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五糧液(000858)核心競爭力之一的明代酒窖池,竟然有16口一直是從私人手中租賃來的,這個消息讓投資者感到非常震驚!
五糧液集團官方網站公開資料稱,五糧液「以獨有的自然生態環境、600多年明代古窖、五種糧食配方、古傳秘方工藝、和諧品質、『十裡酒城』宏大規模等六大優勢,成為當今酒類產品中出類拔萃的珍品。」令投資者難以想像的是,五糧液所宣稱的「600多年明代古窖」,其中有16口酒窖從上個世紀50年代到去年12月31日之前的近60年時間,一直是向尹家人租賃來的。
從記者看到尹家提供的2006年4月6日籤訂的《換約續租協議書》來看,這明代16口酒窖和18.17平方米房屋的租金為每年231064元,租期為三年,從2007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該協議第四條規定:「乙方(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酒廠有限公司)應做好窯池的維護保養,以保持現有的明代窯池原貌及風格,如有變動應徵得甲方(尹伯明財產法定繼承人)的同意。」
《證券日報》就此事向五糧液上市公司董秘彭智輔求證,董秘以開會為由拒絕接受採訪,讓記者聯繫證券事務代表;證券事務代表又以不清楚為由讓記者與五糧液集團總法律顧問辦公室聯繫;總法律顧問辦公室的人又將記者推到集團辦公室;集團辦公室又建議記者與宜賓市委宣傳部聯繫。最後記者輾轉聯繫到宜賓市委宣傳部外宣科的一位袁先生,他向《證券日報》記者介紹,這件事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著手處理,對反映的一些情況,需要進一步證實一些事情,具體情況也不是很熟悉,需要和相關領導匯報一下,再和記者聯繫。
但截至記者發稿,也沒有等到宜賓市委宣傳部的回覆。
16口酒窖所有權出現爭執
尹伯明的女兒,年過七旬的老人尹孝功22日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這16口明代酒窖在五糧液所有的老窖中是窯齡最長、質量最好的,而且一直在使用。這些酒窖池是尹家的傳家寶,代代相傳下來,到現在已經二十多代人了,文革前有文物專家來鑑定,被鑑定為四川文物保護單位。從尹孝功向《證券日報》出示的五糧液與尹家之前籤訂的一系列租賃協議看,五糧液之前一直承認這16口酒窖的所有權為尹家。
然而,去年12月29日,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給到尹家的一份《關於不再籤訂鼓樓街32號釀酒窖池租賃協議的通知》中稱,該窖池產權屬於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再與尹家續籤這些釀酒窖池的租賃協議(通知全文請參考附文)。
對於上述通知,尹家表示不會認可。尹孝功指出,五糧液之前一直是租賃,從1952年11月12日開始和尹家租賃這16口古窯池,這種租賃關係一直延續到去年,合同到期日是2009年12月31日,12月29號卻突然給尹家發函說酒窖是五糧液的,他們不再租了,這一點他們肯定無法接受。「他們現在說是他們的了,說買了房子就買了酒窖,買房子是在1995年,那為什麼買了房子之後1998年又籤約了,而且續籤到去年年底?」
古窖池曾被當地政府確認給尹家
從上個世紀前幾十年的歷史上看,尹家一直是酒窖主人。據歷史記載,解放前五糧液的前身「長發升」一直是尹伯明在經營。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肖俊生的論文《民國時期四川酒業的發展》也提到,「經營五糧液的尹伯明,曾經主持了以共產黨為骨幹的宜賓民智印刷社和正康字號商社,1946年當選全國商會聯合會代表,出席南京的成立大會。」該論文還提到,當時宜賓長發升玻璃酒瓶瓶身一側貼商標,「另一側貼圭形註冊標記。上部梯形處印有『註冊』等字樣,下部矩形處印有『明代老窖』、『獨家生產』、『請認準商標』、『庶不致誤』、『敘府尹長發升,小鼓樓街32號』等字樣」。
新中國成立後在1951年聯合成立「大曲聯營社」。尹孝功向《證券日報》介紹,最早和尹家籤租賃酒窖合同的是宜賓地方國營二十四酒廠,之後是宜賓國營酒廠,1993年是五糧液酒廠,後來是五糧液集團,最後一次籤約的是五糧液酒廠有限公司。
