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契約雙方為實現權利、履行義務的依據。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合同貫穿全過程,不論對稅務機關而言,還是對企業自身而言,合同都是證實經濟業務發生的基礎證據材料。企業的經濟行為是否需要繳稅,繳多少稅,何時繳稅,歸根結底都是由合同條款決定。今天我們討論,企業在籤訂合同時,是否要對開具發票作出約定呢?
現實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無需約定,因為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既然法律都明確規定開具發票,是銷售方的法律義務,那麼,雙方在籤訂合同時,無需在合同條款中單獨約定。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不在合同中約定開具發票的條款,那麼雙方對開具發票發生爭議後,就無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只能向稅務機關投訴。
那麼,法院的判例對該問題是什麼觀點呢?
首先,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開具發票的條款。事後,因開具發票發生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受理。主要是根據(2019)最高法民再166號裁判文書的裁判理由,有義務開具發票的當事人在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體開具發票的意思表示,該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對於接受發票的一方當事人來說,是否可以取得發票將影響其民事權益,因此當事人之間就一方自主申請開具發票與另一方取得發票的關係,只要在合同條款中有相應的約定,那麼就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範疇,法院就應當依法審理。
其次,如果合同雙方在籤訂合同時,沒有對開具發票做出約定,事後雙方因開發票問題產生爭議,向法院起訴,法院不受理。實踐中,有些企業在收到貨款之後,並不及時給購買方開具發票,此時,購買方維權的途徑有向法院起訴或向稅務機關投訴,向稅務機關投訴,稅務局如果查明收款人沒有按照規定開發票,可以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稅務機關處罰後,被處罰人可以申請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對購買方而言,成本高且效率低。但是,如果向法院起訴,根據(2015)民一終字第86號裁判文書的觀點,由於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在沒有明確約定開具發票內容,交付發票是稅法上的義務,而非雙方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此,當事人依據合同向法院起訴缺乏依據,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可知,企業在籤訂合同中,是否約定開具發票的內容,直接影合同發生爭議後,法院是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問題。所以,在此,提醒企業在籤訂合同時,最好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開具發票的問題,以此避免事後發生爭議無法提供民事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