浙、閩、粵四省之左護」,「籌天下之形勢,必求萬全,臺灣一地雖屬外島,實關四省之要害」。次年,康熙帝最終堅定將臺灣納入版圖並設府進行治理。
康熙朝臺灣府始編修方志。方志是對臺灣的地理介紹和輿情匯總的反映,也是朝廷籍此了解地方的途徑之一。因而,1684年臺灣知府到任不久就著手編寫府志。對於臺灣海防地位,該府志載曰:「為閩、浙外障……今之往來船隻,必認澎湖為關津」。曾在臺灣府、道上任的尹士俍,其私人編的《臺灣志略》亦載:臺灣是「全閩之屏藩,而兼為沿海各省之保障」。該書中,尹士俍更進一步指出,臺灣「未入版圖之先,琉球、日本、紅毛相繼竊踞,鄭氏踵之,為閩、廣、江浙、邊患數十年」;臺地「為五達之區,去廈甚近,又有澎湖以為停泊,昔之擯於外彝,與今之收入中土,安危判如反掌,是臺不特屏藩中土,而實所以控制外彝者也。茲於商船舶經通之國,考定更程,匯集一篇,以證海中鎖鑰,臺郡為至重焉」。熟悉臺灣情勢的尹士俍,指出了臺灣不僅拱衛了東南沿海四省,且處於交通要道,且與周邊諸國海洋競爭中,更是處於控制鄰國的重要海洋地位。這些有關臺灣海防的重要卓識,顯然對那些不甚了解海洋的中央及地方官員是極具參考價值的。
對於初任治臺的官員而言,孤懸海外的臺灣是陌生的;而海疆國土對於大清朝廷來說更沒有可借鑑的治理經驗。因此,施琅就臺灣海防進一步向朝廷提建議,並強調「善後之計,尤宜周詳」。施琅認為收復後的臺灣,乃「方拓之土,奚難設守,以為東南數省之藩籬?且海氛既靖,內地溢設之官兵,盡可陸續汰減,以之分防臺灣、澎湖兩處。臺灣設總兵一員、水師副將一員、陸師參將二員、兵八千名,澎湖設水師副將一員、兵二千名,通共計兵一萬名,足以固守」。據首部府志載,臺灣陸兵有「臺灣鎮兵三千,北路營兵一千,南路營兵一千」;而水兵為臺灣協鎮水兵三千,澎湖協鎮水兵二千,總共水陸兵一萬名。此外還有分巡臺廈道標兵五百名等。由此可說,清廷對臺灣海防兵力部署基本上體現了施琅的建議。
臺灣海防重地,朝廷也極為重視駐軍將領的遴選。康熙帝曾諭令曰:「臺灣總兵官殊屬緊要,應調補之人,著問九卿及福建省官員,亦遣人往問大學士李光地,並曉喻福建總督等,將該省武官內好者,即行薦舉」。臺灣首任總兵官為楊文魁,遼東人;水師副總兵林葵,漳州府漳浦縣人。
清初臺灣海防善後建設的初步成效,應該說負有守土之責的地方官員更熟悉了解。地方官認為,臺地北部的諸羅縣有千裡之邊境,然而彈壓全境的只「以參將一營九百四十之官兵,合則厄塞多而不足以設備,分則形勢絀而不足以建威。今昇平無事,其稍遠者已難為駕馭矣」。地方官的擔憂亦不無道理,因為「天下事非身歷其地、目睹其形而心維其故,不能洞悉其所以然。故宏遠深切之謀,流俗或以為難而不可為」。實際上,在清領臺灣不到二十年內,即有地方人士指出臺灣海防薄弱環節:臺灣「自下淡水以南,悉屬瘴鄉;偽時以處有罪之人,無一生還者。議者謂宜撤防內徙,以恤我軍。北盡雞籠山,延袤幾二千三百餘裡。而自半線北盡雞籠城,皆番部;浮海四達要路,議防宜密。前此已有北路添兵之請,誠為要議」。此後臺灣北部地區屢受侵蹂,則說明此流弊充分暴露出來。這些反映臺灣平定後海防善後規劃、建設的倉促。
上述這些情形,透漏了清初朝廷對臺灣地方傾向於「為防臺而治臺」的政策,在海防善後建設重視不夠。「臺灣之形勢,欲內安必先守山,欲外寧必重守水……蓋陸地之防,惟在嚴斥堠,慎盤詰實心衛民,勿以擾民,不過得其人以任之而已;水地之防,必資於船,多設船,則有蓬、桅、攬、碇修葺之工費,歲需不貲」。這些方志記載,不僅反映出地方要員對海疆治理所體現出的傳統陸地思維,且對海防開銷顧慮重重,顯示出對海疆治理的不自信。
