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狀告民航總局要求返還機場建設費被駁回
2008年01月08日 06:14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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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自己買機票時被收取的100元機場建設費不合法,河北律師韓甫政起訴民航總局要求其返還。昨天,記者獲悉,市二中院以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為由裁定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韓甫政不服,已向市高院提起上訴。
去年3月,韓甫政購買北京至海口的往返機票,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他收取了100元機場建設費。韓甫政查閱相關規定發現,這筆機場建設費是航空公司代民航總局收取的,他隨即以「民航總局徵收自己私有財產的行為違反憲法和法律」為由,提起行政複議,請求返還100元的機場建設費,並停止徵收。韓甫政在行政複議中提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現行法律中,根本沒有徵收公民機場建設費的規定。
去年5月,民航總局作出《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對韓甫政複議不予受理。韓甫政隨後向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消這個決定,要求民航總局受理自己的複議申請。
韓甫政說,訴訟中,民航總局曾答辯說,機場建設費是國務院批准、航空公司代國家徵收的全國政府性基金,民航總局只履行將機場建設費全額繳入國家財政的職責。其不受理韓甫政行政複議申請的程序合法。
對此,韓甫政認為,徵收公民的私有財產,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制定的法律,而不能只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更不能是國務院所屬部、委等制定的規章及行政審批等。
經過審查,市二中院認為,韓甫政的訴訟請求「不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因此裁定駁回了韓甫政的起訴。
1月2日,韓甫政提起了上訴,他認為一審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他請求市高院指令二中院對自己的訴訟請求予以繼續審理。
「我知道很難打贏官司。」韓甫政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他希望通過訴訟促進國家規範行政收費行為。(記者 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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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我國《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實施,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機場建設費專項用於機場建設,主要包括機場飛行區、航站區、機場圍界、安全和消防設施及設備、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的建設以及用於歸還上述建設項目的貸款本息支出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自這一年起開始徵收機場建設費。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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