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中途離職的,年終獎還有嗎?有沒有要看這三種情況!

2020-12-16 胡開盛律師

法律知識要點:因年終獎產生的勞動糾紛,在實務中大量存在,因為員工在職的一般用人單位都會按規定發放年終獎,對於中途離職的員工,用人單位當然不想再給,員工當然想要,這樣雙方的糾紛就來了。

什麼是年終獎?年終獎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實務中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在年底或次年初給員工發放的一種福利工資。根據國家統計局制定頒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所以年終獎本質上就是工資的一種,只是這種工資屬於福利性質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既然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那麼對於年終獎的發放條件和發放標準就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來確定,小編總結一下,對於年終獎可以從下面三個方面進行考慮:

一、對於年終獎的發放標準和發放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有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明確的發放標準和條件的,一般是在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約定,有的是在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約定發放標準和條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發放標準和條件規定在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的,該規章制度一定要通過合法程序制定,並及時告知勞動者,否則可能對勞動者不生效。

二、對於年終獎的發放標準和發放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明確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確定。

意思自治是基本的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如何發放年終獎時發生爭議的,允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能協商一致的,法律對這種協商的結果,只要一般會予認可和尊重,這樣也減少勞動糾紛的產生,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一直是全社會追求的共同目標。

三、對於年終獎的發放標準和發放條件,雙方沒有明確約定,也沒有在集體合同、規章制度中體現的,這種情況視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同工同酬的原則發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年終獎的發放標準和條件,在集體合同、規章制度中均未規定的,此時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於年終獎的發放標準和條件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根據同工同酬的原則進行發放。剛才前面講了,因為年終獎產生的糾紛大多是發生於中途離職的勞動者。

根據同工同酬的原則,對於中途離職的勞動者,應當依據用人單位向其他同崗位勞動者發放年終獎的計算標準,得出離職勞動者可獲得的年終獎,再依據年度內在崗時間比例計算其應得的年終獎。為了更好的說明相關法律條文的意思,現在小編分享一則涉及該法律條文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閱讀參考。

案情簡介:原告傳動公司訴稱,被告作為單位總負責人,在實際工作中違背工作職責要求和職業操守,原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於法有據。另依照原告的《員工手冊》,被告已經不符合發放年終獎金的對象和條件,勞動仲裁裁決結果認定事實錯誤,顯失公正,應予調整。故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確認原告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任何賠償金及年終獎。

被告陳某某辯稱,傳動公司在2016年11月25日突然發函通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公司接到投訴,稱本人違背工作職責和職業操守,但並未提供證據證實,完全是莫須有罪名。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找到工作,也沒有得到賠償,生活陷入困境,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傳動公司的起訴,維持原仲裁裁決。

判決要點:法院經審理認為,傳動公司不能證明陳某某存在以損害其公司利益為目的的誘導行為,也無法證明陳某某在審批合同時存在重大失職,故傳動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鑑於勞動合同已經解除,無法繼續履行,傳動公司應參照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向陳某某支付賠償金。

關於賠償金的數額計算問題,按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非終局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法院提出起訴。陳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起訴,不再具有通過訴訟更改仲裁裁決結果的訴權,本院對其提出的請求不予受理。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和八十七條明確規定:賠償金應以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工作年限按半個月工資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於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應以該月均工資標準的三倍為上限計算賠償金。同時賠償金還應按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兩倍計算。陳某某在傳動公司的工作年限是11年4個月,賠償金計算月份數應為11.5個月。雙方確認陳某某在解除勞動合同前的月工資總額,高於廣州市2015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6764元的三倍,應以該月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賠償金為466716元(11.5×6764×3×2)。

關於年終獎,年終獎屬於用人單位對員工發放的額外獎勵,並非法律規定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也不是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年終獎如何發放應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年終獎的發放條件,在法無明文規定時,應以雙方約定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依據。《員工手冊》規定,不論何種原因的離職,只要發放時不在職的員工,都不享有當年年終獎。這說明年終獎的發放條件僅限員工在職,員工離職過錯原因不屬於發放年終獎的前提條件,傳動公司不向陳某某發放年終獎並未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一、確認原告某傳動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某某於2016年11月25日解除勞動合同。二、原告某傳動設備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陳某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66716元。三、原告某傳動設備有限公司無須向被告陳某某支付年終獎。