對收復後臺灣海防造成更大不利的是,朝廷既不願意主動發展經濟,也不願促進生人口聚。時地方督撫奏請在臺灣開荒,康熙帝卻認為「臺灣地方多開田地,多聚人民,不過目前之計而已,將來福建無窮之害俱從此生,爾等會同細商,勿得輕率」。清廷對渡臺民眾也多加限制,如《諸羅縣誌》載曰:「內地各津渡婦女之禁既嚴」。這些消極的政策,不利海疆人口增長,和海疆地區發展進程,「增加海防的難度」。
二、清初臺灣民心歸化的善後舉措
對於叛亂臺灣島上的「化外」民眾,清初朝廷和地方大員確實是迫切想要通過種種途徑予以教化之,使之實心歸附。康熙二十五年(1686)分巡臺廈道周昌奏稱:「臺灣既入版圖,若不講詩書,明禮儀,何以正人心而善風俗也?從來經國之要,莫重於收人心……憲臺與道憲之請建學校,行考校,誠審乎教養之根本,為海天第一要務」,並強調此乃「萬年起化之源」。府志載曰:臺「人亦頗知讀書,兒童五、六歲便教就學,及稍長,即命輟業……若不亟設學校,開科取士,動其功名之念,恐無以格其非僻之心矣」。這些透漏了當時臺灣官員亟需通過建立學校等方式以歸化民心。
對於清廷而言,掃除先前紅毛、明鄭舊學在臺灣社會教化的遺留影響亦是一緊迫事項。先是臺灣久為荷蘭所據,當時臺地番人能「習紅毛字,橫書為行,自左而右;字與古蝸篆相旁佛」,有能書者,即令掌官司符檄課役數目,「謂之《教冊仔》」。鄭氏政權據守在臺灣也設學授徒,「命各社設學校,延中土通儒以教子弟。凡民八歲入小學,課以經史文章」。整頓學校,撥正人心,亦是當時清官府的急務。
況且,臺灣社會人員複雜,民眾教化不到即易於產生異心。康熙末年,藍鼎元在考察臺灣社會後在《覆制軍臺疆經理書》中提到社會教化之迫切,認為「兵防既已周密,哀鴻安宅,匪類革心,而後可富教。而臺灣之患,不在富而在教。興學校,重師儒,自邵邑以至鄉村,多設義學,延有品德者為師,朔望宣講《聖諭十六條》……『孝弟忠信禮儀廉恥』八字轉移世習民風」,才是「今日之急務」。可見,臺灣歸附良久,但民風教化依然認為是緊迫的事項。
為此,政府採取多種措施促使民心歸化。其一是建設文教設施,如設學宮、建文廟、辦書院等。對於建學宮,知縣季麟光陳述說,士乃四民之首,「為詩書禮讓之原」,「今臺灣自道府蒞任以來,即搜羅偽時業儒之人,試以文藝,行見士類可風矣。但不崇學校無以敦弦誦,不行考試無以勵功名;則學宮與學官不可不設也,進學之額不可不定也……如此,則教育作興,菁莪棫樸之休,庶幾可望於東寧僻壤矣」。此處提到搜羅「偽時業儒」之人,表明臺灣推進教化急需士人幫助,以穩定地方社會。
康熙二十三年(1684),臺灣府學開設,在「府治西南寧南坊」。臺灣縣學,是「康熙二十三年知縣沈朝聘建……二十九年知縣王兆升捐俸重建,四十二年知縣陳璸始建明倫堂;又捐俸三百兩買杉木,議修文廟」;鳳山縣學則是「自康熙二十三年始。知縣楊芳聲建焉,在興隆莊。前有蓮池潭,為天然泮池;潭水澄清,荷香數裡。」可見府、縣學開辦甚為迅速,有的學宮尚有水有草,魚動花香,環境宜人。
清初臺灣府的社學,「俱系郡守蔣捐俸建立,延請師儒,教誨窮民子弟」;並有學田五甲,植有檳榔、椰等樹,也是「郡守蔣捐俸置」,是「以為周恤貧生之需」。在番人較多的縣,如諸羅縣新港社等四所社學,「系康熙二十五年縣令樊維屏設教番童」,這是在臺灣第一次設立的番社學。