五糧液在招股說明書中也指出,五糧液前身是成立於1959年的「宜賓五糧液酒廠」。 1951年,由明朝「溫德豐」糟坊發展而來的「利川永」,「長發升」這兩家宜賓最有名望的糟坊首先聯合,成立了「大曲聯營社」;1952年,宜賓專賣公司在「大曲聯營社」的基礎上,接納了其它幾家糟坊,成立了「川南行署區專賣事業公司宜賓專賣事業處國營二十四酒廠」,1953年,「二十四酒廠」擴建為「中國專賣公司四川省公司宜賓酒廠」,1959年3月12日,酒廠正式被命名為「宜賓五糧液酒廠」。1994年4月,宜賓五糧液酒廠辦理了企業法人登記,領取了宜賓工商行政管理局轉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名稱: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酒廠,法定代表人:王國春。
尹孝功指出,1958年有一個私房經租,作為經租房,私房改造,產權轉變,文革期間收歸國有了,但文革之後,當地政府在1984年3月1日,把古窯池的產權和上邊18.17平米的房屋的產權再次確認給他們。
同時,尹孝功指出,目前古窖窖址上邊的房屋產權是五糧液集團的,1995年宜賓市房產公司代表政府把這一條街的房子都賣給五糧液;但雙方都是一直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
專家質疑:
這種行為是對私人財產的掠奪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黃震對《證券日報》記者稱,他得知這個消息「很震驚」。首先,這16口酒窖竟然不是五糧液自己的,這個消息以前一直沒有披露過,從上市公司角度講,這是一個大的瑕疵,因為這是涉及到它核心競爭力的東西,這如果酒窖不是他自己的,他過去的宣傳就存在虛假宣傳。另一方面,身為一個上市公司,做大了,這個酒窖又是他們的核心競爭力所在,尹家的人不和他們續約就是一個非常致命的打擊,就想據為己有,這樣做是很霸道的做法。
黃震進一步指出,《物權法》的根本思想是尊重財產私有權,從尹家提供的租賃協議來看,改革前、改革後都確認尹伯明對這個財產的所有權。而且房屋的所有權以登記為準,再者,酒窖這種特殊的財產不能當作一般的房地產來對待,95年之後一直在續籤租賃協議,從另外一個角度也證實了通過契約對尹家所有權的確認。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的王才亮律師向《證券日報》稱,合同當中沒有明確的行為,雙方以其行為對其加以明確。比如地下酒窖產權沒有做出約定,合同籤訂後,十多年來一直在交租金,這種行為就說明了五糧液承認了尹家對酒窖的所有權。這麼多年來一直是酒窖另外籤合同,事實上就是說明買了房子沒有買酒窖,因此五糧液現在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我的觀點很簡單,五糧液集團要尊重尹家對酒窖的所有權,土地地面房屋的所有權不代表地下酒窖的所有權,五糧液這種行為是對私人財產的掠奪。」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的王令律師也指出,不能說五糧液把地面的建築物徵走了,就代表把酒窖也徵收走了,這是不允許的;還有一個地上權和地下權分離的問題,如果地下特定物沒有包含在房屋轉讓合同之內,就不能認為五糧液擁有了酒窖的所有權;另外,這存在對祖傳財產保護的問題,而且這是文物,誰也有沒有權利拿走。
附文:
《關於不再籤訂鼓樓街32號釀酒窖池租賃協議的通知》
尹伯明財產繼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答應繼續問題的批覆》、中央統戰部和商業部《關於索要、強佔原公私企業、合作商店營業用房問題的處理意見》等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屬物(構築物部分),沒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無法獨立存在,國家對房屋的經租實際上已包括土地和酒窖池。我公司於1995年12月4日和1996年3月18日,分別與宜賓市房產公司、尹伯明財產法定繼續人籤訂房屋轉讓協議,將國家經租後符合改造的鼓樓街32號非住宅1035.81平方米以及尹伯明自住留房253.31平方米購買,已包括房屋內的酒窖池產權,該窖池產權屬於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鑑於以上情況,我公司決定2010年起,不再與你方籤訂換約續租協定。同時,五糧液股份公司的原始資產系多年來國家投入形成,你方對我公司的答覆如有異議,可向我公司大股東宜賓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申請覆核。
特此通知。
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
(責任編輯:劉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