律師點評:本案中,年終獎的發放,在用人單位制定的《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不論何種原因的離職,只要發放時不在職的員工,都不享有當年年終獎。由於原告傳動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導致雙方的勞動關係終止,被告已經離職,不屬於在職員工,因此嚴格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被告不享有年終獎。假如本案中被告選擇恢復勞動關係的請求,而不是請求賠償金的,這種情況下是可以正常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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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前離職了,年終獎還有份嗎?
    法院建議,為避免因年終獎產生糾紛,勞動者在入職時,應該將工資(包括年終獎)標準、發放情況等事宜寫入書面的勞動合同,同時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例如勞動合同、公司的規章制度、涉及薪酬問題的錄音錄像等,出現問題時,可以第一時間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典型案例年中離職,還能拿到年終獎嗎?
  • 員工提前離職,單位年終獎可以不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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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位效益不好,年終獎還有嗎 年前離職,能不能拿年終獎
    年終獎發了嗎?發了多少?這個月,大家最關心的話題莫過於年終獎。不過,現實中年終獎發放往往成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爭議的導火索之一。比如,到年底單位說效益不好,年終獎要不就算了吧。還有年底是跳槽高峰,那麼年前離職,老東家那裡的年終獎是不是一分也拿不到?年終獎發不發,到底誰說了算?
  • 請問老法師|年前離職 年終獎有沒有 誰說了算?
    當然是年終獎啦!在經歷了雙十一、雙十二荷包大出血之後,急需年終獎,給已經被清空的血槽補個血。辛苦了一年,年終獎也是對自己這一年工作的肯定嘛!但是,如果臨近年底,卻因為種種原因離職了,這個年終獎還有沒有呢?又該怎麼計算呢?我們先來研究一下,年終獎到底是個啥?年終獎,是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在一年的某一個時間對勞動者發放的獎金。
  • 員工提前離職,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年終獎?
    此外,員工手冊第二章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但公司可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決定是否向員工發放獎金。即使發放的話,該獎金也只是對完成工作任務且產生額外貢獻員工的激勵或獎勵(須根據公司業績及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確定)。因此,若雙方的勞動合同在績效獎金發放之前解除或終止或員工本人在績效獎金發放前提出辭職申請的,則員工無權享受上述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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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底離職還能拿年終獎嗎?
    □ 馬哲一通常而言,年終獎既包含了公司對員工過去一整年的工作評價,又有對其之後工作的激勵,故年終獎的發放對象往往是在職員工。對於那些在年底離職的勞動者來說,就會產生這樣一個疑問:是否有權要求公司發放該年度的年終獎呢?
  • 員工離職後,得知公司發放年終獎,向公司申請是否合理
    仲裁委員會審理後最終裁決:公司有權制訂年終獎的分配方案,但是由於本案中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沒有對年終獎進行明確規定,因此,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劉先生應當得到相應的年終獎。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進行如下分析。年終獎核算與發放一向是企業與員工特別是離職員工爭議最多的問題之一。
  • 離職後年終獎還能不能要?法院這樣說……
    對於年終獎,公司在員工手冊中有明確規定:年終獎金根據公司政策,按公司業績、員工表現計發,前提是該員工在當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職,若員工在獎金發放月或之前離職,則不能享有。因此,不同意支付小李年終獎金。我國的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是否應該發年終獎,一般有年終獎的公司,無非是利用此種獎勵方式來阻止「離職潮」,並籠絡住員工的心,從而達到激勵員工,增加員工歸屬感的作用。那麼,年底離職的員工有年終獎嗎?通常的情況下,公司又是如何處理的?
  • 馬上要離職了,年終獎怎麼辦?
    馬上就要過年了,應該大部分小夥伴年終獎還沒發,年後可能要換工作了,要是年後還不發,是不是這年終獎就拿不到了呢?法律法規在這個方面對勞動者有沒有什麼保護措施,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呢?那麼年終獎什麼時候發,我們來看看法律法規有沒有相關的規定?
  • 職場老人勸告千萬不要拿了年終獎就離職,背後暗藏職場潛規則
    領導也很無奈,對小楠解釋,確實應該給她加薪,因為這是員工的合理權益。但是這一年來公司的業務很不景氣,收入並不好,因此很難給員工漲薪,不僅是小楠,今年所有的員工都沒有加薪。小楠知道這種情況下自己也不能搞特殊,只能將漲薪這件事暫時擱置,想看看之後的公司發展再考慮。結果接下來這一年公司的業務更不如之前,看著不少員工離職,小楠也產生了這樣的想法。
  • 員工想辭職,卻等到拿完年終獎再提離職,這做法有什麼不對?
    我做了有10年的人力資源。在每家公司,我招進來,又從我手上辦理離職的,或者和我關係比較好的人,很多都會在還沒正式提出離職之前,先跟我聊一下自己有離職的打算,甚至會告訴我為什麼想要離職。每一個要走的人都會有屬於自己的理由,他也會有自己離職前的打算,只要不是在走之前故意想要給公司帶來麻煩的,不論什麼理由,我聽到了都不會說太多的話。因為我知道,當他們決定要走的時候,任何的挽留都已經顯得多餘。我要做的,無非是儘量知道真實原因,好讓我的工作能夠從某些方面得到彌補與改善。
  • 年底跳槽,春節後才發的年終獎還有嗎?
    李先生笑言,「再說現在到春節前還有3個月左右,新公司也會給我發一定的年終獎的。」他尤其提到,年底到新公司還有一個好處,「12月有聖誕節,接下來是元旦、春節、公司年會等等節日,我也可以通過這些時間節點更快地融入新團隊,早點和同事們熟悉起來。」那麼提前離職就不能要求前公司發年終獎了嗎?