文教設施經費多有不足,不少地方官員牽頭捐俸辦學,意在引導社會重視教化。如官員高拱乾倡議曰:「諸羅學宮,茆屋三楹,更大不稱。餘備兵於此,兼分視學士任;每問其令,以城垣未建,學基恐有更易為對。荏苒三載,時惄餘懷。今餘瓜期已屆,諸生以舊基甚吉,欲謀拓新……既捐俸為倡,復商諸君子者,力難獨任也」。顯然,教化推行耗費不少,不得不倡議縣人捐助興學。
其二是,開科取士。士為四民之首,開科取士正可籍此以化臺灣的頑梗之風。康熙二十五年(1686)首任分巡臺廈道周昌在《詳請開科考試文》中要求適當增加臺灣童生名額,「臺灣雖僻處海外,而詩書弦誦不乏其人。本道甫下車,知士為四民之首,欲正風俗以善人心,即行月課、鄉約,海濱士子皆喁喁然慕義向風……臺灣府學應照各直省府學事例,取進文武童生各二十名;臺灣縣學,應照大學例,取進文武童生各十五名; 鳳、諸兩縣學,應照中學例,取進文武童生各十二名」。不過由於應考人稀少,康熙二十六年(1687),福建巡撫張仲舉奏曰:「臺灣郡縣設立學校,但與考人數無多,未便照內地之額。於府學量設廩增各二十名,縣學各十名,俟人才漸盛,仍照直隸各省補足定額。至廩生出貢,挨年考取,自康熙二十七年始,照例舉行」。最後清廷還是同意寬予以臺灣考進文童生學額,府縣共56名。因此,諸羅縣學的「科、歲兩考,取進文生員各一十二名」。
因臺灣考生舉業水平較低,一時難以與閩地其他考生相爭,福建陸師提督張雲翼也於康熙二十六年(1687),上疏題請,要求臺地仿效朝廷給予甘肅、寧夏的優惠政策,以保障臺灣科舉名額。「科場事宜,例應督、撫題請」,朝廷雖然不滿對於提督的越權,但對臺灣新附版圖而在科考上網開一面,「臺灣新經歸附,文教初開,應將臺灣一府三縣生員等,亦照甘肅、寧夏例,另編字號,額外取中舉人一名,以鼓勵士子。」至於另編字號之處,應令巡撫擬定。
然而,十年之後的康熙三十六年(1697),閩浙總督郭世隆上疏又稱:「臺灣新闢之時,經部議覆,準其另編字號,額外取中舉人一名,至今已歷四科,人文日盛,學詣漸臻;於今科鄉試撤去另號,通省一體勻中,以示鼓勵」。最後,朝廷竟覆「應如該督所請」。本來臺灣考生舉業不及內地,此舉致使此後康熙三十八年(1699)、四十一年(1702)兩科都未有臺灣士子中式者。對傳統政府而言,士紳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因而對海疆等邊遠地區的生員名額增加予以寬厚政策,實際上是「政府關心的是有足夠紳士成員來輔助各地的管理與控制」。
教化子民是官員為任一方的職責,在振興文教過程中,在臺文武官員多有參加。如季麟光康熙二十二年首任諸羅知縣,「時縣治初設,人未向學;麒光至,首課儒童,拔尤者而禮之,親為辨難。士被其容光者,如坐春風。博涉群書,為詩文清麗整贍」。武將也藉助各種機會向民人宣講道義,據縣誌載,康熙五十四年任北路參將的阮蔡文,「其哨淡水也,山谷諸番以北路鮮親出遠哨,牛羊酒食繹絡於道。文悉慰諭,遣還之……召社學番童與之語,能背誦《四書》者輒旌以銀、布;為之講解君臣父子之大義,反覆不倦,諸番皆感悅。」此場面描述有些誇張,但說明武官也身體力行宣講聖諭,教化民眾。
在清初,臺灣一地所採取這些措施,初步取得成效。如熟番「向者皆罔知廉恥,不識尊卑。數十年來沐聖化之涵濡,感憲恩之教養,漸知揖讓之誼,頗有尊親之心。多戴冠著履,身穿衣褲。凡近邑之社,亦有知用媒灼聯姻,行聘用達戈紋及鈾布,並以花草作箍相遺,名曰『搭搭子』。女嫁於外,媳娶於家,大改往日陋習。」從內地渡海往臺灣的黃淑儆亦記有番童讀書,在東螺,「有讀書識字之番。有能背誦毛詩者,口齒頗真;往來牌票,亦能句讀。阿束番童舉略讀下論,志大、諳棲俱讀上論,並能默寫」。
