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在線旅遊網站不得大數據殺熟、虛假宣傳

2020-09-03 福建閩南網

中新經緯客戶端8月31日電 據文化和旅遊部網站31日消息,近日,《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下稱《規定》)已審議通過,自10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在線旅遊經營者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於旅遊者消費記錄、旅遊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等。

《規定》共計五章、三十八條內容。《規定》所稱在線旅遊經營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為旅遊者提供包價旅遊服務或者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單項旅遊服務的經營活動。

線旅遊經營者,是指從事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在線旅遊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提供旅遊服務的經營者。

運營方面,《規定》提出十六條具體內容。其中要求:

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遊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未取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

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保障旅遊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擅自屏蔽、刪除旅遊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制旅遊者做出評價,對旅遊者做出的評價應當保存並向社會公開。在線旅遊經營者刪除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評價信息的,應當在後臺記錄和保存。

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護旅遊者個人信息等數據安全,在收集旅遊者信息時事先明示收集旅遊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旅遊者同意;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於旅遊者消費記錄、旅遊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

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提示旅遊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銷售出境旅遊產品時,應當為有購買境外旅遊目的地保險需求的旅遊者提供必要協助。

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協助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不合理低價遊進行管理,不得為其提供交易機會。

平臺經營者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全國旅遊投訴渠道。與旅遊者發生旅遊糾紛的,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維護合法權益;鼓勵平臺經營者先行賠付。

《規定》還要求,平臺經營者發現以下情況,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並依法及時向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一)提供的旅遊產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經營服務過程中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的;

(三)平臺內經營者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四)出現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或者服務的;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監督檢查方面,根據《規定》,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有不誠信經營、侵害旅遊者評價權、濫用技術手段設置不公平交易條件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在線旅遊經營者,可以通過約談等行政指導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依法建立在線旅遊行業信用檔案,將在線旅遊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行政許可、抽查檢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行政處罰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記錄,適時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或者本部門官方網站公示,並與相關部門建立信用檔案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對嚴重違法失信者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規定》還明確,法律責任方面,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一)在旅遊活動中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的;

(三)不聽從在線旅遊經營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導致出現人身財產損害的;

(四)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

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造成旅遊者損害的,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進行救助。在線旅遊經營者未及時進行救助造成旅遊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旅遊者接受救助後,依法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來源: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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