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臺灣民眾來說,永遠忘不了日寇在臺灣實行殘酷統治的歷史。日本在臺長達50年的殖民統治,是中華民族發展史上悲慘的一頁。
殘酷統治
日本佔領臺灣50年,派出19任總督,作為統治中國臺灣地區、實施殖民統治的最高指揮。在1895年6月至1919年10月間,日寇為建立「殖民地體制」,用武力鎮壓和控制臺灣人民的反抗,實行軍人專政,派出的軍人總督有樺山資紀、桂太郎、乃木希典、兒玉源太郎、佐久間左馬太、安樂貞美、明石元等7屆軍人總督;1919年10月至1936年9月,日本殖民當局以為殖民統治已經穩定,為把臺灣建成「理想的殖民地」,軍人體制改為軍政分立制,派出了田健治郎、內田嘉吉、伊澤多喜男、上山滿之進、川村竹治、石塚英藏、太田政弘、南弘、中川健藏等9屆文職總督;1936年以後,為配合全面侵華戰爭的需要,又恢復為軍人專政,派出小木躋造、長谷川清、安藤利吉等3任軍人總督。不論文官武將,19名總督集立法、行政、軍事大權於一身,掌握了當地中國人的生殺予奪大權,個個都是殺人魔王,手上都沾滿了中國人民的鮮血。
日本在臺灣實施殘酷的殖民統治,總督府於1896年發布了「關於施行臺灣之法律」。這一文件編號為第63號法律,所以稱為「六三法」。「六三法」總共6條,它成為日本統治臺灣的基本法。此法確定臺灣特殊化,以法律形式確立了總督的獨裁權力;主要內容是鎮壓抗日義軍和剝奪臺灣人民的基本權利。1906年,頒布實質相同的「三一法」取而代之,兩法沒有根本區別,中國人遭受的苦難不僅沒有改變,而且越來越沉重。
日本在臺灣殖民統治主要靠軍隊、憲兵、警察維持,更多的是靠權大無邊的警察管制社會和民眾。1897年,日本第三任總督乃木希典,制訂了「三段警備法」。規定山澤地帶的治安由軍隊及憲兵負責;村落的治安,由警察擔當;山澤和村落之間,則由憲兵和警察共同戒備。這是一部由軍隊、憲兵、警察三者協力鎮壓統治臺灣人民的殖民法。在日據時期,臺灣民間嚇唬孩兒有一句慣語:「大人來啦!」所謂「大人」就是指當時的日本警察。1896年,第一批日本警察到臺。自此以後,以日本警察為主體的警察,成為伸入中國人日常生活的鬼魘,是直接屠殺臺灣中國人的劊子手。日本警察遍及臺灣社會的各個角落,臺灣成為名符其實的警察社會。以1902年為例,全臺設有10個廳警察課、97個支廳、992個派出所,以後最多時各類警察機構達到1500餘處,警察18000餘人。在臺灣的經濟發達地區,每隔2、3公裡就有一個警察機構;每300人就配有一名警察。日本佔領下的臺灣,可以說是日本警察的世界,在警察法西斯式的管制下,中國人的基本權利都被剝奪。
為維持殖民統治,對中國人的任何反抗和不滿行為,日本殖民者一律予以殘酷鎮壓。1898年,日本殖民當局頒發「匪徒刑罰令」,全文8條,該「令」專門鎮壓臺灣同胞的反抗,日寇殖民者根據此令殘殺了無數臺灣同胞。在頒發「匪徒刑罰令」的同時,又實施「保甲條例」,規定保甲作為警察軍事統治的輔助組織。條例全文7條,規定10戶一甲,10甲一保,全保全甲內部連坐,保甲另外組織壯丁團,接受警察當局指揮、監督。到1943年,全臺共設保6074個,設甲58378個,控制戶數達50餘萬戶;壯丁團團丁最高時達到134613人。保甲制度作為日本殖民者對臺灣民眾實行殖民統治的重要手段,其實質是用「以臺制臺」的方式控制和奴役當地中國人,保甲制度成為法西斯統治的基礎。
日本殖民者十分害怕中國人的反抗。在日本人秋澤鳥川寫的《臺灣匪志》一書中,把一切對日寇不滿、反對日寇的人士和言行,都歸入「匪」類,主張進行殘酷鎮壓。在日本殖民當局的法西斯統治下,中國人完全失去了做人的基本權利,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隨時都有被扣上「匪」的罪名受到迫害。
日本佔領臺灣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臺灣人民都沒有停止反抗。在1895年11月28日第一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宣布「全島完全平定」的十幾天後,北部義軍就揭竿而起。林大北,臺灣宜蘭人,劉永福舊部,12月28日,在大裡筒襲擊日軍分遣隊,打響抗日遊擊戰爭第一槍。林大北起義後,新竹胡阿錦,臺北簡大獅、陳秋菊,宜蘭林李成,以及許紹文、江振源、陳瑞榮等義士起而響應,北部起義一直堅持數年,對剛剛在臺灣建立統治的日寇造成了沉重打擊。北部起義開始後不久,1896年6月14日,中部義軍一千多人在雲林縣鬥門鎮東南10公裡處的大坪頂集會,建號「天運」,改大坪頂為「鐵國山」,公推簡精華、柯鐵等為「十七大王」,他們堅持鬥爭達6年之久。1898年林少貓等抗日義士也舉起義旗,從臺南大目降、潮州等地,到恆春、虎頭山,轉戰數年,在臺灣南部豎起抗日大旗,極大的鼓舞了臺灣人民的鬥志,沉重地打擊了日寇的殖民統治。 即使是日本殖民統治者在臺灣站穩了腳跟之後,反抗日本殖民統治的事件(如1907年的「北埔」事件、1902年的「噍吧年事件」、1913年的「苗慄事件」等)也經常發生。
對待臺灣人民的反抗,日寇當局在運用「利誘招撫」、「挑撥分化」策略的同時,也採取了殘酷的屠殺鎮壓政策。在1896年「大平頂事件」中,屠殺中國人3萬人,在1901年「後壁林慘案」中,屠殺中國人3473人,在1902年「噍吧年事件」中,屠殺中國人3萬餘人;在1913年12月間的「苗慄事件」中,屠殺中國人1200餘人;在1915年西來庵起義中,屠殺中國人數萬人。據有的學者統計,在日本殖民統治臺灣期間,被日寇殘殺的中國人達60萬人。這對當時最多只有500餘萬人的臺灣來說,可以說是空前絕後的大災難,日本軍國主義欠下了中國人民無數永遠也無法償還的血債。
除了殘酷鎮壓之外,在日寇法西斯統治下,中國人毫無政治地位,以公務員為例。根據1944年的統計,臺灣公務員總共84559人,其中中國人46955人。表面上看似乎中國人佔55%,事實上差別很大。任敕任官(相當於南京政府簡任官)的只有杜聰明1人,而且他只是臺北帝國大學醫學部教授,並非行政官員;任奏任官(相當於南京政府的薦任官)的只有27人,其中擔任行政職務的只有15人;任判任官(相當於南京政府委任官)只有368人。除此以外,其餘都是僱傭人員。在警察中,中國人只有六分之一,且警級沒有超過「巡官」的。因此,中國人只是擔任低級職位和僱傭人員,供日本人驅使而已,成為日本殖民當局「以臺制臺、以臺治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