由於臺灣社會舉業基礎弱,上述教育教化措施效果並不如意。「諸羅建學三十年,掇科多內地寄籍者……諸羅之人,其始來非商賈則農耳;以士世其業者,十不得一焉。兒童五、六歲亦嘗令就學,稍長而貧,易而為農矣、商與工矣或吏胥而卒伍矣,卒業於學者十不得一焉」。顯然,該縣民人傳統上從事農商,舉業環境差。
三、清初臺灣社會失調的善後整頓
納入版圖後的臺灣社會受戰亂影響頗深。康熙二十一年(1682)十二月,「臺灣偽承天府火災,沿燒一千六百餘家,米價騰貴,民不堪命」。1691年高拱乾赴臺就任時就目擊了社會破敗:「分巡茲土,浮海駐節,甚懼其難也。目擊一方之凋殘」。不過,更讓官員驚詫的是臺地社會失調嚴重。
其一是,臺地遊民眾多。清初因移民多移臺島而嚴禁渡臺,使得臺灣「男多女少,匹夫猝難得婦」;康熙五十六年《諸羅縣誌》載:「男多於女,有屯莊數百人而無一眷口者。蓋內地各津渡婦女之禁既嚴,娶一婦動費百金,故莊客佃丁,稍有贏餘,復其邦族矣」。民人有餘錢多回籍,表明臺地社會不穩定。據參加平定民亂的藍鼎元說,「統計臺灣一府, 惟中路臺邑所屬,有夫妻母女之人民。自北路諸羅、彰化以上, 淡水、雞籠山後千有餘裡,通共婦女不及數百人。南路鳳山、新園以下四、五百裡,婦女亦不及數百人」。據估算,乾隆二十九年(1764),臺灣人口為666210,遊民所佔的比例為20~30%,總數約為13~20萬人。可見,性別失衡致使清初臺灣社會結構失衡。臺灣移入的人口基本是男性,「此輩偷渡者,俱系閩、廣遊手之民,其性本非馴良,又無家室顧慮;去怪乎刁悍日甚,而鼠竊之事,日見告聞」。直至道光十三年(1833),任臺灣北路理番同知的陳盛韶,在其《問俗錄》中尚如是記載遊民:在臺灣,「一種無田宅、無妻子、不土、不農、不工、不賈,不負載道路,俗指為羅漢腳。嫖賭。模竊、械鬥、樹旗、靡所不為」。直到近代遭受列強入侵,這樣的失序社會狀態才緩解。這種社會結構問題也是引發械鬥等社會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
對於「獷悍無賴之徒,內地不能容,偷渡臺灣與土著匪類結為一氣,窩娼、包賭、械鬥、搶劫,不知有官刑」,官方並沒有對此拿出可行方案來治理。季麟光《條陳臺灣事宜文》坦誠道:臺灣「其民多逋逃俘掠之餘,原非孝子順孫;靜固易治,動亦易亂。況重山高峻,非我政令所及者,不知凡幾。番民性雖剛狠、喜酒,易爭殺;然無所知識,無意外之想。故臺灣之難,不難於治土番而難於治奸民,更難於安良民以化奸民也」。其直言遊民奸民難治,可見社會穩定與民心歸化,非一年半載即可速成。而社會流民階層又易於蠱惑躁動,則往往釀成巨禍。
其二是,臺地社會的賭博惡習。據府志載:臺地「最滋害者,莫甚於賭博。夫賭博惡業也,不肖之子挾貲登場,呼盧喝雉以為快;以一聚兩,以五聚十,成群逐隊,叫囂爭鬥,皆由於此……臺習,父不禁其子,兄不戒其弟,當令節新年,三尺之童亦索錢於父母,以為賭博之資,遂至流蕩忘返而不知所止」。可見,臺地幾乎無人不賭。在臺灣縣,「賭博之風,無處不然,臺為尤甚。連日繼夜,一擲千金,不顧父母妻子之養,內地之人,流落海外,數十年而不得歸,是可嘆也!」賭博使民人財產揮霍一空,無暇它事,最終可能淪落流民。
