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7 17:1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章法有度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合法權利,在情勢緊迫之下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施加扣押、約束或其他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
日常生活中,自助行為無處不在,但有些屬於誤解,而是侵權行為。
01
案情回顧
Law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8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案號】(2018)渝01民終2518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幫容、陳國榮、陳曦。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陳靜、吳建平、李躍國、周富勇。
上訴人系死者陳健的繼承人,2013年陳健經法院判決欠陳靜借款本金470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陳靜申請執行,陳靜未發現過陳健,債權尚未實現。直到2017年9月28日凌晨左右,陳靜在消費場所前臺發現陳健等人在結帳,陳靜遂上前要求陳健還款。陳靜電話叫來被上訴人等,不讓陳健走,當時聯繫執行法官未果。後來雙方商定到派出所解決糾紛,派出所認為是民事糾紛,讓他們天亮後到法院解決,雙方均同意。陳靜一方人與陳健一起在派出所等,其間陳健兩次到旁邊的重慶芳華醫院衛生間上廁所,吳建平和李躍國則跟隨陳健一起,並在衛生間外等候。早上五點半左右,陳健第三次到重慶芳華醫院的衛生間。吳建平和李躍國在外等候但是一直沒見陳健出來,二人便開始尋找陳健。最後,二人在該衛生間窗戶牆側的樓下的馬路上發現陳健躺在地上,二人便聯繫了民警,民警聯繫了醫護人員。醫護人員趕到後將陳健送至醫院搶救。陳健經搶救無效死亡。
陳幫容等起訴要求陳靜等賠償各項費用40多萬元。
裁判分析
02
裁判
Law
重慶市渝北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陳幫容等的訴訟請求。陳幫容等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一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裁判分析
Law
重慶市一中院二審認為:被上訴人陳靜等人的行為既不具有違法性,又不存在過錯,與陳健的死亡結果也並無因果關係。陳健作為一名成年人,對跳窗可能帶來的損害後果應有足夠的認知,而且,正如前面分析所言,就算是其人身安全真的受到威脅,完全可以尋求正當保護,並對自己人身安全可能受到的威脅所致的損害與跳窗可能帶來的損害之間亦應有所比較和判斷。被上訴人的前述行為並不必然導致陳健跳窗死亡,本案陳健的死亡結果與被上訴人的行為之間並不存在因果關係。
判決駁回了陳幫容等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
民法典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文字:鮑一帆
原標題:《【普法小貼士】民法典民事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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