對此,臺灣府縣官員對民眾勸誡,並加強懲罰。官府一方面出示告示,曉諭兵民人等,「不得遊手遊食、結盟結社、醉酒賭錢、各安生理」,進行告誡。如首任臺灣知縣季麟光《禁賭博示》中警告,若「嚴行禁飭,無論軍民、無論鄉市,如敢群聚賭博,許地方指稟,立拘枷示」,聲明予以嚴懲處置。
其三是,社會衝突頻繁,主要體現為民民衝突、民官衝突和番民衝突。民民衝突主要是閩客衝突。臺灣移民多來自閩、粵二省,民人因爭奪土地和水源等產生矛盾,不少事件是在遊民的鼓惑下釀成械鬥。「閩粵分類之禍,皆起於匪人。其始小有不平,一閩人出,眾閩人從之;一粵人出,眾粵人和之,不過交界處擄禁爭狠。而閩、粵頭家即通信於同鄉,備豫不虞,於是臺南械鬥傳聞淡北,遂有一日千裡之勢。匪人乘此播為風謠,鼓動全臺……結黨成群,塞隘門,嚴竹圍,道路不通」。
康熙末年民間衝突與械鬥尚未十分尖銳,臺灣府、縣官員對民眾通過勸解與教化,平息械鬥等衝突。臺灣總兵官藍鼎珍曾下《諭閩粵民人》(族弟藍鼎元代擬)勸誡閩粵民眾:「在汝等客民與漳、泉各處之人,同自內地出來,同屬天涯海外、離鄉背井之客,為貧所驅,彼此同病。幸得同居一郡,正宜相愛相親,何苦無故妄生嫌隙,以致相仇相怨,互相戕賊?……今與汝民約:從前之事盡付逝流,一概勿論;以後不許再分黨羽,再尋仇釁……宜各釋前怨,共敦新好,為盛世之良民;或有言語爭競,則投明鄉保耆父,據理勸息,庶幾興仁與讓之風。敢有攘奪鬥毆,負隅肆橫,本鎮執法創懲,決不一毫假借!其或操戈動眾相攻殺者,以謀逆論罪;鄉保耆老管事人等,一併從重究處。汝等縱無良心,寧獨不畏刑戮?」此可謂是曉之以情,恫之以刑。
民民與官民衝突部分原因或官府缺失威權或吏治不正。1721年的朱一貴民亂,其目標便是直指官府。為此朝廷下旨斥責:「臺灣文職官員,平日不愛民,單知圖利苛索,及盜賊一發,又首先帶領家口,棄城退回澎湖,殊屬可惡」。曾任臺灣教諭謝金鑾嘆曰:「民有屈抑則訟之官者,勢也;乃訟之官,而官不能治,曰犯不到案者,悍而不可捕也;捕矣,到案矣,又或賄之,而不持其平也。民以為信矣,官不能捕,吾將自捕之;於是乎有擄禁之事,有私刑拷掠斃命滅屍之事……蓋捕犯刑拷以伸屈抑,殺人抵命而持其平者,人心天道之當然也;第官不能,則移其權於民而已。」因而,民眾發生糾紛衝突,往往是自決或訴之於族黨。當然有些原因是清政府的政策所導致的,如康熙六十年(1721)構築「番界」,隔絕漢人越界與生番滋事,最終一些熟番,如「水沙連,舊為輸餉熟番,朱逆亂後,遂不供賦。其番目骨宗等自恃山溪險阻,屢出殺人」。說明康熙時番漢隔離的政策遭受挫折。
總之,康熙朝收復臺灣後,朝廷在臺地開展的諸多善後建設,清政府在新版海疆社會迅速構建了包括文教在內一套國家權力運作體制,促使臺地社會恢復發展。儘管清廷沒有海疆治理經驗,但包括康熙帝在內的中央官員能虛心向熟悉海疆督撫地方諮詢,使得初入版圖的臺灣社會取得初步的發展。儘管臺灣海疆一些社會風俗並未與朝廷初始的期待相契合,應該說已經取得不錯的改進。然而,隨著清廷的治理臺灣政策日趨消極與保守,加上臺灣遠隔重洋面,吏治渙散與因陳守舊,致使乾嘉朝再現社會動蕩。
【注】文章原載於《大連大學學報》2018年第5期。
責編:李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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